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光装置及该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11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4272
优先权日:2014-03-14
申请(专利)号:201410454200.4
申请日:2014-09-05
复审请求人:阿尔发得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杰
合议组组长:徐颖
参审员:张一文
国际分类号:H01L33/48,H01L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4200.4,名称为“发光装置及该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发得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5,2018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1523620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有光反射性的构件为树脂体;(2)在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发光装置的沿第二方向的长度与发光装置的沿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具体设置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光元件的反射性能的具体需要,可以选择的具体参数。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有光反射性的构件为树脂体;(2)在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发光装置的沿第二方向的长度与发光装置的沿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3)导电部包括第一导电部、在第二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隔开的第二导电部、在第二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以及第二导电部隔开的第三导电部,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第一导电部与第一透光部之间,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第二导电部与第一透光部之间,第三部分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第三导电部与第一透光部之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连接端子结合图15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具体使发光元件发光的电连接需要设置导电部的具体位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LED芯片92的引出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电极端子的电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有光反射性的构件为树脂体;(2)在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发光装置的沿第二方向的长度与发光装置的沿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3)基板与第一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基板与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基板与第二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基板与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发光装置的光反射,并降低制作成本。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透镜的半导体发光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光元件的结构的具体光出射需要,具体选择相应的反射器件,选择各部分之间的间隔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设置第一透光部的下表面,并设置其包含第一下部、第二下部以及第三下部。因此,权利要12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加工体还包括作为构件的树脂体;且在加工体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位置,将透光部、树脂体以及基板切断,加工体包含设置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一个部分,以及设置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两个半导体发光元件;加工体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半导体装置,半导体装置分别包含至少两个半导体发光元件,并且使基板、树脂体以及透光部在侧面露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在发光器件领域,选用树脂体作为光反射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另外,制备完成后进行切断分割成独立发光模块,并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切断形成所需的发光元件的结构及个数,以形成所需的发光装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在相对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所述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所述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
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具有光反射性的树脂体露出的侧面,
所述发光装置的沿所述第二方向的长度与所述发光装置的沿所述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所述第三部分的长度长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部分具有与所述基板对向的第一面、以及与所述第一透光部对向的第二面,且
所述第一面的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长度长于所述第二面的沿着所述第二方向 的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部分还具有第一侧面,该第一侧面设置在所述第一面与所述第二面之间,且与所述第二方向交叉,
所述第一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之间的角度为30度以上且为90度以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具有与所述基板对向的第三面,且
所述第三面的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长度是所述第一面的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长度的0.4倍以上且为0.6倍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部分是无缝。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含透光性的第二透光部,该第二透光部设置在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含波长转换层,该波长转换层设置在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射出具有第一峰波长的光,
所述波长转换层吸收所述光的至少一部分,且发出具有与所述第一峰波长不同的第二峰波长的光。
9.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 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
所述第三部分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包含第一阴极以及第一阳极,
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包含第二阴极以及第二阳极,
所述第一阴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
所述第二阳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
11.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 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第一透光部具有上表面、以及设置在所述上表面与所述基板之间的下表面,
所述上表面包含第一上部、第二上部、以及第三上部,
所述第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二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三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表面包含第一下部、第二下部、以及第三下部,
所述第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下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下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三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下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长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长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13. 一种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加工体,该加工体包含树脂体、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以及透光部,
所述树脂体形成在基板的主面的上方且包含多个部分,
所述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配置在相邻的所述多个部分之间的所述主面的上方,
所述透光部设置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上,且与所述多个部分相接;以及
在所述加工体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位置,将所述透光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基板切断;
所述加工体包含:
