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畜禽粪便转化为微生物有机肥料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90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7290
优先权日:2014-11-07
申请(专利)号:201510268438.2
申请日:2015-05-22
复审请求人:范龙 李国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奇奇
合议组组长:石继仙
参审员:崔艳
国际分类号:C05F11/08,C05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引入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8438.2,名称为“畜禽粪便转化为微生物有机肥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范龙、李国昌,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3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高温下通过嗜热酶和嗜热好氧微生物将有机废弃物制备成有机肥料的方法,其中,将有机废物根据科学比例与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混合,所述的科学比例为:有机废弃物的进料湿度为50%?65%,有机废弃物的碳氮比率控制在20:1?28:1,所述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是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混合制得,然后在一定温度的环境下进行22个小时以内的发酵和曝气,发酵结束后进行0.5?3小时的巴氏灭菌,所述的发酵、曝气和巴氏杀菌均在全自动的高效发酵器中完成,高效发酵器在发酵过程中所选定的温度范围为60℃至80℃,
所述的嗜热好氧微生物是高温粪堆梭菌、嗜热毛壳菌属、芽孢杆菌属、高温放线菌属、马杜拉放线菌、嗜热毁丝霉、白腐菌属、黑曲霉、高温单胞菌属、土芽孢杆菌属、嗜热链霉菌属、肉桂色链霉菌、光合细菌属和硝化细菌,
所述的嗜热酶是纤维素酶,脂肪酶,果胶酶、蛋白酶、胰酶、淀粉酶、葡聚糖酶、植酸酶、半纤维素酶、漆酶、锰过氧化物酶和木质素过氧化物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有机废弃物选自动物粪便废物、食品废物、木材废物、农业废弃物、植物废物和城市污泥中的一种或多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高效发酵器的材质为304不锈钢和/或316不锈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加热装置由PLC控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特定巴氏灭菌法为在80~90℃下进行巴氏杀菌0.5~3小时。”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786911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混合制得,上述微生物与酶具体选择与对比文件1中存在差异,并限定了发酵时间为22小时内,并进行曝气,发酵结束后进行0.5-3小时巴氏灭菌,发酵、曝气和巴氏灭菌在全自动高效发酵器中完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嗜热发酵剂的使用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复合发酵剂也主要由微生物菌剂、生物酶制剂混合而成,丝光沸石、白云石是常用的制剂载体,微生物营养剂、黄腐酸钾是常用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大部分嗜热好氧菌、嗜热酶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同类原料中进一步选择。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高温菌与酶的复合制剂可以大大缩短发酵时间的技术启示,全自动高效发酵器是本领域已知的发酵设备,而采用发酵设备可以缩短发酵周期等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参见《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李国学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第388页)。好氧微生物发酵过程中进行曝气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发酵结束后进行巴氏灭菌是本领域制备有机肥的常规后续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大部分有机废弃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同类原料中进一步选择。全自动高效发酵器是本领域已知发酵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其及其材质、加热装置作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中80-90℃、0.5-3小时是本领域常规的巴氏杀菌参数。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本申请发酵时间在22小时以内,缩短了时间,其是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的选择所获得,菌株与酶制剂之间协同配伍,大幅度优于对比文件1的发酵剂。驳回决定认为:首先,本申请快速发酵时间的获得是由特定发酵原料、发酵剂、发酵设备以及发酵条件综合产生的结果,而不同有机原料的腐熟难易程度不同,同样的有机原料在不同发酵器、发酵条件下的完全腐熟时间不同,本申请仅能证明某些特定技术方案可以获得22小时内的发酵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具有相同的发明构思,均是将有机废弃物与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混合后进行高温发酵。第三,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菌种、酶多种之间相互组合具有协同增效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大部分菌种、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同类的菌种、酶作出进一步选择。
申请人范龙、李国昌(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有机废弃物的进料湿度为50~65%,b.有机废弃物的碳氮比率控制在20:1~28:1,c.高效发酵器在发酵过程中所选定的温度范围为60~80℃,d.所用的嗜热好氧微生物还包括高温单胞菌、光和细菌属和硝化细菌,e.所用的嗜热酶还包括植酸酶、漆酶锰过氧化物酶和木质素过氧化酶,f.进行22个小时以内的发酵和曝气。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新的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的组合来降低发酵时间。