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和具有它的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82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2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7221.8
申请日:2015-03-26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寿建宏
合议组组长:吴进高
参审员:宋甜甜
国际分类号:D06F3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7221.8,名称为“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和具有它的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过滤腔,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过滤腔连通的进水口和出水口;
滤网,所述滤网为圆筒形且周壁和端壁上排布有多个过滤孔,所述滤网设在所述过滤腔内且罩设所述进水口,所述壳体为圆柱体形且所述进水口和所述出水口分别设在所述壳体的两个端面上,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进水口连通的进水快接接头和与所述出水口连通的出水快接接头,所述出水快接接头包括:
挡圈,所述挡圈套设在所述壳体上;
弹性挂钩,所述弹性挂钩设在所述挡圈的外周面上;
多个滚球,所述壳体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间隔开设置的多个球孔,多个所述滚球分别可滚动地配合在多个所述球孔内且位于所述挡圈内;
卡箍,所述壳体的端部的外周面上设有卡槽,所述卡箍设在所述卡槽内且止挡在所述挡圈的端面上;
压簧,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延伸的挡筋,所述压簧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所述挡圈在所述卡箍的作用下将所述压簧轴向压缩在所述挡筋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网为塑料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至少一部分为透明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
主体,所述过滤腔形成在所述主体内,所述出水口设在所述主体上;
端盖,所述端盖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主体上且封盖所述过滤腔,所述进水口设在所述端盖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上设有外螺纹,所述端盖上设有内螺纹,所述端盖螺纹安装在所述主体上。
6.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对比文件1(CN201678855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公开了一种洗衣机进水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是:滤网端壁上排布有多个过滤孔;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出水口连通的出水快接接头,所述出水快接接头包括:挡圈,所述挡圈套设在所述壳体上;弹性挂钩,所述弹性挂钩设在所述挡圈的外周面上;多个滚球,所述壳体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间隔开设置的多个球孔,多个所述滚球分别可滚动地配合在多个所述球孔内且位于所述挡圈内;卡箍,所述壳体的端部的外周面上设有卡槽,所述卡箍设在所述卡槽内且止挡在所述挡圈的端面上;压簧,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延伸的挡筋,所述压簧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所述挡圈在所述卡箍的作用下将所述压簧轴向压缩在所述挡筋上。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过滤装置便于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滤网的端壁上也设置相应的过滤孔。其次,对比文件3(CN202227157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公开了一种洗衣机进水软管。本申请的过滤装置通过出水快速接头与进水管便捷连接,对比文件3的进水软管通过卡扣与水龙头便捷连接,二者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普通进水管上设置快速接头可实现目标连接对象的直接、快速连接的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洗衣机过滤装置需要通过螺纹,采用旋转、拧紧的方式实现过滤装置连接,不便于操作,连接费时、费力时,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能便于过滤装置连接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快速接头能应用在进水软管上,同样能应用到具有相似管状结构的过滤装置上,该应用不具有技术上的难度。为了对滚球施加压力,使快速接头与连接件固定连接,通过设置卡箍、压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用设置,现有技术CN2332866Y、CN2839789Y、CN201992240U所公开的快速接头均具有相关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过滤网为塑料件,对比文件2(CN201103059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公开了一种带过滤器的进水管,适用于洗衣机、洗碗机等设备。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塑料过滤网减小滤孔变形量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对在先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限定内容,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其具有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当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具有该过滤装置的洗衣机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中仅公开进水软管通过万能接头和连接头与水龙头连接,而并没有公开采用快接头与其他部件连接。