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25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03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3446.7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杨益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柯静洁
合议组组长:朱琼
参审员:刘宏磊
国际分类号:A47J3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但该区别部分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3446.7、名称为“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为杨益民。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561853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4:CN201529019U,公告日为2010年07月21日;
对比文件5:CN2670702Y,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段、说明书附图1-7,以及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包括饮水机的加热水箱(1),加热水箱(1)有进水口(11)和出水口(31),进水口(11)连接进水管(2),出水口(31)连接热水出水管(3),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4),从热交换处出来的热水出水管连接水龙头(5),其特征在于进水管(2)在未进入热交换处(4)的前段设置分流三通阀(9),分流三通阀连接直流冷水管(7)的一头,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进水口(11)与热交换处(4)之间的进水管上,所述的分流三通阀(9)包括阀体(91)和阀芯(92),阀体分别连接进水管(2)、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和直流冷水管(7),分流三通阀(9)的阀芯(92)制有进水室(93)和出水室(95),以及使进水室和出水室连通的中心孔(94),进水管(2)与进水室(93)相通,出水室(95)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和/或直流冷水管(7)相通,工作时,进水管(2)始终与进水室(93)相通,而出水室(95)与直流冷水管(7)相通或者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相通或者同时与直流冷水管(7)和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相通,出水室(95)同时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和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50%左右的冷水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进行降温,水龙头放出50℃—70℃的温开水;出水室(95)仅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相通,冷水全部流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40℃左右的常温开水;出水室(95)仅与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冷水全部直接进入加热水箱(1)内,水龙头(5)放出100℃的热开水,可用于饮水机全管路杀菌,或者冲泡茶叶的热开水;出水室(95)与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少许相通,冷水少量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70℃以上至100℃以下的热开水;出水室(95)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冷水大多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5)放出30℃—50℃的温开水,可在阀芯(92)上设置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只要转动阀芯在不同的位置,水龙头(5)就会放出不同温度的温开水直至100℃的热开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流三通阀(9)为手动阀门,手动阀门的外壳标有转动角度的指示刻度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龙头(5)设置自动开关(6),所述的分流三通阀(9)为电磁控制三通阀,自动开关(6)和电磁控制三通阀受自动控制电路控制。”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常温饮水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一种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本申请中的三通阀为分流三通阀,分流三通阀包括阀体和阀芯,阀体分别连接进水管、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和直流冷水管,分流三通阀的阀芯制有进水室和出水室,以及使进水室和出水室连通的中心孔,进水管与进水室相通,出水室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和/或直流冷水管相通,工作时,进水管始终与进水室相通,而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相通或者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相通或者同时与直流冷水管和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相通,出水室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和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50%左右的冷水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进行降温,水龙头放出50℃—70℃的温开水;出水室仅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冷水全部流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40℃左右的常温开水;出水室仅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全部直接进入加热水箱内,水龙头放出100℃的热开水,可用于饮水机全管路杀菌,或者冲泡茶叶的热开水;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少许相通,冷水少量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70℃以上至100℃以下的热开水;出水室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大多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30℃—50℃的温开水,可在阀芯上设置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只要转动阀芯在不同的位置,水龙头就会放出不同温度的温开水直至100℃的热开水。