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合成方法和生产的产品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合成方法和生产的产品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8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489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0809.3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吉林省君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奇奇
合议组组长:石继仙
参审员:周付科
国际分类号:C07J17/00,A61K31/704,A61P35/00,A61P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引入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0809.3,名称为“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合成方法和生产的产品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吉林省君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8页,于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所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分子式为C36H62O7。
2.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所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20(R)-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分子式为C36H62O7。
3.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所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20(S)-6α,12β,20-三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分子式为C36H62O8。
4.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所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20(R)-6α,12β,20-三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分子式为C36H62O8。
5. 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2、3及4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具有活性成分药物组合物之中;
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作为生物制剂应用于原料药之中;其中原料药的药物制剂为片剂、滴丸、胶囊剂、颗粒剂、软胶囊剂、滴丸剂、微丸剂、口服液、水针剂、输液剂、粉针剂或冻干粉针剂;
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治疗肿瘤药物之中;
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治疗抗菌药物之中;
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联合应用于制备保护心肌药物之中。”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919861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中化合物3A的区别在于:人参二醇3-位所连接的糖基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2-脱氧-D-葡萄糖,对比文件1中为吡喃鼠李糖,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具有抗癌活性的人参二醇的糖基化衍生物。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3B和3C分别将人参二醇3-位的糖基替换为吡喃阿拉伯糖和吡喃木糖,给出了对化合物3A中的糖基进行替换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4(WO2010/054606A2,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0日)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4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的2-脱氧-D-葡萄糖本身具有抗癌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2-脱氧-D-葡萄糖替换化合物3A的糖基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化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异构体化合物具备原化合物的药物活性是可预期的,而且能够采用常规的技术手段获得,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Three new triterpenoids from Panax ginseng exhibit cytotoxicity against human A549 and Hep-3B cell lines”,Hai-Ying Ma等,J. Nat. Med.,第66卷,第576-582页,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2日)公开的化合物1的区别在于:人参三醇3-位所连接的糖基不同,权利要求3中为2-脱氧-D-葡萄糖,对比文件1中为葡萄糖,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具有抗癌活性的人参三醇的糖基化衍生物。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糖基可变换、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作为糖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2-脱氧-D-葡萄糖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糖基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化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异构体化合物具备原化合物的药物活性是可预期的,而且能够采用常规的技术手段获得,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3-4均公开了其化合物具有抗肿瘤活性,将具有抗肿瘤活性的化合物应用于药物组合物中或者原料药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片剂、滴丸等是药物的常规剂型。本领域公知人参皂苷具有保护心肌的作用,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菌作用,因此将含有二者结构的皂苷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抗菌或保护心肌的药物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本申请的化合物均具备新颖性,而且补充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比人参皂苷Rh2抗肿瘤效果更好;②已补充现有技术的MTT法进行的药物对比实验,2D-PPD的抗癌效果明显优于与其分子结构最接近的Rh2;③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2-脱氧-D-葡萄糖替换对比文件1中糖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是简单的结构拼凑,其效果无法预期,本申请是在众多物质中合成出的效果出色的化合物;④本申请结构改造的构思与对比文件1、4不相同,并给出了实现技术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驳回决定认为:①化合物具备新颖性,并不代表其具备创造性。