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境友好长寿冷轧薄板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27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499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190.0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素燕
合议组组长:李翔
参审员:周荣振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40/24;C10N30/06;C10N30/04;C10N3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4190.0,名称为“一种环境友好长寿冷轧薄板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42255A,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境友好长寿冷轧薄板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50%的油溶性聚醚和50%的MVI150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8.0%~10.0%,
抗磨剂 5.0%~6.0%,
极压剂 4.0%~5.0%,
抗氧剂 1.0%~1.5%,
金属减活剂 0.8%~1.0%,
防锈剂 0.8%~1.2%,
抗泡剂 100~200ppm,
乳化剂 15.0%~25.0%,
杀菌剂 0.08%~0.1%,
助剂 3.0%~7.0%;
油性剂是硫化烯烃棉籽油-1 T405A;
抗磨剂是硫化三聚丁烯;
极压剂是硼化磷胺酯;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N-正丁基对氨基酚和50%的对,对’二异辛基二苯胺复合;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石油磺酸钡和50%的烯基丁二酸半酯复合;
抗泡剂是甲基硅油酯T903;
乳化剂是质量比50%的妥儿油脂肪酸和50%的乙酸胺复合;
杀菌剂是六氢化-1,3,5-三(乙羟甲基)-(S)-三嗪;助剂是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span-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一种环境友好长寿冷轧薄板润滑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精密铜带轧制乳化油,二者是完全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用润滑剂,两者适用于不同的金属轧制工艺中。本申请适用于冷轧钢薄板工艺;对比文件1是精密铜带轧制工艺,加工工艺不同;二者加工材质(本申请是钢,对比文件1是铜)完全不同,轧制工艺工况参数不同,对润滑的要求不同,所选用的润滑剂也就不同。(2)由于对润滑的要求不同,所要求的润滑剂也不同,进而导致了基础油和添加剂配方不同,二者没有可比性。(3)由于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用润滑剂,技术效果存在差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4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无论是用于何种金属材质,冷轧润滑剂均需要具有冷却、润滑、防锈、清洗、性能稳定等基本功能。虽然不同材质板材对冲压油的具体要求并不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依据不同材质工艺,对润滑油相应组分作出适当改进,以适应相应的材质工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薄钢板冷轧对于润滑剂性能的要求,进行改进时,有明确的改进方向。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的精密铜合金板带冷轧用润滑剂具有良好的极压抗磨性、冷却性能,运动粘度、酸值、倾点和乳化稳定性方面都基本可以满足冷轧薄板轧制油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其用作薄钢板冷轧用润滑组合物。并在其基础上根据工艺工况等实际需要对其进行改进。例如,根据材料的硬度不同导致对极压抗磨性能的要求,调整极压、抗磨剂的用量;根据金属化学性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缓蚀防锈添加剂等。
(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薄钢板冷轧对于润滑性能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的冷轧油进行改进时,有明确的改进方向。对于基础油,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矿物油HVI 150和合成油新戊二醇油酸酯的复合油,其与本申请中MVI 150和油溶性聚醚的复合油,都是以矿物油和V类油复配的配合方式,且HVI 150和MVI 150基础油具有相当的40℃运动粘度、色度、倾点等性质(参见:“润滑油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第384-385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油溶性聚醚和新戊二醇油酸酯(属于双酯)都是具有良好生物降解性的合成油,聚醚的润滑性能优于同粘度的双酯,且粘度选择范围广,但存在热稳定性差的缺点(参见:“润滑剂生产及应用”,梁治齐等,第97-98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7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需要的权衡,能够选择本申请所述基础油。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添加剂的选择上也相似。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于同类组分的选择替换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效果的文字记载为“本申请具有一定极压抗磨性能,不仅能起润滑、减磨、减振作用,而且流动性好,还能迅速还能带走轧制过程中的热量,避免轧辊和薄板之间因为变热而发生变形”,其中对于流动性,对比文件1实施例与本申请实施例3具有相近的40℃运动粘度,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对于其他性能(如减磨、减振、冷却性能等),本申请的实施例并未记载可以验证上述其他技术效果的试验数据,无法说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加工金属材质不同、型材不同,使用对象不同,对润滑剂的性能要求不同,添加剂配方的品种和数量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添加剂配方设计思路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本申请的产品性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性能。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境友好长寿冷轧薄板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精密铜带轧制乳化油,10000kg产品的原料中各组分含量为(参见实施例):基础油(占总质量的86.1%):HVI 150 7110kg,新戊二醇油酸酯1500kg;极压抗磨剂(占总质量的3%):磷酸酯胺盐300kg;抗氧剂(占总质量的0.3%):硫代氨基甲酸酯和甲基苯三唑衍生物 30kg;金属减活剂(占总质量的0.05%):苯并三氮唑及其衍生物5kg; 抗泡剂(占总质量的500ppm):有机硅氧烷5kg;乳化剂(占总质量的4.5%):妥尔油酸200kg,三乙醇胺250kg;杀菌剂(占总质量的1%):1,2-苯并异噻唑啉-3-酮及其衍生物100kg;助剂(占总质量的5%):OP-7500kg。所得润滑剂在性能测试中表现出来良好的乳化性能。