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41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81951
优先权日:2007-05-04
申请(专利)号:201610821556.6
申请日:2008-05-04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姗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黄菲
国际分类号:H04M1/60(2006.01),H04M1/725(2006.01),H04W4/00(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1556.6,名称为“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10131455.1的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5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5月0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连接到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移动电话,所述移动电话包括:
内置扬声器;
内置麦克风;
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
插座,被配置为可连接到有线外部设备,所述有线外部设备是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的第一设备或者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两者的第二设备;和
控制器,被配置为:
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和无线外部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
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二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二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通过第二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以及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第二设备的麦克风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中的每一个都包括扬声器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第一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一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 声器和第一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第一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被选择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并且无线外部设备被选择时,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则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的每一个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二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之一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连接而未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的每一个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之一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连接时,并且该信息指示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只有一个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时,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的该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一设备包括扬声器时,使用第一设备的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二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二设备包括扬声器时,使用第二设备的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中的每一个都包括扬声器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第二设备的扬声器之一提供音频输出。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未与任何外部设备连接时,使用内置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都连接时,基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的相应优先级来选择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或第二设备的麦克风。
16. 如权利要求1至15之一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无线通信单元为蓝牙通信模块。
17.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所述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执行如下步骤:
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和无线外部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其中,第一设备是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的有线外部设备,第二设备是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两者的有线外部设备,并且无线外部 设备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并且
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二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二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通过第二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以及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具有麦克风的第二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第二设备的麦克风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中,一个或更多个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还执行如下步骤: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中的每一个都包括扬声器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第一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中,一个或更多个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还执行如下步骤: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一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第一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中,一个或更多个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还执行如下步骤: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第一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中一个或更多个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还执行如下步骤: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被选择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22.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中一个或更多个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还执行如下步骤: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并且无线外部设备被选择时,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23. 如权利要求17-22之一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中,无线外部设备为蓝牙通信设备。
24. 一种能够连接到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移动电话,该移动电话包括:
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
插座,被配置为可连接到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的有线外部设备或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有线外部设备;和
