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9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698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2381.5
申请日:2016-06-08
复审请求人: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凯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8D15/02;F25B39/02;F28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内容,则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2381.5,名称为“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6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718448U,公开日2015年10月21日)、对比文件2(CN203869554U,公开日2014年10月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6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3,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11-16项作出本驳回决定。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如下:(1)本申请中使得工质液体分配更均匀并不是因为将液体管与蒸汽出口管设置在同一个端盖上得到的,而是使得由液体管进入的工质液体,首先进入了液体腔12,以及在由蒸汽出口管流出之前使得工质进入了蒸汽腔11中,然而这一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确定工作介质在进入管程之前也经过了汇流腔,在流出换热器之前同样也经过了回流腔;这仅仅只是涉及到如何配置液体管与蒸汽出口管的位置,然而这也一点也相应地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蒸发器来说,工作介质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相变,而由液相变成气相的过程其体积会膨胀,为了避免相变发生时发生超压,使得蒸汽管的管径更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难以想到,然而当其作为热管的蒸发器来说,为了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转,又不能让蒸汽无限地膨胀,其中使得蒸汽出口管的管径为液体管管径的1.5~5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合理范围。(3)本申请管径相较于壳体管径的大小比值关系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包括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的说明书附图均仅仅是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中的尺寸而得到两者的具体大小比值;且在能保证换热器中介质流量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液体管与蒸汽出口管的管径的。(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换热器根据结构形式可分为管壳式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根据用途可分为冷却器、蒸发器、冷凝器等,虽然本申请的蒸发器与对比文件1中的油冷器在用途上确实存在不同,但是两者本质上都是用于两种介质的换热,且从结构上说都是一种管壳式换热器,将同属于管壳式换热器的油冷却器用于蒸发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难以想到,且当用于蒸发器时,其管程中的介质也必然会替换成可相变的换热介质。(5)本申请的角度与对比文件1一样,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是固定角度的,即本申请也并非可调,只是本申请可选取的固定角度范围更大,但是选择大于30°且小于90°的任一角度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相对于90°的角度也并没有取得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6)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3可以确定,其也是将介质从内管7导入内管箱13中向各换热管进行分配的,因此,虽然其参与换热,但是其主要作用也是与流体分配相关。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换热流体入口(19)、换热流体出口(20)和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所述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将壳体(1)内部分割为n 1个换热流体通道,沿壳体(1)轴线由下向上依次为第1换热流体通道、第2换热流体通道……第n 1换热流体通道,换热流体入口管(17)设置在第1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1)侧壁外表面,换热流体出口管(18)设置在第n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1)侧壁外表面,每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设有开口(7-1),换热流体从换热流体入口管(17)进入第1流体通道,沿壳体周向流动后,通过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的开口(7-1)沿壳体轴向进入第2流体通道……,依次类推,进入第n 1流体通道后从换热流体出口管(18)流出,其中n为正整数,且n≥1;
还包括液体管(5)和液体腔(12),所述液体腔(12)设置在壳体(1)底部,所述液体管(5)从壳体(1)顶部穿过壳体(1),与液体腔(12)连通;
还包括蒸汽出口管(4)、蒸汽腔(11)和蒸发管(15),所述蒸汽出口管(4)从壳体(1)顶部穿过,与壳体(1)顶部下方的蒸汽腔(11)连通,所述蒸发管(15)位于壳体(1)内部,一端与蒸汽腔(11)连通,一端与壳体(1)底部设置的液体腔(12)连通;
