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拍照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76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9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7005.3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文芳
合议组组长:赵晓晴
参审员:吴江霞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决定要点:如果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增加的特征既没有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增加的特征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7005.3,名称为“拍照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270560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349129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拍照方法,其特征在于,适用于多点对焦模式,所述拍照方法包括:
当启动相机时,在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显示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在当前拍照屏幕上选取多个对焦焦点;
根据所述显示提示信息,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根据所述焦点触发指令确定所述多个对焦焦点,并根据用户在屏幕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拍照对象的具体对焦焦点位置;
根据所述对焦焦点进行对焦并拍照,以得到多个图像;
将所述多个图像缓存在存储器中;
从所述缓存在存储器的缓存图像中提取多点对焦焦点的像素,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以得到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的步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的模式选取指令;
判断所述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是否为预设多点对焦模式;
如果判定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为所述预设多点对焦模式,则执行所述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拍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对焦焦点进行对焦并拍照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对焦焦点的位置信息;
根据述位置信息进行对焦并拍照。
4. 一种拍照装置,其特征在于,适用于多点对焦模式,所述拍照装置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当启动相机时,在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显示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在当前拍照屏幕上选取多个对焦焦点;根据所述显示提示信息,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根据所述焦点触发指令确定所述多个对焦焦点,并根据用户在屏幕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拍照对象的具体对焦焦点位置;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对焦焦点进行对焦并拍照,以得到多个图像,将所述多个图像缓存在存储器中;
合成模块,用于从所述缓存在存储器的缓存图像中提取多点对焦焦点的像素,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以得到照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拍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接收模块和判断模块;
所述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的步骤之前,接收用户的模式选取指令;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是否为预设多点对焦模式;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当判定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为所述预设多点对焦模式时,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4至5任一所述的拍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对焦焦点的位置信息;
根据述位置信息进行对焦并拍照。”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能够得到说明书第[0057]段的支持,因此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当启动相机时,在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根据用户在屏幕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拍照对象的具体对焦焦点位置。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多点对焦内容,但是其并未涉及到何时触发判断选择多点对焦模式的内容,进而在屏幕上进行提示的技术方案。3.将多个图像缓存在存储器中,从缓存在存储器的缓存图像中提取多点对焦焦点的像素。对比文件1中仍然是单点对焦模式,而后针对图片进行处理合成,这里的照片可以看作是成品(存储在存储器中)。而本申请中,正是由于缓存器缓存多个图像,使得多个半成品有临时的暂存之处,而后提取多个图像中的像素进行处理,最终输出的是一张成型照片,而中间缓存的多张图像并未正式的存储,针对此区别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多点对焦得到临时图像+缓存器暂存+后续提取像素”整体的新创性。4.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基准照片中没有对焦的人脸区域图像进行“替换”,得到修改后的基准照片作为最终照片,其提取的是人脸区域图像,也即是必须是整个人脸区域中的图像。而本申请中,对焦像素,也即对焦后的清晰的多个图像像素,该图像像素以是否清晰为标准,可以具有不同的分布方式,合成的含义包含着基于对焦像素的参数,结合预设的算法将多张图像中的某些像素进行优化或者是组合形成同一像素。像素提取与合成,与照片的局部替换从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方式和概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拍照方法,其特征在于,适用于多点对焦模式,所述拍照方法包括:
当启动相机时,在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显示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在当前拍照屏幕上选取多个对焦焦点;
根据所述显示提示信息,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根据所述焦点触发指令确定所述多个对焦焦点,并根据用户在屏幕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拍照对象的具体对焦焦点位置;
根据所述对焦焦点进行对焦并拍照,以得到多个图像;
将所述多个图像缓存在存储器中;
从所述缓存在存储器的缓存图像中提取多点对焦焦点的像素,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以得到照片,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的步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的模式选取指令;
判断所述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是否为预设多点对焦模式;
如果判定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为所述预设多点对焦模式,则执行所述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拍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对焦焦点进行对焦并拍照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对焦焦点的位置信息;
根据述位置信息进行对焦并拍照。
4. 一种拍照装置,其特征在于,适用于多点对焦模式,所述拍照装置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当启动相机时,在屏幕上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显示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在当前拍照屏幕上选取多个对焦焦点;根据所述显示提示信息,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根据所述焦点触发指令确定所述多个 对焦焦点,并根据用户在屏幕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拍照对象的具体对焦焦点位置;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对焦焦点进行对焦并拍照,以得到多个图像,将所述多个图像缓存在存储器中;
合成模块,用于从所述缓存在存储器的缓存图像中提取多点对焦焦点的像素,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以得到照片,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拍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接收模块和判断模块;
所述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的步骤之前,接收用户的模式选取指令;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是否为预设多点对焦模式;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当判定模式选取指令对应的模式为所述预设多点对焦模式时,接收用户通过终端触发的焦点触发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4至5任一所述的拍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对焦焦点的位置信息;
根据述位置信息进行对焦并拍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增加的特征删除,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能够得到说明书第[0057]段的支持,因此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对比文件1依赖于基准照片,是基于基准照片进行的单点对焦采用硬件实现,是照片的合成,不涉及到像素提取和合成。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基准照片中没有对焦的人脸区域图像进行“替换”得到修改后的基准照片作为最终照片,其提取的是人脸区域图像。而本申请与基准照片毫无关联,本申请中,对焦像素,也即对焦后的清晰的多个图像像素,该图像像素以是否清晰为标准,可以具有不同的分布方式(如多个点状区域、连片区域、不规则区域中的像素,甚至只针对某个区域中的个别像素),本申请的合成的含义包含着基于对焦像素的参数,结合预设的算法将多张图像中的某些像素进行优化或者是组合形成同一像素。像素提取与合成,与照片的局部替换从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方式和概念。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再次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增加的特征删除,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能够得到说明书第[0057]段的支持,因此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1和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因在于:
首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有关“基准照片”的记载。其次,针对提取像素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仅仅在原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例如,终端根据步骤S204获取的图像的像素合成最终的照片,例如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以及第[0057]段记载“例如设置多点对焦模式,当用户选择该功能模式后,手机提示用户进行选择对焦焦点1,焦点2,...,焦点N,选择完后点击拍照,系统根据用户预设的对焦焦点,在每个焦点对焦成功后即进行拍照,并缓存在存储器中;完成N个焦点拍照后,图像处理器对N次对焦拍照的缓存图片进行图像处理,提取多点对焦像素,合成多点对焦图像,从而得到多点对焦图像”。即是说,原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每个对焦焦点的图像的像素以及对焦焦点以外的图像的像素进行合成,从而得到照片”,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涉及提取像素和像素的合成中是否有基准照片,也没有记载“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因此,上述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图像在提取像素及和像素合成的过程中无基准照片”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原说明书第[0057]段记载的内容为“例如设置多点对焦模式,当用户选择该功能模式后,手机提示用户进行选择对焦焦点1,焦点2,...,焦点N,选择完后点击拍照,系统根据用户预设的对焦焦点,在每个焦点对焦成功后即进行拍照,并缓存在存储器中;完成N个焦点拍照后,图像处理器对N次对焦拍照的缓存图片进行图像处理,提取多点对焦像素,合成多点对焦图像,从而得到多点对焦图像”,上述记载的内容表明图像处理器对缓存的图片进行处理,提取像素并合成图像,其中并没有涉及像素提取和像素合成是否有基准照片。上述修改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中“不允许的改变”的情况(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了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因此上述修改是不允许的。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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