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97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60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4096.7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吉林省花管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海云
合议组组长:赵晓娣
参审员:孙捷
国际分类号:C05G3/00,C05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4096.7,名称为“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吉林省花管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73929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7日)和对比文件2(CN1429477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6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其特征在于,其组分按重量百分数计由下列原料制成:秸秆发酵物30%-45%、pH调节剂1%-3%、营养物质5-10%、生物质炭5-10%、杀菌剂0.5-1%、保水剂0.1-1%和草炭30-45%;其中,所述秸秆发酵物为杂粮作物秸秆经微生物发酵后形成的发酵物,所述生物质炭为玉米桔杆经高温炭化炉炭化制得,所述杀菌剂为多菌灵杀菌剂,所述杂粮作物为玉米、大豆和水稻中的至少一种,所述pH调节剂为磷酸二氢钾、硼酸或钴酸钠,所述营养物质由磷酸二氢铵、硝酸钾、氯化镁、硫酸铜、硫酸锰和氯化钴组成,所述保水剂为聚乙稀醇。
2.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秸秆发酵物的制备:收集收获后的秸秆切段,每段长取为0.5-1cm,将0.5%的微生物降解菌加入切段后的秸秆中拌和均匀,拌和同时加水使物料湿度保持在60%,然后用薄膜覆盖进行发酵,发酵过程中温度控制在70-80℃,发酵30天得到秸秆发酵物,并烘干备用;
b、营养物质的制备:取氯化镁、硫酸铜、硫酸锰和氯化钴按重量比为1:0.5:0.5:0.05的比例混合均匀,再将上述混合物与磷酸二氢铵和硝酸钾按重量比为0.05:0.25:1的比例混匀后溶于50%~70%的水中,得到所需营养物质,备用;
c、按重量百分数取30%-45%的秸秆发酵物,向其中加入30-45%的草炭,使秸秆发酵物中有机质含量达到50%;
d、取5-10%的营养物质与步骤c得到的秸秆发酵物混合后,加入5-10%的生物质炭、0.5-1%的杀菌剂和0.1-1%的保水剂;
e、向d中加入1%-3%的pH调节剂调节pH值至6.5,制得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封装。”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料是秸秆发酵物和草炭、生物质炭,限定了秸秆发酵物和生物质炭的具体制备以及原料的配比和其他材料的具体选择,是一种花卉营养土。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花卉的需求选择原料制备营养土。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与炉灰和/或沙土的复合营养土,用于花卉和绿色观赏植物的种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料是秸秆发酵物、草炭和生物质炭,营养物质的选择不同,限定的配比不同,限定了秸秆发酵物和营养物质的制备,物料的加入顺序不同,是一种花卉营养土。由此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制备一种花卉营养土。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与炉灰和/或沙土的复合营养土,用于花卉和绿色观赏植物的种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主体材料与本申请类似,但是每种材料功能不同,是否能够混合以及产生什么功效需要大量的实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材料对环境有影响,不能与本申请中的等同;泥炭和草炭不是同一物质;秸秆发酵方法影响效果。对此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采用了基质主体材料、肥料、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将其应用于花卉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泥炭即是草炭,是对同一物质的不同称呼;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在花卉基质中加入秸秆腐熟物的启示,且其他材料可基于实际生产的需求进行选择;生物质炭的制备、原料的选择、产物的不同等均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秸秆发酵物和草炭的组合以及原料的配比,可基于常规选择和配比试验获得;制备方法也是常规选择,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其制备方法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吉林省花管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或1的区别在于:原料选择不同,工艺也存在区别,有机物质和营养物质的比例均不同。对比文件1的普通的林木育苗基质不能简单地直接应用于花卉营养土,其公开的泥炭不是草炭,也不宜做为花卉基质;对比文件1用到的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基质主体材料不能直接与本申请的杀菌剂、pH调节剂以及秸秆发酵物、生物质炭、草炭等同,肥料也与本申请的营养物质不同。(2)秸秆发酵时选用的微生物有很大的区别,需要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本申请中加料顺序的选择是根据花卉的类别进行具体调整研发的,不是常规选择;各试剂的百分比含量范围不是由常规调整、选择即可得到,数值范围也会对产品性能具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预料不到的有益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指出无纺布育苗基质存在的缺点林木育苗存在,花卉也存在,故将用于林木育苗基质转用于花卉育苗基质是容易想到的;泥炭即草炭;对于其他原料,对比文件1加入有机肥料的发酵产物和吸附材料,对比文件2给出了花卉基质中以秸秆发酵腐熟物为主的启示,均提供有机营养,同时提供疏松透气性能,将秸秆发酵物和泥炭组合是常规选择,对秸秆进行腐熟的方法也是常规选择;原料的配比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简单的调整而得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选取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原料中含有pH调节剂、生物质炭、杀菌剂、保水剂和草炭,不含炉灰和/或沙土;权利要求1中营养物质的组成与对比文件2的无机配方肥组成不同;各原料的用量不同。