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16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47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2745.7
申请日:2016-08-08
复审请求人:湖南盟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思源
合议组组长:王海玲
参审员:黄艳
国际分类号:G01N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2745.7,名称为“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为湖南盟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338733A,公开日2012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818755A,公开日2012年12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检测步骤为:
1)标准品工作液制备:取粒径为0.1~1000微米的标准品中药颗粒置于透明容器中,加入溶剂后搅拌1~20分钟制得颗粒分散液,立即取用颗粒分散液至容量瓶中定容,制得浓度为2~20mg/mL的标准品工作液;
2)绘制标准曲线:将步骤1)中制备的标准品工作液加入到激光粒度仪进样器中,采用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按浓度与遮光比的关系绘制标准曲线,得到标准曲线方程;
3)待测品制备:取粒径为0.1~1000微米的待测品中药颗粒置于250mL透明容器中,加入100mL溶剂后按步骤1)所述的搅拌方法制得颗粒分散液,静置10~200秒,取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0.2~5mL至10mL的容量瓶中用溶剂定容稀释后,按步骤2)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步骤2)绘制的标准曲线,找出对应的浓度,从而定量得出中药颗粒的溶散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品工作液的浓度为2、4、6、8、10、12、14、16、18、20mg/mL;所述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R2大于0.9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为:设置激光粒度仪的参数,选择分散介质,测量前超声10~100秒,其他参数均选默认值,读取遮光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品中药颗粒或待测品中药颗粒粒径为1~50微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溶剂为有机溶剂或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搅拌速度为每秒0.2~5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静置时间为30秒。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粒度仪为欧美克LS-609激光粒度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1)该检测方法可定量得出粒径为0.1-1000微米的中药颗粒的溶散率,且步骤1)中通过搅拌获得颗粒分散液,并将其稀释成浓度为2-20mg/mL的标准品工作液;(2)步骤2)中通过激光粒度仪的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按浓度与遮光比的关系绘制标准曲线,步骤3)中将待测品中药颗粒置于250mL透明容器中并加入100mL溶剂溶解,选取离液面1-5cm的液体0.2-5mL至10mL容量瓶中定容稀释,检测待测品的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步骤2)绘制的标准曲线,找出对应的浓度,定量得出颗粒的溶散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湖南盟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此次修改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书中的“中药颗粒”、“中药标准品颗粒”、“中药待测品颗粒”修改为“中药破壁饮片”,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3,并对相关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检测步骤为:
1)标准品工作液制备:取粒径为0.1~1000微米的标准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置于透明容器中,加入溶剂后搅拌1~20分钟制得颗粒分散液,立即取用颗粒分散液至容量瓶中定容,制得浓度为2~20mg/mL的标准品工作液;
2)绘制标准曲线:将步骤1)中制备的标准品工作液加入到激光粒度仪进样器中,采用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按浓度与遮光比的关系绘制标准曲线,得到标准曲线方程;
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为:设置激光粒度仪的参数,选择分散介质,测量前超声10~100秒,其他参数均选默认值,读取遮光比;