设置在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一个所述部分;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两个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且所述加工体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半导体装置,所述半导体装置分别包含至少两个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并且使所述基板、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透光部在侧面露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9、11、13,删除了权利要求10,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相应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没有记载任何位于具有光反射性的树脂体的下方、作为配线的导电部,或给出任何启示,更无法在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记载与导电部相关的进一步限定将导电部与基板、导电部以及透光部整齐地在侧面露出的特征。且通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12的发明,产生了有益效果,包含多个发光元件的晶圆的切断位置的自由度较高,可以得到任意的芯片尺寸的发光装置,可以实现大幅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 明确记载了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以及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导电部与透光部之间,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阴极以及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阳极与第三导电部电连接。与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的所述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所揭示或教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记载的发明中,通过将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阴极以及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阳极与第三导电部电连接,两个发光元件只需要3个导电部,产生了可以实现省略1个导电部而带来的发光装置的小型化的有益效果。且将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其他部分以及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其他部分设置为不位于导电部的上方,产生了可以缩短半导体发光元件与导电部连接的配线,由此,半导体发光元件发出来的光被例如导线等遮住的部分较少,可以提高发光效率的有益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12如下:
“1.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
在相对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所述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所述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
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
所述发光装置的沿所述第二方向的长度与所述发光装置的沿所述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
“9.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包含第一阴极以及第一阳极,
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包含第二阴极以及第二阳极,
所述第一阴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
所述第二阳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且
所述第三部分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10.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
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
所述第一透光部具有上表面、以及设置在所述上表面与所述基板之间的下表面,
所述上表面包含第一上部、第二上部、以及第三上部,
所述第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二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三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表面包含第一下部、第二下部、以及第三下部,
所述第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下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下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三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下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长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长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下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12. 一种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加工体,该加工体包含树脂体、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以及透光部,
所述树脂体形成在具有导电部的基板的主面的上方且包含多个部分,
所述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配置在相邻的所述多个部分之间的所述主面的上方,
所述透光部设置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上,且与所述多个部分相接;以及
在所述加工体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位置,将所述透光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基板切断;
所述加工体包含:
设置在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一个所述部分;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两个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且
所述加工体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半导体装置,所述半导体装置分别包含至少两个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并且使所述基板、所述导电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透光部整齐地在侧面露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新增技术特征,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结构,且现有技术中采用三个导电部实现两个元件的互连及本申请的相关布置均是较为常用的手段。且采用相应的布置后可根据发光需要在不同位置进行切断实现电供应,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新增的技术特征并未导致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7页第1段及图1-14)还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在各引脚7中,在与反射器11相邻的位置露出的部分,作为衬垫7a,衬垫7a为用于焊接导线6的部分;配置为两列的多个LED芯片3之间配置的衬垫7a相当于第二导电部,配置为在多个LED芯片3的外侧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一导电部和第三导电部,第二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隔开,第三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以及第二导电部隔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缩短布线长度、提高发光效率,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各衬垫7a,设置在相应反射器的下方,从而使得第一导电部设置在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设置在第二部分的下方,第三导电部设置在第三部分的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在此基础上,对于最终的半导体发光装置成品,需要对包含基板、衬垫(导电部)、透明树脂部件(透光部)以及反射器的加工体进行切割,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切割后,使得发光装置具有:使基板、第一导电部、第一透光部以及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基板、第二导电部、第一透光部以及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能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于权利要求9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结构,在图2所示的半导体发光装置中,在Ⅳ-Ⅳ方向上的两个LED芯片(如最左侧的两个LED芯片或者最右侧的两个LED芯片)与三个衬垫7a相连,共同使用了两个LED芯片之间、在Ⅳ-Ⅳ方向上的衬垫7a。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电极端子的电连接,并具体设置为第一阴极与第三导电部电连接,第二阳极与第三导电部电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采用相应的布置后可根据发光需要在不同位置进行切断实现电供应,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的提高发光效率的技术效果,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9-10、1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所述基板包含: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特征A,即审查意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一部分);“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新增的特征B)。对于特征A:①首先,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第一导电部(11)、第二导电部(12)、第三导电部(13)均包含在基板中,并分别设置在第一部分(31)、第二部分(32)、第三部分(33)的下方;而在对比文件1的图1-6所示的实施例中,衬垫7a(审查意见认为其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部”并没有设置在反射器的下方;对比文件1 的散热部件2不是基板,也无法包含衬垫7a。