对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其必须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本申请原申请文件和历次意见陈述未写明活性数据为四个化合物中哪一个的数据,且该组数据经换算后其IC50值大概在90-170μmol/L之间,与现有技术中人参皂苷Rh2对于人肺腺癌A549细胞、肝癌HepG2细胞的抑制活性相比,活性没有实质性的提高;②对于补充实验数据,2D-PPD的活性数据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在申请文件记载的数据的误差范围内,不能作为本申请化合物的效果数据,也不能证明补充的实验数据在申请日前已经得到;③根据对比文件1、4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2-脱氧-D-葡萄糖与人参二醇3-位发生糖苷化反应,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化合物“效果出色”;④对比文件1给出了人参二醇3-位糖基可以变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2-脱氧-D-葡萄糖本身便具有抗癌活性,因此,采用2-脱氧-D-葡萄糖替换化合物3A的糖基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吉林省君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项,2页)。相对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体现在:将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将实施例四的制备步骤限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4,删除权利要求5中应用于具有活性成分药物组合物及制剂的特征,并将制备肿瘤药物、制备抗菌药物、制备保护心肌药物的方案分别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合成方法,其特征是:
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取8mLAc2O,加入45μL、0.69mmol的高氯酸,慢慢加入化合物2-脱氧-D-葡萄糖,维持反应温度在40℃~50℃,TLC跟踪反应,反应时间2h,反应结束冷却至室温,冰水浴冷却,加水20mL淬灭反应,饱和碳酸氢钠调pH值至7,取乙酸乙酯15mL/次进行三次萃取,合并三次的萃取液,分别用15mL水和15mL饱和氯化钠水溶液各洗涤一次,无水硫酸钠干燥后过滤,蒸除溶剂得1,3,4,6-四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
步骤二、取1.0g、3mmol的1,3,4,6-四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用10mL二甲基甲酰胺溶解,加入0.305g、3.3mmol醋酸肼,55℃下反应,TLC检测反应;1h反应结束,加水20mL淬灭反应,取乙酸乙酯15mL/次进行三次萃取,合并三次的萃取液,分别用15mL水和15mL饱和氯化钠水溶液各洗涤一次,无水硫酸钠干燥后过滤,蒸除溶剂后柱色谱分离得1-羟基-3,4,6-三乙酰基-2-脱氧-D-葡萄糖;
步骤三、0.9g、3.10mmol的1-羟基-3,4,6-三乙酰基-2-脱氧-D-葡萄糖用12mL无水二氯甲烷溶解,加入3mL、30mmol的三氯乙腈及45μL、0.3mmol的1,8-二氮杂二环十一碳-7-烯,氮气保护下反应,TLC检测反应;3h反应结束后硅藻土过滤,回收滤液,柱色谱分离得3,4,6-三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1-三氯乙酰亚胺酯;
步骤四、取1.2g、2.76mmol的3,4,6-三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1-三氯乙酰亚胺酯及1.195g、2.76mmol的20(S)-原人参二醇用12mL二氯甲烷溶解,加入73mg、0.2mmol的叔丁基二甲硅基三氟甲磺酸酯,TLC检测反应;2h后反应结束,蒸干溶剂,柱色谱分离得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3′,4′,6′-三乙酰基-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
步骤五、取1g、1.42mmol的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3′,4′,6′-三乙酰基-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用10mL无水甲醇溶解,加入10mg、0.19mmol的甲醇钠,室温搅拌,TLC检测反应;1h后反应结束,饱和氯化铵溶液调pH至7,蒸干溶剂后柱色谱分离得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
2.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合成,其特征是:所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分子式为C36H62O7。
3.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生产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治疗肿瘤药物之中。
4.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生产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治疗抗菌药物之中。
5.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生产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联合应用于保护心肌药物之中。”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产物、反应原理与对比文件1不同,所涉及的合成步骤、反应温度、原料用量等也没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中得到启示。本申请3,4,6-三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1-三氯乙酰亚胺酯可以直接与20(S)-原人参二醇和叔丁基二甲硅基三氟甲磺酸酯反应,不会发生复杂的副反应,可以省去人参二醇12-位羟基保护和脱保护的过程。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化合物B3-2可与20(S)-原人参二醇和叔丁基二甲硅基三氟甲磺酸酯反应。化学反应中各步反应的参数均会影响最终产物的纯度与收率,本申请的产率高达93%。2)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得到的,制备过程涉及复杂的化学反应,会对产物的结构和性能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糖基2-脱氧-D-葡萄糖,其也不常用于取代人参皂苷中的氢,因而基于对比文件1不能得到本申请的化合物。3)20(S)-原人参二醇具有抗癌作用,2-脱氧-D-葡萄糖可作为糖酵解抑制剂,二者共同作用可通过糖酵解途径在肿瘤细胞内与葡萄糖竞争性结合己糖激酶,导致肿瘤细胞凋亡,从而增加治疗癌症的效果,本申请的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在100μg/mL下对人胃癌细胞、结肠癌细胞、人肺癌细胞、人肝癌细胞的抑制率分别为88.58%、71.27%、49.76%和47.33%。4)本申请的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具有增强杀菌效果及缩短病程期、增强保护心肌的作用,而上述作用基于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菌作用、20(S)-原人参二醇具有保护心肌的作用无法预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同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在原人参二醇的3-位羟基上修饰糖配体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17-位羟基为可能与3-位羟基竞争糖配体的活性反应位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步骤四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糖配体的结构和反应时间,但其不能对提高反应的选择性有任何作用。