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75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84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94226.3
申请日:2017-03-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杰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胡绍芹
国际分类号:H04R5/02,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94226.3,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3段(即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06275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所述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包括:通过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获取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基于每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对应的物理位置、以及每一个语音采集单元获取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确定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
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
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
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还包括: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
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 一个用户发出;
当所述语音数据有至少一个用户发出时,基于所述语音特征信息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中是否存在目标用户;
当至少一个用户中存在目标用户时,基于所述目标用户的语音数据的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否则,不对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以及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距离最小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或者,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门限值的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 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获取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基于每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对应的物理位置、以及每一个语音采集单元获取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确定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
输出控制单元,用于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一个用户发出;当所述语音数据有至少一个用户发出时,基于所述语音特征信息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中是否存在目标用户;当至少一个用户中存在目标用户时,基于所述目标用户的语音数据的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否则,不对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输出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以及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距离最小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或者,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 采集单元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门限值的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与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电子设备在实现其功能时所执行的步骤及步骤执行顺序是一一对应的,参照对权利要求5-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先判断是否解析语音信号,也没有公开根据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判断是否解析语音信号,更没有公开目标位置的获取方法,虽然判断是否对语音数据进行解析来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确容易想到的,但本申请中根据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来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目标位置的确定方法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解析语音数据,依据判断结果执行或不执行语音数据的解析操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数据处理操作,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和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所述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包括:通过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获取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以每一个语音采集单元的位置为中心,以获取到的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作为半径画圆;确定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对应的圆的交点,将该交点作为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
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获取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以每一个语音采集单元的位置为中心,以获取到的所述语音数据的音频幅度特征作为半径画圆;确定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对应的圆的交点,将该交点作为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
输出控制单元,用于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8是与权利要求2-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2-4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09月 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4、5、8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同时陈述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关于获取声源位置的技术方案,虽然基于预先规则或者根据需求,例如基于声源位置来确定目标用户进而判定是否对其语音进行解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如何获取声源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却不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可以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作为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作为所采集的语音数据的标签信息,并将语音数据和自身物理位置绑定后一起发送给电子设备,从而使电子设备基于语音数据对应的物理位置判断是否对语音数据进行解析。本申请采用这种语音数据的发送方法能够使电子设备快速获取声源位置,提高语音数据的处理效率。2.对比文件1语音采集单元与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相同,且语音采集单元与语音输出单元的数量为1: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惯用手段是将扬声器和麦克风部署在同一个设备内部,先使用麦克风采集语音信号后,再使用该设备内的扬声器输出反馈信息。但本申请将语音输出单元和语音采集单元部署在不同物理位置,且部署的数量不等,这种部署位置更加合理部署比例更加平衡。