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储漏及回泵功能的车用旋转油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储漏及回泵功能的车用旋转油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88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80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83511.9
申请日:2016-11-09
复审请求人: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敏
合议组组长:耿谦
参审员:秦保军
国际分类号:F16J15/3232(2016.01);F16J15/3284(20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83511.9,名称为“一种具有储漏及回泵功能的车用旋转油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 (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JP 2011-69458 A, 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7日;
对比文件2: CN 2702129 Y, 公告日为2005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储漏及回泵功能的车用旋转油封,包括呈空心圆柱形且上端具有向外延伸外端面的内油封体和位于内油封体外侧的外油封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油封体上端的向外延伸外端面的下方粘结有向上或向下弯曲且与外油封体相接触的主密封体,所述主密封由PTFE制成,所述主密封体、内油封体与外油封体组成的密封空间内形成储漏腔,所述主密封体上设有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油封体靠近内油封体的一端孔连接外橡胶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橡胶体的上部设有向上延伸且向外倾斜的集油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橡胶体的上部还设有向上延伸且向内倾斜的橡胶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橡胶体的下方粘结有与内油封体相接触的防尘唇。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唇上设有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唇由无纺布或PTFE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油封体与主密封之间还粘结有内橡胶体。”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主密封体粘结在内油封体上端的向外延伸外端面的下方,而对比文件1中的主密封体粘结在内油封体上端的向外延伸外端面的上方;权利要求1中的主密封由PTFE制成;(2)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油封具有回泵功能,主密封体上设有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和结构调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螺旋回油槽结构的油封,并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螺旋回油槽的具体类型进行选择,如为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主密封由PTEE制成”,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轮用轴承装置,其轴承内侧的密封件由截面大致是L字状且相互配置的环状密封板18和构件19构成,构件19是固定抱紧在车轴管1上的,工作时,构件19相对于轴心是不旋转的,而密封板18随着车轮的旋转而旋转,其密封力主要依赖于橡胶材质的密封构件24的形变产生的回弹力和过盈接触产生的挤压力;而本申请中,工作时动、静部件跟对比文件1相比完全相反,其内油封体固定在转轴上,并随着转轴高速旋转,外油封体固定在机壳上保持相对静止,正是基于内油封体随着转轴的高速旋转,主密封才能获得足够的离心力,在密封面上形成有效的密封力;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给出本申请中采用离心力作为密封力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有关“储漏腔”或者等同的概念;(4)本申请中的回油线泵油能力远远高于对比文件2中的回油线的泵油能力。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具有储漏及回泵功能的车用旋转油封,包括呈空心圆柱形且上端具有向外延伸外端面的内油封体和位于内油封体外侧的外油封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油封体上端的向外延伸外端面的下方粘结有向上或向下弯曲且与外油封体相接触的主密封体,所述主密封由PTFE制成,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所述主密封体、内油封体与外油封体组成的密封空间内形成储漏腔,所述主密封体上设有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油封体靠近内油封体的一端孔连接外橡胶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橡胶体的上部设有向上延伸且向外倾斜的集油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橡胶体的上部还设有向上延伸且向内倾斜的橡胶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橡胶体的下方粘结有与内油封体相接触的防尘唇。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唇上设有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唇由无纺布或PTFE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用旋转油封,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油封体与主密封之间还粘结有内橡胶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熟知的是橡胶和PTFE均属于常用的密封件材料,橡胶具有弹性好的优点,而PTFE具有较好的稳定性、耐腐蚀性、密封性等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主密封体的具体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本申请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油封结构本身,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仅是对工作油封工作过程的限定,该特征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油封结构或组成并没有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油封结构同样可以用于主密封随轴一起旋转的工况。(3)虽然对比文件1未记载关于“储漏腔”的相关特征,但是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以看出密封唇24a、内油封体19与外油封体20之间组成了密封空间,经过密封唇24a(即主密封体)泄漏的油必然可以存储在该空间内,因此可以将该密封空间认定为本申请的储漏腔。(4)在密封领域,通过在密封唇上设置螺旋回油槽用于将油液泵回密封唇的密封面,属于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也已公开相关特征,而主密封究竟是随轴旋转还是在工作过程中处于静止状态,对该油封结构并没有限定作用。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储漏及回泵功能的车用旋转油封,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轮用轴承装置,并具体公开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50段、附图1-4):该轴承装置包括驱动轴2及其外部的车轴管1,在车轴管1的外径面上安装有圆锥滚动轴承3,通过圆锥滚珠轴承3旋转自如地支承的枢纽轮4经由螺栓5与驱动轴2的凸缘6连接,圆锥滚珠轴承3内嵌在中心轮4上,并且外嵌到车轴管1的外部侧的端部,内部的密封件15构成由截面形成大致L字状且相对配置的环状密封板18和密封构件19构成,密封板18由压入外轮9的端部内周的支撑架20(对应于外油封体)、与该支撑架20一体粘合的第一密封构件21构成。支撑架20具有压入外轮9的端部内周的圆筒状的嵌合部20a、从该嵌合部20a向直径方向内延伸的内径部20b;密封构件19(对应于内油封体)截面大致L形,具有压入内轮11外径的圆筒部19a、从该圆筒部19a向直径方向外延伸的立板部19b(即上端具有向外延伸外端面),整体呈圆环状(即呈空心圆柱形)。密封构件19上端的立板部19b上方粘结有向上弯曲且与支撑架20相接触的密封唇结构24a(即主密封体),密封唇24a、密封构件19与支承架20组成的密封空间内形成一储漏腔。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主密封体粘结在内油封体上端的向外延伸外端面的下方,且主密封由PTFE制成;(2)本申请的油封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3)本申请的旋转油封具有回泵功能,主密封体上设有单头或多头螺旋回油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有效的密封力,解决因长时间使用产生的密封力不足密封失效的问题。
由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通过圆锥滚珠轴承3旋转自如地支承的枢纽轮4经由螺栓5与驱动轴2的凸缘6连接,因此其密封板18与圆锥轴承外轮一起随驱动轴的旋转而旋转,即其支撑架20(对应于外油封体)随车轮的旋转而旋转,而其密封构件19(对应于内油封体)与其上端粘结的密封唇结构24a(即主密封体)相对于轴心不旋转,其密封力主要依赖于橡胶材质的密封唇结构24a(即主密封体)的形变产生的回弹力和挤压力,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油封结构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轴承密封结构与本申请的油封结构的部件设置方式和工作原理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也不涉及该技术问题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碳纤维增强聚四氟乙烯膜层包覆油封,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2行,第4页第10-11行、附图8):该油封为由橡胶材料作为载体的碳纤维增强聚四氟乙烯膜层包覆油封,它包括骨架、橡胶体和密封唇,橡胶体设置于骨架上,密封唇的密封面上包覆碳纤维增强聚四氟乙烯膜层,其具有回泵功能,密封唇3(对应主密封体)上设有螺旋回油槽9。由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也未涉及该技术问题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密封过程中所述主密封体随轴旋转,所述密封力主要由内油封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提供”,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该技术特征对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其使得本申请的油封结构能够通过离心力形成有效的密封力,防止密封力衰减造成的密封失效,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相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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