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锰的柴油氧化催化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29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9828
优先权日:2013-12-1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8120.3
申请日:2014-12-15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小艳
合议组组长:贾钧琳
参审员:朱红霞
国际分类号:B01J35/04,B01J29/064,B01J23/42,B01J23/44,B01J37/02,B01D53/94,F01N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8120.3,名称为“含锰的柴油氧化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斯夫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8568674B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9日)、对比文件2(US8449852B1,公开日为2013年5月2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用于减少来自稀燃发动机的废气排放物,其包含:
载体基材,其具有长度、入口端和出口端,在载体上的氧化催化剂催化材料,其中氧化催化剂催化材料包含:
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其含有第一种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铂(Pt)组分和钯(Pd)组分,其中Pt:Pd的比率在约10:1至1:10的范围内;和
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其含有含Mn的第二种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沸石、Pt组分和任选地含有Pd组分;和
其中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能有效地减少烃和一氧化碳,并将稀燃发动机排气中的NO氧化成NO2,
其中第一种载体涂料层涂覆在载体基材上,并且第二种载体涂料层涂覆在第一种载体涂料层的顶部上。
2.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还含有钯组分,并且第二种载体涂料层的Pt:Pd比率是在1:0至10:1的范围内。
3.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是基本上不含钯的。
4. 权利要求2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中的钯组分的存在量是在约0.1-10g/ft3的范围内。
5.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的Mn含量是在0.1-30重量%的范围内。
6. 权利要求5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Mn含量是在3-10重量%的范围内。
7. 权利要求5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Mn是以选自以下的形式存在:具有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的含Mn的固溶体,通过浸渍在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上表面分散的Mn,和在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粒子上的离散氧化锰粒子。
8. 权利要求5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Mn是来自可溶性Mn物质或来自本体氧化锰。
9. 权利要求8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Mn物质是选自乙酸锰、硝酸锰、硫酸锰或其组合。
10. 权利要求8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本体氧化锰是选自MnO、Mn2O3、MnO2或其组合。
11. 权利要求5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含有氧化铝,二氧化硅,氧化锆,氧化钛,氧化铈,或其组合。
12.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含有约10-100g/ft3的Pt组分。
13. 权利要求12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还含有约0.1-10g/ft3的Pd组分。
14. 权利要求12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含有具有6-12元环结构的湿热稳定性沸石,其选自ZSM-5,β沸石,丝光沸石,Y沸石,菱沸石,镁碱沸石,及其组合。
15.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一种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含有氧化铝,二氧化硅,氧化锆,氧化钛,氧化铈,或其组合。
16.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含有约10-100g/ft3的Pt组分。
17. 权利要求16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含有约10-100g/ft3的Pd组分。
18.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基本上不含钡,并且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基本上不含沸石。
19.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涂覆在载体基材上,并且第一种载体涂料层涂覆在第二种载体涂料层的顶部上。
20.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载体基材含有流通型整料。
21. 权利要求1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和第 二种载体涂料层都涂覆在基材上。
22. 权利要求5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Mn用Fe、Ni、Co、Cu、Ce、Sn、Ir、In或其组合掺杂。
23. 一种处理柴油发动机废气流的方法,此方法包括使得废气流与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接触。
24. 权利要求23的方法,还包括使得废气流通入直接位于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下游的SCR催化剂组合物。
25. 权利要求24的方法,其中SCR催化剂组合物布置于壁流式过滤器整料上。
26. 一种用于处理包含烃、一氧化碳和其它排气组分的稀燃发动机废气流的体系,此体系包括:
排气管道,其经由排气歧管与稀燃发动机以流体方式连通;
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其中载体基材是流通型基材;和
位于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下游的催化烟尘过滤器和SCR催化剂。
27. 权利要求26的体系,其中将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加入稀NOx捕捉器中。
28. 权利要求27的体系,其中稀NOx捕捉器包含钡组分和铑组分。
29. 权利要求26的体系,其中SCR催化剂涂覆在催化烟尘过滤器上。
