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38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58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79189.2
申请日:2016-11-08
复审请求人:吉林师范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春梅
合议组组长:李明瑞
参审员:陈永晖
国际分类号:G01N30/06,G01N30/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79189.2,名称为“一种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申请人为吉林师范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高山红景天中红景天甙的提取与HPLC测定研究”,未晓巍等,《吉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期,第129-131页,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1)、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
2)、取步骤1)中的高山红景天根5g,清洗干净,放入培养皿中;利用鼓风干燥箱80℃烘干;将样品研磨粉碎;过60目筛;称取1.0g干粉置于50ml离心管中;加入40ml重蒸水,漩涡震荡3min,将样品置于微波炉中,功率500w,微波2min;将超声波清洗仪设置60℃,超声提取5min;利用重蒸水将样品定容至50ml;用0.45um滤膜抽滤3次,制得红景天甙提取液;取100ul红景天甙提取液,利用HPLC检测,其色谱图在13.5-14分钟出峰, 证明提取液中含有红景天甙, 根据其峰值确定提取液中红景天甙含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方法,其特征在于:HPLC色谱条件为,色谱柱: Hypersil-C18 (5 μm,150 mm × 4.6mm) ,流速:1ml/min,进样量:10μl,柱温 25℃;
检测波长280 nm,流动相:A 为甲醇,B 为水,变梯度洗脱为等度洗脱,具体条件见表1:
表1 梯度洗脱程序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样品为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清洗干净放入培养皿;筛为60目筛;微波时间2min;提取时间5min;滤膜0.45um,抽滤3次,取样100ul进行分析;红景天甙出峰时间为13.5-14min。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提取方法适用于各种高山红景天样品,取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进行提取和测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选择合适的器皿进行盛放样品、选择合适孔径的筛进行筛选和合适的滤膜进行抽滤属于基本专业技能;微波时间和超声时间、抽滤次数等属于可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优化得到的简单参数;取样量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留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调整色谱条件也能达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常规手段的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吉林师范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原材料的厚度比对比文件1小,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微波强度相同。本领域公知微波处理的时间与微波强度、原材料厚度有很大的关系,当微波强度一定时,原材料的厚度越大需要的时间越长,微波时间过长提取出的红景天甙样品纯度会下降、杂峰会增多(证据1:微波法提取红景天苷的工艺研究,徐翔等,《中州大学学报》,第27卷第2期,2010年4月20日)。因此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申请微波时间应比对比文件1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本申请微波处理时间为2min的技术方案。(2)影响超声提取红景天甙的因素包括超声时间、料液质量比和溶剂等,其中超声时间对于超声提取红景天甙的影响最大(证据2:红景天中红景天甙的超声提取研究,陈良等,《现代食品科技》,第25卷第8期,2009年8月15日)。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两者的料液比相同、溶剂相同,在超声提取时间为40min条件下会认为超声提取效果最好。本申请超声提取时间为5min远少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时间,在对比文件1给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本申请采用超声提取5min,也无法预料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对提取效果的影响。(4)对比文件1分离色谱除了待测物的色谱峰之外,出现了3组杂质峰。本申请红景天甙样品纯度高、杂质峰干扰少,本申请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样品为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清洗干净后放入培养皿;筛为60目筛;微波时间2min;超声提取时间5min;0.45μm滤膜抽滤3次,取样100μl进行分析;红景天甙出峰时间为13.5-14min。对于上述区别,取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进行提取和测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高山红景天根洗净放入培养皿再进行烘干,选择合适的器皿进行盛放样品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样品粒径、超声和微波时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基本试验技能;样品的保留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调整色谱条件来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对比文件1和证据1时,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当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微波处理功率相同(均为500w)时,本申请过60目筛,对比文件1过40目筛,微波时间1min,由于本申请原材料的厚度(粒径)比对比文件1的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缩短对比文件1的微波时间,而不是增加为2min,微波提取时间选择是需要综合提取工艺后才能确定的,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红景天甙的提取效果与样品的粒径、超声提取的时间以及微波提取的时间等密切相关,由于上述影响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同时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文献(证据1和2)的启示,对于超声提取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有限的试验所得到。