控制器,被配置为:
从与无线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无线通信单元获得第一信息,并且从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的插座获得第二信息,以及
在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时,响应于接收到呼叫连接事件:
当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中只有一个包括麦克风时,从包括麦克风的所述无线外部设备和所述有线外部设备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并且
当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有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之一获得音频输入。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每一个都包括扬声器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有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 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之一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有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有线外部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有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中的一个提供进入呼叫的音频输出。
2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有线外部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并且有线外部设备被选择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29.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接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并且有线外部设备不包括麦克风,并且无线外部设备被选择时,通过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连接而未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并且第一信息指示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的每一个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之一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31.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连接而未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时,并且第一信息指示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只有一个无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时,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的该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32.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多个无线外部设备中的每一个包括麦克风并且有线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多个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之一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33.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并且第二信息指示有线外部设备包括扬声器时,使用有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34.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并且第二信息指示有线外部设备不包括扬声器时,使用内置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3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外部无线设备连接,并且第二信息指示外部无线设备包括扬声器时,使用外部无线设备的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3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中的每一个都包括扬声器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和有线外部设备的扬声器之一提供音频输出。
3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响应于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未与任何外部设备连接时,使用内置扬声器提供音频输出。
3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连接,并且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包括麦克风时,基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相应优先级来选择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或有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
39. 如权利要求24至38之一所述的移动电话,其中,无线通信单元为蓝牙通信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独立权利要求1、17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用户必须手动设置移动电话所连接的有线耳机是否带有麦克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从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自动获得移动电话所连接的外部音频设备的信息,而无需用户手动设置,从而使得如果用户使用新耳机或者借用他人的耳机,无需对要使用的耳机是否具有麦克风而在手机上对此进行手动设置就可以正确使用该耳机;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的通信单元,也没有公开和教导将多个外围音频设备(包括无线和有线外围音频设备)同时连接到电子设备,因此没有教导如何在包括无线和有线外围音频设备的多个外围音频设备当中选择要使用的外围音频设备。权利要求1的上述实质性特征也不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中获得,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7如下:
“1. 一种能够连接到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移动电话,所述移动电话包括:
内置扬声器;
内置麦克风;
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
插座,被配置为可连接到有线外部设备,所述有线外部设备是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的第一设备或者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两者的第二设备;和
控制器,被配置为:
从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和无线外部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
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二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二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通过第二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以及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第二设备的麦克风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
“17.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其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所述程序当被移动电话的控制器运行时,执行如下步骤:
从可连接到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的插座和/或可连接到无线外部设备的无线通信单元,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和无线外部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其中,第一设备是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 的有线外部设备,第二设备是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两者的有线外部设备,并且无线外部设备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并且
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二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二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通过第二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以及