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分流三通阀,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进入的水进行分流,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杨益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是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出水室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和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50%左右的冷水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进行降温,水龙头放出50℃—70℃的温开水;出水室仅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冷水全部流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40℃左右的常温开水;出水室仅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全部直接进入加热水箱内,水龙头放出100℃的热开水,可用于饮水机全管路杀菌,或者冲泡茶叶的热开水;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少许相通,冷水少量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70℃以上至100℃以下的热开水;出水室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大多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30℃—50℃的温开水”。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
“1.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包括饮水机的加热水箱(1),加热水箱(1)有进水口(11)和出水口(31),进水口(11)连接进水管(2),出水口(31)连接热水出水管(3),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4),从热交换处出来的热水出水管连接水龙头(5),其特征在于:进水管(2)在未进入热交换处(4)的前段设置分流三通阀(9),分流三通阀连接直流冷水管(7)的一头,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进水口(11)与热交换处(4)之间的进水管上,所述分流三通阀(9)包括阀体(91)和阀芯(92),阀体分别连接进水管(2)、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和直流冷水管(7);分流三通阀(9)的阀芯(92)制有进水室(93)和出水室(95),以及使所述进水室(93)和出水室(95)连通的中心孔(94),进水管(2)与进水室(93)相通,出水室(95)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和/或直流冷水管(7)相通;工作时,进水管(2)始终与进水室(93)相通,阀芯(92)转到不同的位置,出水室(95)的流向不同以使得出水室(95)与直流冷水管(7)相通或者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相通或者同时与直流冷水管(7)和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相通;阀芯(92)上设置有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转动阀芯在不同的位置,水龙头就会放出从30℃直至100℃的热开水,满足不同人群的饮用需要。”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尽管任何三通阀的作用均是对进入的水进行分流,但显然不是任意的三通阀用于对比文件5或者本申请中均能解决调节温开水温度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去甚远;对比文件5的三通阀是专门针对暖气包调温改进设计的,且阀体第二出口设置在阀体第一出口之内,与本申请的三通阀结构不相同;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调节分流的流量比可以调节水龙头出热水的温度;现有技术均是调节热水和冷水的比例来实现温度的调节,而不是本申请对热水管道的冷却强度进行调节从而实现对饮用水水温进行调节。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删除了部分技术特征,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这种情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因此合议组在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提出相关意见;(2)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本申请通过三通阀控制出口水流分支来实现水龙头水温为常温或100℃的调温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开水饮水机可调水温30℃-100℃,具体手段包括三通阀为分流三通阀,分流三通阀包括阀体和阀芯,阀体分别连接进水管、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和直流冷水管,分流三通阀的阀芯制有进水室和出水室,以及使进水室和出水室连通的中心孔,进水管与进水室相通,出水室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和/或直流冷水管相通,工作时,进水管始终与进水室相通,而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相通或者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相通或者同时与直流冷水管和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相通,出水室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和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50%左右的冷水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进行降温,水龙头放出50℃—70℃的温开水;出水室仅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冷水全部流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40℃左右的常温开水;出水室仅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全部直接进入加热水箱内,水龙头放出100℃的热开水,可用于饮水机全管路杀菌,或者冲泡茶叶的热开水;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少许相通,冷水少量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70℃以上至100℃以下的热开水;出水室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大多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30℃—50℃的温开水,可在阀芯上设置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只要转动阀芯在不同的位置,水龙头就会放出不同温度的温开水直至100℃的热开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三通阀调温。