3)待测品制备:取粒径为0.1~1000微米的待测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置于250mL透明容器中,加入100mL溶剂后按步骤1)所述的搅拌方法制得颗粒分散液,静置10~200秒,取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0.2~5mL至10mL的容量瓶中用溶剂定容稀释后,按步骤2)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步骤2)绘制的标准曲线,找出对应的浓度,从而定量得出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品工作液的浓度为2、4、6、8、10、12、14、16、18、20mg/mL;所述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R2大于0.9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或待测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粒径为1~50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溶剂为有机溶剂或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搅拌速度为每秒0.2~5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静置时间为30秒。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粒度仪为欧美克LS-609激光粒度仪。”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针对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具体是针对粒径为0.1~1000微米的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本申请所涉及的“溶散率”,是指中药粉末及用粉末所制成的颗粒,定量加入规定溶剂,经溶解和分散后,用一定的检测方法量化其溶解和分散的程度。溶散度检测中遮光比的大小,直接对应着药品的利用率和利用速度,具有质量可控、操作简单和数据准确等优点。溶散的目的在于将颗粒尽可能分散开来,将其中可以溶解的成分充分、快速地溶解到液体中,提高药品的有效利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溶液中纳米粒子浓度的浊度法检测方法,其本质上并不能说明某种物质在溶剂中溶解和分散的程度,这与本申请涉及的“溶散率”或者称为“溶散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实质上是一种针对不溶于该溶剂中的纳米粒子的溶液的浊度的检测方法,而本申请的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是溶于水及溶剂的,如此才能更好地被人体吸收、利用,增加药效,因而被检测物质本身的性质就存在本质区别,且要检测的对象,一个是浊度,一个是溶散率(或溶散度)也是存在本质区别的。(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使用激光粒度仪实测微囊藻密度及群体大小的方法,首先,检测物质微囊藻本身也是一种不溶于水或其他有机溶剂的物体,其只会存在分散而不会存在溶解。而且,对比文件1涉及的“浊度”,对比文件2利用遮光粒度仪的遮光原理检测微囊藻的密度和数量所涉及的“遮光比”是不同的“概念”,具有本质区别,因而两者之间也不存在结合的启示。此外,影响溶散率的因素有很多,由于中药的溶散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溶散的过程中,颗粒的大小本身是会发生不断变化的,因此也不能直接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激光粒度仪来检测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3)本申请为适用于不能品种、不同工艺的中药破壁饮片的检测,具体限定标准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粒径为0.1~1000微米,并确定分散液的搅拌时间(1~20分钟)、静置时间(标准品分散液为搅拌后立即取用,即不静置);并确定制得的标准品工作液的浓度为2~20mg/mL;且限定了确定标准品粒度分布的检测方法及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同时对待测的中药破壁饮片颗粒,先制得颗粒分散液,确定静置时间和取样方法(取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因为混悬液体中,每个位置的颗粒数(不溶物数)和溶液的颜色不完全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的物质会下沉),然后按照步骤2)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步骤2)绘制的标准曲线,找出对应的浓度,从而定量得出中药颗粒的溶散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是针对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通过获得待测品溶液的浓度,定量得出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2)权利要求1步骤1)标准品工作液制备时,加入溶剂后是通过搅拌制得颗粒分散液,制得的是浓度为2-20mg/mL的标准品工作液,步骤3)待测品制备时,待测品颗粒置于250mL透明容器中,加入100mL溶剂,取用的是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0.2-5mL至10mL的容量瓶中用溶剂定容稀释后进行检测;(3)权利要求1步骤2)绘制标准曲线时,将制备的标准品工作液加入到激光粒度仪进样器中,采用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按浓度与遮光比的关系绘制标准曲线,得到标准曲线方程,其中的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操作过程为:设置激光粒度仪的参数,选择分散介质,测量前超声10-100秒,其他参数均选默认值,读取遮光比;权利要求1步骤3)中待测品溶液也按步骤2)的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标准曲线,找出对应浓度。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披露的内容给出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的修改包括:在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由浓度计算得出相应的颗粒溶散率,是指将浓度换算成颗粒溶散的量,即溶散率=[(遮光比×斜率)-截距]/(供试品/溶液量×取样量)×100%;所述斜率为标准曲线的斜率;所述截距为标准曲线的截距”,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相关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检测步骤为:
1)标准品工作液制备:取粒径为0.1~1000微米的标准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置于透明容器中,加入溶剂后搅拌1~20分钟制得颗粒分散液,立即取用颗粒分散液至容量瓶中定容,制得浓度分别为2、4、6、8、10、12、14、16、18、20mg/mL的标准品工作液;
2)绘制标准曲线:将步骤1)中制备的不同浓度的标准品工作液分别加入到激光粒度仪进样器中,采用粒度分布检测方法分别检测其对应的遮光比,按浓度与遮光比的关系绘制标准曲线,得到标准曲线方程;得到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R2大于0.99;
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为:设置激光粒度仪的参数,选择分散介质,测量前超声10~100秒,其他参数均选默认值,读取遮光比;
3)待测品制备:取粒径为0.1~1000微米的待测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置于250mL透明容器中,加入100mL溶剂后按步骤1)所述的搅拌方法制得颗粒分散液,静置10~200秒,取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0.2~5mL至10mL的容量瓶中用溶剂定容稀释后,按步骤2)所述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步骤2)绘制的标准曲线,找出对应的浓度,从而定量得出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由浓度计算得出相应的颗粒溶散率,是指将浓度换算成颗粒溶散的量,即溶散率=[(遮光比×斜率)-截距]/(供试品/溶液量×取样量)×100%;所述斜率为标准曲线的斜率;所述截距为标准曲线的截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或待测品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粒径为1~50微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溶剂为有机溶剂或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搅拌速度为每秒0.2~5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静置时间为30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粒度仪为欧美克LS-609激光粒度仪。”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浊度检测得到溶液中纳米粒子的浓度,具体是:对于纳米材料生产或应用企业的液态原料、液态产品以及排放污水中的纳米粒子质量浓度,或者利用湿法采样器对纳米材料生产或应用企业空气环境中的纳米气溶胶(粉尘)颗粒的采集后的采集液中的纳米粒子质量浓度进行快速、简便的测量(说明书第0009段),因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通过测量含纳米颗粒溶液的浊度通过绘制标准曲线从而换算得到该溶液中所含纳米颗粒的浓度或者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转换得到空气环境中所含纳米颗粒的浓度。而本申请的目的并不在于测量颗粒的浓度,而在于测得中药颗粒的溶散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了溶散率的计算公式:溶散率=[(遮光比×斜率)-截距]/(供试品/溶液量×取样量)×100%。中药颗粒的溶散率的测量与纳米颗粒(尤其是不能溶于水/有机溶剂的纳米颗粒)的浓度的检测并不是一回事。本申请所涉及的“溶散率”,是指中药粉末及用粉末所制成的颗粒,定量加入规定溶剂,经溶解和分散后,用一定的检测方法量化其溶解和分散的程度。溶散度检测中遮光比的大小,直接对应着药品的利用率和利用速度,具有质量可控、操作简单和数据准确等优点,溶散过程是一个大颗粒吸收水分后,淀粉和纤维等成分膨胀使得颗粒结构疏松破例分散,部分成分溶解的过程,因而中药饮片溶液中因“不溶解颗粒”而形成的遮光比,实际上是会随着溶散时间的延长和不断搅拌而进一步溶解分散的,因而溶散率也跟溶散时限有关,这与普通溶液中不溶物质的浊度测量还是存在本质区别。(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针对不同的检测对象和目的,技术方案也有所不同:中药颗粒的溶散过程是一个在持续动态变化的过程,测得的溶散率要能准确反映某一中药颗粒(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情况),实现对中药破壁饮片质量的控制,跟选取合适条件(溶散时间、溶散条件,中药颗粒的溶散需要合适的时间和合适的溶解条件)下的待测溶液有关,因而本申请涉及的溶散率的检测方法从技术整体上来说还涉及待测溶液的选择与确定:要求选取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因为混悬液体中,每个位置的颗粒数(不溶物数)和溶液的颜色不完全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的物质会下沉。而对比文件1的纳米颗粒的浓度检测,由于检测的是不能溶于水/有机溶剂的纳米颗粒,因而其是一个绝对静止的检测过程,其浓度也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化,检测时,为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只需要分散均匀即可,跟何种溶散条件下的待测溶液无关;此外,溶散率检测不等同于浓度检测,溶散率反映的颗粒在溶剂中的溶散情况,而浓度仅仅就是颗粒分散于溶剂中的一个密度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容易直接想到去从浓度检测方法的现有技术中去寻找技术启示,况且检测的对象,一个是动态变化的,一个是绝对静止的反应溶液状态的一个参数。