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92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635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2927.7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金树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谭晓倩
参审员:焦磊
国际分类号:C04B24/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2927.7,名称为“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和金树青,申请日为2016年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849980A,公开日为2013年1月2日)和对比文件2(CN104591851A,公开日为2015年5月6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摘要,和2016年7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成:聚羧酸类高效减水剂95-99,糖钙类缓凝外加剂1-5,引气剂0-0.1,消泡剂0-0.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羧酸类高效减水剂的固含量为35-4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其特征在于其使用方法是:当泵送混凝土在达不到入泵坍落度的情况下,按泵送混凝土中胶凝料重量的0.07-0.148%掺入上述的速效恢复剂,经搅拌均匀后投入使用。”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聚羧酸系泵送剂,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混凝土坍落度恢复剂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混凝土外加剂应用基础”,蒋亚清,化学工业出版社等,第154页,2004年6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成:聚羧酸类高效减水剂95-99,糖钙类缓凝外加剂1-5,引气剂0-0.1,消泡剂0-0.1。
其使用方法是:当泵送混凝土在达不到入泵坍落度的情况下,按泵送混凝土中胶凝料重量的0.07-0.148%掺入上述的速效恢复剂,经搅拌均匀后投入使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羧酸类高效减水剂的固含量为35-40%。”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恢复剂与对比文件1中泵送剂原料配比不同、掺量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公知常识证据公开的后掺法主要是针对第一代萘系高效减水剂而言,萘系减水剂和聚羧酸减水剂组成和性能不同,不能盲目照搬。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前掺法的泵送剂和后掺法的恢复剂,二者原理上一致,可以相互借鉴。前掺和后掺加入外加剂,水的用量不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缓凝需要也能够合理选择缓凝剂的加入量。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2段及于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羧酸系泵送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聚羧酸系减水剂250-325份,缓凝剂30-50份,引气剂0.1-1份,水675-750份。所述聚羧酸系减水剂的固含量为40%。所述缓凝剂为葡萄糖酸钠、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或白糖中的至少一种。应用本发明所得聚羧酸系泵送剂的混凝土和易性优良,1小时塌落度经时损失小于15mm;对比基准混凝土,添加本发明泵送剂的混凝土,在各个凝期的强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硬化后的混凝土在外观、裂缝控制、抗渗、耐久性能等方面表现优异(参见说明书第6-13段、第54段)。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一种泵送剂,对比文件1还含有水,并且原料的配比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所述泵送剂的组成和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上述泵送剂可以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原料的配比,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加入本领域的常规溶剂水。而外加剂分前掺和后掺法,前掺法可以提前预防混凝土的坍落度损失,而后掺法能够恢复坍落度的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将聚羧酸减水剂也进行后掺。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恢复剂的使用方法,虽然用量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恢复剂的适宜用量。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泵送混凝土达不到入泵坍落度要求的情况下,既能使其快速恢复达到入泵坍落度的要求,又能保证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降低的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当泵送混凝土在达不到入泵坍落度的情况下,按泵送混凝土中胶凝料重量掺入适量上述的速效恢复剂,经搅拌均匀后投入使用(参见说明书第11-16段)。而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具有掺量低、适应性强、减水率高、保塌性好、对混凝土强度贡献大的聚羧酸系泵送剂及其应用。本领域公知泵送剂为改善混凝土拌合物泵送性能的外加剂,具有高流化、粘聚、润滑、缓凝的功效,适合制作高强型或者流态型的混凝土,可视为泵送混凝土的组成,以避免混凝土拌合物在泵送过程中阻塞、离析、粘塑性差,泵送剂通常在配制混凝土时掺入,而不会采用后掺法或分步混合的方式。可见,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和泵送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加入时机不同,正是由于上述的不同,从而导致其原料配比的差异。即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和泵送剂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
虽然公知常识证据(“混凝土外加剂应用基础”,蒋亚清,化学工业出版社等,第154页,2004年6月)中提及外加剂分同掺和后掺法,后掺法即在混凝土拌好后将外加剂一次或者分几次加入到混凝土中,分批添加法,即经分批掺入外加剂,补偿和恢复坍落度值。但首先如上分析,本领域中泵送剂通常在搅拌混凝土时即加入。其次,在混凝土配制过程中,包括泵送剂在内的一些外加剂作为混凝土的必需组分,通过科学计算以获得适合的添加量,一次或分批掺入。而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并非混凝土配制的必需组分,只有在泵送混凝土达不到入泵坍落度要求的情况下如在运输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或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泵送设备、输送管道等发生故障,工程运用现场突然停电,下大暴雨或刮大风超过6级等气候变化情况,因泵送混凝土停放时间超过2.5小时以上,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损失较大,造成坍落度达不到入泵要求,严重影响泵送混凝土的泵送时,为挽救行将报废的泵送混凝土才需加入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以能快速恢复达到入泵坍落度的要求,又能保证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降。再者,本申请所述用于防止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速效恢复剂的聚羧酸系高效减水剂组成和性能均不同于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所提及的萘系减水剂,减水性能优异,掺量少,水胶比小,配制混凝土中通常会采用同掺方式以避免混凝土拌合物搅拌不均、流动性差。
此外,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混凝土坍落度恢复剂及其制备方法,其是将30-65wt%的减水组分,20-50wt%的保水组分,10-30wt%的增稠组分,1-2wt%的引气组分按比例混合,搅拌得到。当混凝土60min坍落度小于100mm时,加入0.5%的该坍落度恢复剂,可使坍落度增加至200mm以上,并保持1h坍落度不损失,不离析,不泌水,可广泛应用于现代混凝土,解决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问题,可大幅度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品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29段)。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混凝土坍落度恢复剂,但其原料种类及含量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也没有给出对其原料种类及配比进行调整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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