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暖气包调温用三通阀,与本申请一样通过控制进口水流在两个出口中的流量比从而实现调温,其他特征是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出的或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为克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问题,将提出复审请求时删除的特征重新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质内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 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包括饮水机的加热水箱(1),加热水箱(1)有进水口(11)和出水口(31),进水口(11)连接进水管(2),出水口(31)连接热水出水管(3),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4),从热交换处出来的热水出水管连接水龙头(5),其特征在于:进水管(2)在未进入热交换处(4)的前段设置分流三通阀(9),分流三通阀连接直流冷水管(7)的一头,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进水口(11)与热交换处(4)之间的进水管上,所述分流三通阀(9)包括阀体(91)和阀芯(92),阀体分别连接进水管(2)、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和直流冷水管(7);分流三通阀(9)的阀芯(92)制有进水室(93)和出水室(95),以及使所述进水室(93)和出水室(95)连通的中心孔(94),进水管(2)与进水室(93)相通,出水室(95)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和/或直流冷水管(7)相通;工作时,进水管(2)始终与进水室(93)相通,阀芯(92)转到不同的位置,出水室(95)的流向不同以使得出水室(95)与直流冷水管(7)相通或者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相通或者同时与直流冷水管(7)和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21)相通;阀芯(92)上设置有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转动阀芯在不同的位置,水龙头就会放出从30℃直至100℃的热开水,满足不同人群的饮用需要;出水室(95)同时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和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50%左右的冷水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进行降温,水冷头放出50℃-70℃的温开水,出水室(95)仅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相通,冷水全部流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40℃左右的常温开水,出水室(95)仅与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冷水全部直接进入加热水箱(1)内,水龙头(5)放出100℃的热开水,可用于饮水机全管路杀菌,或者冲泡茶叶的热开水;出水室(95)与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少许相通,冷水少量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70℃以上至100℃以下的热开水;出水室(95)与前段冷水管(21)的进口(211)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7)的入口(71)相通,冷水大多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5)放出30℃—50℃。”
复审请求人认为:利用三通阀本身并不能实现调节水温的效果,本申请实际上是通过热交换本身来实现水温调节,利用进入热交换处的水的流量来调节冷却的强度。与对比文件5不同,本申请对饮用水的温度调节是通过对热水管道的冷却强度来实现对饮用水的水温进行的调节。本申请通过对热水管道的冷却强度进行调节来实现对饮用水的水温调节,这种设计思路与现有技术通过调节热水和冷水的比例来实现温度调节显著不同,对水质要求低,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技术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和2019年09月05日先后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段、说明书附图1-7,以及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提出复审请求时删除的特征重新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质内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因此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问题。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但该区别部分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水分流用于调水温30℃-100℃的开水饮水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常温饮水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段、图1):饮水机的加热水箱1,加热水箱1有进水口11和出水口31,进水口11连接进水管2,出水口31连接热水出水管3,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4,从热交换处出来的热水出水管连接水龙头5,进水管2在未进入热交换处4的前段设置自控三通阀9,自控三通阀连接直流冷水管7的一头,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进水口11与热交换处4之间的进水管上;自控三通阀的一通连接进水管2的一头,二通连接直流冷水管7的一头,三通连接通往热交换处4的进水管2,当要对热交换处以及水龙头5等全管路都进行杀菌消毒时,将自控三通阀9一通和二通打开,而将第三通关闭,这样冷水只能从进水管2和直流冷水管7直接流入饮水机的加热水箱1中,由加热水箱将水加热至100°后,热水从热水出水管3放出,由于第三通关闭,冷水无法经第三通流入热交换处,因此100°的热开水在经过热交换处4时不会降温,由热开水直接对热交换处的热水出水管进行高温杀菌消毒,之后热水再流至水龙头5,并对水龙头进行高温杀菌消毒,可根据需要杀菌时间为2-8分钟;而当要放常温开水时,只要关闭第二通,打开第三通,进水管2的冷水便流过热交换处4与热水出水管3的热开水进行热交换后再流入加热水箱1,热水出水管3放出的水便为可饮用的常温开水。
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本申请通过三通阀控制出口水流分支来实现水龙头水温为常温或100℃的调温方案,二者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开水饮水机可调水温30℃-100℃,具体手段包括本申请中的三通阀为分流三通阀,分流三通阀包括阀体和阀芯,阀体分别连接进水管、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和直流冷水管,分流三通阀的阀芯制有进水室和出水室,以及使进水室和出水室连通的中心孔,进水管与进水室相通,出水室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和/或直流冷水管相通,工作时,进水管始终与进水室相通,而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相通或者与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相通或者同时与直流冷水管和未进入热交换处的前段冷水管相通,出水室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和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50%左右的冷水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进行降温,水龙头放出50℃—70℃的温开水;出水室仅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冷水全部流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40℃左右的常温开水;出水室仅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全部直接进入加热水箱内,水龙头放出100℃的热开水,可用于饮水机全管路杀菌,或者冲泡茶叶的热开水;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少许相通,冷水少量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70℃以上至100℃以下的热开水;出水室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冷水大多进入热交换处对热开水降温,水龙头放出30℃—50℃的温开水,阀芯上设置有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转动阀芯在不同的位置,水龙头就会放出从30℃直至100℃的热开水,满足不同人群的饮用需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可调流量的三通阀进行细化调温。