30. 权利要求26的体系,其中SCR催化剂是在直接位于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下游的流通型基材上,并且催化烟尘过滤器是位于SCR催化剂的下游。”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种载体涂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含有Mn。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从DOC排出的废气中的NO2含量和进一步降低CO起燃温度。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柴油氧化催化剂,并公开了第一洗涂层包括Pt、非沸石载体以及可以包括氧化锰,加入锰后催化剂具有较低的起燃温度和较高的NO2/ NOx比例,而催化剂性能的提高是由于氧化锰自身的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第一洗涂层中引入锰可以具有较低的起燃温度和较高的NO2/ NOx比例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第二涂层中引入锰,这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3、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2、24-25、27-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巴斯夫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明确限定了仅底部洗涂层含有Mn/In/Ir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Mn在底层中起的作用,但是无法预见Mn在顶层中的作用,而本申请实施例4证明了在顶部载体涂料层中含有Mn比在顶部载体涂料层中不含有Mn具有更好的催化活性,并且催化剂样品E(包含Pt和Mn的顶部载体涂料层)优于仅仅在顶部载体涂料层中含有Pt的催化剂样品,后者基本上与对比文件2的催化剂组合物相同,因此,证明了当在顶部载体涂料层中含有Mn时,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9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催化剂复合材料中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都具有形成NO2的作用,其中上洗覆层,更侧重提高NO2的生成。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Pt,非沸石载体的洗涂层中引入锰可以具有较低的起燃温度和较高的NO2/ NOx比例,即提高NO2的产量,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锰引入到对比文件1的上洗覆层中;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的组分可以颠倒,对于实施例4和实施例5的数据,该数据仅能说明锰的促进作用,但是并不能说明跟涂层的位置有关。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种载体涂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含有Mn。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从DOC排出的废气中的NO2含量和进一步降低CO起燃温度。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锰对第一洗涂层中载体进行促进,可以降低CO和烃起燃温度,且增加NO2产生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同样的氧化催化剂,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引入锰对下洗覆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进行促进,而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38-39行)氧化催化剂中的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的组分可以颠倒,即下洗覆层可以颠倒后作为上洗覆层,因此,得到上洗覆层(即第二种载体涂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含有Mn也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3、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2、24-25、27-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用于减少来自柴油发动机的排气排放物的氧化催化剂,使用锰对第一洗涂层中载体进行促进,可以降低CO和烃起燃温度,且增加NO2产生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同样的氧化催化剂,是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引入锰对下洗覆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进行促进,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氧化催化剂中的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的组分是可以颠倒的,即下洗覆层可以颠倒后作为上洗覆层,因此,将含有Mn促进剂的下涂覆层颠倒为上涂覆层,也是容易实现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至于本申请实施例4和实施例5的数据,仅能说明氧化锰具有促进作用,没有证据表明Mn的促进作用与其所在的涂层位置有关。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颠倒”是指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中铂族组分的颠倒,即Pt/Pd组分的颠倒,实施例的数据也表明仅是Pt/Pd比率发生变化,但是载体保持不变,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预见将包括载体在内的整个下洗覆层与整个上洗覆层颠倒,更无法预见在上洗覆层中的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即第二洗涂层)可以包含Mn;而对比文件2明确限定了顶部洗涂层含有Pt,仅仅底部洗涂层含有Mn/In/Ir的组合,锰在底层中显示促进活性,能证明该效果的所有实施例也是显示Mn处于底部涂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考虑在顶部涂层中使用Mn;本申请实施例4和5证明了在顶部载体涂料层中Mn的有益催化效果,这与底部载体涂料层的催化剂组成无关的,此效果是通过同时选择Mn组分以及其在顶层中的特定位置实现的,因此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述文本为基础:2016年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来自贫燃发动机的排气排放物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
对于第二种载体涂料层不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包括具有一定长度、入口端和出口端的载体基材、处于所述载体上的氧化催化剂催化材料,所述氧化催化剂催化材料包括下洗覆层和上洗覆层;所述下洗覆层(即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包含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即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铂(Pt)组分和钯(Pd) 组分,Pt对Pd重量比在约4∶1至1∶4范围内;且所述上洗覆层(即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包含沸石、Pt和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所述上洗覆层基本上不含钯,所述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能有效地减少烃和一氧化碳,并且将所述贫燃发动机排气中的NO氧化成NO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34-46行,第9栏第42-45行)对于特定洗覆层的第一层,形成浆液后可以将浆液涂布在载体上,而在第一层上制备和沉积其它层,即第二层和三层时,与在载体上沉积第一层的方式相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洗覆层涂敷在载体基材上,上洗覆层涂敷在下洗覆层的顶部。