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所述润滑剂)可用于各种精密铜合金板带的冷轧加工过程的润滑和冷却,极压性能和润滑性能好,抗铜腐蚀性能和退火清净性优异,轧制产品的表面光洁度高,产品使用简单、无毒无刺激、使用寿命长、生物降解性好(即环境友好长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润滑剂用于冷轧薄板;(2)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础油与各添加剂的具体选择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限定了极压剂、抗磨剂、油性剂和防锈剂的类型及各组分的含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精密铜合金板带冷轧用润滑剂具有良好的润滑性能、冷却性能、极压性能,以及退火清净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具有上述性能的润滑油也可应用于其他具有类似需求的场合,例如冷轧薄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其用作薄钢板冷轧用润滑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于基础油的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矿物油HVI 150和合成油新戊二醇油酸酯的复合油作为基础油,而MVI 150为本领域常用的矿物油,油溶性聚醚是本领域常用的合成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易得性以及润滑剂性能需要等实际因素,可以选择二者分别代替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矿物油和合成油,并确定二者的配比;其次,如上文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油用于冷轧薄板,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铜板与冷轧薄板在材质上的差异,并由此意识到两者在具体的添加剂上会有所不同,因此,出于对应用场合的需要,来加入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添加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对于极压、抗磨添加剂的选择,无论是分别添加极压剂和抗磨剂还是直接使用兼具两种作用的极压抗磨剂都是本领域改善润滑剂的极压抗磨剂性能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硫化三聚丁烯和硼化磷胺酯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抗磨剂和极压剂。油性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加油膜强度、减小摩擦系数、提高抗磨能力的添加剂,硫化烯烃棉籽油T405A是油性剂中常用的一种,一些其它助剂也兼具此功能(如对比文件1中的妥尔油酸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并在添加时确定合适的油性剂的具体类型。添加防锈剂以改善润滑剂防锈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石油磺酸钡和烯基丁二酸半酯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对于其它添加剂,酚类和胺类抗氧剂复配使用是本领域抗氧剂的常规复配方式之一,而N-正丁基对氨基酚和对,对’-二异辛基二苯胺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酚类和胺类抗氧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苯三唑及其衍生物作为金属减活剂;甲基硅油酯T903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硅氧烷都是硅油类抗泡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妥尔油酸(也即本申请所述妥儿油脂肪酸)与三乙醇胺的复合物作乳化剂,而乙酸胺和三乙醇胺均是常用的胺类化合物;六氢化-1,3,5-三(乙羟甲基)-(S)-三嗪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1,2-苯并异噻唑啉-3-酮及其衍生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杀菌剂;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span-80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OP-7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乳化剂型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原料的易得性等实际因素,对相应助剂进行选择或者同类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
并且,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看不出上述选择和调整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无论是用于何种金属材质,冷轧润滑剂均需要具有冷却、润滑、防锈、清洗、性能稳定等基本功能。虽然不同材质板材对冲压油的具体要求并不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依据不同材质工艺,对润滑油相应组分作出适当改进,以适应相应的材质工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薄钢板冷轧对于润滑剂性能的要求,进行改进时,有明确的改进方向。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的精密铜合金板带冷轧用润滑剂具有良好的极压抗磨性、冷却性能,运动粘度、酸值、倾点和乳化稳定性等,上述性能基本可以满足冷轧薄板轧制油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其用作薄钢板冷轧用润滑组合物。并在其基础上根据工艺工况等实际需要对其进行改进。例如,根据材料的硬度不同导致对极压抗磨性能的要求,调整极压、抗磨剂的用量;根据金属化学性质的不同,添加相应的防锈剂以改善润滑剂防锈性能等。
(2)技术方案方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以矿物油和V类油复合作为基础油,配伍具有乳化、极压、抗磨、金属减活、抗氧、抗泡、杀菌等改进性能的添加剂,对于基础油,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矿物油HVI 150和合成油新戊二醇油酸酯的复合油,其与本申请中MVI 150和油溶性聚醚的复合油,都是以矿物油和V类油复配的配合方式,且HVI 150和MVI 150基础油具有相当的40℃运动粘度、色度、倾点等性质(参见:“润滑油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第384-385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油溶性聚醚和新戊二醇油酸酯(属于双酯)都是具有良好生物降解性的合成油,聚醚的润滑性能优于同粘度的双酯,且粘度选择范围广,但存在热稳定性差的缺点(参见:“润滑剂生产及应用”,梁治齐等,第97-98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7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需要的权衡,能够选择本申请所述基础油。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添加剂的选择上也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也含有具有极压、抗磨、抗氧、抗泡、杀菌、金属减活、乳化等性能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果需要有动机替换使用(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3)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产品性能,对比文件1实施例与本申请实施例3具有相近的40℃运动粘度,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虽然对比文件1未测试四球机试验、防锈试验、乳液安定性,但是对比文件1中添加了提高极压抗磨性能的极压抗磨剂,提高润滑剂氧化安定性的抗氧剂,提高乳化性能的乳化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组合物也具有一定的极压抗磨性能、乳液安定性及乳液稳定性。另外,添加防锈剂以改善润滑剂防锈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添加防锈剂后必然也具备一定的防锈性能,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加工金属材质、型材、使用对象方面的不同,并未导致二者的润滑剂指标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剂用于冷轧薄板并进行性能测试,且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 月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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