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90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871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04215.6
申请日:2013-01-0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慧
合议组组长:俞燕浓
参审员:丁玲
国际分类号:H04N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则该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04215.6,名称为“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3个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7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8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9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0公开或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并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9-1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6:CN102783141A,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对比文件7:CN102783140A,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对比文件8:CN1420691A,公开日期为2003年05月28日,对比文件9:CN102595164A,公开日期为2012年07月18日,对比文件10:CN101719965A,公开日期为2010年06月0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于申请日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29]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对端终端建立通话连接;
检测本地终端的当前状态,所述当前状态包括:当前网络状态和当前剩余电量的一种或多种;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当前通话模式,所述通话模式包括视频通话模式和语音通话模式,所述视频通话模式包括至少一种视频通话模式;所述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通话模式包括:
确定本地终端显示屏中显示对端终端视频图像的区域,以使所述本地终端显示屏显示位于所述区域的所述对端终端视频图像,进入第一视频通话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通话模式包括:
将接收到的所述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分割为人物图像和原始背景图像;
将预先设置背景图像替换所述原始背景图像,以使所述本地终端显示屏中显示所述预先设置背景图像以及所述人物图像,进入第二视频通话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通话模式包括:
获得所述对端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的运动目标与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中所述运动目标的偏移量;
根据所述偏移量对所述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进行更新,以使所述本地终端的显示屏显示所述对端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进入第三视频通话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通话模式包括:
确定本地终端待采集的视频图像所属的区域,以使所述本地终端采集所述区域的视频图像,并将采集的图像发送往对端终端,进入第四视频通话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通话模式包括:
将采集的本地终端的视频图像分割为人物图像和原始背景图像;
将预先设置背景图像替换所述原始背景图像,并将所述预设背景图像以及所述人物图像传输往所述对端终端,进入第五视频通话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通话模式包括:
获得所述本地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的运动目标与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本地终端的视频图像中所述运动目标的偏移量;
将所述偏移量传输往所述对端终端,以便所述对端终端根据所述偏移量对所述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本地终端的视频图像进行更新,以使所述对端终端显示本地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进入第六视频通话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所述语音通话模式以及所述视频通话模式中各种视频通话模式的切换优先等级。
9. 一种通话模式切换装置,应用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连接模块,用于与对端终端建立通话连接;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本地终端的当前状态,所述当前状态包括:当前网络状态和/或当前剩余电量;
确定通话模式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确定当前通话模式,所述通话模式包括视频通话模式和语音通话模式,所述视频通话模式包括至少一种视频通话模式;所述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通话模式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确定本地终端显示屏中显示对端终端视频图像的区域,以使所述本地终端显示屏显示位于所述区域的所述对端终端视频图像,进入第一视频通话模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通话模式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将接收到的所述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分割为人物图像和原始背景图像,将预先设置背景图像替换所述原始背景图像,以使所述本地终端显示屏中显示所述预先设置背景图像以及所述人物图像,进入第二视频通话模式。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通话模式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获得所述对端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的运动目标与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中所述运动目标的偏移量,根据所述偏移量对所述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进行更新,以使所述本地终端的显示屏显示所述对端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进入第三视频通话模式。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通话模式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确定本地终端待采集的视频图像所属的区域,以使所述本地终端采集所述区域的视频图像,并将采集的图像发送往对端终端,进入第四视频通话模式。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通话模式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将采集的本地终端的视频图像分割为人物图像和原始背景图像,将预先设置背景图像替换所述原始背景图像,并将所述预设背景图像以及所述人物图像传输往所述对端终端,进入第五视频通话模式。