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80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76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0756.1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秀娟
合议组组长:郑楠
参审员:伍佳
国际分类号:B29C51/08,B29C51/42,B29C51/26,B29C51/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0756.1,名称为“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对比文件1(CN102059822A,公开日为2011年5月18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包括位于底座上的龙门形的机架,机架的内部设有成型装置,包括固定在机架上方的圆筒形热压辊,热压辊内部流通有导热油,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装置与热压辊沿机架上下可分离连接,热压辊的下方设有可上下伸缩的中托,中托的两侧设有支架,两侧支架之间连接刚性支撑带;中托下方设有液压缸,液压系统的油箱位于机架的上方;
热压辊的两端密封设置,热压辊下部的内壁上设有沿着纵向设置的导热油管;
所述支架的下方与中托之间设有竖直连接的弹性装置,支架的上方与支撑带连接处设有沿横向转动连接的连接架,该连接架竖直方向的高度大于热压辊半径;
加热托上设有向上移动带动支架的旋转轴向内抱紧的联动机构,该联动机构为固定在旋转轴上的导向轴,加热托上设有相配合的导向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之间设有与热压辊相配合的凹形加热托,上部为凹面,下部设有导热油腔,凹面与加热托下底面的距离为2-5c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装置与机架之间设有电机带动的齿条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油管为倒扣在内壁上的角铁,角铁与内壁固定连接,角铁之间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带为钢带或者薄钢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热压辊内部流通有导热油,热压辊的两端密封设置,热压辊下部的内壁上设有沿着纵向设置的导热油管,和油箱位于机架上方,以及加热托上设有向上移动带动支架的旋转轴向内抱紧的联动机构,该联动机构为固定在旋转轴上的导向轴,加热托上设有相配合的导向耳。然而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8月1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复审请求书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解决现有机器设备无法生产出超过半圆的模板,进而使得模板的边角在后续加工中难以继续的问题,所采用技术方案是:支架的上方与支撑带连接处设有沿横向转动连接的连接架,该连接架竖直方向的高度大于热压辊半径;中托下方设有液压缸,液压系统的油箱位于机架的上方,加热托上设有向上移动带动支架的旋转轴向内抱紧的联动机构,该联动机构为固定在旋转轴上的导向轴,加热托上设有相配合的导向耳。采用上述技术所得到的技术效果是:工作时刚性支撑带支撑的同时与热压辊的贴合性好;采用连接架,能够加工出周长直径大于一半的模板,方便后续加工成半圆,使模板结合牢固;采用导热油管,流动性增强,传热效率提高,更加节能高效;工件的上下均设有加热部,也可以只利用上方热压辊,大大提高可操作性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支架的上方与支撑带6连接处这有沿横向转动连接的连接架,连接架包括支架座71,旋转轴与连接架实现转动连接,该连接架竖直方向的高度大于热压辊半径”,该特征所采用结构及技术效果完全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也并未涉及,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附图中仅仅给出了各个组成部件名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文字记载中详细得知其所采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以及必要的连接关系和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缺少必要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不能得出相应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 月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 月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文献资料中并没有提及解决现有技术中“无法加工出周长直径大于一半”的模板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即通过本申请所提出的结构用以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合议组却未能给出明确的、充分的现有技术作为对比。(2)其次,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具体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对其进行改进理。(3)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部件名称以及所要解决技术问题能够成为一个现有技术,然而申请人有过被驳回的申请文件,其文字部分公开了部件名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构描述的相当清楚,但是因为审查员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具体的连接关系而造成的公开不充分,被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这样导致审定标准不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半圆式建筑模板成型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压圆自动压板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4段、附图1-3):它是采用自动热压系统与自动液压系统相结合,通过中托支撑架将加热辊与模具板相联接,实现双面自动加热,自动保压、定时压板、定时卸压、自动分离等功能的全自动压板机(相当于公开了成型装置与热压辊沿机架上下可分离连接)。自动热压系统包括位于下托28(相当于本申请的底座)上的龙门形的上下托连接板27(相当于本申请的机架),上下托连接板27 的内部设有自动热压系统,包括固定在上下托连接板27上方的圆筒形热压辊1;热压辊1的下方设有可可上下伸缩的中托3,中托3的两侧设有支架5,两侧支架5之间连接钢带夹板10和11(相当于本申请的刚性支撑带);钢带夹板下面有下加热装置2(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托);中托3下方设有液压缸29;自动液压系统包括油箱36,泵站总成25位于机架的上方;所述支架5的下方与中托3之间设有竖直连接的弹簧6,支架5有支架座13和支架座旋转轴14,对比文件1的图2公开了支架5的上方与钢带板连接处有连接架,并且从图1-3可以看出该连接架竖直方向的高度大于热压辊半径。另外,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建筑模板”属于对成型机的用途限定,无论该成型机用于普通的板,还是建筑模板,并不会对成型机的结构和/或组成造成影响,因此该用途对成型机不具有限定作用。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热压辊内部流通有导热油,热压辊的两端密封设置,热压辊下部的内壁上设有沿着纵向设置的导热油管,2)油箱位于机架上方,3)加热托上设有向上移动带动支架的旋转轴向内抱紧的联动机构,该联动机构为固定在旋转轴上的导向轴,加热托上设有相配合的导向耳,4)连接支架是横向转动连接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热压辊的具体加热方式,以及如何实现自动收紧。
