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74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629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1450.2
申请日:2016-09-22
复审请求人:峨眉山市芮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春晖
合议组组长:洪岩
参审员:王晓渊
国际分类号:A61N1/32,F25B21/02,F25D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1450.2,名称为“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峨眉山市芮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2446682U,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仪器用于烧烫伤疤痕修复;水循环系统还包括冷却箱,储水箱通过水管一连接有冷却箱,冷却箱通过水冷管一连接于水冷腔。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烧烫伤疤痕进行修复,以及如何提高冷却效果。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去皱和疤痕修复均属于医疗美容领域,利用射频信号进行烧烫伤疤痕修复,以及通过设置冷却箱来降低循环系统中的水温以提高冷却效果,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方式。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包括
电源(8),用于供电;
射频发生单元,用于生成和发出射频信号;
处理单元,用于控制射频发生单元发出射频信号和控制信号;
探头(5),用于将射频信号的能量施加到目标部位进行疤痕修复;
电子冷却片(19),用于探头(5)制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接收处理单元的控制信号,并在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对电子冷却片(19)和探头(5)降温;
探头(5)内设有水冷腔(14),电子冷却片设置于水冷腔(14)的壁外;水循环冷却系统包括储水箱(10),储水箱(10)通过水管一(18)连接有冷却箱(11),冷却箱(11)通过水冷管一(16)连接于水冷腔(14),水冷腔(14)通过水冷管二(17)连接有泵(9),泵(9)通过水管二连接于储水箱(1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探头(5)内设有射频线(15),水冷管一(16)、水冷管二(17)与射频线(15)缠绕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箱(1),电源(8)、射频发生单元、处理单元、储水箱(10)、冷却箱(11)和泵(9)均设置于机箱(1)内。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储水箱(10)设有水位计(12),水位计(12)设置于机箱(1)的侧部。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机箱(1)设有加水口(13),加水口(13)通过水管三连接于储水箱(10)内。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机箱(1)内设有排风扇(7),机箱(1)的外壳上设有散热排风孔(2)。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排风扇(7)朝向机箱(1)的正面,散热排风孔(2)均匀分布于机箱(1)的侧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A. 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水冷腔位于所述探头端部与电子冷却片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半导体制冷片位于射频治疗头端部与微型水箱之间。该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通过水冷腔在探头端部后方形成一个蓄热池,由于水具有高比热容,实现了水冷腔和探头端部的温度上升速度慢的效果;当水温达到触发电子冷却片启动的阈值后,电子冷却片开始对水冷腔降温,同样由于水冷腔的水比热容大,水温缓慢下降,避免了探头端部的温度急剧上升和下降,取得了降低探头温度波动范围的效果,对用户皮肤更好,使用户更舒适。而对比文件1:电极温度上升后,直接传递到半导体制冷片上,在没有达到半导体制冷片的启动温度时,由于微型水箱不与双电极接触,半导体制冷片的温度快速上升,直至半导体制冷片将高温侧热量带到低温侧,使得电极温度快速下降,因为温度变化过快,导致用户皮肤紧张、降低舒适度。并且,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微型水箱设置在半导体制冷片与双电极之间,则半导体制冷片的放热端没有冷却介质,导致其在密闭的电缆结构中无法散热,因此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作以上改变。B. 权利要求1相比有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水冷管一、水冷管二与射频线缠绕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中进、出水管及导线都从线缆中穿过,但并未提及缠绕。权利要求1的方案,通过缠绕增大了水冷管一、水冷管二与射频线之间的换热面积,提高了射频线的散热效率,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射频线由于温度上升过高导致熔断的问题。对比文件1仅需去皱,其导线中传递的功率远低于本申请用于修复皮肤损伤的功率,导线的熔断风险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易发生熔断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进、出水管和导线进行缠绕,导致导线延长,导线上的损耗功率上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包括