(2)对比文件1红景天甙在15.1分钟出峰,色谱响应明显低于本申请。本申请红景天甙色谱响应高,杂质能够有效分离,且从色谱图中可以明显发现杂质量变少,可以确定本申请方法提取效率增加,提取效果更好,红景天甙含量更高且样品纯度更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山红景天中红景天甙的提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第129-130页,图1-2):用于本方法研究的材料为高山红景天根(二年苗龄),采集于长白山红景天种植基地。高山红景天甙提取方法:取实验室培养的红景天根5g,洗净,利用鼓风干燥箱80℃烘干,样品研磨粉碎;过40目筛;称取1.0g干粉置于50ml离心管中;加入40ml重蒸水,漩涡震荡3min,将样品置于微波炉中,功率500w,微波1min;超声波清洗仪设置60℃,超声提取40min;利用重蒸水将样品定容至50ml;用0.22μm滤膜抽滤,制得红景天甙提取液;取50μl上样,HPLC 检测。从图2中可以看出,样品得到有效分离,其色谱图在15.1分钟出峰。精密度:利用分析天平精密称取3份高山红景天根粉,每份5g,按本研究的提取方法制备分析样品,并在选定的相同的色谱条件下测定分析红景天甙的含量(相当于根据峰值确定提取液中红景天甙含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样品为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清洗干净后放入培养皿;筛为60目筛;微波时间2min;超声提取时间5min;0.45μm滤膜抽滤3次,取样100μl进行分析;红景天甙出峰时间为13.5-14min。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提取高山红景天中的高山红景天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高山红景天多生长在东北长白山地区1800~2300m的高山冻原带和岳桦林带(参见第129页第1段),因此取在长白山海拔高度为1700-2500 m 处采集高山红景天的野生苗进行提取和测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高山红景天根洗净放入培养皿再进行烘干,选择合适的器皿进行盛放样品;高山红景天根的提取液选取合适孔径的滤膜进行抽滤以及抽滤次数,进行分析的取样量,这些都是色谱分析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必备的基本专业技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30页“高山红景天甙提取方法”)公开样品研磨粉碎;过40目筛;称取1.0g干粉置于50ml离心管中;加入40ml重蒸水,漩涡震荡3min,将样品置于微波炉中,功率500w,微波1min;超声波清洗仪设置60℃,超声提取40min。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是将样品研磨粉碎过筛,首先利用微波处理样品,微波后进行超声提取,最终得到了红景天甙提取液。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比文件1采用的提取方法中,红景天甙的提取效果与样品的粒径、超声提取的时间以及微波提取的时间等密切相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增强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各种常规参数调整,在考虑样品粒径、超声时间和微波时间对样品提取的综合影响下,选取合适的样品粒径、超声和微波时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基本试验技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参见第130页)公开高山红景天甙的保留时间为15.1分钟,样品保留时间由具体色谱条件等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调整色谱条件来得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130页“色谱条件”,表1):HPLC色谱条件为,色谱柱: Hypersil-C18 ( 5 μm,150 mm × 4.6mm) ,流速:1 ml /min,进样量:10 μl,柱温 25℃;检测波长280 nm,流动相:A 为乙腈,B 为水,变梯度洗脱为等度洗脱,具体条件见表1。对比文件1的流动相为乙腈和水,甲醇和乙腈是液相色谱领域最常用的两种流动相,反相液相色谱流动相使用甲醇代替乙腈属于常规手段的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证据1中仅采用了微波法来提取红景天苷,而对比文件1首先利用微波处理样品,微波后进行超声提取,最终得到了红景天甙提取液。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微波结合超声提取红景天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已知微波法和超声法是常规的提取方法,红景天甙的提取效果与样品的粒径、超声提取的时间以及微波提取的时间等密切相关。增强高山红景天甙的提取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各种常规参数调整,在考虑样品粒径、超声时间和微波时间对样品提取的综合影响下,选取合适的样品粒径、超声时间(由1min增加到2min)和微波时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基本试验技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首先,对比文件1中提取回收率约为100%(参见回收率测定表),基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也无法表明对比文件1红景天甙的色谱响应明显低于本申请;其次,对比文件1(参见第130页,图2)公开,从图2可以看出样品中红景天甙得到有效分离,在15.1min出现明显的待测样品峰,分离图谱中除了待测物的色谱峰之外,出现了3组杂质峰。但是从本申请的采用超声和微波破碎提取法提取的红景天甙HPLC色谱图中可以看出,样品在13.5-14分钟出现红景天甙峰,也同样出现了3组杂质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3)。由此可知,本申请的提取分离效果与对比文件1基本相当,本申请提取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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