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溺水救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27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63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45918.3
申请日:2017-05-17
复审请求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玉帅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韩亚楠
国际分类号:B63C9/00(2006.01),B63C9/08(2006.01),B63C9/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45918.3,名称为“一种防溺水救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56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905262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是:包括救生气囊、壳体、气源钢瓶、控制阀座、撞针、水溶药片、撞锤、弹簧Ⅱ和通水壳,壳体的两端开有通孔,一端套接救生气囊,另一端由控制阀座进行密封;
壳体内部放置有气源钢瓶,壳体与气源钢瓶不接触,气源钢瓶的出气端连接控制阀座;
控制阀座为中空柱,控制阀座上设置有贯通中空腔的充气流量孔,控制阀座与所述壳体的一端密封联接并使所述充气流量孔暴露于所述壳体的内腔中;
控制阀座的中空腔中安装撞针,撞针与撞锤通过水溶药片隔开,撞锤位于通水壳内,通水壳与控制阀座连接,撞锤和通水壳共同压缩弹簧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套接救生气囊的一端的通孔内安装防逆限流阀,所述防逆限流阀主要由充气座、弹簧Ⅰ和小钢珠组成,充气座中开有充气孔Ⅰ、充气孔Ⅱ以及贯通充气孔Ⅰ与充气孔Ⅱ的充气腔,弹簧Ⅰ和小钢珠位于充气腔中,充气孔Ⅰ的一端与壳体的内腔连通,另一端与小钢珠接触,小钢珠与弹簧Ⅰ的一端接触,弹簧Ⅰ的另一端与充气孔Ⅱ接触,所述救生气囊的外部套有保形外壳,所述保形外壳与壳体通过壳体卡扣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阀座为中空圆柱状结构,控制阀座的侧壁设有螺纹,控制阀座的侧壁径向延伸出凸出台阶,凸出台阶将控制阀座分为两段,一段中空腔的体积较小且贯通充气流量孔,另一段中空腔的体积较大,所述充气流量孔的数量为2~8个,所述充气流量孔的中心线垂直于中空腔的中心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源钢瓶外部套有防护罩,防护罩为一端开口且另一端有通气孔的筒状体,防护罩的开口端与控制阀座螺纹连接,防护罩不与壳体接触。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联接是指壳体的内壁与控制阀座的外壁通过螺纹连接,壳体的端面与控制阀座的凸出台阶通过平面密封垫紧密贴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药片位于控制阀座内两段中空腔之间,所述撞针与水溶药片由衔接块分隔,所述撞针为圆柱状结构,撞针中间径向延伸,撞针远离衔接块的一端为斜切面且开有坡口。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壳与控制阀座不含充气流量孔的一段螺纹连接,所述通水壳的端面上开有4个通水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壳的外部套有保护壳, 在通水壳与保护壳之间设有氯化钴试纸。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撞锤为圆柱状结构,中间部分径向延伸形成凸出台阶,弹簧Ⅱ套在撞锤上,由凸出台阶和通水壳的端面共同挤压,所述撞锤远离水溶药片的一端从通水壳和保护壳中穿出。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撞锤穿出保护壳的一端连接保险栓。”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控制阀座,壳体的两端开有通孔,一端套接救生气囊,另一端由控制阀座进行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救生器的稳定性。但同属于救生领域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控制阀座相同的阀体壳10,进一步采用控制阀座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阀壳体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壳体的两端开有通孔,一端套接救生气囊,另一端由控制阀座进行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充气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0,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均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气源钢瓶内的液态气体是否充分气化进行限定,因此申请人所陈述的相应技术效果不予考虑;本申请中流量孔是暴露于壳体内的,采用这样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充气方式而作出的常规设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充气原理实质上相同,区别仅在于气瓶及壳体的布置方式,而这种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重复的限定进行适应性修改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对剩余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的编号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正向充气容易导致气化不充分属于公知常识,本申请能够实现反向充气,反向充气相对于正向充气延长了充气路径,必然有利于液态气体的充分气化,客观上能够解决正向充气导致的气化不充分以及破坏气囊等问题。