其次,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 中,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41)设置在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42)设置在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而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LED 芯片3被反射器11所包围,并没有设置在反射器11与反射器11之间,因此其“反射器”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至第三部分;从对比文件1的图4可知,其“与本申请的第一至第三部分相当的部分”的下表面的一部分与散热部件2的下表面处于同一水平面,对比文件1并没有将衬垫7a 设置在此部分的下方的理由、动机或启示。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限定了“衬垫7a,全部配置在反射器11 的外侧”,不可能再“将对比文件1 中的各衬垫7a 设置在相应反射器的下方,从而使得‘第一导电部设置在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设置在第二部分的下方,第三导电部设置在第三部分的下方’”。② 对比文件1的图15作为现有技术,为了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例如图1-6所示的实施例所示的构造。对比文件1的图15所示的现有技术的构造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有明显的区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轻易将对比文件l的实施例适用于明显不同的图15的现有技术,也很难想象会有将两者结合的动机或启示。(2)对于特征B,没有被对比文件1 的发明或图15所示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加大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3)权利要求1通过其整体的特征还产生了以下的有益效果:“例如,经由发光装置的侧面(切断面)露出的导电部,可以向半导体发光元件供给电力。因此,包含多个发光元件的晶圆的切断位置的自由度较高,可以得到任意的芯片尺寸的发光装置。也就是说,可以从一个设计的引线框架及一个设计的树脂成形体来制造包含任意数量的发光元件的发光装置。由此,可以实现大幅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以及“可以提供发光效率高的发光装置及该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99]-[0103]段)。如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 所公开或被给出任何的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还具有上述有益的效果。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具备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了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具有以下特征:特征A;特征B;“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特征C)”。对于特征C: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记载,多个LED 芯片3搭载在2个散热部件2上,后者可以将LED 芯片3发光产生的热向半导体发光装置外适当地发散。假设将LED 芯片3的一部分设置在导电部(衬垫7a)与透光部之间的话,根据审查意见所述“将对比文件1中的各衬垫7a设置在相应反射器的下方,从而使得‘第一导电部设置在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设置在第二部分的下方,第三导电部设置在第三部分的下方’”,这样一来,LED 芯片3的一部分就会夹着衬垫7a搭载在散热部件2上。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从对比文件1 想象到这样的配置。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被给出任何的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还同样具有上述有益的效果。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具备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了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9-10、12如下:
“1.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
在相对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所述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所述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
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
所述发光装置的沿所述第二方向的长度与所述发光装置的沿所述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
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9.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包含第一阴极以及第一阳极,
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包含第二阴极以及第二阳极,
所述第一阴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
所述第二阳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且
所述第三部分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
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10. 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基板;
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所述基板的上方;
树脂体,具有光反射性,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且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
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二部分在与从所述基板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隔开,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所述第三部分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二部分隔开,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与所述第一透光部相接;
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以及
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
所述基板包含:
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
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
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
所述第一透光部具有上表面、以及设置在所述上表面与所述基板之间的下表面,
所述上表面包含第一上部、第二上部、以及第三上部,
所述第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二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第三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上部与所述基板之间,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二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距离;
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12. 一种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加工体,该加工体包含树脂体、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以及透光部,
所述树脂体形成在具有导电部的基板的主面的上方且包含多个部分,
所述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配置在相邻的所述多个部分之间的所述主面的上方,
所述透光部设置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上,且与所述多个部分相接;
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导电部与所述透光部之间;以及
在所述加工体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位置,将所述透光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基板切断;
所述加工体包含:
设置在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一个所述部分;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两个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且
所述加工体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半导体装置,所述半导体装置分别包含至少两个所述半导体发光元件,并且使所述基板、所述导电部、所述树脂体以及所述透光 部整齐地在侧面露出;