本申请的发酵可以在22个小时内完成,现有技术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从发酵3天到22个小时属于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对比文件1仅能将发酵从18~27天缩短到最短3天,而无法进一步缩短到22小时以内;对于工艺条件的优化、设备的选择可以缩短发酵周期,这种缩短应仅仅是很小的或差别不大变化;本申请已经对技术效果给出了具体的实验数据,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继续质疑技术效果以及数据的真实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同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下通过嗜热酶和嗜热好氧微生物将有机废弃物制备成有机肥的方法,其将有机废弃物调整含水率、碳氮比后加入嗜热酶、嗜热好氧微生物进行发酵,大大减少了发酵时间,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其次,本申请记载了嗜热酶与嗜热好氧微生物均可选择一种或多种,但未记载选择多种时具体为哪几种,并以何种比例混合,也没有记载选择多种混合时会获得优于仅采用一种或某几种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本申请14种嗜热好氧微生物中的8种,12种嗜热酶中的8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其他常用的嗜热酶与嗜热好氧微生物作出选择。再次,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发酵实验所获得的发酵效果是由特定发酵原料、发酵剂、发酵设备以及发酵条件综合产生的,没有证据表明替换不同的有机发酵原料、发酵器后依然可以在22小时内获得相同的发酵效果,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仅能证明某些特定技术方案可以获得22小时内的发酵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教导了采用发酵设备后可实现缩短发酵时间。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畜禽环境控制与牧场设计》(第2版),刘卫东等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08月第2版第5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2:《有机园艺》,杨洪强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3:《微生物学》,孙军德等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08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4:《农业设施学》,陈青云等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08月第1版,2007年01月第3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5:《福建淡水养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编,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6:《环境生物工程》,伦世仪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科技出版中心,2002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7:《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李国学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2005年08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8:《生态经济建设大辞典(下册)》,王松霈主编,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混合制得,而对比文件1中复合生物制剂中还包括微生物营养剂、丝光沸石等组分;②微生物与酶的种类存在差异;③具体的操作步骤如发酵时间和温度有所不同,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曝气步骤,发酵结束后进行0.5-3小时巴氏灭菌,发酵、曝气和巴氏灭菌在全自动高效发酵器中完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发酵过程包括一定时间和温度的升温、高温和降温阶段。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短发酵时间。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发酵剂主要由微生物菌剂、生物酶制剂混合而成,而丝光沸石、白云石是常用的制剂载体,微生物营养剂、黄腐酸钾是常用的营养成分,将其省略时相应的效果也随之消失。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具体的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选择其他可用于肥料发酵或降解大分子物质的微生物和酶,而本领域公知高温单胞菌可在好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光合细菌可将畜禽粪便发酵至有机肥,有机物可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分解成浮游植物能利用的无机盐类,锰过氧化物酶、木质素过氧化物酶和漆酶可分解木质素,植酸酶可分解植酸。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高温菌与酶的复合制剂可以大大缩短发酵时间的技术启示,并且物料的发酵速度与微生物的种类、物料性质等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较短的发酵时间。同时,本领域公知采用发酵设备可以提高发酵速率,而全自动高效发酵器是本领域已知的发酵设备,其能缩短发酵时间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好氧微生物发酵过程中进行曝气、发酵结束后进行巴氏灭菌是制备有机肥的常规步骤,合适的操作参数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有机垃圾、生活污泥、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废弃物、农业秸秆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为堆肥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同类原料中进一步选择。全自动高效发酵器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锈钢材质为发酵器的常规材质,PLC控制加热装置为发酵器的常规组成部分,合适的温度和时间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①区别特征a-c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区别特征d-f,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与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发酵原料不同,也没有具体披露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的种类,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哪些方案可以达到表1-表3中的技术效果,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时,其没有在更短的发酵时间内获得相似或更好的发酵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缩短发酵时间。