所述蒸汽出口管(4)的管径大于液体管(5)的管径,且所述蒸汽出口管(4)的管径为液体管(5)管径的1.5~5倍;
当壳体(1)为圆柱形结构时,换热流体中隔板(7)为相应的圆形板,开口(7-1)为扇形开口,开口角度大于30°且小于90°;
所述液体管(5)位于壳体顶部的中心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换热流体竖隔板(21),所述换热流体竖隔板(21)设置在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开口(7-1)一侧,连接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且与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垂直,与每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开口(7-1)的边缘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开口(7-1)交错位于换热流体竖隔板(21)的两侧,即假定每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开口(7-1)包括a、b两个边缘,换热流体竖隔板(21)与第1换热流体中隔板(7)开口的a边缘接触,与第2换热流体中隔板(7)开口的b边缘接触,与第3开口的a边缘接触……,依次类推,使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开口(7-1)交错位于换热流体竖隔板(21)的两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当n为奇数时,换热流体入口管(17)与换热流体出口管(18)的中心线位于同一条与壳体(1)轴线平行的壳体(1)侧壁母线上;当n为偶数时,换热流体入口管(17)与换热流体出口管(18)的中心线分别位于两条与壳体(1)轴线平行的壳体(1)侧壁母线上,所述两条母线所在平面经过壳体(1)的轴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n 1个换热流体通道的高度相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腔(12)的高度为1~20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管(5)外壁套装有隔离管(13),所述隔离管(13)用于将液体管(14)与换热流体通道进行隔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开口(7-1)的面积S1与换热流体进口管(17)或换热流体出口管(18)的内壁截面积S2满足: 优选S1=S2,其中换热流体进口管(17)的内壁截面积与换热流体出口管(18)的内壁截面积相等。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管(5)的直径为10~50m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近壳体(1)底部的第1换热流体通道内的蒸发管(15)外壁面设置有肋片(16)。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腔(11)的高度为10~100mm。
13. 根据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的顶部设有上端盖(2),底部设有下端盖(3),所述上端盖(2)与下端盖(3)均为平板结构,且下端盖(3)通过带底加强筋肋进行加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隔板(6)与下隔板(8),所述上隔板(6)与下隔板(8)上均开设用于蒸发管(15)穿过的通孔,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也开设用于蒸发管(15)穿过的通孔;上隔板(6)、下隔板(8)与蒸发管(15)端部通过焊接连接,换热流体中隔板(7)的定位包括与蒸发管(15)通过点焊连接定位和/或与壳体(1)内壁面通过定位销进行定位。
15. 根据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为圆柱体、长方体、立方体、棱柱体或截面为椭圆的柱体结构。
16. 根据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的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隔板(6)与下隔板(8),其中上隔板(6)将换热流体通道中的换热流体与蒸汽腔(11)分隔开,下隔板(8)将换热流体通道中的换热流体与液体腔(12)分隔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换热流体入口(19)、换热流体出口(20)和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所述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将壳体(1)内部分割为n 1个换热流体通道,沿壳体(1)轴线由下向上依次为第1换热流体通道、第2换热流体通道……第n 1换热流体通道,换热流体入口管(17)设置在第1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1)侧壁外表面,换热流体出口管(18)设置在第n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1)侧壁外表面,每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设有开口(7-1),换热流体从换热流体入口管(17)进入第1流体通道,沿壳体周向流动后,通过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的开口(7-1)沿壳体轴向进入第2流体通道……,依次类推,进入第n 1流体通道后从换热流体出口管(18)流出,其中n为正整数,且n≥1;
还包括液体管(5)和液体腔(12),所述液体腔(12)设置在壳体(1)底部,所述液体管(5)从壳体(1)顶部穿过壳体(1),与液体腔(12)连通;
还包括蒸汽出口管(4)、蒸汽腔(11)和蒸发管(15),所述蒸汽出口管(4)从壳体(1)顶部穿过,与壳体(1)顶部下方的蒸汽腔(11)连通,所述蒸发管(15)位于壳体(1)内部,一端与蒸汽腔(11)连通,一端与壳体(1)底部设置的液体腔(12)连通;
所述蒸汽出口管(4)的管径大于液体管(5)的管径,且所述蒸汽出口管(4)的管径为液体管(5)管径的1.5~5倍;
当壳体(1)为圆柱形结构时,换热流体中隔板(7)为相应的圆形板,开口(7-1)为扇形开口,开口角度大于30°且小于90°;
所述液体管(5)位于壳体顶部的中心位置;
