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途车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用途车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53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42140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3040.8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北极星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爱敏
合议组组长:李宇
参审员:李新刚
国际分类号:B62D21/18(2006.01),B62D23/00(2006.01),B62D33/06(2006.01),B62D21/08(2006.01),B60R21/13(2006.01),B60N2/02(2006.01),B60J7/19(2006.01),B62D47/00(2006.01),B60J5/04(2006.01),B60N2/30(2006.01),B60R21/00(2006.01),B60N2/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30408,名称为“多用途车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极星工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8328235B2,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用途车辆(2),包括:
框架组件(50),所述框架组件(50)包括多个前部框架管和多个后部框架管(60、62、63);以及
多个联接构件(140),所述联接构件(140)构造成用以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60、62)相联接,所述联接构件分别具有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所述接纳部分构造成被接纳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者内,所述配合部分具有用于与其他联接构件对准的互补表面;其中,每个联接构件都包括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一者联接至所述前部框架管,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联接至所述后部框架管;并且其特征在于,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以及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并且每个接纳部分还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具有多种内径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每个联接构件的所述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所述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以及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所述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所述一个框架管相联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联接构件中的每一者的所述接纳部分都具有矩形横截面,所述矩形横截面构造成被接纳在具有所述矩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以及具有所述圆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内。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相邻的联接构件的所述互补表面通过紧固件(146,148)而彼此联接。”
驳回决定指出:包含技术特征“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前部框架构架管和后部构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与前部构架管和后部构架管相联接”的独立权利要求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于除上述技术方案的其他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前部框架构架管和后部构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前部构架管和后部构架管相联接,并且每个接纳部分还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具有多种内径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矩形横截面轮廓的框架结构相连接的联接件,联接件与矩形横截面的框架管一起使用,当框架结构为圆形横截面或是不同内径的框架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联接件设置成与不同的横截面以及内径的框架管相适应的联接件,并且与其一起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9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联接构件可以构造成与多种框架管轮廓或多种框架管尺寸相连接,对比文件1中框架管联接件的作用是实现两框架管的对准,与本申请中的联接件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与具有圆形横截面轮廓和矩形横截面轮廓的前后框架管相连接的启示,也没有给出与具有多种内径框架管相连接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将联接构件中与前后框架相连接的部分进行设计以适应不同内径的框架结构、矩形框架结构和圆形框架结构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也可以实现与矩形横截面和圆形横截面轮廓的框架联接;(2)对比文件1的联接件既可以实现对准作用也可以起到联接框架结构的作用,并且通过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实现联接不同轮廓和尺寸的框架,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删除技术特征“并且其特征在于,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以及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并且每个接纳部分还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具有多种内径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增加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3并适应修改原从属权利要求2-4的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多用途车辆(2),包括:
框架组件(50),所述框架组件(50)包括多个前部框架管和多个后部框架管(60、62、63);以及
多个联接构件(140),所述联接构件(140)构造成用以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60、62)相联接,所述联接构件分别具有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所述接纳部分构造成被接纳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者内,所述配合部分具有用于与其他联接构件对准的互补表面;其特征在于,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其中,每个联接构件都包括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一者联接至所述前部框架管,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联接至所述后部框架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的所述横截面轮廓是矩形横截面轮廓和圆形横截面轮廓中的一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联接构件的所述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具有多种直径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每个联接构件的所述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所述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以及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所述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所述一个框架管相联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联接构件中的每一者的所述接纳部分都具有矩形横截面,所述矩形横截面构造成被接纳在具有所述矩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以及具 有所述圆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内。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相邻的联接构件的所述互补表面通过紧固件(146,148)而彼此联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继续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每个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连接。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前后框架管连接装置,而具体的根据车架管的不同形状和尺寸设计,为了提高联接件通用性,使联接器还可以与圆形横截面或不同尺寸的框架管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将技术特征“并且其特征在于,相邻的联接构件的所述互补表面通过紧固件(146,148)而彼此联接”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以实现联接构件与多种框架管轮廓联接,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继续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每个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连接。