(3)对比文件2检测物质微囊藻本身也是一种不溶于水或其他有机溶剂的物体,其只会存在分散而不会存在溶解,其是否适用于既存在分散又存在溶解的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的测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预知,对比文件2的方案也不能给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率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溶液中纳米粒子浓度的浊度法检测方法,该方法溶液中纳米颗粒粒径小于200nm,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73段):1.标准分散液的配制:纳米粒子标准分散液(10mg/L):准确称取0.0050g纳米粒子标准样品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二次蒸馏水,定容至刻度线,摇匀,超声分散15min(超声功率为80%×150W)。2.分析步骤:(1)校准曲线的绘制:取5个100mL容量瓶,分别加入10mg/L的纳米粒子标准分散液5.0mL、10.0mL、40.0mL、60.0mL、80.0mL,用蒸馏水定容至刻度,摇匀,配成的纳米粒子分散液的浓度分别为0.5mg/L、1.0mg/L、4.0mg/L、6.0mg/L、8.0mg/L。移取标准系列分散液于1cm比色池中,在浊度计上以试剂空白为参比,测得各浓度分散液的浊度,以纳米粒子浓度为横坐标,浊度为纵坐标绘制校准曲线,标准曲线的线性度R2达到不小于0.99。(2)捕集液中纳米粉尘含量的测定:将采样后的捕集液样品置于超声水浴中进行超声分散,当超声功率为80%×150W时,超声分散时间为15min,将样品取出并摇匀,静置30s后,移取分散均匀的悬浊液于1cm比色池中,在浊度计上以试剂空白为参比,测得其浊度值。3.结果计算:C0=(A-a)/b;式中:C0-捕集液中纳米粒子的浓度,mg/L;A-样品的浊度值;a-校准曲线的截距;b-校准曲线的斜率。6.实验结果计算:计算出捕集液中纳米粒子浓度值后,根据下式计算生产环境中纳米粉尘的浓度。C=[(C0×V1)/(η×V2)]×1000式中:C-生产环境中纳米粒子的浓度,mg/m3;C0-捕集液中纳米粒子的浓度,mg/L;V1-捕集液的体积,mL;V2-已换算为标准状况(0℃,1atm)下的现场采气体积,m3;η-采样器的采集效率,%。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溶液中纳米粒子浓度的浊度法检测方法,属于一种纳米颗粒浓度的检测方法;其中溶液中纳米颗粒粒径小于200nm,该粒径范围与权利要求1中的粒径为0.1-1000微米的范围部分重叠;对比文件1中标准分散液的配制:准确称取0.0050g纳米粒子标准样品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二次蒸馏水,定容至刻度线,摇匀,超声分散15min;取5个100mL容量瓶,分别加入10mg/L的纳米粒子标准分散液5.0mL、10.0mL、40.0mL、60.0mL、80.0mL,用蒸馏水定容至刻度,摇匀,配成的纳米粒子分散液的浓度分别为0.5mg/L、1.0mg/L、4.0mg/L、6.0mg/L、8.0mg/L;上述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标准品工作液制备,其中的二次蒸馏水相当于步骤1)中的溶剂;其中超声分散15min,该时间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1-20分钟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中校准曲线的绘制:移取标准系列分散液于1cm比色池中,在浊度计上以试剂空白为参比,测得各浓度分散液的浊度,以纳米粒子浓度为横坐标,浊度为纵坐标绘制校准曲线;上述步骤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2)绘制标准曲线,且对比文件1中的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R2大于等于0.99,公开了R2大于0.99的情况。对比文件1中将采样后的捕集液样品置于超声水浴中进行超声分散,当超声功率为80%×150W时,超声分散时间为15min,将样品取出并摇匀,静置30s,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取待测品颗粒于容器中按照标准品工作液的方法制作,其中静置30s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静置10-200秒的数值范围内。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是针对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通过获得待测品溶液的浓度,定量得出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2)权利要求1步骤1)标准品工作液制备时,加入溶剂后是通过搅拌制得颗粒分散液,制得的是浓度为2、4、6、8、10、12、14、16、18、20mg/mL的标准品工作液,步骤3)待测品制备时,待测品颗粒置于250mL透明容器中,加入100mL溶剂,取用的是离液面1-5cm的颗粒分散液0.2-5mL至10mL的容量瓶中用溶剂定容稀释后进行检测;(3)权利要求1步骤2)绘制标准曲线时,将制备的标准品工作液加入到激光粒度仪进样器中,采用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按浓度与遮光比的关系绘制标准曲线,得到标准曲线方程,其中的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操作过程为:设置激光粒度仪的参数,选择分散介质,测量前超声10-100秒,其他参数均选默认值,读取遮光比;权利要求1步骤3)中待测品溶液也按步骤2)的粒度分布检测方法检测遮光比,将待测品的遮光比比对标准曲线,找出对应浓度;由浓度计算得出相应的颗粒溶散率,是指将浓度换算成颗粒溶散的量,即溶散率=[(遮光比×斜率)-截距]/(供试品/溶液量×取样量)×100%;所述斜率为标准曲线的斜率;所述截距为标准曲线的截距。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激光粒度仪获得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溶散是指药物颗粒遇溶剂后,发生的溶解和分散情况,药物颗粒溶散后未溶解残留颗粒的量能直接反应药物颗粒的溶散情况,即通过获取药物颗粒溶散后未溶解残留颗粒的浓度即可获得药物颗粒溶散情况,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取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会考虑通过获得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后的颗粒浓度来定量表征相应的溶散率。