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农业生产中能够使地膜可以重复使用和方便回收的地膜覆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11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1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26995.0
申请日:2013-10-31
复审请求人:李保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小霞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许炎炎
国际分类号:A01G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26995.0,名称为“一种在农业生产中能够使地膜可以重复使用和方便回收的地膜覆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保瑞,申请日为2013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即第1-5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81710 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膜覆盖方法,使得地膜能够多次重复使用和方便回收,其特征是: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行与行或者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让农作物从地膜的边沿生长出来,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一行或者一垄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而不是让农作物穿透地膜生长出来,当地膜使用结束时再把地膜收卷起来收藏好,下次再如此使用,从而实现重复多次使用的目的,重复使用直到地膜不能再用时再把地膜当作塑料废品回收,从而又达到地膜的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包括两种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一行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以及当地膜使用结束时再把地膜收卷起来收藏好,下次再如此使用,从而实现重复多次使用的目的,重复使用直到地膜不能再用时再把地膜当作塑料废品回收,从而又达到地膜的回收再利用的目的,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将地膜覆盖在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一垄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以及当地膜使用结束时再把地膜收卷起来收藏好,下次再如此使用,从而实现重复多次使用的目的,重复使用直到地膜不能再用时再把地膜当作塑料废品回收,从而又达到地膜的回收再利用的目的,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已不具备任何的创造性新颖性特征;(2)对比文件1种植孔孔口圆心到膜边沿的距离为5cm,地膜都无法覆盖到农作物的根部;(3)现实生产活动中地膜经过压边和种植孔边沿压土及农作物收割后留下的枝叶而变成非常不方便回收,重复利用更是没有;(4)请审查员说明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清晰明了地论证该技术人员是如何显而易见地实现上述能力的必要性及必然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不影响其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烤烟采收结束后,揭开地膜,进行回收,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地膜可重复使用和方便回收的地膜覆盖方法,为了尽量减少杂草的生长和保墒,根据种植作物种类调整为“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一行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随着作物的生长,其根部必然是位于覆盖薄膜之下的,亦能起到防止根部杂草生长,保墒保肥的作用;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相关概念已经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实质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行与行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和“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其中,权利要求1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行与行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当地膜使用结束时把地膜收卷起来收藏好;重复使用直到地膜不能再用时再把地膜当作塑料废品回收,从而又达到地膜的回收再利用的目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的并列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在农作物种植并生长到一定高度时才开始从农作物根部两边覆膜,地膜直接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地表上,甚至可以压在其根部地表以上部分植物主茎,不会影响作物的生长,也不会被作物根部所挤压损伤,当作物生长到一定程度后(而不是等作物采收完毕后)再把地膜揭开并卷收好;(2)对比文件1公开至今已经三十几年,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在地膜边上(另一种是膜上)开种植孔的种植方法在现实生产中并无使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无本领域技术人员调整而得以出现或运用;(3)本申请的效果异常显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实质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行与行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另一个技术方案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
2.11权利要求1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行与行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膜覆盖方法。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烤烟半膜覆盖栽培方法,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地膜覆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0006]-[0014]、[0019]段,附图2):所述方法包括步骤:在地垄1的肩部,距地垄中心线45cm处开深15-20cm施肥沟2,按常规烤烟条施底肥用量;用宽度90cm,厚度0.008cm的地膜3覆盖于垄面中心位置,膜边沿落入条施基肥的施肥沟2上,在施肥沟2上覆土且将地膜3的边沿盖实压紧(相当于本申请的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行与行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在距离垄中心线50cm的地垄上打井窖式移栽孔4(此时井窖式移栽孔4在地膜3边沿的外侧,同时参见附图2可知:农作物从地膜的边沿生长出来,形成地膜从农作物一行或者一垄的一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而不是让农作物穿透地膜生长出来);在烤烟采收结束时,揭开地膜3,保持地膜完整性,便于来年再用(相当于本申请的使得地膜能够多次重复使用,当地膜使用结束时必然需要把地膜收藏好,以便下次再如此使用,而通过“来年再用”来实现重复多次使用的目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地膜边沿与烟株茎基部相邻,且地膜较厚,站在垄上揭膜,保证地膜的完整性,提高了地膜回收效率(相当于本申请的方便回收),有效降低“白色污染”。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当地膜使用结束时把地膜收卷起来收藏好;重复使用直到地膜不能再用时再把地膜当作塑料废品回收,从而又达到地膜的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地膜的铺设和回收利用。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0006]段)“在地垄上地膜边沿的外侧开种植孔进行烟苗栽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栽培方式可以选择适合的地膜覆盖形式,如当作物在垄上中间位置种植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保水保温等需要、经过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得到形成地膜分别从农作物的两边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0019]段)“在烤烟采收结束时,揭开地膜3,保持地膜完整性,便于来年再用”的基础上,在来年使用之前,通过收卷的方式对地膜进行收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得到的;当前提倡环保及注重资源重复利用,将不能再用的地膜当作塑料废品回收,使其能够回收再利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环保要求容易想到的,且本申请的上述选择也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的并列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地膜的铺设方式与作物的栽培方式相关,在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0006]段)“在地垄上地膜边沿的外侧开种植孔进行烟苗栽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栽培方式可以选择适合的地膜覆盖形式,如当作物在垄上中间位置种植的时候,将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技术手段的选择和使用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参照前述创造性审查意见可知,当权利要求1涉及“地膜沿着农作物种植位置的垄与垄之间的空间铺设覆盖开来并压好”的技术方案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本申请是在农作物种植并生长到一定高度时才开始从农作物根部两边覆膜,地膜直接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地表上,甚至可以压在其根部地表以上部分植物主茎,不会影响作物的生长,也不会被作物根部所挤压损伤,当作物生长到一定程度后(而不是等作物采收完毕后)再把地膜揭开并卷收好;(2)对比文件1公开至今已经三十几年,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在地膜边上(另一种是膜上)开种植孔的种植方法在现实生产中并无使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无本领域技术人员调整而得以出现或运用;(3)本申请的效果异常显著。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让农作物从地膜的边沿生长出来”,可知,本申请的地膜并非是在农作物种植并生长到一定高度时才开始从农作物根部两边覆膜的;此外,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地膜直接覆盖在农作物的根部地表上,甚至可以压在其根部地表以上部分植物主茎”、“当作物生长到一定程度后(而不是等作物采收完毕后)再把地膜揭开并卷收好”的相关技术内容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任何记载;(2)首先,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是2013年05月08日,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至今已经三十几年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栽培方法或本申请的地膜覆盖方法在现实生产中是否被使用/运用,并不能影响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3)复审请求人并未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提供任何试验数据对其所声称的异常显著的技术效果予以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无法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产生了何种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尽管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无法看出上述区别产生了何种更为有益的技术效果。此外,复审请求人提供了照片用以说明现实生产中存在地膜污染的技术问题,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降低“白色污染”的地膜覆盖方法(具体参见前述审查意见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地膜回收利用等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实现有效降低地膜污染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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