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14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2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1449.4
申请日:2016-10-16
复审请求人:上海车功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韩薇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B24B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1449.4,名称为“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上海车功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车功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修造整形:先将轮毂的刮伤部位或焊补处的凸起部分用铝锉刀或打磨头修整出应有的造型,各曲面应该用曲面尺检验,误差小于0.5MM;
S2、粗磨:依次选用80~400号干磨砂纸初步打磨整修表面,弯弧或异形部位需采用软垫承托砂纸仔细打磨,要求比基面略微高出少许作为精磨余量;
S3、填密:检查打磨后的表面有否气孔、凹陷,并用原子灰或铝腻子填补气孔以及凹陷;
S4、精磨:对曲面检查合格的整修表面,应以跳号方式选用400~800号水砂纸进行修饰打磨;
S5、抛光:在精磨基础上进一步选用1200~2000号水磨砂纸按粗到细顺序逐层打磨;直至看不到任何划痕和上一层砂纸的打磨痕迹;最后用抛光剂和抛光轮进行抛光作业直至呈现镜面效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打磨前必须先检查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的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否则要先进行焊补处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工间需具有强制排风装置保证空气流通和良好的照明环境;工作人员应配备长袖工作服、胶皮手套及口罩。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需要镜面抛光的部位不填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精磨过程中要清除磨灰检查有否细孔,有细孔的话要先填补后再打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对于镜面抛光的轮毂,在精磨后应该先完成底漆和色漆工序然后进行抛光。”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915579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5196573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是用于铝合金轮毂修复,步骤S1中采用铝锉刀或打磨头修整,各曲面应该用曲面尺检验,误差小于0.5mm;步骤S2中依次选用80~400号干磨砂纸初步打磨,弯弧或异形部位需采用软垫承托砂纸仔细打磨,要求比基面略微高出少许作为精磨余量;步骤S3中先检查打磨后的表面有否气孔、凹陷,并用原子灰或铝腻子填补;步骤S4中对曲面检查合格的整修表面,应以跳号方式选用400~800号水砂纸进行修饰打磨;步骤S5中在精磨基础上进一步选用1200~2000号水磨砂纸按粗到细顺序逐层打磨;直至看不到任何划痕和上一层砂纸的打磨痕迹;最后用抛光剂和抛光轮进行抛光作业直至呈现镜面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属于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2合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修造整形:先将轮毂的刮伤部位或焊补处的凸起部分用铝锉刀或打磨头修整出应有的造型,各曲面应该用曲面尺检验,误差小于0.5MM;
S2、粗磨:依次选用80-400号干磨砂纸初步打磨整修表面,弯弧或异形部位需采用软垫承托砂纸仔细打磨,要求比基面略微高出少许作为精磨余量;
S3、填密:检查打磨后的表面有否气孔、凹陷,并用原子灰或铝腻子填补气孔以及凹陷;
S4、精磨:对曲面检查合格的整修表面,应以跳号方式选用400-800号水砂纸进行修饰打磨;
S5、抛光:在精磨基础上进一步选用1200-2000号水磨砂纸按粗到细顺序逐层打磨;直至看不到任何划痕和上一层砂纸的打磨痕迹;最后用抛光剂和抛光轮进行抛光作业直至呈现镜面效果;
其中,打磨前必须先检查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的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否则要先进行焊补处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工间需具有强制排风装置保证空气流通和良好的照明环境;工作人员应配备长袖工作服、胶皮手套及口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需要镜面抛光的部位不填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精磨过程中要清除磨灰检查有否细孔,有细孔的话要先填补后再打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其特征在于,对于镜面抛光的轮毂,在精磨后应该先完成底漆和色漆工序然后进行抛光。”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
(1)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克服现有技术中铝合金轮毂出现表面损坏,例如主体结构未损坏,只是表层及边缘因碰撞、腐蚀发生物理损毁后,按照现有机动车维修技术无法修复,如重新熔化铸造又会浪费大量金属、热能、电能和人力的问题。相应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至少包括:提出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经过粗磨,精磨等工艺,再进行抛光处理,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使其表面呈现镜面效果,修复效果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2)本申请针对的客体是铝合金轮毂,对比文件1针对的客体是汽轮发电机转子轴颈,本申请修复的是铝合金材料,对比文件1修复的是硅钢材料,铝合金与硅钢材料在性能上有很大差异,而不同性能材料必然会选择不同的修复方法,不同材料修复方法之间没有可比性,本申请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任何相关技术启示。另一方面,本申请所针对的是表面损伤,但主体强度并没有破坏的铝合金轮毂,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是转子强度可能遭到破坏的转子轴颈,换句话说,本申请所针对的是受到轻微损坏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是受到中度损坏的器件结构,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修复的机械损坏程度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任何相关技术启示。