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花卉营养土具有营养、杀菌性、保水性及适宜的酸碱性。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人工土壤中添加草炭即泥炭、杀菌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以使土壤具有合适的营养成分、具有杀菌功效、适宜酸碱性、保水性的技术启示,并且在能够提供相同功能的常规物质中进行选择或替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物质炭的特点而将其加入肥料或者营养土当中是常规手段。对比文件2和1都给出了在营养土中添加营养物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根据需要选择所需的能够提供大、中微量元素的营养物质。本申请未添加炉灰或沙土,则其带来的效果也相应消失。选定了各原料组成之后,调整各原料的用量是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秸秆发酵物的具体制备工艺不同;权利要求2中营养物质的组成与对比文件2的无机配方肥的组成不同,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无机配方肥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的营养土原料中含有pH调节剂、生物质炭、杀菌剂、保水剂和草炭,而不含炉灰和/或沙土;营养土的原料加入顺序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草炭先加入秸秆发酵物,再与营养物质混合、再加入生物质炭、杀菌剂、保水剂、pH调节剂,最后封装的过程。由此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营养、杀菌性、保水性及适宜的酸碱性的花卉营养土的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泥炭、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和控释肥等肥料、消毒材料多菌灵、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等组分并选择常见的营养物质用于对比文件2的花卉土中、并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炉灰和/或沙土而得到本申请的花卉土,相应地选择各组分的用量也是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秸秆发酵的基础上,加入微生物、选择发酵条件、发酵方式等均为常规选择;营养物质的混合、原料的加入顺序也都是常规操作,故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将与本申请发明构思相同的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营养土中添加各种功能组分的启示,并且本申请中各原料的选择都是本申请中常规基质或功能性添加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秸秆的发酵也是常规手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各原料进行混合制备营养土的方法,将各原料或者组分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混合是常规手段,而本申请并未记载且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加料顺序、各原料的含量对产品性能带来了重要影响,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提供公知常识证据1(“中国肥料概论”,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62年06月第1版)说明泥炭即草炭、公知常识证据2(“生物质热化学转化技术”,肖波等主编,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6年06月第1版)说明生物质炭是肥料中常用的物质、公知常识证据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张梅花主编,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13年02月第1版)说明薄膜覆盖发酵为常规的发酵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是一种秸秆复合营养土,本申请是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原料选择不同,工艺也存在区别,有机物质和营养物质的比例均不相同。发酵时选用的微生物、加料顺序不是常规选择;(3)秸秆发酵时选用的微生物有很大的区别,需要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对比文件1公开的林木育苗基质与本申请的花卉营养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基质,用途不同;泥炭不是草炭,秸秆腐熟物、泥炭不宜作为花卉基质;生物质炭来源众多,用途也不尽相同;秸秆发酵物和草炭的组合也不是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用到的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基质主体材料不能直接与本申请的杀菌剂、pH调节剂以及秸秆发酵物、生物质炭、草炭等同;林木育苗基质不能简单地直接作为花卉营养土,各组分的含量也不是常规选择。故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营养成分丰富、土质疏松、透气性好、保水率高、制造简便的秸秆复合营养土,包括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与炉灰和/或沙土,其中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与炉灰和/或沙土重量比为5∶1至1∶4。秸秆经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在秸秆复合营养土中的重量比与种植的花卉喜酸性或碱性有密切关系,即与营养土呈酸性、中性、或碱性密切相关。所述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简称基料)是由秸秆经粉碎后经发酵腐熟或堆沤自然发酵腐熟的产物,其中秸秆为玉米秸秆、高梁秸秆、小米秸秆、麦秆及稻草等。