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通话模式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获得所述本地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的运动目标与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本地终端的视频图像中所述运动目标的偏移量,将所述偏移量传输往所述对端终端,以便所述对端终端根据所述偏移量对所述距离当前时间最近的所述本地终端的视频图像进行更新,以使所述对端终端显示本地终端的当前视频图像,进入第六视频通话模式。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优先级模块,用于设置所述语音通话模式以及所述视频通话模式中各种视频通话模式的切换优先等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特征“检测本地终端的当前状态,所述当前状态包括:当前网络状态和当前剩余电量的一种或多种(或,当前网络状态和/或当前剩余电量)”修改为“检测本地终端的当前状态,所述当前状态包括:当前剩余电量”,并加入特征“其中当所述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模式时,所述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所述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所述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复审请求人认为:“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其中当所述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模式时,所述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所述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所述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6采用诸如降低编码分辨率的方式,都会使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受到影响;且对比文件10完全不涉及语音,因此从对比文件10中不能得到将视频切换为语音的需求,即对比文件6、10之间不具有结合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对端终端建立通话连接;
检测本地终端的当前状态,所述当前状态包括:当前剩余电量;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当前通话模式,所述通话模式包括视频通话模式和语音通话模式,所述视频通话模式包括至少一种视频通话模式;所述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其中当所述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模式时,所述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所述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所述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
“9. 一种通话模式切换装置,应用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连接模块,用于与对端终端建立通话连接;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本地终端的当前状态,所述当前状态包括:当前剩余电量;
确定通话模式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确定当前通话模式,所述通话模式包括视频通话模式和语音通话模式,所述视频通话模式包括至少一种视频通话模式;所述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其中当所述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模式时,所述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所述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所述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若复审请求人将上述特征删除,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对应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9中的方案之一,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于申请日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未引用对比文件,并指出: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评述权利要求13-15引用权利要求9时的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超范围的权利要求5-7及其对应的权利要求13-15删除,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删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权利要求5-7、13-15删除,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已经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4、8-12、16,以及原说明书第[0055]-[0086]、[0110]-[0122]、[0126]段中,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6:CN102783141A,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7:CN102783140A,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8:CN1420691A,公开日期为2003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9:CN102595164A,公开日期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10:CN101719965A,公开日期为2010年06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9]段,图1、3、6-15):视频呼叫系统是一种使用多个设备允许主叫方和被叫方进行会话的系统,其中多个设备能够处理并且传输/接收视频数据和语音数据,有时候根据性能和其他因素可能受到仅音频数据或仅视频数据的交换的限制(相当于通话模式包括视频通话模式和音频通话模式)。显示装置10(相当于应用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能从有线/无线网络连接的外部设备接收视频和语音数据,外部设备可以是其他显示装置、移动电话、智能电话、PDA等,显示装置10可以包括通信单元100、用于与对方显示装置或外部设备相连接并传输/接收视频通信数据;控制器110、视频呼叫处理器120以及显示单元143、摄像机141等,显示装置10能够根据对方视频数据设备的视频呼叫检测用于传输/接收数据的可用网络带宽,并根据检测到的带宽调整摄像机141获取的视频数据的分辨率,以调整后的分辨率获得视频数据并传输给对方。显示装置10可通过网络经由视频通信服务提供商与另一用户通过网络进行视频呼叫。用户可以选择“视频呼叫”图标310以开始与外部设备进行视频呼叫(相当于与对端终端建立通话连接)。显示装置142的显示单元能在屏幕300上显示视频呼叫中的视频,例如用户的呼叫视频330和对方的呼叫视频340,上述呼叫视频分别可以是用户的图像和对方的图像。呼叫开始时或呼叫期间,显示装置10的视频呼叫处理器120能够估计可用网络带宽,或者显示装置10的网络监控单元121能周期性测量网络可用带宽,随后视频呼叫处理器120根据检测到的可用带宽调整摄像机141的分辨率,或者分辨率调整单元122参考存储在存储器130中的查找表、查找与测量的可用带宽对应的视频分辨率以确定摄像机141的分辨率,从而能自动调整摄像机的分辨率以适应当前可用带宽(相当于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当前通话模式,所述视频通话模式包括至少一种视频通话模式)。此外,显示装置10能够根据检测到的可用带宽调整要传输到对方的视频通信设备的呼叫视频的颜色、大小,并在当前可用带宽能够支持的分辨率高于对方视频通信设备支持的分辨率时,将摄像机141的分辨率调整为对方视频通信设备可支持的分辨率,或在可用带宽低于预定基准值时仅进行语音呼叫。