(3)本申请S2步骤中选用的是干磨砂纸,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锉刀,本申请S3步骤中采用的是原子灰或铝腻子填补气孔及凹陷,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堆焊方式,本申请S4步骤中以跳号方式选用400-800号水砂纸进行修饰打磨,而对比文件1用120号砂布对堆焊料进行精磨,本申请S5步骤中选用1200-2000号水磨砂纸按粗到细顺序逐层打磨,而对比文件1用180号砂布对全部堆焊部位进行抛光作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同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人员仅仅调整相应的打磨和抛光工具,就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值得提出的是:一方面,打磨和抛光工具各式各样,种类繁多,在修复材料不同的基础上,选定为本申请所公开的打磨和抛光工具,并不能通过简单调整就可,另一方面,本申请的重点并不在于打磨和抛光工具的选择上,而是本申请各个步骤中打磨工具、抛光工具的配合关系,通过修复的顺序步骤和打磨工具、抛光工具之间的配合,才能产生修复效果优良的有益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2针对的客体是塑料,在粗磨步骤选用80-180号干磨砂纸,在精磨步骤选用180-320号水砂纸,在抛光步骤分别选用600-1500号干磨砂纸和1500-2000号的水磨砂纸,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砂纸的选择完全不同,即公开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即便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并不能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精磨之前会对工件进行曲面检查,但是本申请具体公开了检验误差应小于0.5mm,该数值范围是本申请的设计要点,是针对于本申请铝合金轮毂而提出的,具有适应性和针对性,并且,可以精准修复,对提高修复效果至关重要,即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本申请中打磨前先检查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的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否则要先进行焊补处理是本申请的设计要点,其中,界定刮伤深度是否超过0.6MM,是确定是否需要焊补工序的条件,对于本申请铝合金轮毂而言,0.6MM的设定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焊补作业,即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针对金属回转工件受到损伤后所采取的修复过程中的打磨抛光工艺,将对比文件1中的打磨抛光工艺用于铝合金轮毂的修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而且当其用于铝合金轮毂的修复时,根据工件的性能采用合适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且申请文件中也并未记载所采取的参数带来的有益效果或解释。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砂纸打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打磨的工件材料选取合适的砂纸型号。特征“检验误差小于0.5MM”、“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件材质和加工要求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且申请文件中也并未记载所采取的参数带来的有益效果或解释。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主要涉及砂纸型号数值、曲面检查误差允许值、启动焊补作业的沟槽深度值,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这些参数数值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对金属材料进行修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仅需要调换适当的打磨和抛光工具即可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顺序采用S1修造整形、S2粗磨、S3填密、S4精磨、S5抛光对金属工件进行打磨抛光修复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属于对金属表面的修复工艺,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修复的机械损坏程度不同”不能成立。(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各个步骤中打磨、抛光的配合关系、修复的顺序步骤是一致,本申请就打磨、抛光效果来说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2也涉及对工件表面的修复工艺,其“粗磨、精磨、抛光步骤中对砂纸型号的选择”以及“在精磨之前对工件进行曲面检查”对本申请具有借鉴意义。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具体公开了检验误差应小于0.5mm,该数值范围是本申请的设计要点,是针对于本申请铝合金轮毂而提出的,具有适应性和针对性,并且,可以精准修复,对提高修复效果至关重要”、“本申请中打磨前先检查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的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否则要先进行焊补处理是本申请的设计要点,0.6MM的设定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以说明书未记载的效果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不能被合议组接受。此外,根据对曲面的精度要求设定误差允许值、根据焊补作业的特点设定启动焊补作业的刮伤深度阈值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数值,对具体数值的设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与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9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合金轮毂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弧堆焊修复汽轮发电机转子轴颈损伤工艺,其属于金属工件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