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这种部署方案,在对比文件1这种麦克风和扬声器共部署的基础上也不容易想到本申请这种部署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4、5、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语音输出单元的数量与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的数量不等,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以及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距离最小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或者,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门限值的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输出控制单元,用于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语音输出单元的数量与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的数量不等,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输出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以及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距离最小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或者,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门限值的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都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8是与权利要求2-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2-4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分别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5,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5的部分技术特征,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其中所述身份特征包括: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也就是说,本申请实施例中是根据目标用户的语音特征信息来判断是否存在目标用户,而不是根据用户的身份特征来判断。而且本申请实施例进一步限定了身份特征包括: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也就是说身份特征是对用户进行粗略的分类,并不能准确的指示一个用户,而是将用户身份特征作为处理解析结果的辅助信息,判断是否对某一种身份特征的用户的解析结果进行响应。也就是说,本申请实施例获取用户身份特征并不是为了确认目标用户,而是根据用户身份特征,对不同身份特征的解析结果采用不同的响应方式进行响应。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不是合议组认定的惯用手段。综上所述,本申请在对语音信息解析后,进一步识别不同用户的身份特征,针对不同身份特征用户的响应信息,通过为不同身份特征的用户设置不同的响应方式,提高响应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所述方法还包括:
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 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 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其中,所述身份特征包括: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还包括: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
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一个用户发出;
当所述语音数据有至少一个用户发出时,基于所述语音特征信息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中是否存在目标用户;
当至少一个用户中存在目标用户时,基于所述目标用户的语音数据的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否则,不对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以及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距离最小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或者,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门限值的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4、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发出所述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
输出控制单元,用于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 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其中,所述身份特征包括: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用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一个用户发出;当所述语音数据有至少一个用户发出时,基于所述语音特征信息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中是否存在目标用户;当至少一个用户中存在目标用户时,基于所述目标用户的语音数据的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否则,不对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输出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以及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距离最小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或者,
基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的物理位置,选取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门限值的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206275 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0]-[0239]段,图1-17):
可在家庭中每个房间内设置至少一个麦克风,当用户想要使用语音控制功能时,可以在家庭内任一个房间内直接说话即可采集用户的语音信号进而实现相应的语音控制,用户无需随时都携带特定的移动终端就可以对智能设备进行语音控制(相当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图1所示的一种应用场景包括语音采集设备1(相当于语音采集单元)、设备控制终端2(相当于电子设备)、智能设备3;设备控制终端2可以与每个语音采集设备1之间以有线或无线任一种方式连接,并且设备控制终端通过无线方式与智能设备3连接;该设备控制方法可以用于图1的设备控制终端2,包括以下步骤:接收分别位于预设空间例如家中不同位置的多个语音采集设备中任一个语音采集设备采集到的语音信号(相当于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设备控制终端可以对接收到的语音信号进行语音识别,得到与所述语音信号对应的智能设备以及设备控制指令;发送设备控制指令给智能设备,使对应的智能设备执行所述设备控制指令,例如将“温度升高到23度”的设备控制指令发送给空调(相当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智能设备按照设备控制指令调节自身状态,调节完毕后,智能设备将调节后自身的状态参数发送给设备控制终端,设备控制终端向接收到用户语音信号的至少一个语音采集设备或预设空间内所有的语音采集设备发送提示指令;提示指令中携带有智能设备发送的状态参数;语音采集设备内部包括显示屏、扬声器等可以利用语音信号进行语音控制时进行反馈,使语音采集设备在本地提示本次语音控制成功以及展示状态参数,使用户能够及时得知智能设备的调节状态(相当于,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来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2)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其中所述身份特征包括: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判定目标用户以决定是否对语音进行解析;怎样区分目标用户。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语音识别技术已经在本领域广泛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语音识别过程中无需对采集的所有语音进行解析,仅需要针对特定的目标用户的话音进行解析并响应即可。而基于声源位置确定特定的目标用户进而判定是否对其语音进行解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获取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即声源位置)并基于声源位置来识别目标用户这一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判定目标用户并决定是否对语音进行解析。