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85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640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9093.6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谢庭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朱旭辉
参审员:高丽敏
国际分类号:A01B7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9093.6,名称为“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谢庭生,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9月0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红壤坡耕地沿坡面从下至上建等高草带;
(2)对草带内土地开沟分厢,沟内筑埂,沟床和埂上种草;
(3)厢上,作物带状种植,轮种换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红壤坡耕地为花岗岩红壤岗地陡坡坡耕地,岗地相对高差30-50m,下坡坡度8.2°-14.5°,中上坡坡度15.3°-25.2°。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草带为百喜草带,百喜草带带幅宽25-35cm;上坡段带带间距1.8-2.2m,中下坡段带带间距2.8-3.2m。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百喜草播种前先用冷水浸种,边浸边搓,使其吸水,然后用35-45℃温水浸10-14h,沥干,拌钛肥兑水液和溶磷菌液。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钛肥兑水液是指1ml钛肥液兑水18-22kg,所述溶磷菌液是指1g溶磷菌粉剂加水180-220g。
6. 如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上坡段厢面宽0.8-0.9m,中下坡段厢面宽1.3-1.4m,沟深25-35cm;沟内间9-11m筑一条土埂,埂高26-30cm。
7. 如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沟床种葡茎翦股颖;埂上撒播百喜草。
8. 如权利要求1-7之一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作物带状种植的规范如下:
(a)茬口安排:一垄种玉米-油菜;另一垄种红薯-混播绿肥;
(b)种植密度:玉米,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35-0.45m,每公顷栽6.66×104-7.57×104株;油菜,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15-0.25m,每公顷栽13.32×104-15.15×104株;红薯,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35-0.45m,每公顷栽6.66×104-7.57×104株。”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838947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5493795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保持生态果园施工方法,该方法可起到保水、保土、保肥以及培肥、增产、增收等多重工效,因此该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保土增产的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为一窄二宽复合种植方式,对比文件1在等高线的坡面上种植植被而本申请设置了等高草带;开沟分厢;沟床和埂上种草;厢上作物带状种植,轮种换茬。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套种糯玉米复播白菜的方法,给出了尽量多种植物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主题不同;(2)土壤整理方式及种植的方式不同,本申请的厢的高度即是原有土层高度,厢与厢之间不另外预留坡面;(3)本申请的一窄二宽复合种植方式与对比文件2所述的间套种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厢的高度是原有土层高度,厢与厢之间不另外预留坡面”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对此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的主题为红壤丘陵区果园地,本申请主题为红壤坡耕地,从地形地貌来说,丘陵区耕地属于坡耕地;第三,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反坡平台”相当于本申请的厢;本申请未对“一窄二宽”进行具体限定,实质上,这种种植方式仍然是套种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物种的特性以及当地的气候容易想到本申请的一窄二宽复合种植的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红壤坡耕地为花岗岩红壤岗地陡坡坡耕地,岗地相对高差30-50m,下坡坡度8.2°-14.5°,中上坡坡度15.3°-25.2°;沟床和埂上种草;(2)本申请为一窄二宽复合种植方式;厢上作物带状种植,轮种换茬。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在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题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施工方法,对象是果园,目的是水土保持;而本申请的对象是农作物耕地,手段是一窄二宽复合种植,目的是保土增产;果园不是耕地;(2)对比文件1中的反坡台地1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厢,本申请的厢面方向与坡面方向一致,仍是坡地,不是台地;对比文件1中的竹节沟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沟,对比文件1中竹节沟的走向与本申请沟的走向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竹节沟的作用,而本申请中的“沟”,按其功能,可以称为“厢沟”,因此,两者不相同;(3)本申请主题中的“一窄二宽复合种植”方法,就是建草带、沟床种草、沟埂种草、带状间作、轮作换茬的简称。