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冷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28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651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8126.6
申请日:2014-12-29
复审请求人: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 中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震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8F3/02,F28F9/22,F28F2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8126.6,名称为“一种水冷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和中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说明书[0001]-[0039]段(1-4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对比文件1:CN 202678476U 公告日为2013年1月16日;
2)对比文件2:CN 202352650U 公告日为2012年7月25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流道结构为固定式结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隔板与隔块配合形成本发明中的流道结构,且可以改变液体冷却介质流道中隔块的布置形式与数量,可以形成多种液体冷却介质通道,而不需要改变隔板的结构即可实现;2)对比文件2的散热片为与盖板一起铝挤出的翅片,这与本申请的翅片结构和槽道形式完全不同,本申请的翅片为单独成形的很薄,散热翅片2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内交错布置,极大的增加了流动换热系数,散热翅片2上下表面为交错平面,与复合板贴合以增大热接触面积,这样的翅片才能有效地提高换热系数,减少散热器的体积和重量,且简化了加工工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其中含两个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序号有重复)如下:
“1. 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工作板(1)、散热翅片(2)、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3)、底板(4)、水冷板安装孔(5)、隔板(7),所述隔板(7)上开通槽,通过在通槽中布置隔块(8)形成液体冷却介质流道,散热翅片(2)布置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内,工作板(1)板面上阵列布置发热体安装螺纹孔(6),按照工作板(1)、隔板(7)、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内散热翅片(2)以及添加在散热翅片(2)与工作板(1)和底板(4)之间的复合板顺序进行真空钎焊,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进出口位置焊接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3);通过调整所述液体冷却介质流道中隔块(8)的布置形式,可以形成多种液体冷却介质通道,并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进出口位置布置相应数目的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3)材料为铝合金、铜或不锈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冷却介质是冷却水、冷冻水或各种制冷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板、散热翅片(2)、底板(4)、隔板(7)材料为铜、铝或合金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板(1)板厚为3-6mm,所述复合板板厚为0.5-1mm,在真空钎焊过程中作为焊料,所述底板(4)板厚为1-4mm,在保证整体刚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减小底板(4)厚度以减小其热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体安装螺纹孔(6)直径与深度根据发热体需要确定,孔孔间距根据发热体安装尺寸以及实际功 率进行调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翅片(2)由机械冲压而成,散热翅片(2)厚度根据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宽度选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冷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7)板厚与散热翅片(2)高度相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其中含两个权利要求7,序号有重复), 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说明书[0001]-[0039] 段(1-4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冷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冷板单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2-3和5):一种水冷板单元包括第一板体31(即工作板)及第二板体32(即底板)、接头组3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出口接头)、流道结构33,流道结构为冲压成形具有第一分隔件331(即隔板)、第二分隔件332(即隔块) 相互交错形成通道35,第一分隔件331与第二分隔件332单独设置,并于成形后同时焊接于所述第一板体31与第二板体32,再将所述第一板体31与第二板体32相互焊接密闭后形成通道35,通道35组接所述接头组34,该接头组34具有一入水口 341及一出水口342,从附图5中可以清楚得出冲压成形的第一分隔件331中间具有多条槽道,第二分隔件332交错布置在多条槽道中。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还包括散热翅片、水冷板安装孔,散热翅片布置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内,工作板板面上阵列布置发热体安装螺纹孔,焊接采用真空钎焊,接头采用圆锥外丝接头焊接;②通过调整所述液体冷却介质流道中隔块的布置形式,可以形成多种液体冷却介质通道,并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进出口位置布置相应数目的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翅片式水冷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3):一种翅片式水冷板,包括有盖板1和基座3,散热片2为与盖板1一起铝挤出的翅片,在基座3上设有与散热片2对应的槽道4,盖板1上的散热片2对准伸入至基座的槽道4内,然后将盖板1与基座4之间通过钎焊的方式进行连接,在钎焊好的水冷板上根据热源的孔位大小加工出两排热源安装螺纹孔6(即水冷板安装孔),在背景技术中记载了水冷板独立的翅片与水冷板焊接以作为散热片(参见说明书[0003]段)。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在水冷板换热器中设置翅片用以加强换热,并在水冷板表面设置热源安装孔,方便热源安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真空钎焊是常用的焊接技术,圆锥外丝接头焊接也是常见的连接手段,这些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根据水冷板上热源的位置,来设置水冷板内隔块的布置形式,从而形成多种液体冷却介质通道,以适应新的热源,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设置相应数目的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进出口圆锥外丝接头材料选择铝合金、铜或不锈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焊接性能等因素后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冷却水、冷冻水和各种制冷剂都是常用的冷却介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散热片为与盖板一起铝挤出的翅片。并且铜、铝或者铝合金材料都是常规的散热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复合板、散热翅片、底板、隔板材料为铜、铝或铝合金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工作板、底板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整体刚度、热阻、生产成本等因素后的常规选择,例如选择工作板的厚度为3-6mm,底板的板厚为1-4mm,而在保证整体刚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减小底板厚度以减小其热阻;为在真空钎焊过程中选择板厚为0.5-1mm后的复合板作为焊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和第一个权利要求7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发热体安装螺纹孔直径与深度根据发热体需要确定,孔孔间距根据发热体安装尺寸以及实际功率进行调整;散热翅片由机械冲压而成,散热翅片厚度根据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宽度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第二个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述隔板板厚与散热翅片高度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冷却效率等因素后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第二个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流道结构为固定式结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隔板与隔块配合形成本发明中的流道结构,且可以改变液体冷却介质流道中隔块的布置形式与数量,可以形成多种液体冷却介质通道,而不需要改变隔板的结构即可实现;2)对比文件2的散热片为与盖板一起铝挤出的翅片,这与本申请的翅片结构和槽道形式完全不同,本申请的翅片为单独成形的很薄,散热翅片2在液体冷却介质流道内交错布置,极大的增加了流动换热系数,散热翅片2上下表面为交错平面,与复合板贴合以增大热接触面积,这样的翅片才能有效地提高换热系数,减少散热器的体积和重量,且简化了加工工艺。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讨论后认为:1)在换热器领域中,换热器流道的布置形状不是唯一的,具有多种常用的布置形状,由于在水冷板上布置的热源可以更换,为了更好的适应新的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同的流道布置形状,并且将隔块与隔板单独制作,使得隔块相对隔板的位置可以改变,这也是常用的制造工艺,因此将隔块设置为可调整,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散热翅片在液体流道内交错布置,这是常见的翅片布置形式,翅片挤压形成或是焊接在基座上,也是常见的翅片制作和布置工艺,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7 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