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和采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48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91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8277.7
申请日:2016-07-1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荣荣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8277.7,名称为“散热器和采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11507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272110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CN105465411A,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8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换热器,风机组件和控制器,其中,
控制器,用于采集所述换热器中水管的管温,并根据采集到的管温控制所述风机组件的运行状态;
其中,所述控制器根据采集到的管温控制所述风机组件的运行状态包括:
若管温大于等于第一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开启;
若管温小于等于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关闭;
若管温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且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按照预设转速运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转速包括多个档位,不同的档位对应不同的温度范围。
4. 一种采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器;
供热水机组,用于为所述散热器提供热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采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热水机组包括:
电动截止阀,设置在水管的进水端,其中,当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时,允许热水进入所述水管,当所述电动截止阀关闭时,禁止热水进入所述水管,其中,所述水管设置在所述散热器的换热器中;
温控器,用于检测环境温度,并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或者关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采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器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或者关闭包括:
若环境温度小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
若环境温度大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关闭。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采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器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或者关闭包括:
若环境温度小于环境温度预设值-t0,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
若环境温度大于环境温度预设值 t0,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关闭,其中,t0其中为温度阈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是热交换管的温度越高,则风机的转速越高。本申请是所述温度范围越高,对应的所述档位越低。两者是截然相反的。2、控制风机停止并不等于关闭风机。也即,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在热交换管温度处于何种温度条件下,控制风机(或者风机组件)开启和关闭,以及如何控制风机组件开启和关闭的技术方案。且上述两点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一种供暖设备,采用的都是通过风机和换热盘管进行强制对流散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的管温范围对应控制不同的风机转速(即档位),与本申请思路相同、工作原理一致,都是根据室温和管温的实际情况,对风机转速进行调整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交换管的温度越高,则风机的转速越高”,是在换热盘管温度高于室内环境温度情况下,为了更快的提高室内温度而进行的操作。关于本申请记载的“所述温度范围越高,对应的所述档位越低”,首先,“温度范围”应该是一个范围,而高或低通常是相对一个具体的数值进行定义而不是范围。其次,档位的高低没有唯一固定的规则,现有技术中,也存在档位越低,风速越高的情形,本申请中对档位的设置是按照阿拉伯数字(1,2……11)进行排列的,并未对每一档位对应的风速进行限定。因此,档位高低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人为设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虽然控制风机停止与关闭不能完全等同,但其在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所起到的结果相同,其技术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控制风机停止送风,不进行强制对流换热。风机停止或关闭都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并且两者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相同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技术特征“所述散热器的换热方式为辐射换热和对流换热,所述辐射换热是指利用温差散热,所述对流换热是指风机组件中包含的多个风机转动促进空气的流动,使热量散发”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换热器,风机组件和控制器,其中,
控制器,用于采集所述换热器中水管的管温,并根据采集到的管温控制所述风机组件的运行状态;
其中,所述控制器根据采集到的管温控制所述风机组件的运行状态包括:
若管温大于等于第一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开启;
若管温小于等于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关闭;
若管温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且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按照预设转速运行;
其中,所述预设转速包括多个档位,不同的档位对应不同的温度范围,所述温度范围越高,对应的所述档位越低;
其中,所述散热器的换热方式为辐射换热和对流换热,所述辐射换热是指利用温差散热,所述对流换热是指风机组件中包含的多个风机转动促进空气的流动,使热量散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
3. 一种采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器;
供热水机组,用于为所述散热器提供热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采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热水机组包括:
电动截止阀,设置在水管的进水端,其中,当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时,允许热水进入所述水管,当所述电动截止阀关闭时,禁止热水进入所述水管,其中,所述水管设置在所述散热器的换热器中;
温控器,用于检测环境温度,并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或者关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采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器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或者关闭包括:
若环境温度小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
若环境温度大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关闭。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采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器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或者关闭包括:
若环境温度小于环境温度预设值-t0,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打开;
若环境温度大于环境温度预设值 t0,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电动截止阀关闭,其中,t0其中为温度阈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集中供暖的风机盘管,同时也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9]段,附图1-3):包括热交换管8,热交换管8有两组,每根热交换管都具有进水端和出水端,热交换管8的外部还设有散热翅片9(即各组热交换管及散热翅片组成了换热器,热交换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换热器的水管)、风机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风机组件)、控制器4;温度传感器设在热交换管上,其用于采集室内温度(相当于环境温度)和热交换管温度,并将检测到的温度信号传递给控制器4。为了方便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热交换管的进水口连接有电磁阀,控制器在收到温度传感器给出的信号后,根据相应的信号来控制风机以及电磁阀,从而使风机盘管按照设定的模式工作,例如,当热交换管温度小于35℃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预设温度),风机停止,当温度大于35℃小于45℃时风机以低速运行(大于35℃的温度相当于第一预设温度,风机启动),当温度大于45℃小于55℃时,风机以中速运行,当温度大于55℃时,风机以高速运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用于采集所述换热器中水管的管温,并根据采集到的管温控制所述风机组件的运行状态,当温度位于某一区间时,以预设转速运行,预设转速包括多个档位,不同档位对应不同的温度范围)。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显而易见具有辐射换热和对流换热两种方式。
