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电/光连接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混合电/光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68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2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81037.5
申请日:2013-12-19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瑞玲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赵士祯
国际分类号:G02B6/36,G02B6/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81037.5,名称为“混合电/光连接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22-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0-6208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表面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中的至少一个电插座是母插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被布置在矩形栅格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被配置为同时连接到配对连接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将光路从所述配对连接器引导到带状光纤的波束转向元件,所述带状光纤在所述壳体平面中从所述壳体横向地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
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具有包括九十度弯曲的光路;以及
其中,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包括自由形式的偏轴抛物线。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配对连接器经由低插入力(LIF)连接、接点栅格阵列(LGA)连接、或者压紧式连接来连接到所述壳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配对连接器在所述电插座的外围处连接到所述壳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路板用于针对计算机系统、交换机、路由器、SerDes、FPGA封装、或者光收发器的高速互连。
15.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在与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的平面中机械地耦合,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连接器,还包括用于嵌入式光收发器的电路。
17.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
其中,所述电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 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将光路从所述配对连接器引导到带状光纤的波束转向元件,所述带状光纤在所述壳体平面中从所述壳体横向地延伸。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具有包括九十度弯曲的光路;以及
其中,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包括自由形式的偏轴抛物线。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连接器,其中,配对连接器经由低插入力(LIF)连接、接点栅格阵列(LGA)连接、或者压紧式连接来连接到所述壳体。
22. 一种用于同时形成光连接和电连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配对连接器沿插入方向接合到壳体,所述壳体沿与所述插入方向垂直的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以及
在所述配对连接器和所述壳体之间同时形成多个电连接和多个光连接,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是形成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的,
其中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配对连接器沿所述插入方向接合到所述壳体包括:
将围绕所述配对连接器的外围的至少一个定位特征对准到围绕所述壳 体的外围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定位特征。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配对连接器沿所述插入方向接合到所述壳体还包括:
将所述配对连接器沿所述插入方向压靠在所述壳体。
25.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光连接中的至少一个光连接包括所述壳体中的至少一个套圈,所述至少一个套圈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以自对准到所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光插座”。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光插座”、“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8-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8-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两者同属于连接器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从属权利要求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英特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1)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15、17中的技术特征“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22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2)在独立权利要求1、15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和所述光插座”、在独立权利要求22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3)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壳体上不包括任何的电插座或光插座,更不可能公开或以任何方式教示出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能够如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所示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116上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2)本申请限定“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通过允许运动范围,使得光插座更方便与第二连接器上的相对应的配对连接器对准,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应于本申请的电插座“多个电极701”是利用导销111与封装101的销孔107来适配安装,可见多个电极是固定安装在光连接器703中,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复审请求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4、16、21内容如下:
“1.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
“14.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在与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的平面中机械地耦合,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 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16.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
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21. 一种用于同时形成光连接和电连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配对连接器沿插入方向接合到壳体,所述壳体沿与所述插入方向垂直的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以及
在所述配对连接器和所述壳体之间同时形成多个电连接和多个光连接,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是形成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的,
其中,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1)权利要求1、14的光连接器为壳体结构且壳体上用于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分别是电插座和光插座,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且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不是电插座结构和光插座结构;(2)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和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1为壳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2)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1)在权利要求1、14、1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14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2)删除独立权利要求2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并修改为“其中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5、17、22的技术方案如下:
“1.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
“15.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在与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的平面中机械地耦合,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
“17.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
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 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
“22. 一种用于同时形成光连接和电连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配对连接器沿插入方向接合到壳体,所述壳体沿与所述插入方向垂直的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以及
在所述配对连接器和所述壳体之间同时形成多个电连接和多个光连接,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是形成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的,
其中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
随后,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1)权利要求1的第一连接器为壳体结构且壳体上用于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分别是电插座和光插座,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且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不是电插座结构和光插座结构;(2)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7为壳体结构且壳体上用于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分别是电插座和光插座,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且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不是电插座结构和光插座结构;(2)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3)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以及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独立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2为壳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2)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5、17、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21、23-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21、23-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1)在独立权利要求1、15、17、2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相应地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9、18、25,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表面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中的至少一个电插座是母插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被布置在矩形栅格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插座被配置为同时连接到配对连接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将光路从所述配对连接器引导到带状光纤的波束转向元件,所述带状光纤在所述壳体平面中从所述壳体横向地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
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具有包括九十度弯曲的光路;以及
其中,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包括自由形式的偏轴抛物线。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配对连接器经由低插入力(LIF)连接、接点栅格阵列(LGA)连接、或者压紧式连接来连接到所述壳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配对连接器在所述电插座的外围处连接到所述壳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电路板用于针对计算机系统、交换机、路由器、SerDes、FPGA封装、或者光收发器的高速互连。
14.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在与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的平面中机械地耦合,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连接器,还包括用于嵌入式光收发器的电路。
16. 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包括:
第一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沿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
所述壳体被配置为被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且被配置为当所述壳体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时与所述电路板的平面大体平行,
所述壳体在其上包括多个电插座和多个光插座,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是能够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插入方向上连接的,
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
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
其中,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将光路从所述配对连接器引导到带状光纤的波束转向元件,所述带状光纤在所述壳体平面中从所述壳体横向地延伸。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连接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具有包括九十度弯曲的光路;以及
其中,所述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包括自由形式的偏轴抛物线。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连接器,其中,配对连接器经由低插入力(LIF)连接、接点栅格阵列(LGA)连接、或者压紧式连接来连接到所述壳体。
20. 一种用于同时形成光连接和电连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配对连接器沿插入方向接合到壳体,所述壳体沿与所述插入方向垂直的壳体平面横向地延伸;以及
在所述配对连接器和所述壳体之间同时形成多个电连接和多个光连接,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是形成在与所述壳体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的,
其中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其中,所述光连接中的至少一个 光连接包括所述壳体中的至少一个套圈,所述至少一个套圈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以自对准到所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配对连接器沿所述插入方向接合到所述壳体包括:
将围绕所述配对连接器的外围的至少一个定位特征对准到围绕所述壳体的外围的至少一个相对应的定位特征。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配对连接器沿所述插入方向接合到所述壳体还包括:
将所述配对连接器沿所述插入方向压靠在所述壳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电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18、29段,图10):包括光连接器703(相当于第一连接器),所述光连接器703沿平面横向地延伸;所述光连接器703被配置安装在电路板117上,由图10可知其被安装在电路板上时与电路板117的平面大体平行;所述光连接器703上包括多个电极701和多个光波导130,该多个电极701与封装101上的多个电极110和电路板117上的多个电极127对应连接,实现电连接功能;由图10可知,所述电极701和所述光波导130是能够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方向上连接的,而且所述电极701和所述光波导130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封装101(相当于第二连接器),所述封装101通过导向孔107和导向针111与光连接器703连接,并且封装101上的多个电极110与光连接器703上的多个电极701实现电连接,封装101上的光学元件105与光连接器703上的光波导130实现光连接(相当于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第一连接器为壳体结构且壳体上用于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分别是电插座和光插座,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且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不是电插座结构和光插座结构;(2)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3)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应用于光收发器的连接器如何设置光/电连接结构以及光插座的安装定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光连接器设置为壳体形式,和将光波导设置为光插座形式便于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电极701可以实现电连接功能,在此基础上,采用电插座的形式实现电连接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公开了现有的信息处理装置通过信号输入/输出端口实现电信号转变为光信号,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并且采用光波导例如光纤作为信号传输媒介。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收发器的功能是将接收到的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且通过光纤来传送信号,反之,将从光纤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光收发器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信息处理装置的光电转换功能,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封装101或者光连接器703上设置光收发器,通过压合封装101和光连接器703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后即可完成光电信号的转换。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插接领域,通过自动浮动连接来减少连接误差以实现自动对准安装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进而将光插座设置为在壳体平面中横向和纵向浮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光插座自动对准配对连接器的相应元件而在光插座中设置套圈,并且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模塑形成套圈并将其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在壳体上设置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以及设置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在插接领域,通过自动浮动连接来减少连接误差以实现自动对准安装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进而将电插座设置为在壳体平面中横向和纵向浮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附图10可知光连接器703被配置为表面安装在电路板117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将电插座的至少一个设置为母插座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将电插座布置在矩形栅格中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段以及附图10可知多个电极701同时连接到封装101上(相当于配对连接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附图10可知光波导130在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中从所述光连接器703横向地延伸,光信号通过镜面301将光路弯折90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光插座中设置包括自由形式的偏轴抛物线的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使其包括九十度弯曲的光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1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采用低插入力(LIF)连接、接点栅格阵列(LGA)连接、压紧式连接的方法将配对连接器连接到外壳是本领域常用连接方法,而且将配对连接器在电插座的外围来连接到所述壳体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将电路板用于针对计算机系统、交换机、路由器、SerDeS、FPGA封装、或者光收发器的高速互连是本领域常熟知的电路板的功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电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18、29段,图10):包括光连接器703(相当于第一连接器),所述光连接器703沿平面横向地延伸;所述光连接器703上包括多个电极701和多个光波导130,该多个电极701与封装101上的多个电极110和电路板117上的多个电极127对应连接以实现电连接功能;所述光连接器703被配置安装在电路板117上,由图10可知其被安装在电路板上时与电路板117的平面大体平行,通过导销111与电路板117的孔503进行连接; 由图10可知,所述电极701和所述光波导130是能够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方向上连接的,而且所述电极701和所述光波导130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封装101(相当于第二连接器),所述封装101通过导向孔107和导向针111与光连接器703连接,并且封装101上的多个电极110与光连接器703上的多个电极701实现电连接,封装101上的光学元件105与光连接器703上的光波导130实现光连接(相当于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4为壳体结构且壳体上用于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分别是电插座和光插座,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且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不是电插座结构和光插座结构;(2)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3)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应用于光收发器的连接器如何设置光/电连接结构以及光插座的安装定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光连接器设置为壳体形式,和将光波导设置为光插座形式以便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电极701可以实现电连接功能,在此基础上,采用电插座的形式实现电连接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公开了现有的信息处理装置通过信号输入/输出端口实现电信号转变为光信号,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并且采用光波导例如光纤作为信号传输媒介。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收发器的功能是将接收到的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且通过光纤来传送信号,反之,将从光纤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光收发器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信息处理装置的光电转换功能,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封装101或者光连接器703上设置光收发器,通过压合封装101和光连接器703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后即可完成光电信号的转换。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插接领域,通过自动浮动连接来减少连接误差以实现自动对准安装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进而将光插座设置为在壳体平面中横向和纵向浮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光插座自动对准配对连接器的相应元件而在光插座中设置套圈,并且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模塑形成套圈并将其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封装101的内部电路102(参见附图10),此外将其用于光收发器的电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混合电光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电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18、29段,图10):包括光连接器703(相当于第一连接器),所述光连接器703沿平面横向地延伸;所述光连接器703被配置安装在电路板117上,由图10可知其被安装在电路板上时与电路板117的平面大体平行;所述光连接器703上包括多个电极701和多个光波导130,该多个电极701与封装101上的多个电极110和电路板117上的多个电极127对应连接以实现电连接功能;由图10可知,所述电极701和所述光波导130是能够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方向上连接的,而且所述电极701和所述光波导130被横向地布置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封装101(相当于第二连接器),所述封装101通过导向孔107和导向针111与光连接器703连接,并且封装101上的多个电极110与光连接器703上的多个电极701实现电连接,封装101上的光学元件105与光连接器703上的光波导130实现光连接(相当于第二连接器附接到所述第一连接器并同时形成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光连接和电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6为壳体结构且壳体上用于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分别是电插座和光插座,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且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