具体的,通过获取药物颗粒溶散后未溶解残留颗粒的浓度与最初放入的药物时药物颗粒占液体的浓度相比的比率,即可知药物实际的溶解和分散情况。同时,由于中药破壁饮片颗粒尺度微小达纳米级,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取该尺度级别的颗粒的浓度时,会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合适的纳米颗粒浓度检测方法,如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粒子浓度检测方法,从而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到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浓度检测以得到该颗粒溶散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检测方法标准品工作液制备时制作一定浓度范围内的标准品制作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实验需要制作适合实验仪器和环境工作条件的标准样品浓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采用超声或是搅拌的方式制得颗粒分散液,选择合适容积的容器,加入适量的溶剂,进行待测样品的制备,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样品制备方法。此外,为保证制备的待测样品能够客观准确的反应待测样品的溶散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分散液的选取制作时容易想到选取搅拌静置后样品液面下合适位置的分散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利用光散射浊度法获取纳米颗粒的浓度,通过绘制浓度与浊度的关系标准曲线,计算颗粒浓度,其技术原理是:在入射光强度一定的情况下,胶体粒子(小于100nm的纳米粒子)在溶液中对光的散射强度与其浓度成正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颗粒浓度的获取和计算有多种方式,如光散射浊度法、超声测量法、激光粒度法等,这些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获取颗粒浓度的方法,每种方法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性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获取颗粒浓度以得到颗粒溶散率时,会考虑选择现有技术中已有的颗粒浓度检测方法以适应不同的试验测试需求。激光粒度法测试颗粒浓度时,具有除能获得颗粒浓度还能获得样品中颗粒粒径大小和分布等优势,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获取颗粒浓度时,选择具有上述优势的激光粒度法来替换光散射浊度法这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激光粒度仪实测微囊藻密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20段,附图1-2):采用英国马尔文公司Mastersize2000激光粒度仪,对4种共35个样品进行激光粒度仪分析,设置激光粒度仪的参数,加入V1(600-700mL)体积的清水扫描背景值,再逐步加入被测样品,同时观测遮光度的变化,当遮光度达到10-20%时记录加入样品的量V2和对应的遮光度OV,根据OM=OV(V1 V2)/V2计算出体积为V2的样品遮光度OM,通过激光粒度仪间接测定细胞密度Dc,绘制细胞密度Dc与遮光度OM的关系曲线,从实测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从而得到细胞密度与遮光度之间的换算公式Dc=kOM。对比文件2中样品的细胞密度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待测品浓度,获得的遮光度即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激光粒度仪检测的遮光比。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激光粒度仪实测样品遮光度,并绘制样品浓度-遮光度标准曲线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激光粒度仪获取样品浓度-遮光比标准曲线进行样品的浓度测量,相应地,将对比文件1步骤3)中的浊度检测值替换成使用激光粒度仪测得的遮光度检测值,以起到相同的可检测颗粒浓度值的作用,这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且所达到的效果是可预期的。同时,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容可知,在标准曲线中利用(遮光比×斜率)-截距实际获得的是样品浓度(对比文件2中的截距为0),从而将上述(遮光比×斜率)-截距获得的结果与最初放入的药物时药物颗粒占液体的浓度相比,即可知药物实际的溶解和分散情况。具体的激光粒度仪操作方法和参数设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药物中的溶散概念,即药物粉末或粉末所制成的颗粒,定量加入规定溶剂,经溶解和分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药物溶解到溶剂中越多,残留的颗粒越少,药物的溶散性能越好,越利于药物的吸收;反之,药物溶解到溶剂中越少,残留的颗粒越多,药物的溶散性能越差,越不利于药物的吸收;因而,药物颗粒溶散后未溶解残留颗粒的量能直接反应药物颗粒的溶散情况,即通过获取药物颗粒溶散后未溶解残留颗粒的浓度与初始药物颗粒占液体的浓度相比即可获得药物颗粒溶散情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上述相关技术知识在现有技术中也有记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参见书籍“中药颗粒配方研究”,涂瑶生等,第86页,广东科技出版社,2011年1月,其中记载有溶散率%=[(100-不溶散重量)/100]*10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取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溶散率,会考虑通过获得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后的残留颗粒浓度(即未溶于溶剂的颗粒浓度)来定量表征相应的溶散率。