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边框天线配置的手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1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9637
优先权日:2013-02-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00586.X
申请日:2014-02-10
复审请求人:佳明瑞士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燕
合议组组长:王婷婷
参审员:马菁
国际分类号:H01Q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存在技术启示,将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该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0586.X,名称为“具有边框天线配置的手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佳明瑞士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21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0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
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和
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所述第一天线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并且与定位在内部腔体中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
其中,所述导电组件是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合作以用于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还包括具有外径和内径的环形边框,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所述边框的至少一部分相结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长度根据所述位置信号的频率被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作为环的至少一部分的形状,并且被定位为与显示器的周边相邻。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
7. 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
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
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和
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内部腔体中,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电容耦合以使得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合作地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还包括具有外径和内径的环形边框,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所述边框的至少一部分相结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 二天线为环形,并且具有约等于第一天线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包括柔性印刷电路上的金属迹线。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
14. 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
环形边框,所述环形边框具有外径和内径,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
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
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与边框的一部分相结合;和
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内部腔体中,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电容耦合以使得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合作地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为环形,并且具有约等于第一天线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包括柔性印刷电路上的金属迹线。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1012796A1,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0日;对比文件3:CN1154499A,公开日为1997年07月16日;对比文件4:CN201804995U,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对比文件5:CN101710644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9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7、1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是: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和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13、15、16、19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天线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并且与定位在内部腔体中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并且所述第一天线与定位在所述内部腔体中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加入“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将权利要求7中的“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修改为“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加入“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将权利要求14中的“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与边框的一部分相结合”修改为“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加入“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删除权利要求8、15,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本质涉及信号接收的改进,第二天线和第一天线可以合作将位置信号传送给位于电子设备内的位置确定元件,一个天线放在壳体外表面上,增加第一天线和腔体内部件之间的间隔,改进信号接收性能;通过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的对齐和重叠,可以进一步改进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之间的耦合,改进信号传输。