(2)对比文件1的壳体的两端处设有螺纹,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可知,对比文件1中洗衣机进水装置的进水口与水龙头转接器螺纹相连,出水口与进水管接头螺纹相连。而对比文件3中万能接头座2与进水软管卡接,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万能接头座和卡扣并不适于安装在对比文件1的进水装置上,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无法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的知道,与通过接头利用螺纹方式连接过滤装置壳体、进水管相比,通过卡扣以卡接的方式连接过滤装置壳体、进水管,不需要借助工具就能便捷的实现管路连通或断开。出水快接头在对比文件3、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洗衣机过滤装置上设置快接头替代螺纹连接头,实现过滤装置与进水管的便捷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过滤装置壳体两端都采用螺纹连接头,管路连接或断开不方便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快速接头可实现便捷连接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对滚球施加压力,使快速接头与连接件固定连接,通过设置卡箍、压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用设置,现有技术CN2332866Y、CN2839789Y、CN201992240U所公开的快速接头均具有相关结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①权利要求1限定滤网端壁上排布有多个过滤孔,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②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出水口连通的出水快接接头,所述出水快接接头包括:挡圈,所述挡圈套设在所述壳体上;弹性挂钩,所述弹性挂钩设在所述挡圈的外周面上;多个滚球,所述壳体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间隔开设置的多个球孔,多个所述滚球分别可滚动地配合在多个所述球孔内且位于所述挡圈内;卡箍,所述壳体的端部的外周面上设有卡槽,所述卡箍设在所述卡槽内且止挡在所述挡圈的端面上;压簧,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延伸的挡筋,所述压簧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所述挡圈在所述卡箍的作用下将所述压簧轴向压缩在所述挡筋上,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①,在滤网周壁已经排布有多个过滤孔的情况下,要再提高过滤装置过滤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滤网的端壁上也设置相应的过滤孔。
对于区别特征②,由于过滤装置需要安装在洗衣机进水管线上,因此容易想到是要拆装方便,进而想到该过滤装置进出水口接头应该是拆装方便的接头,而本领域公知的拆装方便的洗衣机进水管线接头包括快接接头(参见《洗衣机维修》,黄省三,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08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采用现有技术中快接接头作为上述过滤装置进水或出水口接头。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出水快接接头结构和作用机理一样的快接接头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过滤网为塑料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塑料过滤网减小滤孔变形量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所述过滤装置的洗衣机,以及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当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具有该过滤装置的洗衣机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项),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技术特征“且,在所述出水快接接头与出水管连接时,所述挡圈沿其轴向运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过滤腔,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过滤腔连通的进水口和出水口;
滤网,所述滤网为圆筒形且周壁和端壁上排布有多个过滤孔,所述滤网设在所述过滤腔内且罩设所述进水口,所述壳体为圆柱体形且所述进水口和所述出水口分别设在所述壳体的两个端面上,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进水口连通的进水快接接头和与所述出水口连通的出水快接接头,所述出水快接接头包括:
挡圈,所述挡圈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在所述出水快接接头与出水管连接时,所述挡圈沿其轴向运动;
弹性挂钩,所述弹性挂钩设在所述挡圈的外周面上;
多个滚球,所述壳体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间隔开设置的多个球孔,多个所述滚球分别可滚动地配合在多个所述球孔内且位于所述挡圈内;
卡箍,所述壳体的端部的外周面上设有卡槽,所述卡箍设在所述卡槽内且止挡在所述挡圈的端面上;
压簧,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延伸的挡筋,所述压簧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所述挡圈在所述卡箍的作用下将所述压簧轴向压缩在所述挡筋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网为塑料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至少一部分为透明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