所述炉灰为火力发电厂排出的废物炉灰,通常为SiO2、Al2O3、FeO或Fe2O3、CaO等,还含有许多植物花卉所需中微量元素如Mg、Fe、Mn、Ca、Si及Al等。由于炉灰疏松多孔,表面积大,而且SiO2和Al2O3的吸附性强,非常有利于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保持水份,并且通气排水性好,干时不板结,湿时不成糊状。所述沙土为普通自然沙质土,沙质土土质疏松,通气排水性好,含有丰富的无机矿物质,如SiO2、MnO或MgO等中微量元素。如果需要,可根据种植的绿色植物或花卉品种对营养成份的需要量、生长特点、以及使用者要求,在原秸秆复合营养土中掺混适量例如0.1-0.5重量%基料速效无机配方肥(即营养物质),以增加速效肥料源,促进植物花卉快速生长。所述无机配方肥由下列组份及重量份掺混而成,尿素15-25,过磷酸钙50-70,硫酸钾(或氯化钾)15-25(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3页第3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原料中含有pH调节剂、生物质炭、杀菌剂、保水剂和草炭,不含炉灰和/或沙土;权利要求1中营养物质的组成与对比文件2的无机配方肥组成不同;各原料的用量不同。
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为了充分利用秋收后谷物剩下的秸秆而提供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段),其产生的效益是,花卉营养土组方科学、制备方便且应用面广;花卉长势优良,且无营养缺少及病虫害发生(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而对比文件2也是为了充分利用秋收后谷物剩下的秸秆而提供一种用于观赏植物和花卉栽培的秸秆复合营养土(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2段),其产生的效果为,充分利用农业废弃物秸秆和电厂炉灰,减少环境污染;营养丰富,富含氮、磷、钾、腐植质、及多种中微量元素;针对植物花卉的生长特点,可混配成酸性、中性或碱性营养土,适合各种绿色观赏植物和花卉栽培成份及特点,针对性强,并具有杀菌作用,有利于植物花卉生长;营养土土质疏松,透气、排水和保水性好;制造方法简便实用,投资少成本低,品质好,使用方便,便于生产发展,易于推广应用(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6页第2段)。
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相同,都是利用秸秆而提供一种土质疏松、透气性好、保水率高、制造简便的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并且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混配营养土的酸碱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pH调节剂用于调整土壤的酸碱性;生物质炭由于其结构利于通气透水、表面积大而吸水、吸气能力强并能将土壤中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吸附在它周围,有利于保水保肥;草炭用于提供有机物质;杀菌剂用于杀除土壤中的病菌;保水剂有利于保持营养土中的水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花卉营养土具有营养、杀菌性、保水性及适宜的酸碱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林木无纺布容器育苗轻型基质,是由基质主体材料、肥料、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组成的,其中,基质主体材料是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的:泥炭(即草炭,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48页)20~30份,草浆造纸废弃物发酵料30~40份,木浆造纸废弃物发酵料10~15份,珍珠岩15~30份,蛭石5~10份;肥料包括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和控释肥(即营养物质),以基质主体材料的重量为S计,用量分别如下:0.05~0.1%S的尿素,0.3~0.5%S的过磷酸钙,0.03~0.05%S的氯化钾,0.2~0.5%S的控释肥;消毒材料的加入量为S的0.08~0.12%;pH调节材料的加入量为S的0.3~0.5%;保水剂的加入量为S的0.2~0.3%。所述控释肥为现有技术中常规的控释肥,为树脂包衣,控释时间为3个月到6个月,养分含量控制在30~45%。所述消毒材料为多菌灵(即杀菌剂)。所述pH调节材料为硫酸亚铁。所述保水剂为丙烯酰胺-丙烯酸钾交联共聚物(简称交联聚丙烯酰胺),粒径在0.8~1.6m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16]段)。
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质也是一种人工土壤,是由基质主体材料、肥料、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组成的,其主体材料中含有草炭,其消毒材料多菌灵用于杀菌消毒、pH调节材料用于调剂基质的酸碱性、保水剂用于保持基质的水分,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人工土壤中添加草炭即泥炭、杀菌消毒材料、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以使土壤具有合适的营养成分、具有杀菌功效、适宜酸碱性、保水性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这些成分从而获得相应的功能,虽然对比文件1 公开的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的种类与本申请不同,但是硫酸亚铁与磷酸二氢钾、硼酸或钴酸钠均为本领域常规的pH值调节剂,并能够提供相应的中微量元素;交联聚丙烯酰胺与本申请的聚乙烯醇也是常见的保水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拓展产品种类容易想到在这些常规助剂中进行相应的选择或替换。生物质炭由于其多孔结构利于通气透水;表面积大,吸水、吸气能力强,有利于保水保肥;含有多种矿物营养物质,可提供作物生长必须的营养元素;还可以利用自身超强的吸附性将土壤中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元素吸附在它周围,是肥料中常用的物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76页第9.2.3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它的特点而将其加入肥料或者营养土当中是常规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玉米秸秆、高梁秸秆、小米秸秆、麦秆及稻草等发酵腐熟作为营养土的有机质基料,大豆秸秆也是常用的农作物废弃物。