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0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7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8905.5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陈星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玲
合议组组长:孙丽丽
参审员:涂赤枫
国际分类号:D06F73/00,D06F5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8905.5,名称为“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星宏,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8日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主要由支架(1),蒸汽式挂烫机体(2),蒸汽出口开关(3),蒸汽出口管(4),热风机(5),热风出口开关(6),热风出口管(7),综合充气管(8),气囊(9)组成;
蒸汽式挂烫机体(2)的蒸汽出口连接蒸汽出口管(4),以蒸汽出口开关(3)控制蒸汽式挂烫机体(2)的启停;
热风机(5)的干热风出口连接热风出口管(7),以热风出口开关(6)控制热风机(5)的启停;
蒸汽出口管(4)和热风出口管(7)均连接综合充气管(8);
综合充气管(8)连接气囊(9);气囊散气口(11)的总截面积小于或等于综合充气管(8)中空部分的截面积;
气囊(9)为耐热软质橡胶材料制成,气囊(9)上开有至少一个气囊散气口(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气囊散气口(11)的内径在1-3mm。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控开关(12);
压控开关(12)由小帽(14)、大帽(15)和连杆(16)构成;小帽(14)、大帽(15)呈锅盖形,均与连杆(16)固定连接;连杆(16)的直径小于气囊(9)内径,小帽(14)、大帽(15)的边缘直径均大于气囊(9)内径;
连杆(16)穿过气囊散气口(11),小帽(14)位于气囊(9)内,大帽(15)位于气囊(9)外”。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359418U,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的区别特征在于:蒸汽式挂烫机以蒸汽出口开关控制蒸汽式挂烫机体的启停,热风机以热风出口开关控制热风机的启停,气囊为耐热软质橡胶材料制成,其散气口的总截面积小于或等于综合充气管中空部分的截面积。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熨衣和干衣装置。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陈星宏(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2-3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主要由支架(1),蒸汽式挂烫机体(2),蒸汽出口开关(3),蒸汽出口管(4),热风机(5),热风出口开关(6),热风出口管(7),综合充气管(8),气囊(9)组成;
蒸汽式挂烫机体(2)的蒸汽出口连接蒸汽出口管(4),以蒸汽出口开关(3)控制蒸汽式挂烫机体(2)的启停;
热风机(5)的干热风出口连接热风出口管(7),以热风出口开关(6)控制热风机(5)的启停;
蒸汽出口管(4)和热风出口管(7)均连接综合充气管(8);
综合充气管(8)连接气囊(9);气囊散气口(11)的总截面积小于或等于综合充气管(8)中空部分的截面积;
气囊(9)为耐热软质橡胶材料制成,气囊(9)上开有至少一个气囊散气口(11);
气囊散气口(11)的内径在1-3mm;
还包括压控开关(12);
压控开关(12)由小帽(14)、大帽(15)和连杆(16)构成;小帽(14)、大帽(15)呈锅盖形,均与连杆(16)固定连接;连杆(16)的直径小于气囊散气口(11)内径,小帽(14)、大帽(15)的边缘直径均大于气囊散气口(11)内径;
连杆(16)穿过气囊散气口(11),小帽(14)位于气囊(9)内,大帽(15)位于气囊(9)外。”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蒸汽出口开关控制蒸汽式挂烫机体的启停,以热风出口开关控制热风机的启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控制蒸汽式挂烫机和热风机的启停,使得控制方便,热风机出风时,蒸汽不会进入热风机。2)由于本申请采用高温蒸汽,气囊需要为耐热材料,散气口的总截面积小于或等于综合充气管中空部分的截面积使得只需先通热蒸汽就能使气囊充盈起来,从而衣物能够被撑展,在热蒸汽的作用下起到从内进行熨烫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电热吹风装置吹出热气使阀体克服弹簧的弹力上升,热风从定位盖的通风孔吹出使气模胀鼓起来,装置若损坏,设备就无法工作。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压控开关及其构成,在对气囊充气的过程中,由于内压大于外压,压控开关的小帽压在气囊内壁,能够将气囊散气口堵住,当充盈到一定程度时压控开关的大帽顶到衣物,在衣物的压迫下向内运动,从而自动开启气囊散气口,实现自动开启和关闭气囊散气口的作用,压控开关及其作用不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烫衣烘干设备,其作用和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风出口上的阀体是为了防止蒸汽及水进入热风导管,起到保险的作用,上述结构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烫衣烘干设备中的气模采用透气材料制成,虽然没有具体说明气模为耐热软质橡胶材料,但橡胶是常用的气囊材料,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并且气模能够收缩及膨胀,因此必然为软质材料,另外气模内需要通入熨烫用的蒸汽及烘干用的热风,因此为耐热材质。其次,气囊的作用是膨胀后对衣物起到支撑固定作用,因此气囊的进气量必然要大于出气量才能使得气囊膨胀起来。据此通常会设计为散气口的总面积小于或等于充气管中空部分的面积以满足进气量要求。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烫衣烘干设备,其电热吹风装置和蒸汽发生装置可以独立工作,因此必然具有控制开关。而具体设置为蒸汽出口开关控制蒸汽式挂烫机启停,热风开关控制热风机启停可以根据要求设置。最后,本申请的压控开关实质为一种工字阀,而工字阀作为一种常用的零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需选用。并且将工字阀作为压控开关也是现有技术的内容。例如CN2790904Y公开了一种救生装置,其在气囊气孔处设置有工字形出气囊体作为气囊气孔开关。CN104895434A公开了一种空气阻尼器,在空气通道上设置工字阀作为进气开关。因此,当气囊散气口需要气孔开关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借鉴。而压控开关具体的结构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做出适应性调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连杆(16)的直径小于气囊(9)内径,小帽(14)、大帽(15)的边缘直径均大于气囊(9)内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内径是指圆形物体或近似圆形的物体的内圆直径,然而所述气囊为不规则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气囊内径如何表征,从而不清楚连杆直径和小帽、大帽的边缘直径如何设置,因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将其修改为“连杆(16)的直径小于气囊散气口(11)内径,小帽(14)、大帽(15)的边缘直径均大于气囊散气口(11)内径”,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装置还包括蒸汽出口开关和热风出口开关,并以蒸汽出口开关控制蒸汽式挂烫机体的启停,以热风出口开关控制热风机的启停;权利要求1的气囊由耐热软质橡胶材料制成,气囊上开有至少一个气囊散气口,气囊散气口的总截面积小于或等于综合充气管中空部分的截面积,气囊散气口的内径在1-3mm;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气囊为透气材料制成,即所述气囊含有散气口,但未具体公开散气口的内径、总截面积;权利要求1的装置还包括压控开关,并限定了压控开关的具体结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操作方便的熨衣和干衣装置。