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99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46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5844.7
申请日:2016-04-09
复审请求人:马同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喻江霞
参审员:李晓明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A01G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5844.7,名称为“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马同金,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即第1-2页)、申请日2016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附图第1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它是带太阳能照明的塑料鱼礁体,其特征是:该鱼礁体是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的锥柱筒塑料壳体(1),该锥筒塑料壳体(1)底部旋合有塑料圆盘底盖(2);圆盘底盖(2)下吊置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3);所述的锥柱筒塑料壳体(1)和圆盘底盖(2)上有直径为0.2—0.5米的大孔(1.1)和密布的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1.2);在小孔(1.2)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4)、黄色的鹿角(6)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5);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7),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7.1)。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837543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53530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鱼礁体为锥柱筒形,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大孔的直径为0.2-0.5米;壳体和圆盘底盖上还密布有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2)锚定装置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3)鱼礁体带太阳能照明,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宜规格和形状的鱼礁,提供一种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如何提高鱼礁的诱鱼效果。然而所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或者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确定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误;(2)“锥柱筒形鱼礁,底部旋合有圆盘底盖,在小孔上卡置有塑料丝绒球、黄色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吊装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壳体和底盖上有大孔和小孔”,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如果是,应进行举证,并且没有记载在南海群岛海域就地装南海的海砂;(3)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具体技术领域是太阳能照明的人工鱼礁技术领域,而不是人工鱼礁或者太阳能发电技术领域;(4)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5)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产生了质的变化和量的变化,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各特征组合后所构成的本申请比组合前的效果更优越。(6)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只要符合指南中任何一节的创造性的认定标准,即可认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鱼礁同样采用塑料壳体制作,同样具有质轻的特点,两个半球塑料壳体通过钻孔连接,下方设有锚定装置,同样具有稳定性强的特点;锥柱筒形是本领域鱼礁体的常见形状,将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鱼礁体改设成锥柱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且该外形的设置并未给鱼礁本身带来预料不到的轻质、稳定性强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鱼礁为中空结构,在此基础上,基于减少运输空间的需要,将塑料壳体的鱼礁设置成可叠放的中空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改进。至于将鱼礁的直径和高度分别设为1-3米,也是本领域鱼礁的常规规格大小。
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设置在礁体内,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鱼进入礁体,而将上述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改型,其所产生的仿真效果、诱鱼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作为锚定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所带来的节省成本、就地取材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段中明确说明了装置中的照明具有诱鱼效果。对比文件2中人工鱼礁主体设有潮流能发电装置,通过潮汐发电,然后存储在蓄电池(即蓄电池)中,并对LED灯带进行照明供电,本申请利用太阳能电池板发电,存储在蓄电池里,供照明灯照明。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潮流能发电装置与本申请的太阳能电池板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发电装置。二者只是手段不同。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潮流能发电装置影响鱼的诱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其他发电装置替代。这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可想到,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鱼礁体为锥柱筒形,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钻孔分布在塑料壳体和圆盘底盖上,为大孔,大孔的直径为0.2-0.5米;还包括密布的小孔,小孔直径为5-10毫米,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2)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3)鱼礁体带太阳能照明,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宜规格和形状的鱼礁,提供一种成本低、仿生的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如何提高鱼礁的诱鱼效果 。
然而所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a.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复审通知书认定的“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钻孔分布在……”、“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鱼礁体带太阳能照明”的内容,故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错误,从而相应技术问题的认定错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产品的技术方案;b.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关的技术手段,且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产品所起的作用不同;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产品达不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因此没有技术启示;鱼礁体是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的锥柱筒塑料壳体,该锥柱筒塑料壳体底部旋合有塑料圆盘底盖”不是常见形状,权利要求1中的“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与“锥柱筒塑料壳体”、“圆盘底盖”之间的关系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c.权利要求1中的“圆盘底盖下吊置有装满海砂的塑料编织袋”的作用是“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在这里使用是废物利用,节省资源,成本低,可成捆叠放占用空间少,装满海砂是在南沙群岛海域就地取材,不要再从海南岛向南沙群岛海域运送预制的鱼礁坠块,塑料编织袋上的小细缝,当投入到海里时,它可以进入海水,排出袋内的空气,吸附生长海生物”,而对比文件1的锚定装置只起到锚定鱼礁的作用,因此锚定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塑料编织袋的作用不同,没有技术启示;d.对比文件2的LED灯带大部分时间是在海水以上的,因此诱鱼效果没有权利要求1好,它质量重不适合在远离陆地的南沙群岛海域快速安装,因此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并且将发电装置改设成太阳能电池板,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将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设在太阳能电池板下不是常规设计;e.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产生了质和量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或推理出来,因此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f.复审通知书中没有给出相应特征是人工鱼礁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时,就认定为公知常识,违反无罪推定原则;g 本申请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h.复审通知书将技术方案分割分别进行创造性评价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必要条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未在复审阶段提出任何修改,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申请日2016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a.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b.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仿生人工鱼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背景技术中指出:目前人工鱼礁大多数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也有钢制结构,然而这两种人工鱼礁生产成本高,加工制造麻烦,施工周期长,个大体重运输难。为此,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发明内容中指出:提供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其能够克服目前人工鱼礁生产成本高、加工制造麻烦、个大体重运输难、安装效率低和诱鱼聚鱼效果差的缺点。