虽然对比文件2和1公开的无机肥料与本申请的营养物质组成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和1都给出了在营养土中添加营养物质的技术启示,而磷酸二氢铵、硝酸钾、尿素、过磷酸钙、硫酸钾、氯化钾都是常见的提供大量元素氮、磷、钾的常见物质,氯化镁、硫酸铜、硫酸锰、氯化钴是常见的提供中微量元素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1的启示下根据需要容易选择组成所需的营养物质。对比文件2公开,炉灰疏松多孔,表面积大,吸附性强,有利于有机质保持水份,并且通气排水性好,干时不板结,湿时不成糊状;沙土土质疏松,通气排水性好,含有丰富的无机矿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营养土的组成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炉灰和/或沙土,以相应地增加和/或减少相应的功能,而本申请中未加入炉灰或沙土组分,则其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将相应消失。
另外,在根据营养土的应用对象选定了各原料组成之后,调整各原料的用量是常规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秸秆发酵型花卉营养土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秸秆复合营养土的制造方法,包括:1)将秸秆粉碎成小块状和或粉状或其混合物;2)将小块状或粉状或其混合秸秆加湿湿透,进行发酵,直至腐熟得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其中加湿水重量为小块状或粉状或其混合秸秆重量80-150%,优选为100-150%;发酵温度为50-80℃,发酵时间1-3周;3)将步骤2得到的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与炉灰和/或沙土以重量比为5∶1至1∶4掺混均匀得秸秆复合营养土;如果需要,还可掺入适量无机配方肥(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第3页最后1段-第5页第2段)。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2中秸秆发酵物的具体制备工艺不同;权利要求2中营养物质的组成与对比文件2的无机配方肥的组成不同,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无机配方肥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的营养土原料中含有pH调节剂、生物质炭、杀菌剂、保水剂和草炭,而不含炉灰和/或沙土;营养土的原料加入顺序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草炭先加入秸秆发酵物,再与营养物质混合、再加入生物质炭、杀菌剂、保水剂、pH调节剂,最后封装的过程。
如上文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营养、杀菌性、保水性及适宜的酸碱性的花卉营养土的制备方法。
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育苗基质的主体材料中含有泥炭作原料,并给出了在育苗基质中添加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和控释肥等肥料、消毒材料多菌灵、pH调节材料和保水剂用于增加基质的营养、杀菌、保水性及调节酸碱性的技术启示,生物质炭是肥料中常用的提供营养元素、通气透水、保水保肥的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这些组分并选择常见的营养物质用于对比文件2的花卉土中、并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炉灰和/或沙土而得到本申请的花卉土,相应地选择各组分的用量也是常规手段。
对于秸秆发酵物的制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秸秆经粉碎后经发酵腐熟或堆沤自然发酵腐熟的产物;而对于具体的发酵过程,本领域公知发酵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的降解过程,可以以额外加入微生物的方式促进发酵的快速进行,也可以直接利用环境中固有的微生物采用自然堆腐的方式;微生物的发酵过程需要合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含水量、pH值等等,具体的环境条件的控制基于微生物的活性特点常规选择即可获得;切段为常规的粉碎方式,具体每段的长度、微生物的加入量为常规选择;薄膜覆盖发酵为常规的发酵方式,发酵的时间以及其后的烘干均为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163-166页)。
对于营养物质的制备,在对比文件2和1公开了无机配方肥的组成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营养物质以及配比,并将营养物质混合后溶于一定量的水为常规操作,营养物质的混合顺序并不影响最终产品的性能。
对于原料的加入顺序,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与炉灰和/或沙土掺混均匀得秸秆复合营养土,还可掺入适量无机配方肥。在此基础上,将各原料进行混合,以及具体加入的先后顺序均属于常规选择,而且根据需要选择有机质的含量、调整营养土的pH值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秸秆经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在秸秆复合营养土中的重量比与种植的花卉喜酸性或碱性有密切关系,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秸秆复合营养土也可用于花卉营养土,并且也包括秸秆发酵腐熟有机质基料,故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评述。(3)对于秸秆发酵时对微生物的选择,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所使用的具体微生物,而且,根据发酵的类型、原料和现场情况而选择调整合适的微生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种调整、选择产生了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虽然林木育苗基质与花卉营养土的用途和组成均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花卉营养土的相关性能要求,自然会选择适合花卉营养土的组分,而且对各种营养土或基质之间的组分进行相互借鉴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在根据营养土的应用对象选定了各原料组成之后,调整各原料的用量是常规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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