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93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640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1738.2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贵州省马铃薯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磊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G01N21/35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1738.2,名称为“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贵州省马铃薯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0134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采集模型样品的近红外光谱图;
2)对样品近红外光谱进行光谱预处理;
3)利用所得预处理近红外光谱建立数据处理模型;
4)设置数据处理模型的光谱处理区间和主因子数;
5)通过数据处理模型对预处理待测近红外光谱进行处理得到马铃薯全粉含量的测量值;
所述的步骤4)及步骤5)所述的数据处理模型是通过以下步骤来确定的:
A)采集校正集样品的近红外光谱,并对其进行光谱预处理;
B)通过设置训练数据处理模型的训练光谱处理区间和训练主因子数,得到数据处理模型;
C)获取预设校正集模型的交互验证相关系数RC2、预测相关系数RCV2、交互验证误差均方根、预测误差均方根;
D)选取交互验证相关系数RC2和预测相关系数RCV2最大,且交互验证误差均方根和预测误差均方根最小时,所对应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作为待测样品处理的数据处理模型;将所对应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的训练光谱处理区间作为光谱处理区间;将所对应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的训练主因子数作为主因子数;
步骤A)所述的校正集样品通过以下步骤来实现:
I)称取预设比例的面粉及马铃薯全粉;
II)其中面粉与马铃薯全粉的混合质量比例分别为100-70∶0-30;
III)面粉中,中筋面粉和高筋面粉的质量比为1∶1;
Ⅳ)另外还添加面粉质量1%的酵母,0.4%的改良剂及8.8-11%的水;
V)将面粉与马铃薯全粉制作的馒头于室温下冷却,待测。
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及步骤5)所述的数据处理模型为:偏最小二乘法PLS或者主成分法PCR校正模型;步骤4)所述的光谱处理区间为10000~4000cm-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所述的对样品近红外光谱进行光谱预处理具体是:采用基线校正、平滑处理、矢量归一化、多元散射校正、标准正态变量变换、一阶导数变换或二阶导数变换导数处理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用于测定馒头中的马铃薯全粉含量,步骤5中得到的是马铃薯全粉含量值,步骤A)中校正集样品的制备步骤。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用于测定馒头中的马铃薯全粉含量;对比文件1用于检测巧克力中淀粉含量;第一,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巧克力和馒头一样属于食品,但是在巧克力中添加淀粉是掺假,而在馒头中添加马铃薯全粉是为了提高价值;第二,馒头和巧克力的有效成分并不相同;第三,馒头和巧克力的制备步骤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不同:本申请由步骤1)-5)限定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由步骤S1-S6限定技术方案;(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效果不同:本申请是一种定量测定方法,得到的是马铃薯全粉含量的绝对值,对比文件1是定性测定,得到的是淀粉比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测定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值,以及校正集样品的制备步骤。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测定馒头中的马铃薯全粉含量;对比文件1测定巧克力中淀粉含量,作为掺假成分的淀粉含量必然较低,而本申请中馒头的主要成分几乎都是淀粉,因此,对比文件1检测巧克力中微量淀粉的方法并不能应用于检测馒头中大量淀粉;2)步骤5得到的是马铃薯全粉含量值;而对比文件1还包括额外的步骤:将淀粉含量测量值与已知掺假食品的淀粉掺假比例值进行对比得到待测样品中淀粉的掺假比例值;本申请并没有相应的步骤;而且,对比文件1只能获得相对含量测定,本申请获得马铃薯全粉含量绝对值,是绝对含量测定方法;3)步骤A中校正集样品的制备步骤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过程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近红外光谱的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近红外光谱的巧克力中淀粉含量快速测定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6]-[0080]、[0097]-[0116]段,附图1-4):包括以下步骤:通过仪器测定,得到矫正集样品的近红外光谱(参见说明书第[0107段]);对矫正集样品的近红外光谱进行光谱预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112]段);利用所得预处理近红外光谱建立校正模型,即光谱数据处理模型(参见说明书第[0058]、[0112]段);设置数据处理模型的光谱处理区间和主因子数(参见说明书第[0059]、[0112]段);通过数据处理模型对预处理待测近红外光谱进行处理得到淀粉含量的测量值(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1]、[0116]段);
数据处理模型是通过以下步骤来确定的:S31:采集矫正集样品的矫正近红外光谱;S32:对矫正近红外光谱进行光谱预处理得到预处理矫正近红外光谱;S33:选用对预处理矫正近红外光谱进行处理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S34:设置训练数据处理模型的训练光谱处理区间和训练主因子数;S35:通过训练数据处理模型对预处理矫正近红外光谱进行处理;并获取预设矫正近红外光谱的交互验证相关系数RC2、预测相关系数RCV2、交互验证误差均方根、预测误差均方根;S36:选取交互验证相关系数RC2和预测相关系数RCV2最大,且交互验证误差均方根和预测误差均方根最小时,所对应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并作为待测样品处理的数据处理模型;将所对应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的训练光谱处理区间作为光谱处理区间;将所对应的训练数据处理模型的训练主因子数作为主因子数(参见说明书第[0061]-[0070]段)。
矫正集样品通过以下步骤来实现:S311:称取待测样品及预设比例的淀粉;S312:将待测样品在40~50℃下融化;S313:将融化后的待测样品和淀粉在40~50℃下搅拌均匀混合;S314:将混合均匀的样品混合物进行调温,首先将巧克力冷却到25~35℃并维持0.5~1.5min,再冷却至25~35℃并维持0.5~1.5min,再回升至29~30℃并维持2~35min;S315:将调温后的样品混合物冷却至室温后,至于2-6℃左右条件下冷藏;S316:包装存储冷却后的样品混合物作为矫正集样品。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测定馒头中马铃薯全粉含量值,以及校正集样品的制备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馒头中的马铃薯全粉含量进行测定。
而近红外光谱法是固体食品成分检测的一种常规方法,馒头是一种常见的固体食品,对于其中的马铃薯全粉进行检测是常规的固体食品的成分检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近红外光谱法对馒头中的马铃薯全粉进行检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的近红外光谱法的检测步骤的基础上,在对馒头中的马铃薯全粉进行检测时,只需制备含有马铃薯全粉的馒头作为校正集就可以得出馒头中马铃薯全粉的含量值,而馒头的具体制作过程是常规的馒头生产过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光谱数据处理模型为偏最小二乘法PLS校正模型;光谱处理区间为7000~4200cm-1(落入10000-4000cm-1的范围内);而主成分法PCR校正模型属于常规的近红外数据处理模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1]、[0108]段)对样品近红外光谱进行光谱预处理具体是:基线校正、平滑处理、矢量归一化、多元散射校正、标准正态变量变换、一阶导数变换或二阶导数变换,而使用上述处理方式的组合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中,马铃薯全粉的含量分别为0%、5%、10%、15%、20%、25%、30%;对比文件1中淀粉比例为1%、2%、3%、4%、5%、6%、7%、8%、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对比文件1中淀粉的比例与本申请中马铃薯全粉的比例接近;2)额外得出掺假比例值的步骤,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之前测试淀粉含量值的相关步骤的完整性,使用之前的步骤组成的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可以相应地想到如何对马铃薯全粉含量值进行测定;对比文件1得出了巧克力中的淀粉含量的测量值,该值为一种绝对含量;3)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食品中成分进行分析所采用的近红外光谱法,包括制作样品、矫正集光谱测定、建立模型、测试验证集光谱、得到测量值的过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检测的食品及添加的成分制作相应的样品就可以使用上述近红外光谱法进行食品中的添加成分的测定,制备含有马铃薯全粉的馒头作为校正集的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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