本申请仅是简化反应步骤,不能认定其带来了任何技术效果。2)对于结构确定的化合物,其结构是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所显示的确定结构,制备方法对化合物不具有限定作用。3)对比文件1给出了变换原人参二醇的糖基仍然具备抗癌活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在本领域公知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癌活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2-脱氧-D-葡萄糖与人参二醇3-位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权利要求2的化合物。通过本申请说明书中的抗癌数据与已知化合物人参皂苷Rh2相比较可知,本申请化合物的活性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和提高。4)本申请说明书未对本申请的化合物保护心肌的活性和抗菌活性进行测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原人参二醇和2-脱氧-D-葡萄糖本身所具备的活性预期获得。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化合物的合成方法,该修改不是为了克服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此缺陷进行修改,或者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则合议组将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为节约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文本中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继续进行审理。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3A的区别特征在于:20(S)-原人参二醇3-位所连接的糖基不同,权利要求2中为2-脱氧-D-葡萄糖,对比文件1中为α-L-吡喃鼠李糖。本申请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类似的20(S)-原人参二醇糖基化产物。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对化合物3A中的糖基进行替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5中“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生产”的限定并不会改变人参皂苷衍生物的结构,对比文件1、4均公开了所述化合物具有抗肿瘤活性,本领域公知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菌作用,人参皂苷具有保护心肌的作用,与具有同样作用的其他药物联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5,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参见对复审请求文本中权利要求2的评述。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人参三醇3-位所连接的糖基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类似化合物中糖基可变换、对比文件4给出了类似化合物中可选择2-脱氧-D-葡萄糖作为糖基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不同立体构型的原料以获得相应的立体异构体,并可预期其在治疗肿瘤方面具有相似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将活性成分制成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制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片剂、滴丸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剂型。对于制备治疗肿瘤、抗菌及保护心肌药物的应用,对比文件1、4均公开所述化合物具有抗肿瘤活性,本领域公知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菌作用、人参皂苷具有保护心肌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关于制备方法的意见陈述不再赘述。②化合物的结构是由构成该化合物的原子及其连接方式决定的,制备方法并不能改变特定化合物的结构。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其他糖基对化合物3A中的相应基团进行替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2-脱氧-D-葡萄糖对20(S)-原人参二醇进行修饰。③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和验证其化合物治疗癌症的具体作用机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活性测试使用的具体化合物,更不能证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④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化合物保护心肌的活性和抗菌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其具有何种活性,更不能确定其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2页)。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体现在:①将权利要求1的关于合成方法的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2中,删除权利要求1;②对各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所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分子式为C36H62O7;所述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合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取8mLAc2O,加入45μL、0.69mmol的高氯酸,慢慢加入化合物2-脱氧-D-葡萄糖,维持反应温度在40℃~50℃,TLC跟踪反应,反应时间2h,反应结束冷却至室温,冰水浴冷却,加水20mL淬灭反应,饱和碳酸氢钠调pH值至7,取乙酸乙酯15mL/次进行三次萃取,合并三次的萃取液,分别用15mL水和15mL饱和氯化钠水溶液各洗涤一次,无水硫酸钠干燥后过滤,蒸除溶剂得1,3,4,6-四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
步骤二、取1.0g、3mmol的1,3,4,6-四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用10mL二甲基甲酰胺溶解,加入0.305g、3.3mmol醋酸肼,55℃下反应,TLC检测反应;1h反应结束,加水20mL淬灭反应,取乙酸乙酯15mL/次进行三次萃取,合并三次的萃取液,分别用15mL水和15mL饱和氯化钠水溶液各洗涤一次,无水硫酸钠干燥后过滤,蒸除溶剂后柱色谱分离得1-羟基-3,4,6-三乙酰基-2-脱氧-D-葡萄糖;
步骤三、0.9g、3.10mmol的1-羟基-3,4,6-三乙酰基-2-脱氧-D-葡萄糖用12mL无水二氯甲烷溶解,加入3mL、30mmol的三氯乙腈及45μL、0.3mmol的1,8-二氮杂二环十一碳-7-烯,氮气保护下反应,TLC检测反应;3h反应结束后硅藻土过滤,回收滤液,柱色谱分离得3,4,6-三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1-三氯乙酰亚胺酯;