本申请的一窄二宽复合种植方式是套种的发展,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间(套)作的主要区别是:相同作物均是两行以上呈带的,而不是单行的,是间作、套种的发展,即带状种植是整块地的狭长带上种植不同作物的水保措施,各个狭长带形似植物被过滤带,因此,本申请的作物带状种植和轮种换茬与对比文件2所述的间套种明显不同。(4)本申请在沟内筑埂,埂上种草,能防止泥土流失;本申请根据坡耕地坡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厢面宽度,不仅有利于水土保持,还有利于充分利用边际效应,提高产量,保土增产;由本申请的茬口安排可以看出,相邻两带作物一高(玉米、油菜)一矮(红薯、混播绿肥),能充分利用边际效应。每条草带内的两带作物每年轮作换茬,不是将玉米-油菜或红薯-绿肥人为固定在某1带内,这有利土壤肥力的平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红壤坡耕地沿坡面从下至上建等高草带;所述红壤坡耕地为花岗岩红壤岗地陡坡坡耕地,岗地相对高差30-50m,下坡坡度8.2°-14.5°,中上坡坡度15.3°-25.2°;
(2)对草带内土地开沟分厢,沟内筑埂,沟床和埂上种草;上坡段厢面宽0.8-0.9m,中下坡段厢面宽1.3-1.4m,沟深25-35cm;沟内间9-11m筑一条土埂,埂高26-30cm;
(3)厢上,作物带状种植,轮种换茬;
所述作物带状种植的规范如下:(a)茬口安排:一垄种玉米一油菜;另一垄种红薯一混播绿肥;
(b)种植密度:玉米,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35-0.45m,每公顷栽6.66×104-7.57×104株;油菜,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15-0.25m,每公顷栽13.32×104-15.15×104株;红薯,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35-0.45m,每公顷栽6.66×104-7.57×104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草带为百喜草带,百喜草带带幅宽25-35cm;上坡段带带间距1.8-2.2m,中下坡段带带间距2.8-3.2m。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百喜草播种前先用冷水浸种,边浸边搓,使其吸水,然后用35-45℃温水浸10-14h,沥干,拌钛肥兑水液和溶磷菌液。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钛肥兑水液是指1ml钛肥液兑水18-22kg,所述溶磷菌液是指1g溶磷菌粉剂加水180-220g。
5. 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沟床种葡茎翦股颖;埂上撒播百喜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红壤坡耕地一窄二宽复合种植保土增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保持生态果园施工方法,该方法可起到保水、保土、保肥以及培肥、增产、增收等多重功效,因此该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保土增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10]-[0019]段,附图1-2):在红壤丘陵区(丘陵是坡地的一种)果园(果园种植的土地也属于耕地,是耕地的下位概念)沿坡面从下至上在等高线的坡面上修筑反坡台地1,两反坡台地1之间保留原有植被坡面4,结合附图2可知,植被坡面4相当于本申请的沿坡面建的等高草带,其中反坡台地1(相当于本申请的厢)为台面内斜,反坡台地1下开设坎下竹节沟2,竹节沟2形状如同竹节,其中设置了横土档7(相当于本申请的梗);每个反坡台地1的外缘修建土埂3,在土埂3与土坎5上种植适生草本。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红壤坡耕地为花岗岩红壤岗地陡坡坡耕地,岗地相对高差30-50m,下坡坡度8.2°-14.5°,中上坡坡度15.3°-25.2°;沟床和埂上种草;上坡段厢面宽0.8-0.9m,中下坡段厢面宽1.3-1.4m,沟深25-35cm;沟内间9-11m筑一条土埂,埂高26-30cm;(2)本申请为一窄二宽复合种植方式;厢上作物带状种植,轮种换茬;(3)作物带状种植的规范:(a)茬口安排:一垄种玉米-油菜;另一垄种红薯-混播绿肥;(b)种植密度:玉米,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35-0.45m,每公顷栽6.66×104-7.57×104株;油菜,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15-0.25m,每公顷栽13.32×104-15.15×104株;红薯,上坡2-4行,行距0.30-0.35m,中下坡3-5行,行距0.35-0.40m,株距0.35-0.45m,每公顷栽6.66×104-7.57×104株。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固土能力、如何充分利用边际效应、如何保持土壤肥力平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花岗岩红壤岗地也是红壤坡地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适用于红壤丘陵地的土壤整理方式的基础上,具体选择在红壤坡耕地为花岗岩红壤岗地陡坡坡耕地,特别是在岗地相对高差30-50m、下坡坡度8.2°-14.5°、中上坡坡度15.3°-25.2°的坡地上实施上述方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当地坡耕地的具体情况很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众所周知,增加坡面的植被覆盖率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在沟床和埂上种草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上述厢面宽的设置、沟和梗的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栽培植物种类等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套种糯玉米复播白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1]-[0009]段):通过合理的间套种马铃薯和糯玉米复播白菜,改变了本地由生产一季作物变为三季作物的模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种植了尽量多的植物,起到提高经济效益、利于土壤肥力平衡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这种轮作模式以及合理密植均属于农业种植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作物栽培学”,唐湘如,第151、152页,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 