对于权利要求1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不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种载体涂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含有Mn。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从DOC排出的废气中的NO2含量和进一步降低CO起燃温度。
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柴油氧化催化剂,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1-51行)催化制品包含具有第一洗涂层12的基材10,所述第一洗涂层包含浸渍在促进的非沸石载体(即耐火性金属氧化物)上的第一铂族金属,第一洗涂层12载体用降低CO和烃起燃温度,且增加NO2产生的材料促进,在特定的实施方案中,载体用锰促进。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引入锰对氧化催化剂的第一洗涂层的非沸石载体进行促进,从而实现降低CO和烃起燃温度,且增加NO2产生,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同样的氧化催化剂,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引入锰对下洗覆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进行促进,而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38-39行)氧化催化剂中的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的组分可以颠倒,即下洗覆层可以颠倒后作为上洗覆层,因此,得到上洗覆层(即第二种载体涂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含有Mn也是容易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第二种载体涂料层不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65行):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包括具有一定长度、入口端和出口端的载体基材、处于所述载体上的氧化催化剂催化材料,所述氧化催化剂催化材料包括下洗覆层和上洗覆层;所述下洗覆层(即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包含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即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铂(Pt)组分和钯(Pd) 组分,Pt对Pd重量比在约9∶1至1∶4范围内;所述上洗覆层(即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包含沸石、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铂组分(Pt)和钯组分(Pd),Pt对Pd重量比在约1∶1至100∶1范围内;所述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能有效地减少烃和一氧化碳,并且将所述贫燃发动机排气中的NO氧化成NO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于特定洗覆层的第一层,形成浆液后可以将浆液涂布在载体上,而在第一层上制备和沉积其它层,即第二层和三层时,与在载体上沉积第一层的方式相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洗覆层涂敷在载体基材上,上洗覆层涂敷在下洗覆层的顶部。
对于权利要求1中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种载体涂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含有Mn。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从DOC排出的废气中的NO2含量和进一步降低CO起燃温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对第二种载体涂料层不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含有Pd组分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上洗覆层包含沸石、Pt和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所述上洗覆层基本上不含钯,即Pt:Pd比率为1:0;在另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上洗覆层包含沸石、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铂组分(Pt)和钯组分(Pd),Pt对Pd重量比在约1∶1至100∶1范围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17-20行)一些实施方案中上洗覆层的铂和钯的总负载量在约10 g/ft3至60 g/ft3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使上涂覆层中钯组分存在量在一定范围,也是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10进一步限定了锰组分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45-50行)氧化铝中含有5重量%的Mn。而选择Mn源为适合种类的可溶性Mn盐或者适合种类的本体氧化锰,并使Mn最终以适合形式存在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1、15进一步限定了第二种耐火金属氧化物和第一种耐火金属氧化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2-67行)本发明的难熔金属氧化物支撑物包括氧化铈、氧化铝、氧化锆、二氧化硅、二氧化钛、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锆-氧化铝、二氧化钛-氧化铝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选择第二种耐火金属氧化物、第一种耐火金属氧化物为适合氧化物组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14进一步限定了第二种载体涂料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上洗覆层中的铂和钯的总负载量在约10 g/ft3至60 g/ft3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使上涂覆层中铂、钯组分存在量分别在一定范围,也是容易确定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5行)上洗覆层中的沸石可以是ZSM-5沸石,β沸石,丝光沸石,沸石Y,菱沸石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选择其他适合沸石,及沸石组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6-18进一步限定了第一种载体涂料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3)下洗覆层所包含的Pt组分的量在约5g/ft3至85g/ft3范围内且所包含的Pd组分的量在约5g/ft3至50g/ft3范围内。