所述换热流体入口管(17)、换热流体出口管(18)的中心线均与热管蒸发器的中轴线为异面直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本申请采用壳程流体的进出口中心线和换热器中轴线为异面直线的手段,但是流体切向进入换热器具有流阻低的特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轻工业机器及设备 第2版,梁熙正,第162-163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3月),且使得流体以切向进入的方式能够增强换热的效果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基础化学工程”,江体乾等,第382-383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3月);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换热器的壳程流体在折流板的作用下在壳体内作旋流流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旋流效果有动机也使得“换热流体入口管、换热流体出口管的中心线均与热管蒸发器的中轴线为异面直线”;本申请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也仅仅是取得了其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效果,且并未产生其他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管程流体确实都没有发生相变,但是将壳管式换热器用作蒸发器,并且将相变流体填充在换热管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化工厂系统设计 第二版”,蔡尔辅等,第12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其中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油冷却器的小型化,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换热器结构又充分利用了填充管所在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使得对比文件1中换热器的结构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在对比文件1的换热器中设置液体管和液体腔,并使得液体腔设置在壳体底部,液体管从壳体顶部穿过壳体与液体腔连通;至于申请人所认为的“本申请进入液体管束15中心的流体吸热,向上流动,而对比文件2进入管束10的流体放热,向下流动”,这些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换热器的具体功能所采用的常规选择(参见“化工厂系统设计 第二版”,蔡尔辅等,第12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蒸发器中的相变介质在蒸发相变过程中会发生体积膨胀,而且这种体积膨胀比是与具体的相变介质密切相关的,为了避免相变介质在相变过程中发生超压,使得气体管的直径大于液体管的直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由于相变过程中的体积膨胀比为一定的,为了避免因气体管的直径设置的过大,导致管内正常工作压力不能有效维持,而将这种管径比设置在一个大于1的合理范围内,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1-9、11-16,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超范围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换热流体入口(19)、换热流体出口(20)和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所述n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将壳体(1)内部分割为n 1个换热流体通道,沿壳体(1)轴线由下向上依次为第1换热流体通道、第2换热流体通道……第n 1换热流体通道,换热流体入口管(17)设置在第1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1)侧壁外表面,换热流体出口管(18)设置在第n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1)侧壁外表面,每个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设有开口(7-1),换热流体从换热流体入口管(17)进入第1流体通道,沿壳体周向流动后,通过换热流体中隔板(7)上的开口(7-1)沿壳体轴向进入第2流体通道……,依次类推,进入第n 1流体通道后从换热流体出口管(18)流出,其中n为正整数,且n≥1;
还包括液体管(5)和液体腔(12),所述液体腔(12)设置在壳体(1)底部,所述液体管(5)从壳体(1)顶部穿过壳体(1),与液体腔(12)连通;
还包括蒸汽出口管(4)、蒸汽腔(11)和蒸发管(15),所述蒸汽出口管(4)从壳体(1)顶部穿过,与壳体(1)顶部下方的蒸汽腔(11)连通,所述蒸发管(15)位于壳体(1)内部,一端与蒸汽腔(11)连通,一端与壳体(1)底部设置的液体腔(12)连通;
所述蒸汽出口管(4)的管径大于液体管(5)的管径,且所述蒸汽出口管(4)的管径为液体管(5)管径的1.5~5倍;
当壳体(1)为圆柱形结构时,换热流体中隔板(7)为相应的圆形板,开口(7-1)为扇形开口,开口角度大于30°且小于90°;
所述液体管(5)位于壳体顶部的中心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11-16项、申请日2016年6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a-3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内容,则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存在修改超范围的内容,因此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并未给出运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未有证据表明应用上述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旋转流加热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经合议组审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流节能型管壳式油冷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17-23段,附图3-8):包括外壳1(相当于壳体)、进油口(相当于换热流体入口)、出油口(相当于换热流体出口)和5个(相当于n=5)换热流体折流板7(相当于换热流体中隔板),5个换热流体折流板7将壳体内部分隔成6个(相当于n 1个)换热流体通道,沿外壳1轴线自左向右依次为第1换热流体通道、第2换热流体通道……第6(第n 1)换热流体通道,进口管设置在第1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侧壁外表面,出口管设置在第6(相当于第n 1)换热流体通道对应的壳体侧壁外表面,每个换热流体折流板7上开设有开口,油从进油口进入第1流体通道,沿外壳轴向流动后,通过换热流体折流板7上的开口,沿外壳轴向进入第2流体通道,依次类推,进入第6流体通道后从出油口流出,其中n=5为正整数;外壳1为圆柱形结构,折流板7为相应的圆形板,开口为扇形,开口角度为90度。