然而,首先,设置蒸汽出口开关以控制蒸汽式挂烫机启停,设置热风开关以控制热风机启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开关的设置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其次,熨烫时,采用硅橡胶制成人体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服装熨烫工程》,冷绍玉编著,中国标准出版社,第1版第1次印刷,1997年02月28日,第158-161页)。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囊采用透气材料的基础上,在气囊上设置散气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散气口的总面积、内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另外,本申请的压控开关实质为一种工字阀,当需要控制气囊的进排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结构的部件,并确定该部件连杆直径、两端直径等具体结构参数。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5 日和2019年09年26日分别提交了两份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连杆(16)的直径小于气囊(9)内径,小帽(14)、大帽(15)的边缘直径均大于气囊(9)内径”修改为“连杆(16)的直径小于气囊(9)的气囊散气口(11)内径,小帽(14)、大帽(15)的边缘直径均大于气囊(9)的气囊散气口(11)内径”,该修改和复审通知书假设的修改方式相同。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对气囊充气过程中由于内压大于外压,压控开关的小帽是压在气囊内壁的,能够将气囊散气口堵住,当充盈到一定程度时压控开关的大帽顶到衣物,在衣物的压迫下向内运动,从而实现气囊散气口的自动开启,该压控开关结构简单,现有技术中没有相关教导,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烫衣烘干设备,包括基座1、电热吹风装置2(即本申请热风机)、蒸汽发生装置3(即本申请蒸汽式挂烫机体)、水箱4、气模9;气模9为透气材料(即含有散气口)制成的仿衣服形或裤子形气囊,通过支撑管96(即本申请支架)支撑;电热吹风装置2与热风导管5(即本申请热风出口管)连通,蒸汽发生装置3与蒸汽导管6(即本申请蒸汽出口管)连通(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蒸汽出口和热风出口分别与蒸汽导管6和热风导管5连接),热风导管5接入蒸汽导管6内,且热风导管5在蒸汽导管6内独立设置,基座1上在同一位置设置蒸汽出口和热风出口,热风出口上还设有用于防止水或蒸汽进入的阀体10,阀体10在出风时打开热风出口;气模9通过转接管7(即本申请综合充气管)与热风导管5及蒸汽导管6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8]、[0042]、[0043]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还包括蒸汽出口开关和热风出口开关,并以蒸汽出口开关控制蒸汽式挂烫机体的启停,以热风出口开关控制热风机的启停;(2)权利要求1的气囊由耐热软质橡胶材料制成,气囊上开有至少一个气囊散气口,气囊散气口的总截面积小于或等于综合充气管中空部分的截面积,气囊散气口的内径在1-3mm;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气囊为透气材料制成,即所述气囊含有散气口,但未具体公开散气口的内径、总截面积;(3)权利要求1的装置还包括压控开关,并限定了压控开关的具体结构。
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便熨衣和干衣的装置,所述装置具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结构合理的优点,能够广泛地用于家居环境中(参见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及最后1段)。
对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上述优点:首先,在操作便利性方面,本申请通过设置蒸汽出口开关和热风出口开关能够使得蒸汽式挂烫机和热风机的启停控制较为方便。其次,在装置的结构方面,虽然本申请的装置未包含对比文件1用于防止蒸汽进入热风机的阀体,但是其使用了较对比文件1更为复杂的气囊结构,整体而言,本申请的装置并未比对比文件1的装置结构简单。
据此,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操作方便的熨衣和干衣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烫衣烘干设备,其电热吹风装置和蒸汽发生装置可以独立工作,因此需要设置控制开关。而分别设置蒸汽出口开关以控制蒸汽式挂烫机启停,设置热风开关以控制热风机启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开关的设置能够产生控制方便且热风机出风时蒸汽不会进入热风机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熨烫时,采用硅橡胶制成人体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58-161页)。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囊采用透气材料的基础上,在气囊上设置散气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气囊的作用是膨胀后对衣物起到支撑固定作用,因此气囊的进气量必然要大于出气量才能使得气囊膨胀起来,据此通常会设计为散气口的总面积小于或等于充气管中空部分的面积以满足进气量要求。至于气囊散气口的内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熨烫效果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的压控开关两端直径大于中间连杆部分,实质为一种工字阀,其利用内外压力差实现阀体的开闭控制,当需要控制气囊的进排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结构的部件。该部件连杆直径、两端直径等具体结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工作原理并结合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熨烫时,人体模型采用耐热软质橡胶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气囊采用透气材料,在此基础上,在气囊上设置散气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当需要控制气囊的进排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由小帽、大帽和连杆构成的压控开关进行开闭控制,并根据其工作原理、结合有限的试验确定其连杆直径、两端直径等具体结构参数。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4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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