所述树脂体的所述多个部分的一个位于所述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5,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523620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7页第1段及图1-15)其包含:印刷配线基板91,位于印刷配线基板91上方的透明树脂部件95(即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基板的上方);在印刷配线基板91上形成有多个反射器91a,其表面具有较高的反射率,且结合图15所示,可知其包括大于三个部分,从左向右开始依次即为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二部分,被发射器91a包围的空间中填充有荧光树脂部件94,且多个反射器91a位于透明树脂部件95之下,多个反射器91a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和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相当于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多个反射器91a之间的区域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第一部分与透明树脂部件95相接触(即第一部分与第一透光部相接);第二部分在水平方向上与第一部分间隔开,且与透明树脂部件95相接触(即第二部分在与从基板朝向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第一部分隔开,且与第一透光部相接);在第一、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均设置有LED芯片92,结合图15所示,可知LED芯片92位于基板91与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且位于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即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中间位置的LED芯片92位于基板91与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且位于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之间(即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通过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的端子向多个LED芯片92提供电力(即基板包含多个导电部)。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光反射性的构件采用树脂体;(2)在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发光装置的沿第二方向的长度与发光装置的沿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3)所述基板包含: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发光装置的光反射,并降低制作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发光器件领域,选用树脂体作为光反射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半导体发光装置的制作成本及发光需求具体设置发光元件的个数,并采用在水平方向上多行多列的排布方式布置半导体发光元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具体设置在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与在相对于第二方向垂直且相对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三方向上排列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个数相同;发光装置的沿第二方向的长度与发光装置的沿第三方向的长度实质上相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7页第1段及图1-14)还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在各引脚7中,在与反射器11相邻的位置露出的部分,作为衬垫7a,衬垫7a为用于焊接导线6的部分;配置为两列的多个LED芯片3之间配置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三导电部,配置为在多个LED芯片3的外侧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一导电部和第二导电部,第二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隔开,第三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以及第二导电部隔开。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导电部设置在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设置在第二部分的下方,第三导电部设置在第三部分的下方,也没有公开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区别技术特征(3),作为一个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助于提供发光效率高的发光装置,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7页第1段及图1-15)其包含:印刷配线基板91,位于印刷配线基板91上方的透明树脂部件95(即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基板的上方);在印刷配线基板91,形成有多个反射器91a,其表面具有较高的反射率,且结合图15所示,可知其包括大于三个部分,从左向右开始依次即为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二部分,被发射器91a包围的空间中填充有荧光树脂部件94,且多个反射器91a位于透明树脂部件95之下,多个反射器91a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和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相当于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多个反射器91a之间的区域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第一部分与透明树脂部件95相接触(即第一部分与第一透光部相接);第二部分在水平方向上与第一部分间隔开,且与透明树脂部件95相接触(即第二部分在与从基板朝向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第一部分隔开,且与第一透光部相接);在第一、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均设置有LED芯片92,结合图15所示,可知LED芯片92位于基板91与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且位于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即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中间位置的LED芯片92位于基板91与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且位于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之间(即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通过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的端子向多个LED芯片92提供电力(即基板包含多个导电部)。对比文件1还隐含公开了各LED芯片均包含阴极和阳极。
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具有光反射性的构件为树脂体;(2)所述基板包含: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第一阴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第二阳极与所述第三导电部电连接,且所述第三部分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三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发光装置的光反射,并降低制作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发光器件领域,选用树脂体作为光反射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7页第1段及图1-14)还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在各引脚7中,在与反射器11相邻的位置露出的部分,作为衬垫7a,衬垫7a为用于焊接导线6的部分;配置为两列的多个LED芯片3之间配置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三导电部,配置为在多个LED芯片3的外侧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一导电部和第二导电部,第二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隔开,第三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以及第二导电部隔开。在图2所示的半导体发光装置中,在Ⅳ-Ⅳ方向上的两个LED芯片(如最左侧的两个LED芯片或者最右侧的两个LED芯片)与三个衬垫7a相连,共同使用了两个LED芯片之间、在Ⅳ-Ⅳ方向上的衬垫7a;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电极端子的电连接,并具体设置为第一阴极与第三导电部电连接,第二阳极与第三导电部电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 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所述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所述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二导电部与所述第一透光部之间;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区别技术特征(2),作为一个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助于提供发光效率高的发光装置,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
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7页第1段及图1-15)其包含:印刷配线基板91,位于印刷配线基板91上方的透明树脂部件95(即透光性的第一透光部,设置在基板的上方);在印刷配线基板91,形成有多个反射器91a,其表面具有较高的反射率,且结合图15所示,可知其包括大于三个部分,从左向右开始依次即为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二部分,被发射器91a包围的空间中填充有荧光树脂部件94,且多个反射器91a位于透明树脂部件95之下,多个反射器91a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和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相当于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多个反射器91a之间的区域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第一部分与透明树脂部件95相接触(即第一部分与第一透光部相接);第二部分在水平方向上与第一部分间隔开,且与透明树脂部件95相接触(即第二部分在与从基板朝向第一透光部的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上与第一部分隔开,且与第一透光部相接);在第一、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均设置有LED芯片92,结合图15所示,可知LED芯片92位于基板91与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且位于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即第一半导体发光元件,在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中间位置的LED芯片92位于基板91与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且位于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之间(即第二半导体发光元件,在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设置在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通过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的端子向多个LED芯片92提供电力(即基板包含多个导电部);透明树脂部件95具有上表面、以及设置在上表面与基板91之间的下表面,上表面包含多个部分,与第一部分对应的上表面第一上部,与第三部分对应的上表面第三上部,以及与第二部分对应的上表面第二上部,第一部分设置在第一上部与基板之间,第二部分设置在第二上部与基板之间,第三部分设置在第三上部与基板之间。