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高温菌与酶的复合制剂可以大大缩短发酵时间的技术启示,而选择合适的发酵原料、菌种和酶的种类,并进一步选择高效发酵设备可缩短发酵周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制剂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混合制得,微生物与酶的种类存在差异;发酵时间和温度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区别的那些微生物与酶不是“容易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包括高温单胞菌属、光合细菌属、硝化细菌,本申请能够将发酵腐熟的总时间控制在22小时以内,原因在于这三种菌群在高温发酵阶段,发生彼此的协同催化作用,都分别比单独菌群发酵时的产酶率高。2)对比文件1使用复合制剂的最好结果或者平均结果就是高温3天,降温1~2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知晓如何进一步缩短时间,公知常识仅介绍了这些成分能够起到分解的作用,没有给出通过添加这些成分及其组合能够将发酵时间由公知的几十天或对比文件1的3天缩短至22小时,并且同时保证高效发酵腐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高温发酵时间为3天,腐殖质腐熟阶段1-2天完成,整个发酵腐熟时间为4-5天,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缩短了80%,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缩短了79.6%,技术越是发展到后期,其进步越是艰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引入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高温下通过嗜热酶和嗜热好氧微生物将有机废弃物制备成有机肥料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生物制剂在生物肥生产上的应用,其包括如下步骤:1)复合生物制剂的添加:用有机垃圾、生活污泥、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废弃物、农业秸秆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为堆肥原料时,堆肥原料含水率45~55%,碳氮比25∶1~30∶1。上述物料调节完成后,在堆肥发酵前期加入复合生物制剂。2)升温阶段:发酵可在生物制剂的作用下,在1~2天内可迅速升温至50℃以上进入高温阶段。3)高温阶段:复合生物制剂的加入,可使温度在24小时内上升到65℃,并保持65℃左右温度下微生物高效持续分解原料,温度不会上升到70℃抑制微生物活性,缩短了高温发酵时间为3天。4)降温阶段:复合生物制剂在前两阶段分解的较彻底,这一阶段可在1~2天内迅速完成,而且腐熟度远高于普通使用菌剂发酵的生物有机肥(参见说明书第[0057]-[0068]段)。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种微生物菌剂包括丙酮丁醇梭菌、牛粪枝孢、刺毛壳、印度毛壳、地衣芽胞杆菌、巨大芽孢杆菌、芽孢杆菌、普通高温放线菌、黄孢平革菌、黑曲霉、马杜拉放线菌、纤维素链霉菌、链霉菌、肉桂褐链霉菌、变黑轮枝菌、嗜热脂肪地芽孢杆菌、土芽孢杆菌、嗜热毁丝霉,按顺序重量比例为3∶1.5∶2∶1∶1.5∶1∶2∶1.5∶1∶1∶2∶1∶1∶1∶1∶2∶1∶2(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9]段)。多种生物酶制剂包括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果胶酶、脂肪酶、胰脂肪酶、蛋白酶、淀粉酶和葡聚糖酶,按顺序重量比为2∶1.5∶2∶1∶1.5∶1∶2∶1.5(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复合生物制剂的成分重量比为:多种微生物菌剂25%、多种生物酶制剂23%、微生物营养剂30~35%、丝光沸石5%、白云石8%、黄腐酸钾3%、其余为水分(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
对比文件1的发酵过程包括高温阶段,可在65℃左右温度下微生物高效持续分解原料(参见说明书第[0065]段),微生物菌剂的制备过程中包括通气搅拌培养(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下通过含有嗜热酶和嗜热好氧微生物的复合生物制剂将有机废弃物制备成有机肥料的方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混合制得,而对比文件1中复合生物制剂中还包括微生物营养剂、丝光沸石等组分;2)微生物与酶的种类存在差异;3)具体的操作步骤如发酵时间和温度有所不同,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曝气步骤,发酵结束后进行0.5-3小时巴氏灭菌,发酵、曝气和巴氏灭菌在全自动高效发酵器中完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发酵过程包括一定时间和温度的升温、高温和降温阶段。
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了,其目的是克服有机废弃物环保再利用技术的不足,充分提高有机废弃物环保发酵的效率,提高微生物有机肥料的肥效,增加肥料中的有益微生物数量;快速高效地发酵降解有机废弃物,只需22个小时以内,就能制成高品质的有机肥料。
本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将畜禽粪便排泄物和植物碎屑(如木屑、树叶或稻草、秸秆碎屑)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使混合物的碳氮比控制在20-28:1,调节混合物湿度在50-65%;然后在混合物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所述复合微生物酶发酵剂是由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混合制得。所述的嗜热好氧微生物选自高温粪堆梭菌、嗜热毛壳菌属、芽孢杆菌属、高温放线菌属、马杜拉放线菌、嗜热毁丝霉、白腐菌属、黑曲霉、高温单胞菌属、土芽孢杆菌属、嗜热链霉菌属、肉桂色链霉菌、光合细菌属、硝化细菌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嗜热酶选自纤维素酶,脂肪酶,果胶酶、蛋白酶、胰酶、淀粉酶、葡聚糖酶、植酸酶、半纤维素酶、漆酶、锰过氧化物酶、木质素过氧化物酶中的一种或多种。之后将混合物通过传送泵加入到高效发酵器中。在设定好的温度、通气量和搅拌速率下进行快速高效地发酵转化,经22个小时以内发酵,混合物将自动进入巴氏杀菌环节,0.5-3个小时后完成对有害病菌、虫卵和草籽的完全杀灭;完成发酵、灭菌的混合物将自动进入烘干造粒系统,2个小时后变成湿度适、粒径均匀的有机肥料颗粒,冷却后可以进行商品包装储存。表1至表3记载了以鸡粪和木屑为发酵物料,按照5:1.5的比例混合,使物料的碳氮比为20-30:1,加入高效微生物酶发酵剂,在高效发酵器中分别发酵12、18、22小时,得到的鸡粪有机肥料的检测报告;并认为:物料经过12个小时发酵,所得到的有机肥料中磷和钾的含量最高(%),随着发酵时间的增加,有机质的含量增加,氮磷钾养分丰富平衡,变化不大。对比文件1测试了其发酵生产的有机肥的质量参数如pH值、水分、有机质、总养分等(参见说明书第[0071]-[0072]段)。