08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根据具体的栽培植物种类等实际需要对具体植物品种的种植密度作出上述常规技术选择(例如确定上述具体的株距、行距等);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草带设定为百喜草带、其带幅宽度范围、不同坡段的带间距的具体范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当地气候、适宜栽植的植草品种等具体情况通过有限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草种的处理方式,先冷水浸种,边浸边搓,后温水浸种,拌钛肥兑水液和溶磷菌液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新疆的小麦”, 吴锦文等,第196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05月;“蔬菜栽培技术手段”,郁樊敏等,第32、33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1月;“肥料高效施用技术手段”,张杨珠,第213、214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08月;“磷细菌肥”,山东农学院农家药厂,第5、6、45、46页,农业出版社出版,1979年04月),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杀菌、肥料等因素容易根据上述相关公知常识想到在百喜草播种前先用冷水浸种,边浸边搓,使其吸水,然后用35-45℃温水浸10-14h,沥干,拌钛肥兑水液和溶磷菌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钛肥兑水液是指1ml钛肥液兑水18-22kg,溶磷菌液是指1g溶磷菌粉剂加水180-220g;上述说明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肥料配比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步骤(2)中,沟床种葡茎翦股颖,埂上撒播百喜草;”对于沟床和梗的植被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当地气候、适宜栽植的植草品种等具体情况可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如案由部分所概况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主题针对的土质均是红壤土,丘陵地形实质上是起伏的坡地,且对比文件1的土壤整理方式可以同时起到保水、保土以及保肥等功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可适用于不同坡度的红壤坡地(也包括花岗岩红壤耕地)以达到保土增产的效果。耕地是用来耕种农作物的,包括经济作物,果树也属于农作物,因此,果园种植的土地也属于耕地范围,果园是耕地的下位概念。
2、本申请的厢通过开沟而形成,实质上是通过开出的沟作为界限,将地块划分为多个小块;而对比文件1中反坡台地同样为种植作物的一个一个的小区,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反坡台地相当于本申请的厢。对比文件1中的竹节沟也是沟,虽未明确记载沟的作用,但具有沟的一般属性,既能实现保水效果,还划分了反坡台地之间的界限,客观上也能够起到本申请中沟的作用。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的厢面方向与坡面方向一致,仍是坡地,不是台地”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不能被接受;本申请也没有限定厢沟的走向,因此,不能认定本申请的厢沟走向与对比文件1中的竹节沟的走向完全不同。
3、本申请说明书第[0023]段公开了“本实施例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花岗岩红壤岗地陡坡坡耕地作为试验红壤坡耕地复合种植(简称一窄二宽)方法的对象”,由此可知,“一窄二宽”是复审请求人就描述方便,为其复合种植方法而自定义的一种表述方式,该表述方式并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相应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具体内容已经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均已给出了相应的评述意见。本申请的这种种植方式实质就是多种不同作物的套种方式,仍然是套种的一种方式,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种植方式没有实质性区别。至于同种植物的种植行数至少2行以形成带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植物种类的特性、土地的尺寸以及当地的气候等因素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此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马铃薯栽培采用的种植方式为单垄双行(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段),给出了双行种植同种植物的启示。
4、“沟内筑埂”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段、附图1-2),而在埂上种草能防止泥土流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而厢面宽的设置、沟和梗的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栽培植物种类等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效果也是容易预见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马铃薯套种糯玉米复播白菜的方式也可以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边际效应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自然现象,对比文件2中的种植方式也充分利用了边际效应;而轮种换茬是本领域的常规种植手段,其所能达到的效果“有利于土壤肥力的平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悉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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