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若管温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且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按照预设转速运行。所述温度范围越高,对应的所述档位越低。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风机转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的管温范围对应控制不同的风机转速(即档位)。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置管温范围以及对应的转速(即管温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且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按照预设转速运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温度范围越高,对应的档位越低,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人为设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评述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热交换管温度小于35℃时,风机停止。当温度大于35℃小于45℃时风机以低速运行,当温度大于45℃小于55℃时,风机以中速运行,当温度大于55℃时,风机以高速运行。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温度小于3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预设温度),风机停止。当温度大于35℃(例如4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预设温度),风机就会处于开启状态。在此基础上,并列技术特征“管温等于第一预设温度控制风机组件开启,管温等于第二预设温度控制风机组件关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温度位于某一区间时,以预设转速运行,不同的温度范围对应不同的风机转速(即档位)。在此基础上,当管温小于第一预设温度(比如45℃)且大于第二预设温度(35℃),控制风机按照预设转速运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当热交换管温度小于35℃时,风机停止,当温度大于35℃小于45℃时风机以低速运行,当温度大于45℃小于55℃时,风机以中速运行,当温度大于55℃时,风机以高速运行。在上述基础上,设置比35℃高的温度(例如45℃或55℃)作为第一预设温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采暖器,包括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散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集中供暖的风机盘管(相当于一种采暖器),具体公开了:包括热交换管8,热交换管8有两组,每根热交换管都具有进水端和出水端,热交换管8的外部还设有散热翅片9(即各组热交换管及散热翅片组成了换热器,热交换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换热器中的水管)、风机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风机组件)、进水联箱6、出水联箱7,进水联箱6具有进水口并通过进水口连接有进水接头5,出水联箱7具有出水口并通过出水口连接有出水接头3,可将所述进水接头与集中供暖系统的供暖水源(必然具有为热交换器提供热水的供热水机组)连接,将出水接头与供暖系统相应的回水管路连接。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或2的评述,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交换管8的进水口连接有电磁阀(打开时,允许热水进入水管,关闭时,禁止热水进入水管),温度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温控器)设在热交换管上,其用于检测室内温度(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环境温度)和热交换管温度并将检测到的温度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在收到温度传感器给出的信号后,根据相应的信号来控制风机以及电磁阀(相当于根据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控制电磁阀打开或者关闭)。而选择电动截止阀作为电磁阀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或6引用了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单管顺流式供暖方式的计量控制系统及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8]-[0051]段,第[0089]-[0090]段,附图1、4)包括:三通阀1、温控器2、计量控制器3,三通阀1,设置于每个供暖用户室内的每个散热器入口处,用于控制散热器的开启或关闭;温控器2,设置于每个供暖用户室内,用于获取用户设定温度,并测量室内当前温度;根据用户设定温度(相当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和室内当前温度(相当于环境温度),向计量控制器发送控制信号;计量控制器3,设置于每个供暖用户室内,与室内全部三通阀相连,用于根据温控器发送的控制信号,控制室内全部三通阀开启或关闭;如果所述室内当前温度小于所述用户设定温度,则控制三通阀开启;如果所述室内当前温度大于所述用户设定温度,则控制三通阀关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若环境温度小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阀打开;若环境温度大于环境温度预设值,则所述温控器控制所述阀关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节能环保和提高舒适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控制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同理,将预设温度加/减一个固定值t0,仅仅是根据实际需要对环境温度预设值进行的数值调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5或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种对流散热的散热方式,本申请提供的散热器采用辐射换热和对流换热相结合的散热方式。2、本申请是在控制风机组件中的风机打开之后,再进行判断管温是否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且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并且,若管温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且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风机组件按照预设转速运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热交换管温度处于何种温度条件下控制风机以何种速度运行,控制风机停止、以低速、中速或高速运行;其中,需要阐明的是控制风机停止并不等于关闭风机。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只要存在温差,就会形成辐射换热。因此对比文件1的热交换管不仅仅是通过风机进行强制对流散热,同时必然也具有辐射换热。
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热交换管温度,控制风机停止、以低速、中速或高速运行。当热交换管温度小于35℃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预设温度),风机停止;当温度大于35℃小于45℃时风机以低速运行(大于35℃的温度相当于第一预设温度,风机启动),当温度大于45℃小于55℃时,风机以中速运行,当温度大于55℃时,风机以高速运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用于采集所述换热器中水管的管温,并根据采集到的管温控制所述风机组件的运行状态,当温度位于某一区间时,以预设转速运行,预设转速包括多个档位,不同档位对应不同的温度范围)。
也就是说,当热交换管温度不足以给室内提供热量时(热交换管温度小于35℃),控制风机停止;当热交换管温度可以给室内提供热量时(大于35℃小于45℃),此时控制风机开启并低速运行,开始强制对流换热;当温度大于45℃小于55℃时,风机以中速运行,当温度大于55℃时,风机以高速运行,此时热交换管温度越来越高,为了更快的提高室内温度,所以需要控制风机提高转速而加强换热。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中控制风机转速的技术手段实质上相同,都是随着热交换管温度的升高,将风机转速切换至更高速的档位。在此基础上,根据管温的具体情况,控制风机相应的开启、关闭和转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预设温度数值的设定,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人为设定。
虽然控制风机停止与关闭不能完全等同,但其在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所起到的结果相同,其技术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控制风机停止送风,不进行强制对流换热。风机停止或关闭都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并且两者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相同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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