主体,所述过滤腔形成在所述主体内,所述出水口设在所述主体上;
端盖,所述端盖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主体上且封盖所述过滤腔,所述进水口设在所述端盖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上设有外螺纹,所述端盖上设有内螺纹,所述端盖螺纹安装在所述主体上。
6.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过滤装置中具有柱状的过滤网,柱状过滤网具有侧壁,但对于柱状过滤网是否具有端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柱状过滤网不具有端壁,通过过滤装置内的结构以封堵柱状过滤网朝向出水口的一端,以使得水经过柱状过滤网的侧壁过滤后,沿着柱状过滤网的侧壁和壳体之间的空腔流动,然后从柱状过滤网的下端的出水口流出,因此,通过对比文件1,并不能毫无疑义地得出对比文件1的柱状过滤网具有端壁。本申请的过滤网,为提高过滤效率,在端壁上设有过滤网,相当于抛弃可因端壁的止挡而产生的水压以及流速等因素对水的过滤效果。(2)对比文件3中仅公开了通过万能接头座2可以便于水管连接在水龙头上,但是对于万能接头座的结构以及工作方式,均未提及,或者说未公开。对比文件3对于万能接头座2中的大直径段211和小直径段212是如何进行组合,以及是否是两个单独的个体进行组装,对比文件3中并未进行说明,也未公开。对于审查员推测的小直径段212的弹簧、挡圈和滚球,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指出的弹簧可以是定位孔,以方便外侧的所谓挡圈配合安装,而对于推测出的挡圈和滚球,可以是一个轴承的剖面图,可以使得外侧的挂钩转动,以解锁,或者可以是一个加强圈,以加强结构强度。对比文件3中并未揭示挡圈410可沿壳体100的轴向运动,也并未揭示卡箍440设在卡槽170内且止挡在挡圈410的端面上。对比文件3中的万能接头座2和本申请中的快接接头的安装位置不同,安装方式也不相同。即使将对比文件3的万能接头座2设在对比文件1的过滤装置中,在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并不能很好的使得万能接头座2和过滤装置进行配合。进一步地,对比文件CN23322866Y、CN2839789Y、CN201992240U虽然公开了快接接头的相关结构,但是对于如何将快接接头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进水装置上并对进水装置的结构进行改进并没有任何的启示和教导。而且本申请的出水快接接头并不是单独设置,而是与本申请的过滤装置的结构配合设置,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进水装置,包括水龙头转接器1和进水管接头2,在水龙头转换器1与进水管接头2之间安装有透明的过滤装置3,过滤装置3包括透明壳体31、柱状滤网32,柱状滤网与壳体31之间形成有空腔33,所述空腔33与洗衣机上的进水管相通,柱状滤网32的顶部与水龙头转换器1之间安装有密封橡胶圈4从而使得柱状滤网32与水龙头转换器1紧密接触(即滤网设在过滤腔内且罩设进水口),壳体31的上部和下部(即上端面、下端面)分别与龙头转换器1、进水管接头2螺纹连接(即进水口和出水口)(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 0012段,说明书附图1-2)。
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其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过滤腔,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过滤腔连通的进水口和出水口;上述过滤装置还包括柱状滤网,所述柱状滤网为圆筒形,结合附图2可以确定滤网周壁上有多个过滤孔,所述滤网设在所述过滤腔内且罩设所述进水口,所述壳体为圆柱体形且所述进水口和所述出水口分别设在所述壳体的两个端面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体31的上部与水龙头转换器1螺纹连接。配置龙头转换器1的目的在于方便水龙头连接过滤器,在实际使用时起到快速连接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水快接接头。
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了进水装置的工作原理为打开水龙头,然后水先经过过滤装置中的柱状滤网进行过滤,然后从滤网与过滤壳体的空腔中流出,最后进入洗衣机进水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即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水从水龙头流出,经过滤网过滤,然后进入空腔,最后进入洗衣机进水管的过程。由于滤网为柱状体,且对比文件1附图2公开了该柱状体具有侧壁,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滤网在靠近洗衣机进水管一端必然设有端壁,否则从水龙头流入的水体将直接从柱状滤网下端直接流出,滤网起不到过滤作用。
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设置在洗衣机进水管线上的过滤装置,该装置同样具有口径大于洗衣机进水管口径的过滤腔体,使得过滤面积更大、且不容易堵塞。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限定滤网端壁上排布有多个过滤孔,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2)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出水口连通的出水快接接头,所述出水快接接头包括:挡圈,所述挡圈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在所述出水快接接头与出水管连接时,所述挡圈沿其轴向运动;弹性挂钩,所述弹性挂钩设在所述挡圈的外周面上;多个滚球,所述壳体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间隔开设置的多个球孔,多个所述滚球分别可滚动地配合在多个所述球孔内且位于所述挡圈内;卡箍,所述壳体的端部的外周面上设有卡槽,所述卡箍设在所述卡槽内且止挡在所述挡圈的端面上;压簧,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沿所述壳体的周向延伸的挡筋,所述压簧套设在所述壳体上且所述挡圈在所述卡箍的作用下将所述压簧轴向压缩在所述挡筋上,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关技术中洗衣机,为了避免洗衣水中混入杂质,在进水阀中设置了钢丝过滤网。