步骤四、取1.2g、2.76mmol的3,4,6-三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1-三氯乙酰亚胺酯及1.195g、2.76mmol的20(S)-原人参二醇用12mL二氯甲烷溶解,加入73mg、0.2mmol的叔丁基二甲硅基三氟甲磺酸酯,TLC检测反应;2h后反应结束,蒸干溶剂,柱色谱分离得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3′,4′,6′-三乙酰基-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
步骤五、取1g、1.42mmol的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3′,4′,6′-三乙酰基-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用10mL无水甲醇溶解,加入10mg、0.19mmol的甲醇钠,室温搅拌,TLC检测反应;1h后反应结束,饱和氯化铵溶液调pH至7,蒸干溶剂后柱色谱分离得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
2.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治疗肿瘤药物之中。
3.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治疗抗菌药物之中。
4. 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该应用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其特征是: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联合应用于保护心肌药物之中。”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人参皂苷衍生物、合成方法及反应原理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糖基2-脱氧-D-葡萄糖,其也不常用于取代人参皂苷中的氢,因而基于对比文件1不能得到本申请的化合物。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类三萜2-脱氧半乳糖苷类化合物,其与本申请的化合物结构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将2-脱氧-D-葡萄糖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本申请3,4,6-三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1-三氯乙酰亚胺酯可以直接与20(S)-原人参二醇和叔丁基二甲硅基三氟甲磺酸酯反应,不会发生复杂的副反应,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以省去人参二醇12-位羟基保护和脱保护,简化了制备过程。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化合物B3-2可与20(S)-原人参二醇和叔丁基二甲硅基三氟甲磺酸酯反应。化学反应中各步反应的参数均会影响最终产物的纯度与收率,本申请的产率高达93%。2)20(S)-原人参二醇具有抗癌作用,2-脱氧-D-葡萄糖可作为糖酵解抑制剂,二者共同作用可通过糖酵解途径在肿瘤细胞内与葡萄糖竞争性结合己糖激酶,导致肿瘤细胞凋亡,从而增加治疗癌症的效果,本申请的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在100μg/mL下对人胃癌细胞、结肠癌细胞、人肺癌细胞、人肝癌细胞的抑制率分别为88.58%、71.27%、49.76%和47.33%,对于抑制癌细胞生长具有优异的效果。3)本申请的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具有增强杀菌效果及缩短病程期、增强保护心肌的作用,而上述作用基于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菌作用、20(S)-原人参二醇具有保护心肌的作用无法预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2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8页,以及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引入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类20(S)-原人参二醇的糖基化衍生物,其具有抗肿瘤疗效,并公开了具体化合物3A-3C(如下所示)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8-19页):
 。
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结构,其合成方法并不会改变所述结构,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3A的区别特征在于:20(S)-原人参二醇3-位所连接的糖基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2-脱氧-D-葡萄糖,而对比文件1中为α-L-吡喃鼠李糖。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6段至第2页第1段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合成方法,所得人参皂苷衍生物具有较强的抗癌活性,能应用于制备各种抗肿瘤药物中,特别是应用于抗胃癌、结肠癌、肺癌及肝癌等药物。实施例一至三记载了以20(S)-3β,12β,20β-三醇-24(25)-烯-达玛烷、20(R)-3β,12β,20β-三醇-24(25)-烯-达玛烷、20(S)-3β,6α,12β,20-四醇-24(25)-烯-达玛烷或20(R)-3β,6α,12β,20-四醇-24(25)-烯-达玛烷为原料制备人参皂苷衍生物的方法,图2至图5记载了四种人参皂苷衍生物的结构。实施例四、图6、图7记载了20(S)-原人参二醇衍生物的合成路线,图8为实施例四和图6的步骤1所得化合物1,3,4,6-四乙酰基-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的1H NMR图谱。活性测试部分记载了合成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通过MTT实验对人胃癌细胞SGC-7901、结肠癌细胞HCT116、人肺癌细胞A549、人肝癌细胞HePG-2的抑制活性。测试结果表明,本申请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化合物在100μg/mL时对SGC-7901、HCT116、A549、HePG-2生长的抑制率分别为88.58%、71.27%、49.76%及47.33%。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2月23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下称补充实验1),其中比较了2′-脱氧人参皂苷Rh2(即本申请实施例四制备得到的化合物)与人参皂苷Rh2针对人乳腺癌细胞MCF-7、人非小细胞肺癌细胞A549、人肝癌细胞HepG2、人胃癌细胞SGC7901的IC50(如下):
。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11日和2017年11月22日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相同的补充实验数据(下称补充实验2),其中比较了2D-PPD(即2’-脱氧人参皂苷Rh2)与Rh2针对人宫颈癌细胞HeLa、人胃癌细胞SGC7901、人肝癌细胞HepG2、人结肠癌细胞HCT-116、人非小细胞肺癌细胞A549、人乳腺癌细胞MCF-7等肿瘤细胞的半数抑制浓度IC50。