对比文件4中的环形辐射结构CA的结构并没有分成两个部分进行设置,不具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结构,芯片天线13和环形壳体11的垂直臂平行,在水平方向上与环形壳体11的垂直臂分开,即环形辐射结构CA与芯片天线13在水平方向上分离而在垂直方向上不重叠,并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垂直对齐部分重叠,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21日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本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本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1)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所述第一天线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合作以用于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2)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3)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特征(2)、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8、9、1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9-1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作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并且所述第一天线与定位在所述内部腔体中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修改为“并且所述第一天线与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将权利要求7、13中的“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内部腔体中”修改为“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第二天线位于壳体中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从而第一天线有助于将第二天线封闭在壳体中,使得壳体紧凑,无需处理壳体内部的组件,例如基板和芯片,可以降低电子设备的处理开销,对比文件4中芯片天线13布置在环形壳体内部的基板12上而不是位于壳体本身中,需要处理环形壳体和基板,增加处理开销,需要特定处理,兼容性低;(2)本申请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位于平行的平面上,与第一天线垂直对齐且重叠,有助于改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之间的耦合,利于它们之间的信号传输,对比文件4环形辐射结构CA和芯片天线13在横向上分离而在垂直方向上不重叠,不同于本申请中第一天线、第二天线的布置,并且也没有公开这种横向方向是耦合方向,即并未在耦合方向上重叠,也未提及利用天线的重叠改善天线之间的耦合以便有助于它们之间的信号传输。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其它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
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和
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并且所述第一天线与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
其中,所述导电组件是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合作以用于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还包括具有外径和内径的环形边框,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所述边框的至少一部分相结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长度根据所述位置信号的频率被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作为环的至少一部分的形状,并且被定位为与显示器的周边相邻。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
7. 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
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
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和
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电容耦合以使得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合作地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还包括具有外径和内径的环形边框,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所述边框的至少一部分相结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 的周长的长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为环形,并且具有约等于第一天线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包括柔性印刷电路上的金属迹线。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
13. 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
环形边框,所述环形边框具有外径和内径,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
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
第一天线,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和
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电容耦合以使得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合作地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为环形,并且具有约等于第一天线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包括柔性印刷电路上的金属迹线。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21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1012796A1,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154499A,公开日为1997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4:CN201804995U,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5:CN101710644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整合于环状壳体的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8-65段以及图1-5):图1A及图1B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本实用新型的整合于环状壳体的天线结构包括形成有环状辐射结构CA(相当于第一天线)的环状壳体11(相当于壳体)、基板12及芯片天线13(相当于第二天线);其中环状壳体11至少包括导体材质的组件,例如环状壳体11可为一金属材料所制作成型的金属环状壳体件,如手表(相当于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的环状导体件;而环状壳体11可具有一环状辐射结构CA,由于在本具体实施例的环状壳体11是为导体件,故环状壳体11本身即可为所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换言之,金属材质的环状壳体11即可视为辐射信号的天线体(手表的壳体必然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以及沿着壳体上表面定位的显示器,因此“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被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基板12设于环状壳体11中,该芯片天线13设于该基板12上,芯片天线13实质上是连接于该传输线122,且该芯片天线13与该环状辐射结构CA相互耦合,借此,信号可由传输线122传递至该芯片天线13,再利用芯片天线13与环状辐射结构CA的耦合效应,即可使用电磁耦合的方式将信号传导至上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以进行信号的发送/接收(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其中芯片天线13相当于定位在所述内部腔体中的导电组件,上述内容相当于所述第一天线与定位在所述内部腔体中的导电组件电容耦合,其中,所述导电组件是第二天线,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合作),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与环状壳体11部分重叠。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1)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所述第一天线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合作以用于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2)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导电组件位于第一天线下方;(3)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位置信息以及改进天线的信号接收。