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不必对每个采集到的语音数据都做出响应,不同的目标用户也可以给出不同的响应,并且,男与女、成人与儿童的声音分别具有不同的语音特征,通过特征提取能够粗略区分出所采集的语音对应的用户身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初步通过多个用户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来判断对应的用户身份是男/女,成人/儿童,以便判断该用户是否目标用户,以便于决定是否给出响应以及给出怎样的响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在采集了多个语音信息之后具体通过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语音特征信息提取,据此判断出是否有至少两个用户,在判断出存在至少两个用户时,通过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判别该语音属于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这些用户身份的哪一类,以便进一步判别是否目标用户以及是什么样的目标用户,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来悉知麦克风采集到的语音数据中可能会存在非目标用户所发出的不需要进行响应的声音,基于对语音数据的语音特征信息来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一个用户发出,若是,还需要进一步基于语音特征信息来判断是否包含目标用户,若存在目标用户,基于目标用户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若不存在目标用户的语音,则无需对解析结果进行任务处理,从而排除非目标用户语音信息对目标用户语音带来的干扰,这属于本领域进行语音识别处理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1]、[0173]-[0178]段):语音采集设备还包括显示屏、蜂鸣器、扬声器等提示装置,可以通过这些提示装置在利用语音信号进行语音控制时进行反馈,用于反馈的语音采集设备可以是接收到用户语音信号的至少一个语音采集设备,语音采集设备安装在家中的不同位置,使用户及时得知智能设备的调节状态(相当于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输出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选取哪一个音频采集设备来输出语音提示更便于用户得知这一技术问题时,基于物理位置和距离,选取与语音采集单元距离最小或距离小于门限值的语音输出单元作为输出响应信息的语音输出单元以便于用户收听,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备控制装置(相当于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0]-[0239]段,图1-17):
设备控制装置可以与每个语音采集设备之间以有线和无线中任意一种方式相连接(即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建立通信连接);语音采集设备至少包括麦克风,可以安装在室内任何位置,例如在家庭的每个房间内设置至少一个麦克风,利用本发明的方案的用户无需随时都携带特定的移动终端就可对智能设备例如空调进行语音控制(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物理位置不同);
所述设备控制装置包括信号接收单元,所述信号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分别位于预设空间内不同位置的多个语音采集设备中任意一个语音采集设备采集到的语音信号(相当于数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至少一个语音采集单元中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
设备控制装置包括指令确定单元,被配置为确定与所述语音信号相对应的智能设备以及设备控制指令;还包括执行参数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智能设备执行所述设备控制指令后发送的状态参数(相当于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解析得到解析结果,基于所述解析结果进行处理得到针对所述语音的响应信息);
设备控制装置还包括提示指令发送单元,被配置为,向所述语音采集设备发送携带有所述状态参数的提示指令,所述语音采集设备还包括显示屏、蜂鸣器、扬声器等提示装置,可以通过这些提示装置在利用语音信号进行语音控制时进行反馈,用于反馈的语音采集设备可以是接收到用户语音信号的至少一个语音采集设备(相当于电子设备还能够与至少一个语音输出单元建立通信连接)使用户及时得知智能设备的调节状态(相当于输出控制单元,用于通过与所述至少部分语音采集单元处于相同空间的语音输出单元,输出所述响应信息)。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获取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语音数据所处的目标位置来确定是否针对所述语音数据进行解析。2)针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提取得到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基于所述语音数据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检测所述语音数据是否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当所述语音数据由至少两个用户发出时,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其中所述身份特征包括: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3)处理单元完成对应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判定目标用户以决定是否对语音进行解析;怎样区分目标用户。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语音识别技术已经在本领域广泛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语音识别过程中无需对采集的所有语音进行解析,仅需要针对特定的目标用户的话音进行解析并响应即可。而基于声源位置确定特定的目标用户进而判定是否对其语音进行解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获取发出语音数据的目标位置(即声源位置)并基于声源位置来识别目标用户这一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判定目标用户并决定是否对语音进行解析。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不必对每个采集到的语音数据都做出响应,不同的目标用户也可以给出不同的响应,以及,男与女、成人与儿童的声音分别具有不同的语音特征,通过特征提取能够粗略区分出所采集的语音对应的用户身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初步通过多个用户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来判断对应的用户身份是男/女,成人/儿童,以便判断该用户是否目标用户,以便于决定是否给出响应以及给出怎样的响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在采集了多个语音信息之后具体通过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语音特征信息提取,据此判断出是否有至少两个用户,在判断出存在至少两个用户时,通过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判别该语音属于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这些用户身份的哪一类,从而判别是否目标用户以及是什么样的目标用户,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上述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6是与从属权利要求2、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采用相应的单元完成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3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所述区别特征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被合议组认定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其次,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2)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区分目标用户以便进一步判断是否给出响应以及在需要给出响应时具体给出怎样的响应。本申请中,获取用户身份特征的目的,实质还是为了确认该语音信息对应的用户是否为目标用户,从而判断是否需要响应,以及给出什么样的响应。然而,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不必对每个采集到的语音数据都做出响应,不同的目标用户也可以给出不同的响应,并且男与女、成人与儿童的声音分别具有不同的语音特征,通过特征提取能够粗略区分出所采集的语音对应的用户身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初步通过多个用户对应的语音特征信息来判断对应的用户身份是男/女,成人/儿童,以便判断该用户是否为目标用户,从而决定是否给出响应以及给出怎样的响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在采集了多个语音信息之后具体通过对采集得到的语音数据进行语音特征信息提取,据此判断出是否有至少两个用户,在判断出存在至少两个用户时,通过获取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特征,判别该语音属于成人、婴儿、儿童、男生、女生等这些用户身份的哪一类,以便进一步判别是否为目标用户以及是什么样的目标用户,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上述公知常识用于对比文件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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