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及电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及电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51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17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37556.8
申请日:2016-12-28
复审请求人:浙江中车电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霞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郑湘南
国际分类号:B60L5/22(2006.01);B60L5/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37556.8,名称为“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及电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中车电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第1-8页);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91339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4169121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5253025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架,其用于固定在车顶上;
上框架,其可转动的连接在所述底架上;
弓头,其与所述上框架连接,所述弓头上设置有正极集电板以及负极集电板,用于实现正负极受流;
升降机构,其一端与所述上框架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底架连接;
所述底架上设置有上转轴,所述上框架的两侧均固定设置有支架,所述支架套设在所述上转轴,所述上框架通过所述支架以及所述上转轴连接在所述底架上;
所述弓头上还设置有接地板,所述接地板位于所述正极集电板与所述负极集电板之间;
所述升降机构包括用于升举所述弓头的升弓弹簧以及用于克服所述升弓弹簧弹力并且使所述弓头下降的降弓气缸,所述升弓弹簧以及所述降弓气缸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底架以及所述弓头铰接,所述底架上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降弓气缸的开关组件,所述底架上设置有位于所述上转轴下侧的下转轴,所述下转轴穿过所述支架,所述降弓气缸以及所述升弓弹簧分别转动连接在所述下转轴的两端;
所述上框架上设置有导流板,所述导流板上设置有与所述正极集电板以及所述负极集电板电连接的电缆线,所述电缆线上设置有用于起保护作用的热缩管套。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平衡杆,所述平衡杆一端与所述底架铰接另一端与所述弓头铰接。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集电板、所述负极集电板以及所述接地板相互之间绝缘设置。
4. 一种电车,具有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安装在所述电车的顶部。”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弓头上还设置有接地板,所述接地板位于所述正极集电板与所述负极集电板之间;(2)所述升降机构包括用于升举所述弓头的升弓弹簧以及用于克服所述升弓弹簧弹力并且使所述弓头下降的降弓气缸,所述升弓弹簧以及所述降弓气缸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底架以及所述弓头铰接,底架上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降弓气缸的开关组件;(3)电缆线上设置有用于起保护作用的热缩管套。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电缆线上设置有用于起保护作用的热缩管套”,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与说明书中内容不符,其意见陈述没有基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内容,其次热缩管套可以用于多个领域,使用热缩管套是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升降机构包括用于升举所述弓头的升弓弹簧以及用于克服所述升弓弹簧弹力并且使所述弓头下降的降弓气缸,所述升弓弹簧以及所述降弓气缸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底架以及所述弓头铰接”,从附图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到对比文件1中的升弓弹簧和本申请中的升弓弹簧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和位置设置,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使用电机降弓,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用气缸降弓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3中使用降弓气缸实现降弓,本申请同样使用降弓气缸,申请人所陈述的结构区别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申请人并不能判定其工作原理之间的区别,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获得使用气缸结构代替电机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三点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热缩管套大多应用于家用日常电器中,没有应用到受电弓领域的先例,并且热缩管套不仅能提高线缆的安全性,而且能够起到非常好的避免线缆被树枝划伤的作用;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升弓弹簧以及降弓气缸位于上框架的两侧的这种相对位置关系,实现高灵敏度以及升降弓迅速的优点,本申请利用升弓弹簧的弹力使得升弓速度提高,采用降弓气缸使得弓头迅速与充电器分离,对比文件3虽然利用了弹簧与气缸,但是工作原理与本申请不同,其实质不是利用气缸来降弓的;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也存在平衡杆,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弓头与本申请的弓头不同,对比文件1的平衡杆实际上并不起到平衡的作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架,其用于固定在车顶上;
上框架,其可转动的连接在所述底架上;
弓头,其与所述上框架连接,所述弓头上设置有正极集电板以及负极集电板,用于实现正负极受流;
升降机构,其一端与所述上框架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底架连接;
所述底架上设置有上转轴,所述上框架的两侧均固定设置有支架,所述支架套设在所述上转轴,所述上框架通过所述支架以及所述上转轴连接在所述底架上;
所述弓头上还设置有接地板,所述接地板位于所述正极集电板与所述负极集电板之间;
所述升降机构包括用于升举所述弓头的升弓弹簧以及用于克服所述升弓弹簧弹力并且使所述弓头下降的降弓气缸,所述升弓弹簧以及所述降弓气缸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底架以及所述弓头铰接,所述底架上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降弓气缸的开关组件,所述底架上设置有位于所述上转轴下侧的下转轴,所述下转轴穿过所述支架,所述降弓气缸以及所述升弓弹簧分别转动连接在所述下转轴的两端;
所述上框架上设置有导流板,所述导流板上设置有与所述正极集电板以及所述负极集电板电连接的电缆线,所述电缆线上设置有用于起保护作用的热缩管套;
还包括平衡杆,所述平衡杆一端与所述底架铰接另一端与所述弓头铰接;
所述正极集电板、所述负极集电板以及所述接地板相互之间绝缘设置。