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具有麦克风的第二设备都连接,并且
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第二设备的麦克风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引用和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获得当前连接的连接设备的信息是为了判断当前的连接设备是否有麦克风;而通过控制器与连接器(如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的交互来获取当前的连接设备是否有麦克风这一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相对于人工设定的方式具有简化用户操作、更为便捷的特性,这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用户设定连接设备是否带有麦克风的方式替换为本领域惯用的由终端自动进行检测,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改进,其效果是完全可以预期的,且不存在技术障碍。2)对于多个连接设备连接到该移动电话的情况下,选择其中一个的麦克风和扬声器来分别输入和输出音频信号,允许多个连接设备连接到移动电话,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根据用户使用便携式终端进行通话的习惯,通常会选择使用最为方便的一个连接设备。因此,在多个连接设备连接到终端的情况下检测到呼叫连接事件时,选择其一来输入/输出音频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需要用户手动设置要使用的耳机是否具有麦克风,使得如果用户使用新耳机或者借用他人的耳机,必须首先确定要使用的耳机是否具有麦克风并且在手机上对此进行手动设置,从而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此外,对比文件1受限于电子设备自身的麦克风/扬声器和仅仅一个有线外围设备。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移动电话,其能够同时连接到多个外部音频设备,并能自动获得移动电话所连接的外部音频设备(如说明书中记载的有线或无线的耳机或耳麦)的信息,而无需用户手动设置,且当呼叫建立发生时对用于接收和输出音频的外部音频设备进行适当的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的无线通信单元,也没有公开和教导将多个外围音频设备(包括无线和有线外围音频设备)同时连接到电子设备,因此没有教导如何在包括无线和有线外围音频设备的多个外围音频设备当中选择要使用的外围音频设备。对比文件1并未,如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那样,考虑到所连接的外围音频设备的特性,选择以适当的方式从用户接收音频以及将音频传输给用户。因此,仅仅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也不会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和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JP2005109845A,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连接到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移动电话。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话,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2]段及附图1-3):参见图1-2,便携式电话包括:内置扬声器17(相当于“内置扬声器”);内置麦克风18(相当于“内置麦克风”);耳机插孔13,用于连接耳机,耳机可以是带有麦克风的或不带有麦克风的(相当于“插座,被配置为可连接到有线外部设备,所述有线外部设备是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的第一设备或者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两者的第二设备”);设定接收部11从用户接收有麦克风和无麦克风的设定;设定保持部12保存从设定接收部11收到的设定;麦克风/扬声器控制部19(相当于“控制器”),用于接收耳机检测部14检测到的耳机插孔13是否连接有耳机的信息、以及设定保持部12保存的所连接的耳机带有麦克风/不带有麦克风的信息(相当于“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如果耳机检测部14检测耳机连接到插孔13,则在要执行通话功能时(相当于“响应于呼叫连接事件”),如果设定的是没有麦克风,则控制部19控制内置扬声器17无效、耳机有效、内置麦克风18有效(相当于“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一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一设备不包括麦克风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如果设定的是有麦克风,则控制部19控制内置扬声器17无效、耳机有效、内置麦克风18无效、外部麦克风有效(相当于“当移动电话仅与第二设备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第二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通过第二设备的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移动电话包括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2)权利要求1中控制器被配置为从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来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和无线外部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由用户来设定;3)当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连接,并且该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第二设备两者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第二设备的麦克风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移动电话如何与无线外部设备进行连接;2)如何获得当前与移动电话连接的设备的信息;3)如何实现多设备连接时音频信号的输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无线耳机/耳麦、有线耳机/耳麦均是本领域广泛使用的进行音频输入/输出的外部设备,有线连接/无线连接也是移动通信领域中,移动终端与外部音频输入/输出设备相连接的两种常用连接方式,而在移动终端中设置无线通信单元与外部无线设备,例如无线耳麦进行无线通信,这些也都是本领域在进行无线通信时经常采用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移动终端中关于某一内部部件或外部连接设备的相关信息的常用获得途径有三种,即人工手动设置、终端处理器自动检测或由外部网络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述三种途径中任选其一,这是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地,终端具有自动检测与之连接的耳机或无线外部设备的相关信息的能力,并且经由连接接口(耳机插孔或无线通信单元)来获取关于所连接的耳机或无线外部设备的相关信息例如是否具有麦克风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终端自动检测的方式可简化用户操作,这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为了简化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用户设定关于连接设备的信息的方式替换为由控制器从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来自动获得这一信息的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改进。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基于多人共享、同时连接多个无线耳麦或有线耳麦等需求,通过无线通信单元及耳机插孔,将一个无线耳麦和一个有线耳麦都连接到移动电话上,这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呼叫事件通常仅需由一个连接设备参与即可,且在需要通话时常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个连接设备获得音频输出/输入。因此,在一个无线外部设备和一个有线外部设备都连接到移动电话且二者都包括麦克风的情况下检测到呼叫事件时,选择从两个麦克风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移动电话的使用习惯仅通过合理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存储器中存储某个特定的程序,以执行与该程序相对应的方法步骤,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连接到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的移动电话。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话,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2]段及附图1-3):参见图1-2,便携式电话包括:耳机插孔13,用于连接耳机,耳机可以是带有麦克风的或不带有麦克风的(相当于“插座,被配置为可连接到包括扬声器但不包括麦克风的有线外部设备或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有线外部设备”);设定接收部11从用户接收有麦克风和无麦克风的设定;设定保持部12保存从设定接收部11收到的设定;麦克风/扬声器控制部19(相当于“控制器”),用于接收耳机检测部14检测到的耳机插孔13是否连接有耳机的信息、以及设定保持部12保存的所连接的耳机带有麦克风/不带有麦克风的信息(相当于“获得第二信息”);如果耳机检测部14检测耳机连接到插孔13,则在要执行通话功能时(相当于“响应于接收到呼叫连接事件”),如果设定的是没有麦克风,则控制部19控制内置扬声器17无效、耳机有效、内置麦克风18有效;如果设定的是有麦克风,则控制部19控制内置扬声器17无效、耳机有效、内置麦克风18无效、外部麦克风有效。
