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79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91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59872.X
申请日:2017-08-26
复审请求人:毛金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栾爱玲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1B17/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完全公开,并且技术领域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59872.X,名称为“一种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毛金霞(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2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185110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6312664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17段、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包括具有腔体的绝缘壳体、上导电棒以及用于和上导电棒形成放电间隙的下导电棒;其特征在于:放电间隙位于腔体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上导电棒的放电端位于腔体上部,下导电棒的放电棒位于腔体下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上导电棒的底端和下导电棒的顶端各设有一个放电块,该两个放电块分别位于所述腔体的上部和下部,该两个放电块夹合形成放电间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放电块包括设有螺孔的块体和从块体上凸出形成的至少一个放电球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放电块的块体通过螺纹连接方式固定设置在上导电棒的底端或下导电棒的顶端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绝缘壳体的上下两端各设有一个金属盖,各金属盖通过滚压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端上;各金属盖的中心处设有通孔,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一个通孔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绝缘壳体采用陶瓷制成,绝缘壳体的中部设有球形瓷肚,瓷肚的上部设有外凸形成的用于遮挡瓷肚的伞盖,瓷肚的壁体上设有多条连通腔体的泄气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绝缘壳体顶端上设有用于和架空线缆电连接的夹线金具,上导电棒的上端向上伸出相应的金属盖和夹线金具电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下导电棒的下端向下伸出相应的金属盖作为固定设置在横担上的安装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其特征在于: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位于同一直线上。”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能够容易想到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3-10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把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一个一个割裂开来,然后评价所有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是不可取的;将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特征全部认定为公知和容易想到;明显属于特征的强行拼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绝缘子的主体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直接在两个导电棒端部形成放电端,将导电棒的端部设置为放电球的形式,以利用两个放电球夹合形成放电间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绝缘子上设置泄气孔的技术启示。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方案,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10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是完整的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是作为整体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且其起到的作用也相同;同时结合公知常识是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的,并做了具体分析。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审查员把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一个一个割裂开来,然后评价所有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是不可取的。审查员孤立地隔开区别特征界定技术问题是值得商榷的,更应该结合整体技术方案还原应用场景。审查员将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特征全部认定为公知和容易想到;明显属于特征的强行拼凑,根本没有考虑对比文件1是否需要这样的改进和改进的技术动机和技术需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17段、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完全公开,并且技术领域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灵活设置,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185110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6312664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0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架空线路的绝缘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刺型防雷绝缘子,也应用于架空线路(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至第6页第2段,附图1-10):包括具有腔体的绝缘壳体、穿刺电极3(相当于上导电棒)以及用于和穿刺电极3形成放电间隙的下端金具10(相当于下导电棒),穿刺电极3的底端连接锥型铜电极4,另一个锥型铜电极4通过金属氧化物电阻片7连接下端金具10,两个锥型铜电极之间形成放电间隙(相当于放电间隙位于腔体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相同,同属于相同的防雷绝缘子领域,解决了相同的防止放电点污秽的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穿刺电极3的放电端位于腔体上部,下端金具10的放电棒位于腔体下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穿刺电极3的底端设有一个锥形铜电极4(相当于放电块),另一块锥形铜电极4通过金属氧化物电阻片7连接下端金具10的顶端,两个锥形铜电极4分别位于腔体的上部和下部,铜电极夹合形成放电间隙。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放电块,以及如何更好地引导放电路径。在放电块上设置带螺孔的块体以使得块体可以连接在导电棒上,这是本领域常用的螺纹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块体上设置凸出的放电球,可以很好的引导放电路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放电要求灵活设置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中使用螺纹连接时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放电块具体的设置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间隙放电的要求可调整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绝缘子的绝缘壳体上下两端设有盖部(相当于金属盖),盖部的中心处设有通孔,穿刺电极3和下端金具10分别从上、下通孔中穿出;而进一步地为了方便上、下导电棒的安装将盖部通过滚压方式固定,以及将盖部选择为金属材料,上、下导电棒通过焊接固定在通孔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了高温高压气体的泄放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多通气孔的绝缘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15段,附图1-2):在绝缘子的绝缘浇筑体1上设有多组通气孔2(相当于多个泄气孔,且泄气孔位于绝缘子壳体外周壁上,并连通腔体),设置多个通气孔后将绝缘子的气体通道面积增加了一倍以上,便于压力快速传递和气体互疏通,当事故造成压力突然上升时,减小破坏力,提高运行可靠性。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用于快速排出绝缘子腔体内气体,提高运行安全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绝缘子的壳体采用陶瓷形成,以及设置遮挡瓷肚的伞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方式;进一步的,泄气孔的大小可以根据需要而选择,当需要较大的泄气通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泄气孔设置为多条;绝缘子壳体中部瓷肚的形状可以根据性能需要而选择,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10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绝缘壳体顶端上设有用于和架空线缆电连接的压线盖1、压线螺栓和螺母2(相当于夹线金具),穿刺电极3的上端向上伸出绝缘壳体的上端盖部和压线螺栓和螺母2电连接;而上端盖部采用金属材质以提高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下端金具10向下伸出绝缘壳体的下端盖部作为固定设置在横担上的安装部;将绝缘子绝缘壳体的盖部设置为金属盖的形式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穿刺电极3和下端金具10位于同一直线上。
因此,在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把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一个一个割裂开来,然后评价所有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是不可取的。审查员孤立地隔开区别特征界定技术问题是值得商榷的,更应该结合整体技术方案还原应用场景。审查员将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特征全部认定为公知和容易想到;明显属于特征的强行拼凑,根本没有考虑对比文件1是否需要这样的改进和改进的技术动机和技术需求。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是完整的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是作为整体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是从整个方案的整体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在整体考虑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且其起到的作用也相同;同时结合公知常识是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的。具体分析为:
对比文件2是具备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动机的:对比文件1中的防雷电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氧化锌电阻片来实现的,氧化锌电阻片在正常运行状况下是呈现高阻性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从穿刺电极、放电块、氧化锌电阻片和下端金具之间并不存在电流通路,因而不影响正常的架空线路;但是如果产生了雷电过电压时,氧化锌电阻片转为了低电阻,从而可以通过间隙放电,将电流快速泄放到下端金具,并最终通过铁横担等方式流向大地。
由于在雷电过电压情况下,氧化锌电阻片的极低的电阻特性,可以快速的泄放电流,因而,采用氧化锌电阻片的绝缘子除了可以采用有间隙放电以外,也是可以实现无间隙放电的;因此在封闭的绝缘壳体的空间内,在极短时间内,电流就已经被泄放掉了,因而几乎不会存在产生高温高压气体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壳体是采用封闭的形式,而如果不采用氧化锌电阻片,那么放电一般均会采用有间隙放电的形式;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不使用氧化锌电阻片,而又要在绝缘子的内部采用间隙放电,那么就会在放电过程中产生高温高压的气体,这样的气体对绝缘子是有害的,需要尽快排出,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排出气体的手段;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采用内部间隙放电,同时不采用氧化锌电阻片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将高温高压气体泄放的技术问题。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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