电源(8),用于供电;
射频发生单元,用于生成和发出射频信号;
处理单元,用于控制射频发生单元发出射频信号和控制信号;
探头(5),用于将射频信号的能量施加到目标部位进行疤痕修复;
电子冷却片(19),用于探头(5)制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接收处理单元的控制信号,并在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对电子冷却片(19)和探头(5)降温;所述探头(5)内设有水冷腔(14),所述电子冷却片(19)设置于所述水冷腔(14)的壁外,所述水冷腔(14)位于所述探头(5)端部与所述电子冷却片(19)之间;所述水循环冷却系统包括储水箱(10),所述储水箱(10)通过水管一(18)连接有冷却箱(11),所述冷却箱(11)通过水冷管一(16)连接于所述水冷腔(14),所述水冷腔(14)通过水冷管二(17)连接有泵(9),所述泵(9)通过水管二连接于所述储水箱(10);所述探头(5)内设有射频线(15),所述水冷管一(16)、所述水冷管二(17)与所述射频线(15)缠绕在一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箱(1),电源(8)、射频发生单元、处理单元、储水箱(10)、冷却箱(11)和泵(9)均设置于机箱(1)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储水箱(10)设有水位计(12),水位计(12)设置于机箱(1)的侧部。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机箱(1)设有加水口(13),加水口(13)通过水管三连接于储水箱(10)内。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机箱(1)内设有排风扇(7),机箱(1)的外壳上设有散热排风孔(2)。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排风扇(7)朝向机箱(1)的正面,散热排风孔(2)均匀分布于机箱(1)的侧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利用电子冷却片和水循环冷却系统共同作用来实现对射频探头快速降温”,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A. 本申请具有“水冷腔位于探头端部与电子冷却片之间”,然而,对探头下方的水冷腔和电子冷却片的相对位置进行变换,即将水冷腔设置在探头端部与电子冷却片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实现探头端部温度缓慢变化的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且与本申请对探头进行快速降温的技术效果相矛盾。B.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水循环来进行降温,其原理是通过热交换的方式来进行降温,传热面积越大,散热效果越好,为了增大传热面积,将射频线与水冷管进行缠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所述水冷腔(14)位于所述探头(5)端部与所述电子冷却片(19)之间”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在不考虑该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A中陈述的方式与说明书中实际记载的方式相抵触,该意见A 不能被接受;针对本申请的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动机进行水冷管一、水冷管二与射频线的缠绕,并不需要考虑对比文件1的脉动紧肤去皱仪是否有动机进行所述缠绕,复审请求人的意见B也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认定为修改超范围的特征“所述水冷腔(14)位于所述探头(5)端部与所述电子冷却片(19)之间”,并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特征“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提高射频发射的稳定性、持续性、安全和舒适度,适用于对烧烫伤疤痕、受损皮肤组织的修复;还包括机箱(1),电源(8)、射频发生单元、处理单元、储水箱(10)、冷却箱(11)和泵(9)均设置于机箱(1)内,储水箱(10)设有水位计(12),水位计(12)设置于机箱(1)的侧部,以方便查看储水箱的水量,防止储水箱没水,不能对探头进行有效的降温”(该特征包括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相关的效果描述),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并相应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顺序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
a.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电子冷却片设置于水冷腔的壁外,而对比文件1中半导体制冷片位于射频治疗头端部与微型水箱之间。
b. 本申请水循环冷却系统对电子冷却片和探头同时进行降温,而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这样,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结合“水循环冷却系统对电子冷却片和探头同时进行降温”。