2. 一种电车,具有权利要求1任一所述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安装在所述电车的顶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使用热缩管套是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平衡杆”;2)对比文件1中的升弓弹簧和本申请中的升弓弹簧具有相同的结构和位置设置,相同的结构可以带来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使用降弓气缸实现降弓,本申请同样使用降弓气缸,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结构区别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并不能判定其工作原理之间的区别。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年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接地部件具体为接地板,接地板位于所述正极集电板与所述负极集电板之间;2)降弓机构具体为降弓气缸,控制降弓气缸的开关组件设置在底架上;3)管套具体为热缩管套。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流板、管套、正负集电板以及接地部件的设置,而具体的将管套的类型选择为热缩管套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对比文件1公开了升降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安装位置,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具体驱动源的选择,并且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升弓弹簧及降弓气缸位于上框架的两侧的位置关系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必然也能达到由于该位置关系设置所达到的效果,而对于降弓气缸则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也能达到的弓头迅速与充电器分离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③,明确公开了平衡杆的连接关系,并且平衡杆7的作用为保证正负集电板处于水平状态,也明确公开了平衡杆的平衡作用,与本申请平衡杆的作用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提供一种升降弹簧与降弓气缸分离的升降弓结构,并且通过这种结构实现快速升降的目的。本申请通过两个单独分离的升弓弹簧以及降弓气缸来驱动弓头升降,升弓弹簧以及降弓气缸位于上框架的两侧,只有通过这种相对位置关系,才能够实现高灵敏度以及升降弓迅速,本申请巧妙的利用了升弓弹簧无时无刻存在的弹力,使得升弓速度大大提高,采用的降弓气缸能够在短时间内提供巨大的力量,使得弓头迅速与充电器分离。这一点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无法实现,因为电机要进行降弓,必须要利用到丝杠丝母的结构,该结构使得降弓缓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第1-8页);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储能式无轨电车及受电弓,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其包括:
底架3,其用于固定在车顶上(参见说明书第32段);
下臂2(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框架),其可转动的连接在底架3上(参见说明书第41段第3-4行);
弓头1,其与下臂2连接,弓头1上设置有正极集电板9以及负极集电板10,用于实现正负极受流;同时弓头1上必然具有接地部件以保证用电安全;所述正极集电板9、负极集电板10以及接地部件相互之间绝缘设置(参见说明书第32段);
升降机构,其一端与下臂2连接另一端与底架3连接(参见说明书第41段、附图1-2);
底架3上设置有上转轴(参见说明书第41段第3-4行、附图1-2),下臂2的两侧均固定设置有支架,所述支架套设在所述上转轴(参见附图1-2),下臂2通过所述支架以及所述上转轴连接在底架3上(参见说明书第41段、附图1-2);
升降机构包括用于升举弓头1的升弓弹簧11以及用于克服升弓弹簧11弹力并且使弓头1下降的降弓电机6,升弓弹簧11以及降弓电机6的两端分别与底架3以及弓头1铰接,其必然具有用于控制降弓电机6的开关组件,底架3上设置有位于所述上转轴下侧的下转轴,所述下转轴穿过所述支架(参见附图1-2),降弓电机6以及升弓弹簧11分别转动连接在所述下转轴的两端(参见说明书第41段、附图1-2);
下臂2(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框架)上设置有导流板(参见说明书第34段、附图2),导流板上设置有与正极集电板9以及负极集电板10电连接的绝缘导流电缆8(参见说明书第34段、附图2),电缆8上设置有用于起保护作用的绝缘管套;
还包括平衡杆7,平衡杆7一端与底架3铰接另一端与弓头1铰接(参见说明书第39段、附图1-2)。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地部件具体为接地板,接地板位于所述正极集电板与所述负极集电板之间;2)降弓机构具体为降弓气缸,控制降弓气缸的开关组件设置在底架上;3)管套具体为热缩管套。
根据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用电安全性及受电弓行动灵敏度。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架空式充电站对车辆的电储能器充电的电流传输设备(参见说明书第6-25段、附图1-2),即公开了一种受流器,其充电集电弓4的接触元件1,2,3接触充电站的相对应的接触面13,14,15,经由外部的接触元件13,15流动的充电电流通过连接线路11,12导出,经由中间的接触元件14流动的电流能够经由导电的活节臂5本身导出,接触元件1,2,3分别为相接触元件和接地接触部(参见说明书第10,11段),可以确定,接触元件1,3对应于本申请的正负极集电板,接触元件2对应于本申请的接地板并位于接触元件1,3之间(参见附图2)。可见,对比文件2披露了接地接触部的位置布置,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证用电安全。具体的将接地部件设置为板的形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充电集电弓具有下降驱动器17,下降驱动器17气动地实施成具有弹簧储能器(参见说明书第24段),即披露了降弓机构具体为降弓气缸。而控制降弓气缸的开关组件具体设置在底架上是对其安装位置的选择设置;
关于区别3),具体对管套材料选择为本领域常见的热缩管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材料类型的常规选择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车,其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电动公交车用受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车(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其具有受流器,并且受流器安装在电车的顶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具有该受流器的电车,也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升降弹簧和降弓电机的升降弓结构,并且其升降弹簧和降弓电机的相对位置关系和本申请的升降弹簧及降弓气缸相同。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升降弹簧同样具有无时无刻存在的弹力,因此其也能起到与本申请中升弓弹簧相同的作用,并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而对于采用降弓电机进行降弓,其和本申请采用降弓气缸进行降弓相比,仅仅是对具体驱动源的选择,并且两种驱动源的特点也为本领域所熟知。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降弓气缸,用于驱动升降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气缸对升降弓进行驱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气缸驱动代替驱动电机驱动,并对其传动机构作出适应性改进,同样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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