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向控制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转向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6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3384
优先权日:2013-06-11
申请(专利)号:201410257686.2
申请日:2014-06-11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电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丽
合议组组长:成红
参审员:曹琦
国际分类号:B62D5/04(2006.01);B62D6/00(2006.01);B62D113/00(2006.01);B62D1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7686.2,名称为“转向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电装,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3段(即第1-2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15页);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1222892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JPH06206478A,公开日为1994年07月26日;
对比文件3:US2010145579A1,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4:JP2004224077A,公开日为2004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向控制器(1,2,3,4,5),包括:
第一轴(12),其连接到转向构件(10),所述转向构件接收由驾驶者输入到所述转向构件(10)的转向扭矩;
第二轴(16),其连接到所述第一轴(12)并将所述转向扭矩传送到转向轮(41);
第一检测器(15),其检测所述第一轴(12)的转动角度,所述第一轴(12)的所述转动角度被定义为第一检测值(A);
第二检测器(19,69),其检测所述第二轴(16)的转动角度,所述第二轴(16)的所述转动角度被定义为第二检测值(B);
扭矩检测器(50,55),其被布置在所述第一轴(12)与所述第二轴(16)之间并检测所述转向扭矩,所述转向扭矩被定义为第三检测值(K);
动力转向装置(60,61,62),其被布置在所述扭矩检测器(50,55)的与所述转向构件(10)相比更靠近所述转向轮(41)的一侧,并具有输出用于辅助所述驾驶者对所述转向构件(10)的转向的补充扭矩的电动机(65);以及
控制部(70),包括:
第一旋转角度计算器(71),其基于所述第一检测值(A)来计算作为所述第一轴(12)的转动角度的第一转动角度,
第二旋转角度计算器(72),其基于所述第二检测值(B)来计算作为所述第二轴(16)的转动角度的第二转动角度,
转向扭矩计算器(73),其基于所述第三检测值(K)来计算转向扭矩检测值,
驱动控制器(77),其基于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来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
转向扭矩估计器(75),其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计算转向扭矩估计值(Te),以及
异常确定器(76),其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的异常,
其中,当所述异常确定器(76)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77)被配置成取代基于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而基于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来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以及
所述控制部(70)具有学习部件(79),所述学习部件(79)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而学习转换系数(α)或零点校正值(β)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转换系数(α)被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计算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当由所述学习部件(79)进行的先前学习之后的行驶距离(L)等于或大于预设距离(Lth)时,或者当所述先前学习之后的点火开关的开关次数(N)大于预设次数(Nth)时,所述学习部件(79)重新学习所述转换系数或所述零点校正值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3,4,5),其中,
所述第二检测器(69)检测关于所述电动机(65)的转动角度的电动机旋转角度检测值,作为所述第二检测值(B)。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2),其中,
所述转向扭矩计算器(73)基于两个第三检测值(K1/K2)来计算多个转向扭矩检测值(Ts1/Ts2),以及
所述异常确定器基于(i)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和多个转向扭矩检测值之一的比较结果或(ii)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确定多个转向扭矩检测值中的至少一个的异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所述驱动控制器(77)基于正常的转向扭矩检测值来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当所述异常确定器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77)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以使得输出作为等于或小于正常时间补充扭矩的异常时间补充扭矩的补充扭矩,其中所述正常时间补充扭矩是当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正常时的补充扭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所述异常时间补充扭矩具有被计算为所述正常时间补充扭矩与等于或小于1的预定系数之积的值。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所述驱动控制器(77)在具有异常时逐渐减小所输出的补充扭矩。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当所述异常确定器(76)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77)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以使得输出作为根据所述转向构件(10)的转向方向的预定扭矩的补充扭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还包括:
所述控制部中的异常通知器(78),用于当所述异常确定器(76)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存在异常时,向所述驾驶者通知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的异常。”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具有学习部件,所述学习部件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而学习的转换系数或零点校正值中的至少一个,其中转换系数被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计算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上述特征的一部分已在对比文件2或/和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 或/和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学习部件(79)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而学习转换系数(α)或零点校正值(β)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转换系数(α)被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计算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对比文件3中,零位调整操作并不是基于第一转动角度和第二转动角度而进行的,对比文件2和4也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第一转动角度和第二转动角度学习与扭转相关的转换系数(其被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计算转向扭矩估计值)和零点校正值这一特征。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或暗示扭杆所受到的扭矩的比例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不同之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通过采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技术手段,能够考虑到诸如机械结构的磨损以及由老化引起的改变等来进行更适当的计算。这显然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或实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材料力学领域,扭矩等于扭转刚度与扭矩作用下产生的转角即扭转角的乘积,转动刚度(K)为:K=M/θ,M为施加的力矩,θ为旋转角度(即扭转角),即扭杆受到的扭矩与扭杆扭角(即扭转角)是成正比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汽车领域可通过学习部件学习转换系数的启示下,根据两次测得的转动角度以及转向扭矩来换算扭转角和扭矩二者之间的转换系数是一种为了能更准确获得检测数据的常规选择。至于学些零点校正值,转向系统中存在摩擦、磨损等现象,由此会引起零点位置的变化。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解决零点漂移的问题,那么通过学习部件学习零点校正值只是一种常规选择。综上所述,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材料力学领域,扭杆在扭矩的作用下,在弹性范围内,扭矩等于扭转刚度与扭矩作用下产生的转角即扭转角的乘积。百度百科中,转动刚度(K)为:K=M/θ,M为施加的力矩,θ为旋转角度(即扭转角)。此外,在《工程力学》(陈天富,冯贤桂编著,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6月第1版)第8章也记载了在弹性变化范围内,受扭转的轴的扭矩与扭转角的这种正比关系,,其中φ为相对扭转角,Mx为扭矩,GIp为轴的扭转刚度;并且该书第126页即第8章开头提到了扭转轴在汽车转向轴中的应用。可见扭杆受到的扭矩与扭杆扭角(即扭转角)是成正比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扭矩和扭转角之间可以表达为正比关系,即:T=K?Δ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存在系统偏差,该偏差可以是磨损、摩擦等引起的,为了能计算出准确的扭矩,需要对上述正比公式进行修正,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学习部件学习转换系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也增加一个学习部件,来学习扭转系数K(也即本申请中的转换系数α),而该系数显然是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而学习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的控制部具有学习部件,所述学习部件用以学习零点校正值,由于转向系统存在摩擦、磨损等引起的系统零点偏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学习部件去调整零点位置,即学习零点校正值,而该零点校正值也显然是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而学习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第81段中的特征“所述学习部件(79)进一步被配置成在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和角度差值(θd)在正学习区域(Rp)或负学习区域(Rm)中时进行学习”。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任何与学习部件有关的内容,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本申请中与转向扭矩检测值和角度差值的正/负学习区域相关的学习条件,对比文件3仅泛泛地公开了“在ATVEPAS系统的整个寿命期间,可以多次执行自动零位调整操作,并且可以减少由于传感器140的失调漂移而引起的误差”,不涉及任何学习条件,也无法公开、教示或建议修改后本申请所限定的“与转向扭矩检测值和角度差值的正/负学习区域相关的学习条件”,且上述特征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向控制器(1,2,3,4,5),包括:
第一轴(12),其连接到转向构件(10),所述转向构件接收由驾驶者输入到所述转向构件(10)的转向扭矩;
第二轴(16),其连接到所述第一轴(12)并将所述转向扭矩传送到转向轮(41);
第一检测器(15),其检测所述第一轴(12)的转动角度,所述第一轴(12)的所述转动角度被定义为第一检测值(A);
第二检测器(19,69),其检测所述第二轴(16)的转动角度,所述第二轴(16)的所述转动角度被定义为第二检测值(B);
扭矩检测器(50,55),其被布置在所述第一轴(12)与所述第二轴(16)之间并检测所述转向扭矩,所述转向扭矩被定义为第三检测值(K);
动力转向装置(60,61,62),其被布置在所述扭矩检测器(50,55)的与所述转向构件(10)相比更靠近所述转向轮(41)的一侧,并具有输出用于辅助所述驾驶者对所述转向构件(10)的转向的补充扭矩的电动机(65);以及
控制部(70),包括:
第一旋转角度计算器(71),其基于所述第一检测值(A)来计算作为所述第一轴(12)的转动角度的第一转动角度,
第二旋转角度计算器(72),其基于所述第二检测值(B)来计算作为所述第二轴(16)的转动角度的第二转动角度,
转向扭矩计算器(73),其基于所述第三检测值(K)来计算转向扭矩检测值,
驱动控制器(77),其基于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来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
转向扭矩估计器(75),其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计算转向扭矩估计值(Te),以及
异常确定器(76),其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的异常,
其中,当所述异常确定器(76)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77)被配置成取代基于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而基于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来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以及