经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1]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可扩展可定位人工鱼礁(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在礁体造型方面,两个半球形礁体的4个固定点用螺丝螺帽连接成球形礁体(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段),半球形礁体的钻孔孔径可以不固定大小,管件的钻孔孔径也可以不固定大小,以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礁体的需要(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半球形礁体使用的材料是耐腐蚀的塑料、橡胶,用来制作礁体的模具可以是中空模(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8]段)。
在固定装置方面,在球形礁体的下部可悬挂金属链条,金属链条再与固定装置连接,固定装置可加入泥沙等,使其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段);
在附件设置方面,礁体内可以连接管件,悬挂仿真水草、复丝纤维、渔网、绳结、聚乙烯丝团(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7]段);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人工鱼礁,该人工鱼礁的鱼礁体为塑料壳体,两个半球形礁体的4个固定点用螺丝螺帽连接成球形礁体,上塑料壳体和下塑料壳体为半球形形状,上塑料壳体和下塑料壳体上设置有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的钻孔;在球形礁体的下部吊置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礁体内悬挂仿真水草、聚乙烯丝团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鱼礁体为锥柱筒形,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钻孔分布在塑料壳体和圆盘底盖上,为大孔,大孔的直径为0.2-0.5米;还包括密布的小孔,小孔直径为5-10毫米,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2)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3)鱼礁体带太阳能照明,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宜规格和形状的鱼礁,提供一种成本低、仿生的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如何提高鱼礁的诱鱼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锥柱筒形是本领域鱼礁体的常见形状,将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鱼礁体改设成锥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至于其规格,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也是本领域鱼礁的常规规格大小;将球形鱼礁改设成锥柱筒形鱼礁后,自然容易想到采用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至于采用旋合的方式与壳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钻孔孔径可以不固定大小,以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礁体的需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考虑上述需求时,容易想到也可将钻孔的孔径设置成一致大小,至于将其直径设置为0.2-0.5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鱼进出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
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设置在礁体内,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鱼进入礁体,而将上述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黄色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以作为锚定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作为锚定装置吊置在圆盘底盖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人工鱼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9段及附图1-5):包括人工鱼礁主体20(相当于鱼礁体),人工鱼礁主体20设有潮流能发电装置21;在人工鱼礁主体20内部设有与潮流能发电装置21电连接的LED灯带201,并通过潮汐发电,然后存储在蓄电池12(即蓄电池)中,并对LED灯带201进行照明供电;发电机控制器11连接有光感部件,光感部件的作用是监测海水自然的光照程度,并根据测量结果传递给发电机控制器11并由发电机控制器11按需控制LED灯带201的亮度和照明时间(相当于光控照明灯)。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照明灯增加鱼礁的诱鱼效果。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鱼礁上增设发电装置、蓄电池以及光控照明灯来增加鱼礁的诱鱼效果。至于采用太阳能发电替代潮流能发电来获得电源供以照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因此,将发电装置改设成太阳能电池板,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将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设在太阳能电池板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常规替换以及防水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照明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第a点意见陈述,审查中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得出的,因此会有“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等描述,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区别特征的认定错误、相应认定的技术问题错误的问题;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该是方案本身;
对于第b点和第c点意见陈述,锥柱筒形是本领域鱼礁体的常见形状,将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鱼礁体改设成锥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至于其规格,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也是本领域鱼礁的常规规格大小;将球形鱼礁改设成锥柱筒形鱼礁后,自然容易想到采用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至于采用旋合的方式与壳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设置在礁体内,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鱼进入礁体,而将上述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黄色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以作为锚定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作为锚定装置吊置在圆盘底盖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第d点意见陈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照明的人工鱼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照明灯增加鱼礁的诱鱼效果。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鱼礁上增设发电装置、蓄电池以及光控照明灯来增加鱼礁的诱鱼效果。至于采用太阳能发电替代潮流能发电来获得电源供以照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因此,将发电装置改设成太阳能电池板,在锥柱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将蓄电池和光控照明灯设在太阳能电池板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常规替换以及防水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照明效果。对比文件2的诱鱼效果并不影响其技术启示;
对于第e点意见陈述,将对比文件1和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得出本申请的带有照明的鱼礁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产生了质的变化和量的变化,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各特征组合后所构成的本申请比组合前的效果更优越,但是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未对这种质的变化和量的变化的效果进行记载,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种质的变化和量的变化,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效果或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第f点意见陈述,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并不适用于此;对于本申请而言,如果复审请求人对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
对于第g点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因此对此不予接受;
对于第h点意见陈述,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但具体的分析过程需要基于技术特征来考虑;
因此,合议组对此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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