c. 权利要求1中,水循环冷却系统对电子冷却片和探头同时进行降温的方式,利用水具有高比热容的特点,达到了水冷腔在探头后方形成一个蓄热池的效果,进而降低了水冷腔和探头端部的温度变化率;当水温达到触发电子冷却片启动的阈值后,电子冷却片开始对水冷腔降温,同样由于水冷腔的水比热容大,水温缓慢下降,避免了探头端部的温度急剧上升和下降,取得了降低探头温度波动范围的效果,对用户皮肤更好;而对比文件1中,半导体制冷片位于射频治疗头端部与微型水箱之间,电极温度上升后,直接传递到半导体制冷片上,半导体制冷片再将热量传递到背面,微型水箱将半导体制冷片背面的热量带走,以维持半导体制冷片能够持续工作,但在低于制冷片启动阈值时,半导体制冷片温度会快速上升,直至达到阈值后半导体制冷片启动,将高温侧热量带到低温侧,使得电极温度快速下降。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包括
电源(8),用于供电;
射频发生单元,用于生成和发出射频信号;
处理单元,用于控制射频发生单元发出射频信号和控制信号;
探头(5),用于将射频信号的能量施加到目标部位进行疤痕修复;
电子冷却片(19),用于探头(5)制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接收处理单元的控制信号,并在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对电子冷却片(19)和探头(5)降温;所述探头(5)内设有水冷腔(14),所述电子冷却片(19)设置于所述水冷腔(14)的壁外;所述水循环冷却系统包括储水箱(10),所述储水箱(10)通过水管一(18)连接有冷却箱(11),所述冷却箱(11)通过水冷管一(16)连接于所述水冷腔(14),所述水冷腔(14)通过水冷管二(17)连接有泵(9),所述泵(9)通过水管二连接于所述储水箱(10);所述探头(5)内设有射频线(15),所述水冷管一(16)、所述水冷管二(17)与所述射频线(15)缠绕在一起;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提高射频发射的稳定性、持续性、安全和舒适度,适用于对烧烫伤疤痕、受损皮肤组织的修复;
还包括机箱(1),电源(8)、射频发生单元、处理单元、储水箱(10)、冷却箱(11)和泵(9)均设置于机箱(1)内,储水箱(10)设有水位计(12),水位计(12)设置于机箱(1)的侧部,以方便查看储水箱的水量,防止储水箱没水,不能对探头进行有效的降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机箱(1)设有加水口(13),加水口(13)通过水管三连接于储水箱(10)内。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机箱(1)内设有排风扇(7),机箱(1)的外壳上设有散热排风孔(2)。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其特征在于,排风扇(7)朝向机箱(1)的正面,散热排风孔(2)均匀分布于机箱(1)的侧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446682U,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脉动紧肤去皱仪,并对其作了如下限定(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35、0043段,附图1-3、5、7):包括控制面板(隐含公开了处理单元),还包括射频发生器,其产生射频脉冲信号并经由导线传到电极;对比文件1的脉动紧肤去皱仪内必然存在控制射频发生器发出射频信号的部件,即隐含公开了完成此功能的处理单元;还包括其内设置有双电极的射频治疗头(相当于探头);半导体制冷片用于对双电极进行冷却;还包括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对半导体制冷片和射频治疗头降温;射频治疗头内设有微型水箱(相当于水冷腔),半导体制冷片设置于微型水箱的壁外;水循环冷却系统包括散热器(相当于冷却箱),其通过包括进水管的水管连接到微型水箱,微型水箱通过出水管(相当于水冷管二)连接有水泵,水泵通过水管连接至散热器,构成散热循环回路;射频治疗头内设有导线(相当于射频线),进、出水管和导线都从线缆中穿过;该射频美容仪包括机箱,射频发生器、散热器和水泵设置于机箱内,并隐含公开了机箱内设置有处理单元;水循环冷却系统使得人体皮肤不会有灼热感,使用安全舒适(相当于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提高射频发射的安全和舒适度)。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射频信号的能量施加到目标部位是为了进行疤痕修复;水循环冷却系统用于提高射频发射的稳定性、持续性,适用于对烧烫伤疤痕、受损皮肤组织的修复;包括用于供电的电源,设置于机箱内;水循环冷却系统接收处理单元的控制信号,并在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工作;② 水循环冷却系统还包括储水箱,储水箱设置于机箱内并通过水管一连接有冷却箱,泵通过水管二连接于储水箱;③ 水冷管一、水冷管二与射频线缠绕在一起;④ 储水箱(10)设有水位计(12),水位计(12)设置于机箱(1)的侧部,以方便查看储水箱的水量,防止储水箱没水,不能对探头进行有效的降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的散热效果,以及如何确定补充水的时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的脉动紧肤去皱仪的制冷系统,利用半导体制冷片和水循环冷却系统共同作用来实现良好的降温效果。而脉动紧肤去皱仪和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均属于射频美容/治疗仪,二者领域近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中仅使用电子冷却片进行散热,降温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可将对比文件1的制冷系统转用于适用于对烧烫伤疤痕、受损皮肤组织的修复的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同样在其中增加水循环冷却系统以提高智能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的散热效果。