对于区别特征1),导热油式的热压辊是本领域常见的热压辊,该热压辊内部流通有导热油,为了确保热压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不致于泄漏出去对热压辊两端进行密封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热压辊直径大时,为了节约资源提高传热效率而选择将在热压辊下部的内壁上设有沿着纵向设置的导热油管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2),至于将油箱放置于机架上方,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泵站总成25位于机架上方同时公开了液压系统包括油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油箱设置在机架上方。对于区别特征3),由于热压时,工件处于热压辊和支撑带之间,而支撑带的良好定位则取决于支架与加热托之间的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最终成型出具有精确外形的工件,同时提高效率、节省人力,而将加热托与支架之间的配合方式设置成联动的,即加热托向上移动,带动支架的旋转轴向内抱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具体采用导向耳和导向轴式的抱紧结构,在本领域也十分常见,属于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4),由于对比文件1的连接架的支架座有旋转轴14,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是压板机,在放入板材和取出板材的时候,连接架随着旋转轴的转动而向外打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连接架设置为横向转动连接便于打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了“所述支架之间设有与热压辊相配合的凹形加热托,上部为凹面,下部设有导热油腔,凹面与加热托下底面的距离为2-5cm”,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权利要求1)所述支架5之间设有与热压辊1相配合的凹形下加热装置2(相当于本申请的凹形加热托),上部为凹面,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另外,采用导热油的加热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加热方式做出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要,而对凹面与加热托下底面之间的距离做出具体设置。
从属权利要求3具体限定了“所述成型装置与机架之间设有电机带动的齿条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热压系统与上下托连接板27之间设有横向齿条16和纵向齿条7(相当于本申请的齿条结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另外,采用电机驱动齿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4具体限定了“所述导热油管为倒扣在内壁上的角铁,角铁与内壁固定连接,角铁之间连通”。然而该特征是导热油管的具体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从属权利要求5具体限定了“所述支撑带为钢带或者薄钢板”,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钢带夹板10(相当于本申请的钢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薄钢板也与钢带类似,是本领域常见支撑带材料,采用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钢带夹板(相当于本申请的刚性支撑带),其支撑的同时与热压辊1贴合性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托3的两侧设有支架5,支架5有支架座13和支架座旋转轴14,对比文件1的图2公开了支架5的上方与钢带板连接处有连接架,并且图1-3公开了该连接架竖直方向的高度大于热压辊半径,由于对比文件1的连接架的支架座有旋转轴14,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是压板机,在放入板材和取出板材的时候,使连接架随着旋转轴的转动而向外打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连接架设置为横向转动连接便于打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架的上方与支撑带6连接处有连接架,连接架包括支架座71,旋转轴与连接架实现转动连接,该连接架竖直方向的高度大于热压辊半径”的特征,这样必然可实现在热压过程中,工件的弧度大于热压辊的半圆,能够加工出周长直径大于一半的模板,即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无法加工出周长直径大于一半”的模板的技术问题。
其次,至于采用导热油和导热油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热压辊,而导热油式的热压辊在本领域十分常见的,进而在热压辊内部流通有导热油,对导热油管具体位置进行设置,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和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加热装置2”和“加热辊1”这一上下结构的加热部方式,与本申请并无不同。对于联动抱紧机构,尽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未给出具体方案,但由于热压时,工件处于热压辊和支撑带之间,而支撑带的良好定位则取决于支架与加热托之间的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最终成型出具有精确外形的工件,同时提高效率、节省人力,而将加热托与支架之间的配合方式设置成联动的,即加热托向上移动,带动支架的旋转轴向内抱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具体采用导向耳和导向轴式的抱紧结构,在本领域十分常见,属于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上述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何种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
最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公开了各个组成部件的名称以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附图中公开了各个组成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对比文件1作为一个现有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可比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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