通过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实验方法和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发酵原料不同,制备得到的有机肥料所测试的参数也不同。同时,本领域公知,在发酵中添加特殊菌种作为发酵促进剂,可大幅缩短发酵时间(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53-154页);混合式有机堆肥可依作物种类、生长环境选择有机物质,添加优良发酵菌种,依材料的性质及制肥环境来决定发酵时间、温度、水分的控制(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92页)。根据本领域的上述公知常识可知,发酵时间与发酵菌剂、发酵原料的选择密切相关,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的肥料制备方法中与对比文件1使用的发酵原料不同,也没有具体披露所使用的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的种类,进而不能确定选择哪些菌种可以达到表1-表3中的发酵效果,也不能确定选择其他发酵原料时是否可在相同的时间内达到相似的发酵效果。因此,尽管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发酵时间更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哪些方案可以达到表1-表3中的技术效果,在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时,也不能确信其可在更短的发酵时间内获得相似或更好的发酵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缩短发酵时间。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发酵剂也是主要由微生物菌剂、生物酶制剂混合而成(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6]段),而丝光沸石、白云石是常用的制剂载体,微生物营养剂、黄腐酸钾是常用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上述组分,将其省略时相应的效果也随之消失。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具体的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选择其他可用于肥料发酵或降解大分子物质的微生物和酶,而本领域公知高温单胞菌可在好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303页)、光合细菌可将畜禽粪便发酵至有机肥(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316页)、有机物可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分解成浮游植物能利用的无机盐类(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54页)、而且锰过氧化物酶、木质素过氧化物酶和漆酶可分解木质素,植酸酶可分解植酸(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6第223-224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1-2天内可以迅速升温,缩短了高温发酵时间为3天,前两阶段分解的较彻底,降温阶段可在1-2天内迅速完成,而且腐熟度远高于普通使用菌剂发酵的生物有机肥。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高温菌与酶的复合制剂可以大大缩短发酵时间的技术启示。并且,如前所述,物料的发酵速度与微生物的种类、物料性质等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发酵进程,有动机选择较短的发酵时间。同时,本领域公知采用发酵设备可以实现缩短发酵周期,提高发酵速率,提高生产速率,实现机械化大生产的目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7第388页),而全自动高效发酵器是本领域已知的发酵设备,其能缩短发酵时间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对好氧微生物在发酵过程中进行曝气、发酵结束后进行巴氏灭菌也是本领域制备有机肥的常规步骤,合适的操作参数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有机废弃物的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采用有机垃圾、生活污泥、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废弃物、农业秸秆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为堆肥原料(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同类原料中进一步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高效发酵器的材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加热装置由PLC控制。本领域公知好氧动态堆肥已可实现全自动控制(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8第1047页),因而选择全自动高效发酵器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不锈钢材质为发酵器的常规材质,PLC控制加热装置为发酵器的常规组成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巴氏灭菌法作了限定,而合适的温度和时间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没有具体披露所使用的嗜热好氧微生物和嗜热酶的种类,也没有记载高温单胞菌、光合细菌和硝化细菌组合使用可在高温发酵阶段产生高度的协同作用。基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选择哪些菌种可以达到表1-表3中的发酵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发酵效果是由于选择高温单胞菌、光合细菌和硝化细菌的组合所产生。其次,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多种微生物菌剂和多种生物酶制剂,其中部分微生物菌剂和生物酶与本申请说明书中提及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微生物菌剂之间,本申请除高温单胞菌、光合细菌和硝化细菌外的其余微生物之间,其余微生物与上述三种微生物之间是否会有显著的相互作用。2)一方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1-2天内可以迅速升温,缩短了高温发酵时间为3天,前两阶段分解的较彻底,降温阶段可在1-2天内迅速完成,而且腐熟度远高于普通使用菌剂发酵的生物有机肥。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高温菌与酶的复合制剂可以大大缩短发酵时间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公知发酵时间与发酵原料、发酵剂的种类相关(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54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92页),使用发酵设备可缩短发酵时间(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7第388页),因而选择合适的发酵原料、菌种和酶的种类,并进一步选择高效发酵设备可缩短发酵周期是可以预期的。另一方面,尽管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发酵时间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发酵时间更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哪些方案可以达到说明书表1-表3中的技术效果,在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时,也不能确信其可在更短的发酵时间内获得相似或更好的发酵效果,即,权利要求1中较短的发酵时间仅能视为是人为选择的发酵时长,而不能确定在该时间内能实现高效发酵腐熟的发酵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201510268438.2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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