而利用水循环冷却系统对射频烧烫伤疤痕修复仪器进行散热以提高散热效果,显而易见能够提高射频发射的稳定性、持续性,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射频美容/治疗仪需要通电才能工作,在其机箱内设置用于供电的电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公知的显而易见的可选方案。利用处理器产生的控制信号来控制相应的系统工作,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该公知方式来控制水循环冷却系统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的方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水循环冷却系统工作,需要系统中具有一定的循环水量,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机箱内的水循环冷却系统中设置储水箱,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设置独立的储水箱,以及储水箱的具体设置位置,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区别技术特征②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的方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射频治疗头内设有导线,进、出水管和导线都从线缆中穿过。而利用水循环通过热交换的方式进行降温时,传热面积越大,散热效果越好,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缠绕能够增大彼此间的接触面积,这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的手段来进一步增强散热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水循环冷却系统中水的自然损耗问题时,能够想到的直观的解决方案就是,将系统设计为可在水量损耗至不满足散热需要时进行水量补充。同时,利用水位计来确定水量也是一种公知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在便于查看的机箱侧部设置水位计,来确定储水箱中的水量进而确定补充水的时机,其显而易见能够防止储水箱没水以致不能对探头进行有效降温。
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水循环冷却系统中水的自然损耗问题时,能够想到的直观的解决方案就是,将系统设计为可在水量损耗至不满足散热需要时进行水量补充。而通过设置加水口来补充水是一种公知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在机箱上设置通过管道连接至储水箱的加水口来实现补水。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35]、[0043]段,附图1-3、5、7):机箱内设有风扇(相当于排风扇),机箱外壳的侧壁上均匀分布有散热孔(相当于散热排风孔)。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排风扇朝向机箱的正面,然而,排风扇方位的具体设置方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加以确定,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答复如下:
针对意见a,对比文件1中半导体制冷片同样设置于微型水箱的壁外(只不过进一步限定了半导体制冷片位于射频治疗头端部与微型水箱之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所述特征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针对意见b,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电子冷却片,用于探头制冷”;“水循环冷却系统能够在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对电子冷却片和探头进行快速降温”;水循环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对电子冷却片19进行散热”;“冷却后的水在水冷腔14带走电子冷却片的热量,达到给电子冷却片降温的目的,降温之后,电子冷却片19即能正常地对探头5进行降温”。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水循环冷却系统对电子冷却片和探头同时进行降温”,其实际含义是:水循环冷却系统的水冷腔对电子冷却片进行降温,电子冷却片对探头进行降温。对比文件1中的降温方式是:水循环冷却系统的微型水箱对半导体制冷片进行降温,半导体制冷片对射频治疗头的电极进行降温。可见,二者的降温方式完全一致,即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水循环冷却系统对电子冷却片和探头同时进行降温”的区别并不存在。
针对意见c,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降温方式相同,都是水循环冷却系统的水冷腔/微型水箱对电子冷却片/半导体制冷片进行降温,电子冷却片/半导体制冷片对探头/射频治疗头的电极进行降温,显而易见二者的效果也相同。复审请求人认定本申请中“电子冷却片对水冷腔降温”,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符。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温度变化缓慢与剧烈的区别。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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