工艺方法包括:
对拉伤、磕伤的部位进行油污清除,再用针锦锉将不易焊补的部位进行修整,堆焊之后,当焊补表面较粗糙时,用锉刀进行锉平修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S1、修造整形:先将轮毂的刮伤部位或焊补处的凸起部分用锉刀修整出应有的造型);
粗修磨:用锉刀对轴颈微弧堆焊部位进行粗磨,留出高于轴颈标准尺寸0.03毫米堆焊料(即本申请中的S2、粗磨:初步打磨整修表面,要求比基面略微高出少许作为精磨余量);
对局部未填满部位继续补充堆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S3、填密:检查打磨后的表面有否气孔、凹陷,并填补气孔以及凹陷);
精修磨:用120号砂布对高出轴颈标准尺寸0.01毫米的堆焊料进行精磨(即本申请中的S4、精磨:进行修饰打磨);
抛光:用180号砂布对全部堆焊部位进行抛光作业,达到光洁度要求(即本申请中的S5、抛光);
粗修磨之前,采用堆焊设备将自熔电极焊丝微弧溶覆焊补在工件的缺陷沟槽和凹坑内(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打磨前必须先检查刮伤深度,否则要先进行焊补处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是:
(1)本申请用于铝合金轮毂修复,对比文件1用于汽轮发电机转子轴颈修复;
(2)S1修造整形步骤中,用铝锉刀或打磨头修整造型;各曲面应该用曲面尺检验,误差小于0.5MM;
(3)S2粗磨步骤中,依次选用80-400号干磨砂纸进行打磨,弯弧或异形部位需采用软垫承托砂纸仔细打磨;
(4)S3填密步骤中,用原子灰或铝腻子进行填补;
(5)S4精磨步骤中,对曲面检查合格的整修表面,应以跳号方式选用400-800号水砂纸进行打磨;
(6)S5抛光步骤中,在精磨基础上进一步选用1200-2000号水磨砂纸按粗到细顺序逐层打磨;直至看不到任何划痕和上一层砂纸的打磨痕迹;最后用抛光剂和抛光轮进行抛光作业直至呈现镜面效果;
(7)打磨前必须先检查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的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金属工件修复中打磨抛光工艺,铝合金属于常见金属,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实质上是对铝合金金属材料进行修复,因此当需要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仅需要调换适当的打磨和抛光工具即可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粗磨前对粗糙的焊补表面用锉刀进行锉平修整,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进行修整的锉刀的类型具体选择为铝锉刀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将焊缝和修补周边的凸起部分用打磨机磨平”,该打磨机必然具有用于打磨的打磨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修造整形步骤中用打磨头修整造型。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还公开了:“以未损坏的对称部位为基准,用曲面尺量出曲面基准形状,再用这个基准形状去检验修复曲面是否吻合;曲面要求需达到:用曲面尺和塞尺测量曲面误差,每100mm弧长内应小于1mm;对于曲面检查不合格的,再进行精细整形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曲面尺检验曲面,并公开了误差允许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精度要求等确定具体的误差允许值,本申请将误差允许值设为“小于0.5MM”仅属于常规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a)粗磨:依次选用80~180号干磨砂纸初步打磨整修表面,弯弧或异形部位需采用软垫承托砂纸仔细打磨,要求尽量比基面略微高出少许作为精磨余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粗磨步骤中选用80~180号干磨砂纸进行打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打磨需求选择干磨砂纸型号,选择“80-400号干磨砂纸”仅属于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b)填密:检查打磨后的表面有否气孔、凹陷等,必要时用原子灰或专用填料”,铝腻子属于常规的填密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料种类,选择“铝腻子”作为填密填料仅属于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d)精磨:对曲面检查合格的整修表面,应以跳号方式选用180~320号水砂纸进行修饰打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精磨步骤中选用180~320号水砂纸进行打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打磨需求选择水砂纸型号,选择“400-800号水砂纸”仅属于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e)抛光:在精磨基础上进一步选用600~1500号干磨砂纸按粗到细顺序逐层打磨;每层打磨前要用除油布沾前处理剂擦拭表面以去除油污、腊质和防止打磨时产生静电;最后用1500~2000号的水磨砂纸沾少许清水打磨,直至看不到任何划痕和上一层砂纸的打磨痕迹”,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抛光步骤中选用1500~2000号水磨砂纸进行打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打磨需求选择水磨砂纸型号,选择“1200-2000号水磨砂纸”仅属于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用抛光剂和抛光轮进行抛光作业”属于常规的抛光作业方式,对于抛光作业来说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抛光作业直至呈现镜面效果”属于对抛光效果的限定,获得镜面效果属于抛光作业的常见效果,并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7),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在粗修磨之前采用堆焊设备将自熔电极焊丝微弧溶覆焊补在工件的缺陷沟槽和凹坑内,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打磨前先检查缺陷沟槽和凹坑的深度,存在一定深度时才进行焊补处理。