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表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54段以及图1):该手表移动终端包括位置信息模块115,可以是GPS定位系统,通过测量与三个以上的卫星的距离信息(相当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可以精确地实时计算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GPS定位系统与卫星通信必然通过天线,通过天线与三个以上的卫星测量距离信息,将其发送给GPS定位系统后实时计算当前位置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天线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获取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可以耦合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信号的稳定传送,通过第一天线、第二天线的合作来将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也是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2),天线的形状、尺寸、位置与需要的工作频率、美观设计、结构布局都有关系,在限定了设置位置的前提下,为了达到相应的工作频率、符合外观的设计要求,在对天线进行结构布局时,将天线的一部分设计在电子设备壳体表面,从而有利于向外辐射信号,将另一部分设计在电子设备壳体内部,从而方便内部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根据天线的具体位置设计,将相互耦合的两天线是横向水平平行设置,还是竖直平行设置,只要它们之间有良好的耦合性能即可,将作为天线使用的导体组件放置于第一天线下方是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中环状辐射结构CA为环状壳体11时,其与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在耦合方向上是部分重叠的,在天线与天线的耦合设计中,基于耦合强度、耦合类型、结构布局的设计,将两个天线设计成垂直对齐并部分重叠以增强垂直方向的耦合强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4段以及图2A):该环状壳体11是为一绝缘件,该绝缘材质的环状壳体11上设有一环状金属面110以形成所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还包括具有外径和内径的环形边框,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所述边框的至少一部分相结合”、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天线具有作为环的至少一部分的形状,并且被定位为与显示器的周边相邻”、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该环状辐射结构CA具有一非封闭的开口,以形成所述的间隙结构111,使环状辐射结构CA形成区隔,以调整天线辐射的等效共振路径,而达到辐射信号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天线的工作频率与天线的形状、尺寸、长度都有关系,因此权利要求4限定的“所述第一天线的长度根据所述位置信号的频率被确定”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手表具备沿着显示器周边定位的主壳体的上表面的边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整合于环状壳体的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8-65段以及图1-5):图1A及图1B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本实用新型的整合于环状壳体的天线结构包括形成有环状辐射结构CA(相当于第一天线)的环状壳体11(相当于壳体)、基板12及芯片天线13(相当于第二天线);其中环状壳体11至少包括导体材质的组件,例如环状壳体11可为一金属材料所制作成型的金属环状壳体件,如手表(相当于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的环状导体件;而环状壳体11可具有一环状辐射结构CA,由于在本具体实施例的环状壳体11是为导体件,故环状壳体11本身即可为所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换言之,金属材质的环状壳体11即可视为辐射信号的天线体(手表的壳体必然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以及沿着壳体上表面定位的显示器,因此“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被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基板12设置于环状壳体中,该芯片天线13也设于该基板12上,芯片天线13实质上是连接于该传输线122,且该芯片天线13与该环状辐射结构CA相互耦合,借此,信号可由传输线122传递至该芯片天线13,再利用芯片天线13与环状辐射结构CA的耦合效应,即可使用电磁耦合的方式将信号传导至上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以进行信号的发送/接收(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相当于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电磁耦合以使得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合作),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与环状壳体11部分重叠。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1)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合作地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是电容耦合;(2)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第二天线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3)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位置信息以及改进天线的信号接收。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表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54段以及图1):该手表移动终端包括位置信息模块115,可以是GPS定位系统,通过测量与三个以上的卫星的距离信息(相当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可以精确地实时计算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GPS定位系统与卫星通信必然通过天线,通过天线与三个以上的卫星测量距离信息,将其发送给GPS定位系统后实时计算当前位置信息。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获取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可以耦合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信号的稳定传送,通过第一天线、第二天线的合作来将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也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一天线、第二天线电磁耦合的基础上,电容耦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2),天线的形状、尺寸、位置与其要求的工作频率、美观设计、结构布局都有关系,在限定了设置位置的前提下,为了达到相应的工作频率、符合外观的设计要求,在对天线进行结构布局时,将天线的一部分设计在电子设备壳体表面,从而有利于向外辐射信号,将另一部分设计在电子设备壳体内部,从而方便内部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根据天线的具体位置设计,将相互耦合的两天线是横向水平平行设置,还是竖直平行设置,只要它们之间有良好的耦合性能即可,将第二天线放置于第一天线下方是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中环状辐射结构CA为环状壳体11时,其与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在耦合方向上是部分重叠的,在天线与天线的耦合设计中,基于耦合强度、耦合类型、结构布局的设计,将两个天线设计成垂直对齐并部分重叠以增强垂直方向的耦合强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9、12直接或间接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4段以及图2A):该环状壳体11是为一绝缘件,该绝缘材质的环状壳体11上设有一环状金属面110以形成所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还包括具有外径和内径的环形边框,其中,所述第一天线与所述边框的至少一部分相结合”、权利要求12中的“所述边框与壳体成一体”),该环状辐射结构CA具有一非封闭的开口,以形成所述的间隙结构111,使环状辐射结构CA形成区隔,以调整天线辐射的等效共振路径,而达到辐射信号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第一天线具有约等于边框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但是具有小于边框的周长的长度”)。