充气时间为气体从气瓶到达气囊的时间以及气体在气囊内膨胀的时间的总和,本申请相对于正向充气虽然延长了气体从气瓶到达气囊的时间,但是缩短了气体在气囊内膨胀的时间,能够快速及时地充气实现救援;正向充气会产生较大瞬间冲击力容易导致气囊破坏,属于公知常识。本申请反向充气时,通过反向管道较长的气体流通通道和膨胀通道使瞬间冲击压力得到缓冲,达到了保护系统的效果,节省了额外减压机构的设置,降低了成本。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如何解决由于正向充气导致的气化不充分以及破坏气囊等问题的启示,没有给出通过反向充气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没有给出如何调整救生器的结构以实现反向充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是:包括救生气囊、壳体、气源钢瓶、控制阀座、撞针、水溶药片、撞锤、弹簧Ⅱ和通水壳,壳体的两端开有通孔,一端套接救生气囊,另一端由控制阀座进行密封;
壳体内部放置有气源钢瓶,所述气源钢瓶外部套有防护罩,防护罩为一端开口且另一端有通气孔的筒状体,防护罩的开口端与控制阀座螺纹连接,防护罩不与壳体接触,气源钢瓶的出气端连接控制阀座;
控制阀座为中空柱,控制阀座上设置有贯通中空腔的充气流量孔,控制阀座与所述壳体的一端密封联接并使所述充气流量孔暴露于所述壳体的内腔中;
所述控制阀座为中空圆柱状结构,控制阀座的侧壁设有螺纹,控制阀座的侧壁径向延伸出凸出台阶,凸出台阶将控制阀座分为两段,一段中空腔的体积较小且贯通充气流量孔,另一段中空腔的体积较大;
所述密封联接是指壳体的内壁与控制阀座的外壁通过螺纹连接,壳体的端面与控制阀座的凸出台阶通过平面密封垫紧密贴合;
控制阀座的中空腔中安装撞针,撞针与撞锤通过水溶药片隔开,撞锤位于通水壳内,通水壳与控制阀座连接,撞锤和通水壳共同压缩弹簧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套接救生气囊的一端的通孔内安装防逆限流阀,所述防逆限流阀主要由充气座、弹簧Ⅰ和小钢珠组成,充气座中开有充气孔Ⅰ、充气孔Ⅱ以及贯通充气孔Ⅰ与充气孔Ⅱ的充气腔,弹簧Ⅰ和小钢珠位于充气腔中,充气孔Ⅰ的一端与壳体的内腔连通,另一端与小钢珠接触,小钢珠与弹簧Ⅰ的一端接触,弹簧Ⅰ的另一端与充气孔Ⅱ接触,所述救生气囊的外部套有保形外壳,所述保形外壳与壳体通过壳体卡扣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充气流量孔的数量为2~8个,所述充气流量孔的中心线垂直于中空腔的中心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药片位于控制阀座内两段中空腔之间,所述撞针与水溶药片由衔接块分隔,所述撞针为圆柱状结构,撞针中间径向延伸,撞针远离衔接块的一端为斜切面且开有坡口。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壳与控制阀座不含充气流量孔的一段螺纹连接,所述通水壳的端面上开有4个通水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壳的外部套有保护壳,在通水壳与保护壳之间设有氯化钴试纸。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撞锤为圆柱状结构,中间部分径向延伸形成凸出台阶,弹簧Ⅱ套在撞锤上,由凸出台阶和通水壳的端面共同挤压,所述撞锤远离水溶药片的一端从通水壳和保护壳中穿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撞锤穿出保护壳的一端连接保险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对该充气方式进行限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对于该充气方式进行限定,因高压气罐中的压缩气体体量也较少,在气囊充气过程中往往会短时间完成气囊充气,也就不会出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气化不充分、气囊破坏等技术问题。当充气瓶在安装过程时,根据救生装备空间布局的需要将充气瓶反向设置实现反向充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的阀体壳为中空结构且一端与充气瓶连接,另一端与击发壳连接,阀壳体上设置有空气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控制阀座与钢瓶通过螺纹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控制阀座的具体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置。为了提高壳体与控制阀座的密封性,壳体与控制阀座通过螺纹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I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6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II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