经合议组审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至少在于:(1)本申请为分离式热管蒸发器,为轴线竖向设置;(2)还包括液体管和液体腔,液体腔设置在壳体底部,液体管从壳体顶部穿过壳体,与液体腔连通;还包括蒸汽出口管、蒸汽腔和蒸发管,蒸汽出口管从壳体顶部穿过,与壳体顶部下方的蒸汽腔连通,蒸发管位于壳体内部,一端与蒸汽腔连通,一端与壳体底部设置的液体腔连通;蒸汽出口管的管径大于液体管的管径,且蒸汽出口管的管径为液体管管径的1.5~5倍;扇形开口角度大于30°且小于90°。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不同结构形式的换热器也都可根据需要用于不同用途,为实现本申请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回液集中均匀、紧凑、小型化,将对比文件1的环流节能型管壳式油冷却器用于分离式热管的蒸发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在前置意见中引用公知常识证据(“化工厂系统设计 第二版”,蔡尔辅等,第12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来证明壳管式换热器用作蒸发器,且将相变流体填充在换热管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根据需要设置管壳式换热器的放置方式,其中采用立式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还包括管程流体出口管,出口端盖12(相当于蒸汽腔),和散热管4(相当于蒸发管),管程流体出口管与出口端盖12连通,散热管4位于外壳1内部,散热管一端与出口端盖12相通,一端与进口端盖11(相当于液体腔)相通。
对于其余一些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高温单管程换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段,附图3):包括内管7,高温循环油浆从内管7进入,向上流动进入内管箱13,经内管箱13分配进入换热管束10及套管的夹层,然后向下流动并与壳程的除氧水换热,循环油浆降低温度后由外管箱8集合,经管程管口9排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能使得结构更加紧凑,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液体蒸发的蒸汽会向上流道,容易想到设置液体管和液体腔及其具体设置位置等结构形式。并且工作介质由液体蒸发为气体时,其体积会发生膨胀,为保证蒸发器的正常运行,如不会产生超压等情况的发生,具体选择蒸汽出口管的管径为液体管管径的1.5-5倍等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液体介质受热膨胀后的体积比所采取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记载了开口角度为90度,至于将角度调整为大于30°且小于90°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变换即可得到的。
但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的上述评述,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主题分离式热管蒸发器,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管壳式油冷却器,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单管程换热器,二者都属于换热装置,其内的换热介质被加热或冷却,但并不会产生蒸发及相变,也就不可能用做蒸发器,可见并不能给出将对比文件1、2改变作为热管蒸发器的启示。虽然前置审查意见中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来证明壳管式换热器可以用作蒸发器,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油冷却器改造为蒸发器使用。基于现有证据并没有给出改变应用领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本申请想要保护的分离式热管蒸发器。
其次,既然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公开换热介质蒸发产生蒸汽,也就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出口端盖12和散热管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腔和蒸发管,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蒸汽出口管、蒸汽腔和蒸发管的相应特征。而且也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蒸汽出口管、蒸汽腔和蒸发管等相应特征。并且基于同样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会意识到工作介质由液体蒸发为气体时体积会发生膨胀的问题,不会考虑超压等情况的发生,也就不存在将蒸汽出口管的管径选择设计为液体管管径的1.5-5倍等尺寸参数选择问题。可见现有证据中没有给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采用本申请的液体管和液体腔、蒸汽出口管、蒸汽腔和蒸发管、蒸汽出口管的管径为液体管管径的1.5~5倍等设计形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
综上所述,无法确定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基于同样的理由,以权利要求1为引用基础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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