的方式不是电插座结构和光插座结构;(2)所述电插座和所述光插座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其中,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3)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所述壳体包括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以及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应用于光收发器的连接器如何设置光、电连接结构,以及光插座、收发器与壳体的安装定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光连接器设置为壳体形式,和将光波导设置为光插座形式以便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电极701可以实现电连接功能,在此基础上,采用电插座的形式实现电连接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插接领域,通过自动浮动连接来减少连接误差以实现自动对准安装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进而将电插座和光插座设置为在壳体平面中横向和纵向浮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光插座自动对准配对连接器的相应元件而在光插座中设置套圈,并且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模塑形成套圈并将其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公开了现有的信息处理装置通过信号输入/输出端口实现电信号转变为光信号,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并且采用光波导例如光纤作为信号传输媒介。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收发器的功能是将接收到的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且通过光纤来传送信号,反之,将从光纤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光收发器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信息处理装置的光电转换功能,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封装101或者光连接器703上设置光收发器,通过压合封装101和光连接器703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后即可完成光电信号的转换。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通过在壳体上设置用于安装和移除所述光插座的上锁/解锁特征,以及设置用于安装和移除收发器模块的上锁和弹出特征以方便光插座和收发器模块的安装和拆卸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 由对比文件1附图10可知光波导130在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中从所述光连接器703横向地延伸,光信号通过镜面301将光路弯折90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6,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光插座中设置包括自由形式的偏轴抛物线的塑料模塑的光纤准直器,使其包括九十度弯曲的光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6,其附加技术特征中采用低插入力(LIF)连接、接点栅格阵列(LGA)连接、压紧式连接的方法将配对连接器连接到外壳是本领域常用连接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同时形成光连接和电连接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电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18、29段,图10):将封装101(相当于配对连接器)沿插入方向接合到光连接器703,由图10可知所述光连接器703沿与所述插入方向垂直的平面横向地延伸;在所述封装101和所述光连接器703之间通过电极701和电极110形成多个电连接,通过光波导130和光学元件105、电子装置104形成多个光连接;所述电连接和所述光连接是形成在与所述光连接器703平面垂直的分割平面的相对侧上的。
可见,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0为壳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的光连接器并非壳体结构;(2)所述配对连接器包括光收发器;(3)所述光插座中的至少一个光插座包括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至少一个套圈,以自对准到配对连接器中的相对应的元件,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套圈是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来模塑的并且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光收发器实现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光连接器设置为壳体形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公开了现有的信息处理装置通过信号输入/输出端口实现电信号转变为光信号,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并且采用光波导例如光纤作为信号传输媒介。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收发器的功能是将接收到的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且通过光纤来传送信号,反之,将从光纤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光收发器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信息处理装置的光电转换功能,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封装101或者光连接器703上设置光收发器,通过压合封装101和光连接器703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后即可完成光电信号的转换。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插接领域,通过自动浮动连接来减少连接误差以实现自动对准安装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进而将光插座设置为在壳体平面中横向和纵向浮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光插座自动对准配对连接器的相应元件而在光插座中设置套圈,并且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模塑形成套圈并将其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附图10公开了将封装101(相当于配对连接)的导孔107对准光连接器703的导孔201。在此基础上,当将光连接器设置为壳体结构时,即可通过导孔107对准壳体的导孔201实现定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1,其附加技术特征将配对连接器沿插入方向压靠在壳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通过将光收发器集成在第二连接器中实现了通过允许光纤在光收发器之前被安装,本申请的连接器可以改进系统级的光纤管理;本申请的连接器可以允许交换光收发器而不会干扰光纤;减少了连接器部件的数量,并且简化了组装。然而,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光收发器。此外,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公开的“就设备的小型化而言,在上述部分中尤其需要低高度-功能分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光收发器结合到第二连接器中,因为这样会增大结构的高度;(2)对比文件1不涉及在所述壳体平面中横向地浮动、并且垂直于所述壳体平面纵向地浮动的套圈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光电模块包括独立的“光连接器703”、“封装101”,通过将封装101附接到光连接器703同时形成光连接与电连接,这与本申请的光电连接器的组成结构和实现原理相同,同样获得了占用空间少、简化安装的效果。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将光收发器设置在光学模块中,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公开了现有的信息处理装置通过信号输入/输出端口实现电信号转变为光信号,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并且采用光波导(例如光纤)作为信号传输媒介。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收发器的功能是将接收到的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且通过光纤来传送信号,反之,将从光纤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采用光收发器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信息处理装置的光电转换功能,也即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封装101或者光连接器703上设置光收发器,通过压合封装101和光连接器703实现电连接和光连接后即可完成光电信号的转换。由于光收发器是设置在封装101和光连接器703压合后构成的空间内,并不会影响整个光连接器的整体高度,与对比文件1给出的设备小型化的教导并不相反;(2)在插接领域,通过自动浮动连接来减少连接误差以实现自动对准安装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进而将光插座设置为在壳体平面中横向和纵向浮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光插座自动对准配对连接器的相应元件而在光插座中设置套圈,并且利用聚醚酰亚胺材料模塑形成套圈并将其安装在套圈壳体的内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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