关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溺水救生器。
对比文件1(CN105905262A)公开了一种溺水救援甩棍,实质上是一种防溺水救生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段,附图图1-6):包括救生气囊21、握把14(相应于壳体)、气瓶13(相当于气源钢瓶)、阀体壳10(相当于控制阀座)、击针5(相当于撞针)、水溶药片9、击发杆1(相当于撞锤)、上击发弹簧2(相当于弹簧Ⅱ)和击发壳3(相当于通水壳);握把14内部放置有气瓶13,气瓶13的出气端连接阀体壳10;阀体壳10为中空结构,阀体壳10上设置有贯通中空腔的充气流量孔11,阀体壳10的中空腔中安装击针5,击针5与击发杆1通过水溶药片9隔开,击发杆1位于击发壳3内,击发壳3与阀体壳10连接,击发杆1和击发壳3共同压缩上击发弹簧2。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控制阀座为中空圆柱状结构,其侧壁设有螺纹,控制阀座的侧壁径向延伸出凸出台阶,凸出台阶将控制阀座分为两段,一段中空腔的体积较小且贯通充气流量孔,另一段中空腔的体积较大;壳体的两端开有通孔,一端套接救生气囊,另一端由控制阀座进行密封,控制阀座与壳体的一端密封联接并使所述充气流量孔暴露于所述壳体的内腔中;②气源钢瓶外部套有防护罩,防护罩为一端开口且另一端有通气孔的筒状体,防护罩的开口端与控制阀座螺纹连接,防护罩不与壳体接触;③密封联接是指壳体的内壁与控制阀座的外壁通过螺纹连接,壳体的端面与控制阀座的凸出台阶通过平面密封垫紧密贴合。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审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主要意见是: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气源钢瓶内的液态气体是否充分气化进行限定,也并未限定充气方式为反向充气,并且即使限定,因高压气罐中的压缩气体体量也较少,在气囊充气过程中往往会短时间完成气囊充气,不会出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气化不充分、气囊破坏等技术问题。当充气瓶在安装过程时,根据救生装备空间布局的需要将充气瓶反向设置实现反向充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它连接结构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其结构限定,明确了控制阀座和救生气囊分别设置在壳体的两端,且结合控制阀座中设置有贯通中空腔的充气流量孔这一技术特征,能够明确地确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气源钢瓶中的介质释放后需要折转方向向钢瓶尾部方向运行才能够达到壳体和气囊相连接的部位从而进入气囊,这延长了介质达到气囊的路径,体现了反向充气的技术构思。通过控制阀座凸出台阶及其上多段不同螺纹的设置达到了同时连接防护罩、壳体、通水壳的技术效果,具体化了实现反向充气的结构,设置防护罩避免了气源钢瓶在壳体内的晃动,提高了气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获得了与钢瓶相隔离开的气流通路。前置意见中提出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正向安装的充气方式不会出现气化不充分、气囊破坏的问题,然而,本申请已经公开了防溺水救生器各零件除高压气瓶、水溶药片外均可重复使用,在重复使用而非一次性使用的情况下,正向充气充气路径较短,气瓶内的气体在一瞬间释放,会产生较大瞬间冲击力,所带来的冲击力强导致气囊使用寿命下降的问题将不可避免,反向安装相对于正向充气延长了充气路径,与正向安装的技术效果差异将会逐步显现,现有技术证据不能表明该问题是容易发现的并可通过反向安装来解决;对比文件1中没有使用液态二氧化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意识到正向安装存在的气化不充分、降低气囊附近温度的问题,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正向充气时,充气路径较短,气体气化环境温度降低,且气体与外界热交换能力较差,在充气口处出现结霜甚至结冰恶劣情况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本申请反向安装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解决使用液态二氧化碳作为气囊所需气体介质在填充时所存在的气化不充分、吸热使邻近部件温度降低的问题。基于本申请所具备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可以达到减缓高压气体对气囊的冲击、提高气囊充气效率和救生器的耐用性的作用效果。本申请不但提出了反向充气的技术构思,而且给出了如何调整救生器的结构以实现反向充气,这些技术特征并没有公知常识性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显而易见的得到反向充气的技术构思,并获得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反向充气的具体实现结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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