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暖气包调温用三通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段至第3页第1段,图2,6):调温用三通阀包括带有阀体进口1、阀体第一出口4和阀体第二出口7的阀体3,活动设置在阀体3内的带有阀杆2的阀芯,阀芯可以是柱形阀芯6等,由附图2和附图6可以看出,三通阀的阀芯包括有进水室和出水室,以及使进水室和出水室连通的中心孔,进口1与进水室相通,出水室与阀体第一出口4和/或阀体第二出口7相通,使用时,通过调节柱形阀芯6来控制进水管8中流出的热水在阀体第一出口4和阀体第二出口7中的流量比,可以实现对暖气包的温度调节,由附图2和6也可以看出,出水室可以仅与阀体第一出口4相通或仅与阀体第二出口7相通。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分流三通阀,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控制进口水流在两个出口中的流量比,从而实现调温,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进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通阀控制进水管与直流冷水管或接通往热交换处的进水管之一相连,在两种状态时能够控制出水温度不同,因此将对比文件5能够调节出口流量比的分流三通阀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能够看出,当通过分流三通阀控制两个出口管中的水量流量比不同时,饮水机水龙头5的出水温度也会相应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显而易见地具体得出,在出水室同时与前段冷水管和直流冷水管相通、出水室仅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出水室仅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以及出水室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同时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少许相通、出水室与前段冷水管的进口相通并少许与直流冷水管的入口相通等多种情况下,只需转动阀芯,由于阀芯位置的不同,出口流量比相应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开水饮水机管路结构,水龙头必然能够放出不同温度的温开水直至100℃的热开水。而在阀芯上设置转动的起点和止点的限位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利用三通阀本身并不能实现调节水温的效果,本申请实际上是通过热交换本身来实现水温调节,利用进入热交换处的水的流量来调节冷却的强度。且与对比文件5不同,本申请对饮用水的温度调节是通过对热水管道的冷却强度来实现对饮用水的水温进行的调节。本申请通过对热水管道的冷却强度进行调节来实现对饮用水的水温调节,这种设计思路与现有技术通过调节热水和冷水的比例来实现温度调节显著不同,对水质要求低,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技术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热交换来实现控制水温的基本构思和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披露了在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4,进水管2在未进入热交换处4的前段设置自控三通阀9,通过自控三通阀三个通路的打开与关闭设置,改变经过热交换处4的冷水量,可以控制出水管水温在不被冷却时达到100℃和被冷却时保持40℃常温。可见,对比文件1正是利用热交换处中冷水的流量来调节冷却的强度,并通过改变热水管道的冷却强度从而改变出口水温的调节分别为40℃常温和100℃。而对比文件5给出的启示是利用可调流量的三通阀转动阀芯在不同位置,控制不同出口的流量比,从而进一步改变管路冷热水流量实现温度调节。因此,在对比文件1简单调温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可调流量三通阀以实现进一步细化的调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即使现有技术经常采用调节冷水和热水比来调温,由于对比文件1具有三通阀和热交换器的管道结构已经披露了通过对热水管道冷却强度的调节来改变饮用水出口水温的构思,在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5相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获得本申请通过热水管道冷却强度结合分流三通阀调节流量比来调节饮用水水温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仍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予以接纳。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限定了分流三通阀为手动阀门,手动阀门的外壳标有转动角度的指示刻度线。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饮用水的温度调节装置及由其构成的饮用水供应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0-65段,图1-5):包括热水供应管、与热水供应管连接的水阀及与水阀连接的出水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阀为混合水阀,混合水阀连接有冷水供应管,所述的热水供应管与热水箱连接,冷水供应管与冷水箱连接,所述的混合水阀包括用于连接热水供应管、冷水供应管及出水管的阀座和设于阀座内的阀芯,阀芯于阀座内偏转时调节冷水供应管、热水供应管的流量,形成不同温度的饮用水经出水管流出;阀芯向外延伸设有阀柄,阀柄的外周设有偏转角度标识;所述的控制模块于接收到热水传感器的温度和冷水传感器的温度后,依用量输入按钮的输入信号发送相应的信号至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此时显示不同的阀芯偏转角度与其对应的输出饮用水之温度;使用者可依显示屏的指示,旋转阀柄至相应的位置,阀芯产生偏转,调节冷水供应管、热水供应管的流量,形成相应温度的饮用水经出水管流出。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手动调节热水、冷水流量的三通阀,其给出了手动调节三通阀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分流三通阀为手动阀门,手动阀门的外壳表有转动角度的指示刻度线。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限定了水龙头设置自动开关,分流三通阀为电磁控制三通阀,自动开关和电磁控制三通阀受自动控制电路控制。对比文件1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9段倒数第5行)水龙头5设置自动开关6,自动开关和自控三通阀9受自动控制电路控制,在此基础上,本申请可调节流量比的分流三通阀为电磁控制三通阀且受自动控制电路控制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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