其还进一步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所述上洗覆层基本上不含钡且所述下洗覆层基本上不含沸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9-21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下洗覆层涂敷在载体基材上,上洗覆层涂敷在下洗覆层的顶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的组分可以颠倒,即可以将上涂覆层涂覆在载体基材上,再将下涂覆层涂覆在上涂覆层的顶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将上涂覆层和下涂覆层都涂覆在基材上,也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7-52行)载体为具有多个从所述载体的入口或出口面延伸穿过,从而使通道对流过其他的流体开放的细平行气流通道的类型的整体式载体,即载体为流通型的整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22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栏第43-44行):载体可以用锡、锰、铟、第VIII族金属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促进剂促进,第VIII族金属可以是Fe、Ni、Co、Ir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也容易想到Mn用Fe、Ni、Co、Cu、Ce、Sn、Ir、In或其组合掺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处理柴油发动机废气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来自贫燃发动机的排气排放物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处理柴油发动机废气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38-47行及图5):经由排气管线36将含有气态污染物(例如,未燃烧的烃、一氧化碳和NOx)和颗粒物的排气流从贫燃发动机34 (诸如柴油机)输送至呈根据本发明的实施方案的催化剂复合材料形式的柴油机氧化催化剂DOC38。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2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4-25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47-59行):在DOC38中,未燃烧的气态挥发性烃(即,VOF)和一氧化碳大量燃烧形成二氧化碳和水。另外,NOx组分中一定比例的NO可以在DOC中被氧化成NO2。接下来经由排气管线44输送排气流。氨前驱物(例如尿素水溶液)经由管线23注入排气管线44。加入了氨的排气流经由管线44输送至下游选择性催化还原器(SCR)组件56以便对NOx进行进一步处理和/或转化。任选地,排气流可以经由管线58输送催化滤烟器(CSF)60以捕集排气流中所存在的颗粒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20-27行)当使用具有可通过其3维孔隙到达的8元环开口的基体金属促进小孔隙沸石作为SCR催化剂的沸石时,有可能整合SCR催化剂与CSF,使呈壁流型过滤器形式的CSF负载有具有8元环开孔的铜和/或促进小孔隙沸石的洗覆层,即SCR催化剂组合物布置于壁流式过滤器整料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包含烃、一氧化碳和其它排气组分的稀燃发动机废气流的体系。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来自贫燃发动机的排气排放物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包含烃、一氧化碳和其它排气组分的稀燃发动机废气流的体系(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38-59行及图5):经由排气管线36将含有气态污染物(例如,未燃烧的烃、一氧化碳和NOx)和颗粒物的排气流从贫燃发动机34 (诸如柴油机)输送至呈根据本发明的实施方案的催化剂复合材料形式的柴油机氧化催化剂DOC38,即排气管道,其经由排气歧管与贫燃发动机以流体方式连通。在DOC38中,未燃烧的气态挥发性烃(即,VOF)和一氧化碳大量燃烧形成二氧化碳和水。另外,NOx组分中一定比例的NO可以在DOC中被氧化成NO2。接下来经由排气管线44输送排气流。氨前驱物(例如尿素水溶液)经由管线23注入排气管线44。加入了氨的排气流经由管线44输送至下游选择性催化还原器(SCR)组件56以便对NOx进行进一步处理和/或转化。任选地,排气流可以经由管线58输送催化滤烟器(CSF)60以捕集排气流中所存在的颗粒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催化剂复合材料为载体为流通型的整料,从图5中可以看出,氧化催化剂DOC38下游有催化滤烟器CSF(即催化烟尘过滤器)和SCR催化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2的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7-29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呈壁流型过滤器形式的CSF负载SCR催化剂组合物,因此将其通过涂覆方式进行负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将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加入稀NOx捕捉器,并使捕捉器包含钡组分和铑组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30进一步限定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具有可通过其3维孔隙到达的8元环开口的基体金属促进小孔隙沸石作为SCR催化剂的沸石,即公开了SCR催化剂是在流通型沸石基材上,并且通过图5可以看出,SCR催化剂直接位于氧化催化剂复合材料下游,催化滤烟器(CSF)位于SCR催化剂下游。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In various embodiments, the components of the top and bottom washcoats described above may be inverted”(参见第10栏第38-39行),从上述记载内容可知,其已明确公开了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的组分可以颠倒,按照本领域通常的理解,此处的“颠倒”应为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整体组分的互换,即包括耐火金属氧化物载体、Pt、Pd等组分的整体互换。其后有关Pt/Pd比率变化的内容仅为例举,并不能说明此处的“颠倒”仅限于Pt/Pd组分的颠倒。另外,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颠倒”仅涉及Pt/Pd组分的颠倒,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引入锰对氧化催化剂的第一洗涂层的非沸石载体进行促进,从而实现降低CO和烃起燃温度,且增加NO2产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同样的氧化催化剂,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引入锰对下洗覆层中的耐火氧化物载体进行促进,虽然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顶部载体涂料层,即上洗覆层中引入Mn,但是锰的促进作用是针对载体进行,而上洗覆层和下洗覆层中的载体是一样的,在锰对下洗覆层中的载体有促进作用的前提下,锰对上洗覆层中的载体具有同样的促进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降低CO和烃起燃温度、增加NO2产生,也有动机在上洗覆层中引入锰,并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排除下洗覆层含有锰的技术方案;至于本申请实施例4和实施例5的数据,仅能说明氧化锰具有促进作用,并没有证据表明将氧化锰设置在顶部载体涂料层相对于氧化锰设置在底部载体涂料层就能产生更好的催化效果,即没有证据表明Mn的促进作用与其所在的涂层位置有关。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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