同时,由于中药破壁饮片颗粒尺度微小达纳米级,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取该尺度级别的颗粒的浓度时,会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合适的纳米颗粒浓度检测方法,如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粒子浓度检测方法,从而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到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浓度检测以得到颗粒溶散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溶液中纳米粒子浓度的浊度法检测方法,其本质上一种纳米粒子浓度的检测方法,虽然其利用的是光浊度仪,但其获取的是未溶于溶剂的颗粒浓度,与本申请获得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后的残留颗粒浓度是相似的,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取纳米尺度级别的颗粒的浓度时,会考虑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到中药破壁饮片颗粒的浓度检测以得到该颗粒溶散率。
再次,溶散率与溶散时限有关,这是本领域公知的,测试过程中在溶散初始测量或溶散一段时间后测量,其溶散情况会有区别,但不论是在初始测量还是一段时间后进行测量,其测量方法本身是相似的,且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也并未记载溶散时间对测量方法具有何种影响。
(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准确称取标准样品于容量瓶中,加入二次蒸馏水定容,超声分散15min分散成均匀的标准分散液,然后将标准分散液加入容量瓶中定容,配成标准品工作液。其次,同时,在制备待测样品时,保证制备的待测样品能够客观准确的反应待测样品的溶散性能,选取搅拌静置后样品液面下合适位置的分散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分散液的选取制作时会考虑的,选取的液位太低,混悬液体中的固体颗粒物过多会影响检测结果,选取的液位太高,颗粒过少也不适合检测,因而选择合适液位范围的分散液进行定容稀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3)首先,根据上述第(1)点可知,本申请获取的溶散率实际也是通过获取中药破壁饮片颗粒溶散后的残留颗粒浓度来获得的,其本质上获得的是未溶于溶剂的颗粒浓度,这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一样,都是获得不溶于溶剂的颗粒浓度。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利用光散射浊度法获取纳米颗粒的浓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颗粒浓度的获取和计算有多种方式,如光散射浊度法、超声测量法、激光粒度法等,这些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获取颗粒浓度的方法,每种方法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性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获取颗粒浓度以得到颗粒溶散率时,会考虑选择现有技术中已有的颗粒浓度检测方法如激光粒度法以适应不同的试验测试需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此外,虽然影响溶散率的因素有很多,药物的溶散过程是动态变化的,但对于同一种物质来说,在相同条件和溶散时限下溶散率是一样的,此时采用现有的仪器方法进行测量是可行的。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该动态变化因而不能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法直接采用激光粒度仪进行检测,但实际上本申请也是直接采用激光粒度仪进行的检测,若复审请求人认为溶散的动态变化会对测量进行影响,则本申请也同样面对该问题。
因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不能被接受。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标准品颗粒和待测品颗粒的粒径为纳米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具体选择标准品中药颗粒或待测品中药颗粒的粒径为1-50微米,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步骤(1)中溶剂为蒸馏水,同时有机溶剂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溶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试验需要具体选择步骤(1)中搅拌速度为每秒0.2-5圈,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且所达到的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待测分散均匀的样品静置30s后稀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英国马尔文公司Mastersize2000激光粒度仪检测,而欧美克LS-609激光粒度仪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激光粒度仪,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具体选择欧美克LS-609激光粒度仪来替代Mastersize2000激光粒度仪进行相应的检测,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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