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前后框架管连接装置,而具体的根据车架管的不同形状和尺寸设计,为了提高联接件通用性,使联接器还可以与圆形横截面或不同尺寸的框架管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相邻的联接构件的互补表面通过紧固件而彼此联接。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所述联接构件构造成用以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修改为 “所述连接构件构造成联接至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将技术特征“所述联接构件分别具有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修改为 “所述联接构件分别具有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每一者具有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将技术特征“所述配合部分具有用于与其他联接构件对准的互补表面”修改为“所述配合部分具有用于与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对准的互补表面”;删除技术特征“其中每个联接构件都包括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将技术特征“相邻的联接构件”修改为“相邻的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并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的每一者包括位于所述接纳部分与所述配合部分之间的基部部分,所述基部部分向外延伸超出所述配合部分的两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多用途车辆(2),包括:
框架组件(50),所述框架组件(50)包括多个前部框架管和多个后部框架管(60、62、63);以及多个联接构件(140),所述联接构件(140)构造成联接至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60、62),所述联接构件分别具有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每一者具有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所述接纳部分构造成被接纳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者内,所述配合部分具有用于与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对准的互补表面;其中,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联接,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一者联接至所述前部框架管,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联接至所述后部框架管,并且,相邻的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的所述互补表面通过紧固件(146,148)而彼此联接;并且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构件和所述外部构件的每一者包括位于所述接纳部分与所述配合部分之间的基部部分,所述基部部分向外延伸超出所述配合部分的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的所述横截面轮廓是矩形横截面轮廓和圆形横截面轮廓中的一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联接构件的所述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具有多种直径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每个联接构件的所述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所述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以及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所述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所述一个框架管相联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联接构件中的每一者的所述接纳部分都具有矩形横截面,所述矩形横截面构造成被接纳在具有所述矩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以及具有所述圆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包括位于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之间的基部部分,基部部分向外延伸超过配合部分的两侧,对比文件1中对应本申请基部部分的部分向外延伸仅超过连接器构件的一侧。而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每个接纳部分都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以及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中的至少一个框架管具有圆形横截面轮廓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并且每个接纳部分还构造成用以在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具有多种内径时与所述前部框架管和所述后部框架管相联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用途车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用途车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1段-第5栏第1段、附图10-12),包括:框架组件,框架组件包括多个前车架构件82(相当于前部框架管)和多个主车架构件90(相当于后部框架管);以及多个车管架连接器84(相当于联接构件),车管架连接器84构造成联接至前车架构件82和主车架构件90,车管架连接器84分别具有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的每一者具有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接纳部分构造成被接纳在前车架构件82和主车架构件90中的一者内,配合部分具有用于与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对准的互补表面;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中的一者联接至前车架构件82,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中的另一者联接至主车架构件90,相邻的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的互补表面通过紧固件而彼此联接,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的每一者包括位于接纳部分和配合部分之间的隔离件212所在的部分(相当于基部部分),隔离件212所在的部分向外延伸超出配合部分的一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每个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联接,基部部分向外延伸超出配合部分的两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联接件的通用性,以减少成本和降低组装难度。而提高零件的通用性是机械领域的常规设计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使每个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与具有多种横截面轮廓的前部框架管和后部框架管相联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已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联接构件与前后部框架管配合联接将基部部分设置为超出配合部分两侧是本领域对对比文件1联接构件的简单变形。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前车架构件82和主车架构件90的横截面轮廓是矩形横截面轮廓。而使前部和后部框架管的横截面轮廓是圆形横截面轮廓是对其形状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为了提高联接构件通用性对联接构件接纳部分的常规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车管架连接器84的接纳部分构造成用以在前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具有矩形横截面轮廓时,与前后部框架管中的一个框架管相连接。而将框架管选择为圆形横截面轮廓是对框架管形状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车管架连接器84中的接纳部分具有矩形横截面,其矩形横截面构造成被接纳在具有矩形横截面轮廓的前部和后部框架管。而为了提高联接构件的通用性,使其可以接纳在圆形横截面轮廓的前后部框架管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的每一者包括位于接纳部分与配合部分之间的隔离件212所在的部分,隔离件212所在的部分向外延伸超出配合部分的一侧,隔离件212地接车架管90和170的端边缘。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隔离件212及其所在的部分与车架管卡合配合,从而与车架管联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与前后框架管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使基部部分朝向外延伸超过配合部分两侧是对对比文件1基部部分的简单变形,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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