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具有光反射性的构件为树脂体;(2)基板与第一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基板与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基板与第二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基板与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3)所述基板包含: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发光装置的光反射,并降低制作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发光器件领域,选用树脂体作为光反射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透镜的半导体发光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光元件的结构的具体光出射需要,具体选择相应的反射器件,选择各部分之间的间隔参数,并具体选择基板与第一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基板与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基板与第二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短于基板与第三上部之间的沿着第一方向的距离,以实现光出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7页第1段及图1-14)还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在各引脚7中,在与反射器11相邻的位置露出的部分,作为衬垫7a,衬垫7a为用于焊接导线6的部分;配置为两列的多个LED芯片3之间配置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三导电部,配置为在多个LED芯片3的外侧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一导电部和第二导电部,第二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隔开,第三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以及第二导电部隔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所述树脂体的所述第三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区别技术特征(3),作为一个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助于提供发光效率高的发光装置,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
因此,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11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涉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7页第1段及图1-15)其包含:结合图15所示以及权利要求1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结构,可知在印刷配线基板91上形成有多个反射器91a,各反射器91a将LED芯片92和两根导线93包围,被反射器91a包围的空间中填充有荧光树脂部件94,多个反射器91a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和透明树脂部件95之间(相当于基板与第一透光部之间),多个反射器91a之间的区域包含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透过明树脂部件95覆盖印刷配线基板91和荧光树脂部件94(基于该工艺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准备加工体步骤,加工体包含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及透光部;构件形成在基板的主面的上方且包含多个部分,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配置在相邻的多个部分之间的主面的上方;透光部设置在构件以及多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上,且与多个部分相接);通过设置在印刷配线基板91的端子向多个LED芯片92提供电力(即基板包含多个导电部)。
权利要求1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加工体还包括作为构件的树脂体;(2)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导电部与透光部之间;在加工体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位置,将透光部、树脂体以及基板切断;加工体包含设置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一个部分,以及设置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两个半导体发光元件;加工体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半导体装置,半导体装置分别包含至少两个半导体发光元件,并且使基板、导电部、树脂体以及透光部在侧面露出;所述树脂体的所述多个部分的一个位于所述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所需的发光装置,实现发光装置的光反射,并降低制作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发光器件领域,选用树脂体作为光反射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制备完成后进行切断分割成独立发光模块,并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切断形成所需的发光元件的结构及个数,具体在加工体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位置,将透光部、树脂体以及基板切断,加工体包含设置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一个部分,以及设置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至少两个半导体发光元件,以及加工体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半导体装置,半导体装置分别包含至少两个半导体发光元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7页第1段及图1-14)还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的制造方法:在各引脚7中,在与反射器11相邻的位置露出的部分作为衬垫7a(相当于导电部),衬垫7a为用于焊接导线6的部分。但是,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导电部与所述透光部之间,以及对包含基板、导电部、树脂体以及透光部的加工体进行切割,使基板、导电部、树脂体以及透光部在侧面露出,所述树脂体的所述多个部分的一个位于所述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助于提供发光效率高的发光装置,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
因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7页第1段及图1-14)还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发光装置:在各引脚7中,在与反射器11相邻的位置露出的部分,作为衬垫7a,衬垫7a为用于焊接导线6的部分;配置为两列的多个LED芯片3之间配置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三导电部,配置为在多个LED芯片3的外侧的衬垫7a相当于第一导电部和第二导电部,第二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隔开,第三导电部在Ⅳ-Ⅳ方向上与第一导电部以及第二导电部隔开。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导电部设置在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设置在第二部分的下方,第三导电部设置在第三部分的下方,也没有公开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所述树脂体的所述多个部分的一个位于所述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对比文件1 的散热部件2不是基板,无法包含衬垫7a;而从对比文件1的图4可知,其“与本申请的第一至第三部分相当的部分”的下表面的一部分与散热部件2的下表面处于同一水平面,对比文件1并没有将衬垫7a 设置在此部分的下方的理由、动机或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基板包含:第一导电部,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的下方;第二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的下方;以及第三导电部,在所述第二方向上与所述第一导电部以及所述第二导电部隔开,且设置在所述第三部分的下方;所述发光装置具有: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一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或使所述基板、所述第二导电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以及所述第二部分整齐地露出的侧面;所述树脂体的所述多个部分的一个位于所述透光部的透镜状的凸部的中央与所述基板之间”,作为一个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助于提供发光效率高的发光装置,降低发光装置的制造成本或者缩短制造周期。
因此,权利要求1 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申请日2014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5,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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