但由于进水阀直径较小,导致过滤面积较小,不仅过滤效果一般且容易堵塞。本申请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上述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申请提出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该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具有过滤效果好、不易堵塞等优点(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0-16行)。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滤网200为圆筒形,其周壁和端壁均布满了过滤孔,由此可以大幅增大过滤面积,不仅过滤效果更好,而且不易堵塞(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5行)。壳体100上设有与进水口120连通的进水快接接头300以及与出水口130连通的出水快接接头400。其中,进水快接接头300可以方便过滤装置1与水龙头连接,而出水快接接头400可以方便过滤装置1与洗衣机的进水管连接(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3-26行)。
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周壁、端壁均布置过滤孔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过滤效果,使用出水快接接头是为便于管路连接。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设置在洗衣机进水管线上的过滤装置,该装置同样具有口径大于洗衣机进水管口径的过滤腔体,使得过滤面积更大、且不容易堵塞。
因此,相对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好的过滤效果,以及管路连接的便利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水装置、柱状滤网外径一定的情况下,过滤网的外表总面积是确定的,在过滤孔孔径相同的情况下,滤网上的过滤孔数量越多,则过滤网参与过滤的面积越大,过滤装置单位时间过滤的进水越多,即过滤装置过滤效果更好,更不容易堵塞。在滤网周壁已经排布有多个过滤孔的情况下,要再提高过滤装置过滤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滤网的端壁上也设置相应的过滤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过滤装置需要安装在洗衣机进水管线上,因此容易想到是要拆装方便的,进而想到该过滤装置进出水口接头应该是拆装方便的接头,而本领域公知的拆装方便的洗衣机进水管线接头包括快接接头(参见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采用现有技术中快接接头作为上述过滤装置进水或出水口接头。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洗衣机进水软管,进水软管1的一端通过卡扣11与万能接头座2卡接,万能接头座2通过连接头3与水龙头相连(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2段,说明书附图1),以下是说明书附图1:
以下是从对比文件3说明书附图1中截取的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该部分正是对应于本申请的出水快速接头部分,具体分析见下文:
结合以上附图1截取部分可以确定,卡扣11的基体环状部分相当于挡圈,弹性挂钩设在挡圈的外周面上,接头还包括沿周向设置的多个滚球,设置于挡圈球孔内,万能接头座2的通孔212段外壁带有凹槽,可以看到当万能接头座2的通孔212段外壁与上述卡扣11所在部分完成连接时(即附图1所示),滚球部分是卡嵌在该凹槽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这是使滚球在挡圈挤压下压紧通孔21的外壁的凹槽,从而实现通孔212段外壁与上述卡扣11所在部分压紧配合,实现紧密连接,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卡扣11的形状可以确定当卡扣11推向水管方向,卡扣11挡圈不再挤压滚球,滚球可以向挡圈一侧的方向移动,进而万能接头座21的212段管道之间压紧配合解除,可以将万能接头座2与水管1分离(即当球远离212管道方向移动(或者说是朝挡圈方向移动)时,压紧状态解除,由此可以看出滚球在球孔内呈分别可滚动地配合),通过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可以确定为了使上述滚球在挡圈挤压下压紧通孔21的外壁(即通孔21所在管道的外壁)的凹槽,挡圈要挤压住滚球,而附图1中在滚珠的右上、下侧的空间内(没有画剖面线的空白区域)内存在四个小圆圈,由于该空白区域表示的是空的空间,因此小圆圈不可能表示孔,而且上侧两个小圆圈和下侧两个小圆圈是错位的,即如果两两连线,可以看出连线呈以下形状,
根据机械制图知识可以知道,这四个小圆圈应该表示的是弹簧的剖面,弹簧作用是利用弹性支撑挡圈实现压紧滚球,而挡圈在弹簧支撑下要向左侧(万能接头座一侧)移动(在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挡圈在弹簧作用下上述移动正是所谓“挡圈沿其轴向运动”),必然要对其加以限位,而附图1中滚球左侧存在小圆圈(上下两个小圆圈连线垂直于管路中心线),可以确定该小圆圈是个环形件,其套装在卡扣所在部分,进而根据上述弹簧限位需求的分析,可以确定该环形件是个限位器件,如限位环、限位卡箍,该小圆圈表示的是限位环、限位卡箍剖面
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图所示结构:
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出水快接接头结构和作用机理一样的快接接头结构。