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移动电话包括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可无线连接到包括扬声器和麦克风的无线外部设备;2)权利要求1中控制器被配置为从与无线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无线通信单元获得第一信息,并且从与有线外部设备连接的插座获得第二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由用户来设定第二信息;3)在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时,当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中只有一个包括麦克风时,从包括麦克风的所述无线外部设备和所述有线外部设备中的一个获得音频输入,并且当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性地从无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和有线外部设备的麦克风之一获得音频输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移动电话如何与无线外部设备进行连接;2)如何获得当前与移动电话连接的设备的信息;3)如何实现多设备连接时音频信号的输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无线耳机/耳麦、有线耳机/耳麦均是本领域广泛使用的进行音频输入/输出的外部设备,有线连接/无线连接也是移动通信领域中,移动终端与外部音频输入/输出设备相连接的两种常用连接方式,而在移动终端中设置无线通信单元与外部无线设备,例如无线耳麦进行无线通信,这些也都是本领域在进行无线通信时经常采用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移动终端中关于某一内部部件或外部连接设备的相关信息的常用获得途径有三种,即人工手动设置、终端处理器自动检测或由外部网络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述三种途径中任选其一,这是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地,终端具有自动检测与之连接的耳机或无线外部设备的相关信息的能力,并且经由连接接口(耳机插孔或无线通信单元)来获取关于所连接的耳机或无线外部设备的相关信息例如是否具有麦克风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终端自动检测的方式可简化用户操作,这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为了简化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用户设定关于连接设备的信息的方式替换为由控制器从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来自动获得这一信息的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改进。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基于多人共享、同时连接多个无线耳麦或有线耳麦等需求,通过无线通信单元及耳机插孔,将一个无线耳麦和一个有线耳麦都连接到电子设备上,这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呼叫事件通常仅需由一个连接设备参与即可,且在需要通话时常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个连接设备获得音频输出/输入,例如,当同时连接包括麦克风的耳机和不包括麦克风的耳机时,优选包括麦克风的耳机参与呼叫,当同时连接有无线耳麦和有线耳麦时,优选无线耳麦参与呼叫等;因此,在移动电话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两者都连接时,当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中只有一个包括麦克风时,从包括麦克风的那个设备获得音频输入,并且当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指示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都包括麦克风时,选择其一获得音频输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移动电话的使用习惯仅通过合理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10、13、15、18-22、25-32、34-36、38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在移动电话可以与无线外部设备和有线外部设备连接的情况下,针对外部设备的个数以及外部设备是否包含麦克风/扬声器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基于多人共享、同时连接多个无线耳机/耳麦或有线耳机/耳麦等需求,通过无线通信单元及耳机插孔,将一个或多个无线耳机/耳麦连接到移动电话上,或者同时连接一个有线耳机/耳麦,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情形;而如何选择呼叫连接事件的音频输入设备和音频输出设备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形容易做出的,例如,当同时连接的外部设备都包括麦克风的时候,选择其一作为音频输入;当同时连接的多个外部设备之中有一个外部设备具有麦克风时,通过该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当同时连接的多个外部设备之中被选择的外部设备包括麦克风时,通过该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不包括麦克风时,通过内置麦克风获得音频输入;当同时连接的外部设备都包括扬声器的时候,选择其一作为音频输出,等等。以上这些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移动电话的使用习惯仅通过合理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与此同时,在从多个设备中选择一个时依据各个设备的优先级进行选择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当上述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12、14、33、3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3及说明书相关部分),其中如果有耳机连接到插孔13,则在执行通话功能时,如果设定的是耳机没有麦克风,则控制部19控制内置扬声器17无效、耳机有效、内置麦克风18有效;如果设定的是耳机有麦克风,则控制部19控制内置扬声器无效、耳机有效、内置麦克风无效、外部麦克风有效。另外,如果没有耳机连接到插孔13,则内置扬声器和内置麦克风有效。由此,当上述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6、23、3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无线通信单元为蓝牙通信模块,或,无线外部设备为蓝牙通信设备。对此,蓝牙作为无线通信方式已被广泛应用到移动终端的无线通信领域,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惯用手段,而在移动电话中设置蓝牙通信模块作为无线通信单元,或将蓝牙通信设备作为无线外部设备,这都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惯用手段。由此,当上述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获得移动电话所连接的外部音频设备的信息,对比文件1的方案确实需要进行手动设置,且客观上确实存在操作不便的技术问题,但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就是自动获取,例如从与外部音频设备相连的接口处自动获取,其相对于人工设定的方式具有操作方便的特性,这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从插座和/或无线通信单元来获得第一设备、第二设备和无线外部设备当中与移动电话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的信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多个连接设备连接到移动电话的情况,诚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移动电话连接外部有线耳机这一个设备,然而,将多个外部音频设备连接到移动电话以满足用户多元化的音频信号输入输出需求已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将包括有线和/或无线在内的多个外部音频设备连接到移动电话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当呼叫建立发生时对用于接收和输出音频的外部音频设备进行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通话时根据是否连接耳机以及所连接的外部耳机是否有麦克风来在内置麦克风和耳机的麦克风之间以及内置扬声器和耳机之间进行选择,其公开了根据外部音频设备的特性来选择接收和输出音频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当存在多个外部音频设备时,由于接收音频信号的通道有一个或多个,输出音频信号的通道也有一个或多个,为了参与当前的呼叫连接事件,通常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一来输入/输出音频信号。因此,考虑到所连接的外围音频设备的特性,在包括无线和有线外围音频设备的多个外围音频设备当中选择要使用的外围音频设备,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以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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