关于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手表具备沿着显示器周边定位的主壳体的上表面的边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天线及无线通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36段以及图2):天线20包括第一辐射体201、与第一辐射体201连接的馈点203、第二辐射体204,第一辐射体201和第二辐射体204之间形成有缝隙,缝隙用于耦合第一辐射体201和第二辐射体204,第一辐射体201可以形成为环状的立体结构,第二辐射体204可以采用与第一辐射体201相同的形状、材料、工艺而形成(相当于所述第二天线为环形,并且具有约等于第一天线的外径和内径的外径和内径)。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也是起到了通过第一辐射体、第二辐射体之间的耦合改善电流路径从而改变工作频段宽度的作用,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天线的手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段):天线4包括印刷电路导电元件11和12固定在绝缘基片13上,为便于天线装入手表中,基片13最好是柔质的(相当于天线包括柔性印刷电路上的金属迹线)。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也是起到了提供一种适用于手表的天线基板的作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整合于环状壳体的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8-65段以及图1-5):图1A及图1B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本实用新型的整合于环状壳体的天线结构包括形成有环状辐射结构CA(相当于第一天线)的环状壳体11(相当于壳体)、基板12及芯片天线13(相当于第二天线);其中环状壳体11至少包括导体材质的组件,例如环状壳体11可为一金属材料所制作成型的金属环状壳体件,如手表(相当于腕部佩戴的电子设备)的环状导体件;而环状壳体11可具有一环状辐射结构CA,由于在本具体实施例的环状壳体11是为导体件,故环状壳体11本身即可为所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换言之,金属材质的环状壳体11即可视为辐射信号的天线体(手表的壳体必然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以及沿着壳体上表面定位的显示器,因此“壳体包括被配置为接触佩戴者的腕部的下表面、相对的上表面和内部腔体”、“显示器,所述显示器沿着壳体的上表面定位”属于隐含公开);该芯片天线13也设于该基板12上,芯片天线13实质上是连接于该传输线122,且该芯片天线13与该环状辐射结构CA相互耦合,借此,信号可由传输线122传递至该芯片天线13,再利用芯片天线13与环状辐射结构CA的耦合效应,即可使用电磁耦合的方式将信号传导至上述的环状辐射结构CA,以进行信号的发送/接收(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相当于所述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电磁耦合以使得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合作),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与环状壳体11部分重叠。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1)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被配置为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并且将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是电容耦合;(2)其中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一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表面上并且所述第一天线的第二部分定位在所述壳体的内部腔体中,所述第二天线定位在所述壳体中并且位于第一天线下方;(3)所述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垂直地对齐并且与第二天线的一部分重叠;(4)环形边框,所述环形边框具有外径和内径,所述边框沿着显示器的周边定位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位置信息以及改进天线的信号接收。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表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54段以及图1):位置信息模块115可以是GPS定位系统,通过测量与三个以上的卫星的距离信息(相当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可以精确地实时计算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位置确定元件,所述位置确定元件被配置为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地理位置);GPS定位系统与卫星通信必然通过天线,通过天线与三个以上的卫星测量距离信息,将其发送给GPS定位系统后实时及时当前位置信息。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获取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可以耦合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信号的稳定传送,通过第一天线、第二天线的合作来将从基于卫星的定位系统接收所述位置信号传送给位置确定元件也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一天线、第二天线电磁耦合的基础上,电容耦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2),天线的形状、尺寸、位置与其要求的工作频率、美观设计、结构布局都有关系,在限定了设置位置的前提下,为了达到相应的工作频率、符合外观的设计要求,在对天线进行结构布局时,将天线的一部分设计在电子设备壳体表面,从而有利于向外辐射信号,将另一部分设计在电子设备壳体内部,从而方便内部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根据天线的具体位置设计,将相互耦合的两天线是横向水平平行设置,还是竖直平行设置,只要它们之间有良好的耦合性能即可,将第二天线放置于第一天线下方是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中环状辐射结构CA为环状壳体11时,其与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在耦合方向上是部分重叠的,在天线与天线的耦合设计中,基于耦合强度、耦合类型、结构布局的设计,将两个天线设计成垂直对齐并部分重叠以增强垂直方向的耦合强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4),手表具备沿着显示器周边定位的主壳体的上表面的边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1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9-1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是否需要对壳体内部组件进行进一步处理,对比文件4中芯片天线13位于环形壳体与基板构成的壳体中,其通过传输线122连接于基板12上,本申请中第二天线30位于壳体中,第45段中提到第一天线28的信号馈送和接地点可以使用第一天线28的部分或导体通过壳体12的壁中的一个或多个开口连接到定位在内部腔体40中的内部印刷电路板,可见,本申请的天线也必然与内部印刷电路板上的馈送点、接地点电连接,需要进一步处理壳体内部的印刷电路板等组件,对比文件4中芯片天线13通过传输线122连接于基板12上,这与本申请天线与内部印刷电路板的馈送点、接地点连接是相同的。(2)关于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之间的耦合,对比文件4第53段公开了“请再参考图1A,该天线结构仅包括一组传输线122与芯片天线13,其用于接收单频的信号;而在本具体实施例中,该芯片天线13包括基材131以及设于该基材131上的传导金属面132(如图1B所示),其中,基材131可为陶瓷材料或FR4等等,其具有高K值及良好的高频特性,而传导金属面132则可利用涂布、印刷方式成型于该基材131上,且该传导金属面132具有一馈入点133,因此,芯片天线13对应于该传输线122而电性连接于该基板12上,该传导金属面132的馈入点133则连接于该传输线122。换言之,芯片天线13的传导金属面132并不直接接触该环状辐射结构CA,而利用电磁耦合的方式将信号传导至环状辐射结构CA,以达到发送/接收信号的效果”,可见,对比文件4中芯片天线13与环状辐射结构CA位于相互平行的两个竖直面上且部分重叠,之间也是通过电磁耦合的方式传递信号。芯片天线13是通过传导金属面132与环状辐射结构CA电磁耦合,他们相互平行可以构成电容耦合。本申请说明书第44段中记载了“两个或多个第一天线28与定位在壳体12中的两个或更多个第二天线30电容耦合”,都是电容耦合,耦合方向自然都是与重叠方向相同的。并且,根据天线的具体位置设计,将相互耦合的两天线是横向水平平行设置,还是竖直平行设置,只要它们之间有良好的耦合性能即可,如何放置是常规选择。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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