对比文件3的快速接头部分是连接在洗衣机进水管上,用于进水管与万用接头基座的快速拆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考虑对比文件1过滤装置与洗衣机进水管的快速拆装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上述快速接头结构设置于对比文件1过滤装置的进水口或者出水口,实现过滤装置与进水管的快速拆装,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上述快速接头结构设置于过滤装置之上,进而上述挡圈部分设置于过滤装置壳体上。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过滤网为塑料件,其附加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基于此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过滤孔变形量过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过滤器的进水管,适用于洗衣机、洗碗机等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带过滤器的进水管包括进水管体、水管接头、过滤器,过滤器可以由纤维过滤网、塑料过滤网、陶瓷过滤网或蜂窝式过滤芯构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2-27行,第3页第18-19行,说明书附图1-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塑料具有一定的韧性,过滤异物时能保持相应的弹性,减小滤孔的变形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塑料过滤网减小滤孔变形量的技术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过滤孔变形量过大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滤装置3包括透明壳体31,便于顾客发现异物,方便及时清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12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滤装置3包括透明壳体31,柱状滤网32,在透明壳体31内设有安装柱状滤网32的支架(壳体31中间容纳滤网部分相当于主体),柱状滤网32与壳体31之间形成有空腔33(即过滤腔形成在主体内),壳体31的上部和下部分别与水龙头转换器1、进水管接头2螺纹连接(即进水口、出水口)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说明书附图1-2)。结合附图2可以确定水龙头1的端面具有带螺纹的端盖,其封盖住了过滤腔,进水口位于端盖上,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滤装置3包括透明壳体31,柱状滤网32,在透明壳体31内设有安装柱状滤网32的支架(壳体31中间容纳滤网部分相当于主体),壳体31的上部和下部(即上端面、下端面)分别与水龙头转换器1、进水管接头2螺纹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2),结合附图2可知,壳体进水口为外螺纹,进水口端盖为内螺纹,端盖与壳体通过螺纹连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所述过滤装置的洗衣机,以及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相对对比文件1-3,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结合对比文件2和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过滤装置,以及容易将该过滤装置用于洗衣机,因此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滤网本身作用就是要对水进行过滤并使其通过,从而起到过滤的作用,而并非是要堵水,因此没有必要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要把过滤网朝向出水的一端封堵,而且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2可以看出,滤网放置于壳体内,其需要滤网的端壁作为支撑面,且图中也看不出存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封堵结构,因此,基于本领域一般常识可以确定滤网本身具有端壁,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柱状滤网朝向出水口一端被过滤装置内结构封堵,柱状滤网也存在一个端壁作为被封堵的封堵面,而且由对比文件1附图1-2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柱状滤网(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滤网是柱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柱状的形体具有端壁(这一点有别于圆筒状,如果没有端壁,则成为圆筒状,而非柱状),
(2)对于小直径段212的弹簧、挡圈和滚球,复审请求人认为弹簧可以是定位孔,以方便外侧的所谓挡圈配合安装,而对于推测出的挡圈和滚球,可以是一个轴承的剖面图,可以使得外侧的挂钩转动,以解锁,或者可以是一个加强圈,以加强结构强度,这种推断与对比文件3的连接接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对比文件3表示弹簧的小圆圈所在位置没有画剖面线,表明其是空的空间,因此定位孔需要存在于实体结构上而不会存在于空的空间,以及对比文件3所述结构是水管连接接头结构,显然不需要轴承这种用于连续机械转动的零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对比文件3上述结构中存在轴承能起什么作用,并且如果按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推断,对比文件3的上述接头结构也无法完成连接接头的功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推断不能成立。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带球孔的壳体、弹簧、挡圈和滚球的快速连接接头,该快速连接接头利用滚球在球孔中移动来锁紧或者松开插入其中水管来实现管道快速连接,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种快速连接接头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对比文件3后,能够把这种连接接头方式移植于其它不存在万能接头的的情况、以及用于安装位置不同情况(例如安装于滤水装置的壳体出水口上),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调整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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