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6公开内容之间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检测的本地终端当前状态是剩余电量,而对比文件6中检测的是网络可用带宽;权利要求1中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视频通话中如何根据本地终端状态改变自身通话模式而不影响对端终端的图像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节电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99]段,图1、3):用户通过手机进行视频通话,在整个视频通话过程中实时检测手机电源剩余电量(相当于一种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与对端终端建立通话连接,检测本地终端当前状态,当前状态包括当前剩余电量),若剩余电量达到第一电量阈值并选择进入第一节电模式,则将图像分辨率降低后再进行编码,判断剩余电量是否达到第二电量阈值,若是并选择进入第二节电模式,则降低编码复杂度,从而用户可以根据视频通话实际场景,自由选择是否进入第一、第二节电模式(相当于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当前通话模式,所述视频通话模式包括至少一种视频通话模式)。其中降低编码复杂度的方法包括降低滤波复杂度、增大编码间隔、降低运动预测复杂度、降低帧内预测复杂度,应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来实现,也可将这四种方法排序、按照优先级来自动选择。
因此,对比文件10公开了通话连接期间检测本地终端剩余电量、并根据剩余电量调整视频通话模式的技术方案,但对比文件10中的方案通过减少本地终端视频图像的分辨率或编码复杂度,从而降低了发送给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的信息量、降低了发往对端终端的视频图像的图像质量,因此对比文件10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用于移动设备的数字会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0035]-[0036]段):对于使用支持视频的移动设备的会议参加者,在小屏幕上呈现全尺寸图像并不是有用的。调整全尺寸的图像以便适合或对应于支持视频的移动设备的显示设备。调整全尺寸图像可包括调整全尺寸图像的大小(例如收缩)、分辨率、和/或聚焦在全尺寸图像上的一个或多个部分。聚焦可以包括裁剪或剪取全尺寸图像,可涉及移除全尺寸图像的背景。服务器150可生成符合会议设备规范的调整的会议信号,调整后的会议信号可包括调整后的会议图像116。服务器150可调整显示焦点,调整显示焦点可包括例如在会议参加者的面部聚焦或在其周围裁剪。因此,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视频会议系统中,服务器将视频会议图像进行诸如调整显示焦点在图像上的一部分、移除相应背景等操作后的视频图像发送给视频会议用户,从而使得调整后的图像适应用户小尺寸显示屏幕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7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基于对象的比特率控制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行至9页第24行):在视频传输系统中,通常根据网络状态对比特率进行控制,基于对象的比特率控制系统包括对象分离器200,其从输入图像中分离处对象,对象分为用户区域、背景区域和边界区域;重要性值施加器201向包含在分离对象区域中的宏块施加重要性值,例如用户区域宏块具有比背景区域宏块更高的重要性;目标比特分配器204基于来自输出缓冲器203的状态信息检测当前网络状态以分配目标比特;重要性判定器205根据目标比特分配器204分配的目标比特确定网络当前比特率,并在低比特率时将具有高重要性的宏块传输到量化器202,将具有低重要性的宏块设定为非编码块,从而减少要传输的数据量;量化器202对高重要性宏块进行编码、由输出缓冲器203输出编码后的宏块对应的比特流。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在网络当前状态不好时,对诸如包括人体、面部、眼睛、鼻子、嘴或其组合的用户区域赋以较高重要性,从而保证本地终端在视频通话时能够利用有限带宽将用户区域而非背景区域图像优先传输给对端终端的技术方案,但对比文件8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视频图像的发送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0046]-[0058]段,图2):目前视频发送过程中使用H.263通信协议,这种协议使用了差量发送、运动预测估计等手段对视频进行处理,可以最大程度节省带宽。具体地,通过I帧和P帧交替的方式发送图像,每帧图像最终都可以在图像接收方生成一幅两幅完整的图像。I帧通常发送完整的图像,并作为P帧的基准帧使用,P帧用于发送与上一帧的差量,接收端接收该P帧发送的差量值,根据上一帧生成完整图像,得到当前帧的完整图像。通常每间隔多个P帧发送一个I帧。接收端接收发送的I帧图像中的第一视频图像、以及第二视频图像中与第一视频图像有差异的宏块,根据第一视频图像以及宏块生成第二视频图像。因此对比文件9公开了接收端接收发送方发送的I帧和P帧视频图像,并以I帧为基准帧结合P帧差量在接收端生成完整视频图像的方法。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9中接收端生成的图像质量取决于发送端发送的I帧和P帧图像的质量,即对比文件9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可知,对比文件6-10虽然公开了检测本地终端当前网络状态或剩余电量、并根据检测结果调整通话模式为音频通话模式或不同的视频通话模式的技术方案,但上述方案均涉及本地终端如何对发送给对端终端的视频进行调整,而不涉及本地终端对本地终端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来的图像进行调整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6-10中公开的本地终端对发送给对端终端的图像进行调整的技术方案中获得技术启示:本地终端也需要对本地终端接收的图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根据对比文件6-10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6-10的技术方案中,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必然会受到影响,而非权利要求1中强调的“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目前也没有现有技术证明: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图像按照自身状态进行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6-10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6-10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包含上述区别“终端当前的通话模式不会影响对端终端的通话模式,且其中当前通话模式为视频通话时,本地终端对接收到的对端终端发送的图像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对端终端显示的图像不受影响”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在视频通话中,根据本地终端的状态及时改变自身通话模式、同时不影响对端终端视频通话过程中的图像显示的有益效果,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0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6是和权利要求1的通话模式切换方法对应的通话模式切换装置,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0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2-5、7-10分别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7-10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1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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