所述控制部(70)具有学习部件(79),所述学习部件(79)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而学习转换系数(α)或零点校正值(β)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转换系数(α)被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计算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并且所述学习部件(79)进一步被配置成在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和角度差值(θd)在正学习区域(Rp)或负学习区域(Rm)中时进行学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当由所述学习部件(79)进行的先前学习之后的行驶距离(L)等于或大于预设距离(Lth)时,或者当所述先前学习之后的点火开关的开关次数(N)大于预设次数(Nth)时,所述学习部件(79)重新学习所述转换系数或所述零点校正值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3,4,5),其中,
所述第二检测器(69)检测关于所述电动机(65)的转动角度的电动机旋转角度检测值,作为所述第二检测值(B)。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2),其中,
所述转向扭矩计算器(73)基于两个第三检测值(K1/K2)来计算多个转向扭矩检测值(Ts1/Ts2),以及
所述异常确定器基于(i)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e)和多个转向扭矩检测值之一的比较结果或(ii)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确定多个转向扭矩检测值中的至少一个的异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所述驱动控制器(77)基于正常的转向扭矩检测值来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当所述异常确定器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77)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以使得输出作为等于或小于正常时间补充扭矩的异常时间补充扭矩的补充扭矩,其中所述正常时间补充扭矩是当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正常时的补充扭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所述异常时间补充扭矩具有被计算为所述正常时间补充扭矩与等于或小于1的预定系数之积的值。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所述驱动控制器(77)在具有异常时逐渐减小所输出的补充扭矩。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其中,
当所述异常确定器(76)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77)控制所述电动机(65)的驱动,以使得输出作为根据所述转向构件(10)的转向方向的预定扭矩的补充扭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向控制器,还包括:
所述控制部中的异常通知器(78),用于当所述异常确定器(76)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存在异常时,向所述驾驶者通知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的异常。”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5页;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向控制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向控制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32段及图1-2):包括:输入轴2a(即第一轴),其连接到转向盘1(即转向构件),所述转向盘1接收由驾驶者输入到所述转向盘1的转向扭矩;输出轴2b(即第二轴),其连接到所述输入轴2a并将所述转向扭矩传送到转向轮;第一检测器18,其检测所述输入轴2a的转动角度,所述输入轴2a的所述转动角度被定义为第一检测值S2;第二检测器13,其检测并计算所述输出轴2b的转动角度,所述输出轴2b的所述转动角度被定义为第二检测值S1;扭矩检测器3,其被布置在所述输入轴2a与所述输出轴2b之间并检测所述转向扭矩,所述转向扭矩被定义为第三检测值Ti;动力转向装置,其被布置在所述扭矩检测器3的与所述转向盘1相比更靠近所述转向轮的一侧,并具有输出用于辅助所述驾驶者对所述转向盘1的转向的补充扭矩的电动机12;以及控制部15,包括:第一旋转角度计算器22,其基于所述第一检测值S2来计算作为所述输入轴2a的转动角度的第一转动角度,第二旋转角度计算器21,其基于所述第二检测值S1来计算作为所述输出轴2b的转动角度的第二转动角度,转向扭矩计算器,其基于所述第三检测值Ti来计算转向扭矩检测值,驱动控制器27,其基于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i来控制所述电动机12的驱动,以及转向扭矩估计器23,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器23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计算转向扭矩估计值T0,以及异常确定器24,其基于所述第一转动角度和所述第二转动角度来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的异常,当所述异常确定器24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i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15被配置成取代基于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i而基于所述转向扭矩估计值T0来控制所述电动机12的驱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的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26段及附图3):控制部具有学习部件,所述学习部件用以学习被用于计算的转换系数。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转向控制装置中对转向扭矩传感器零点进行补偿即校正,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9段及图1-3):控制部具有学习部件,所述学习部件用以学习零点校正值。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转向控制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20段及图1-3):当所述异常确定器确定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1、T2存在异常时,所述驱动控制器控制所述电动机1的驱动,以使得输出作为小于正常时间补充扭矩的异常时间补充扭矩的补充扭矩,其中所述正常时间补充扭矩是当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正常时的补充扭矩。
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特征“所述学习部件(79)进一步被配置成在所述转向扭矩检测值(TS)和角度差值(θd)在正学习区域(Rp)或负学习区域(Rm)中时进行学习”,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学习部件以及与其有关的内容,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学习部件用以学习用于计算的转换系数,但是并未公开与转向扭矩检测值和角度差值的正/负学习区域相关的学习条件,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学习部件用以学习零点校正值”,未公开与转向扭矩检测值和角度差值的正/负学习区域相关的学习条件,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学习部件以及与其有关的内容,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技术特征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将正学习区域和负学习区域设置得彼此远离可以有利于减小计算误差”,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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