对比文件1中测试了3A、3B、3C对小鼠肝癌H22的疗效试验,在100mg/kg/d的剂量下,上述化合物的抗肿瘤活性分别为40.42%、36.59%和39.37%(参见实施例1,表1)。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一至三均使用了四种不同的原料,并记载了“柱色谱分离得到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实施例四制备得到20(S)-12β,20β-二醇-24(25)-烯-达玛烷-3-氧-β-D-(2’-脱氧)-吡喃葡萄糖苷,并称其为“该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基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活性测试中所使用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为本申请图2-5中哪一个具体结构的化合物,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肿瘤细胞和活性测试方法也不同,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的活性无法直接比较。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首先,补充实验1和补充实验2中本申请化合物半数抑制浓度IC50值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未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而且,半数抑制浓度IC50值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生长抑制率不存在明确对应关系,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在特定浓度100μg/mL下对SCG-7901等四种肿瘤细胞的生长抑制率数据,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半数抑制浓度IC50值。其次,本申请说明书在测试浓度100μg/mL(约165μM)下,对SCG-7901、A549、HePG-2的抑制率分别为88.58%、49.76%、47.33%,其中对SCG-7901表现出最高的活性,对A549、HePG-2的活性低于50%;补充实验1中对SGC7901、A549、HepG2(即HePG-2)三者的IC50分别为97.0716μM、55.9568μM和86.8708μM,对SCG-7901的活性最低;补充实验2中对SGC7901、A549、HepG2三者的IC50分别为27.1μM、41.5μM和46.9μM,意味着对A549、HePG-2在41.5μM、46.9μM下即可表现出约50%的抑制活性,与说明书所呈现的在100μg/mL(约165μM)下对A549、HePG-2的抑制活性低于50%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见,本申请在不同批次的活性测试中,针对同一肿瘤细胞的活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针对不同肿瘤细胞的相对活性高低也存在显著不同,在考虑误差的基础上其也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再次,用于对比的人参皂苷Rh2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所提供的本申请化合物相对于人参皂苷Rh2的比较结果不能用来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更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效果数据和补交实验数据,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类似的20(S)-原人参二醇糖基化产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化合物3B和3C分别采用了吡喃阿拉伯糖和吡喃木糖为糖基,即给出了可以对化合物3A中的糖基进行替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类三萜2-脱氧半乳糖苷类化合物,具有抗癌活性,其中的化合物3a为,其是由三萜类的氧代羽扇豆醇与2-脱氧-D-葡萄糖发生糖苷化获得(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6行,实施例3-4)。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人参皂苷新衍生物的应用,分别应用于制备治疗肿瘤药物、制备治疗抗菌药物、联合应用于保护心肌药物。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4均公开了所述化合物具有抗肿瘤活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类似结构的化合物用于制备抗肿瘤的药物。对于权利要求3-4,本领域公知2-脱氧-D-葡萄糖具有抗菌作用,人参皂苷具有保护心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上述结构的人参皂苷衍生物应用于制备抗菌药物或保护心肌的药物,而且与具有同样作用的其他药物联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中所采用的人参皂苷衍生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应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化合物的结构是由构成该化合物的原子及其连接方式决定的,制备方法及其反应原理并不能改变特定化合物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化合物3B和3C分别采用了吡喃阿拉伯糖和吡喃木糖为糖基,即给出了可以对化合物3A中的糖基进行替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的三萜2-脱氧半乳糖苷类化合物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3a由三萜类的氧代羽扇豆醇与2-脱氧-D-葡萄糖发生糖苷化获得,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2-脱氧-D-葡萄糖可以与三萜类化合物3-位醇基发生糖苷化反应,得到具有抗癌活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使用2-脱氧-D-葡萄糖对同属于三萜类的20(S)-原人参二醇进行修饰,并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化合物。2)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段记载了:现在的技术水平进行某些含量较低、活性较高的单体人参皂苷开发还比较困难,对已阐明活性的化合物进行结构修饰不但可以寻找出活性更高的化合物,而且也能改善人参皂苷的理化性质,提高其生物利用度;活性测试部分仅记载了人参皂苷新衍生物对四种肿瘤细胞的生长抑制率。可见,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和验证其化合物治疗癌症的具体作用机理。对于抗肿瘤的效果,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确定活性测试实验所使用的具体化合物为本申请图2-5中哪一个化合物,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肿瘤细胞和活性测试方法也不同,不能证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关于半数抑制浓度IC50的补充实验数据未明确记载在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该半数抑制浓度IC50值与说明书记载的对四种肿瘤细胞的生长抑制率也不存在明确对应关系,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生长抑制率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半数抑制浓度IC50值;而且对比本申请原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以及两次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可知,在不同批次活性测试中,针对同一肿瘤细胞的活性之间存在很大差异,针对不同肿瘤细胞的相对活性高低也存在显著不同,在考虑误差基础上也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认知。因此,该补交实验数据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化合物保护心肌的活性和抗菌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其在上述测试中具有何种活性,更不能确定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4日对201610280809.3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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