本申请将具体深度设置为超过“0.6MM”时进行焊补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启动焊补作业的具体深度数值,将该深度设为“0.6MM”仅属于常规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针对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进行沟槽深度检查并进行焊补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为“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之外的部位属于不必进行作业处理的部位。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工作环境和工作人员着装,这些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d)精磨:过程中要清除磨灰检查有否细孔,必要时填补后再打磨”,即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同样是解决工件出现表面损坏后进行修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同样是顺序进行粗磨、精磨、抛光处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主要涉及砂纸型号数值、曲面检查误差允许值、启动焊补作业的沟槽深度值,这些数值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数数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修复铝合金轮毂,铝合金属于常见金属,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实质上是对铝合金金属材料进行修复,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汽轮发电机转子轴颈(一种金属工件,通常是硅钢材料)进行修复的工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对金属材料进行修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仅需要调换适当的打磨和抛光工具即可对铝合金轮毂进行修复。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顺序采用S1修造整形、S2粗磨、S3填密、S4精磨、S5抛光对金属工件进行打磨抛光修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晓如果对比文件1受到影响强度的“中度损坏”,那么对比文件1的打磨、抛光工艺也不能修复这种“中度损坏”,因此对比文件1采用打磨、抛光修复工艺应当被理解为针对的是转子轴颈的表面修复,而本申请采用打磨、抛光修复工艺针对的是铝合金材料的表面修复,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属于对金属表面的修复工艺。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修复的机械损坏程度不同”不能成立。
(3)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锉刀进行锉平修整,本申请将锉刀的类型具体选择为铝锉刀;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曲面尺检验曲面,并公开了误差允许数值为每100mm弧长内应小于1mm,本申请将误差设为“小于0.5MM”;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粗磨步骤中选用“80~180号干磨砂纸”,本申请在粗磨步骤中选用“80-400号干磨砂纸”;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填密步骤中用原子灰或专用填料进行填补,本申请在填密步骤中用原子灰或铝腻子进行填补;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精磨步骤中选用“180~320号水砂纸”,本申请在精磨步骤中选用“400-800号水砂纸”;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抛光步骤中选用“1500~2000号水磨砂纸”,本申请在抛光步骤中选用“1200-2000号水磨砂纸”。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修复方法的区别主要涉及砂纸型号数值、曲面检查误差允许值、启动焊补作业的沟槽深度值,这些数值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打磨抛光的实际需求可以灵活选择的,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参数数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申请顺序采用S1修造整形、S2粗磨、S3填密、S4精磨、S5抛光对铝合金轮毂进行打磨抛光修复,对比文件1同样是顺序采用S1修造整形、S2粗磨、S3填密、S4精磨、S5抛光对金属工件进行打磨抛光修复,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对金属材料进行修复。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各个步骤中打磨、抛光的配合关系、修复的顺序步骤是一致,就打磨、抛光效果来说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如上文第(2)条所述,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对比文件2虽用于汽车塑料零部件修复,但也属于对工件表面的修复工艺,其“粗磨、精磨、抛光步骤中对砂纸型号的选择”以及“在精磨之前对工件进行曲面检查”对本申请仍具有借鉴意义。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具体公开了检验误差应小于0.5mm,该数值范围是本申请的设计要点,是针对于本申请铝合金轮毂而提出的,具有适应性和针对性,并且,可以精准修复,对提高修复效果至关重要”、“本申请中打磨前先检查拉丝面或镜面抛光面的刮伤深度不得超过0.6MM,否则要先进行焊补处理是本申请的设计要点,0.6MM的设定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以说明书未记载的效果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不能被合议组接受。此外,根据对曲面的精度要求设定误差允许值、根据焊补作业的特点设定启动焊补作业的刮伤深度阈值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数值,对具体数值的设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