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12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76574
优先权日:2012-01-07
申请(专利)号:201510474027.9
申请日:2013-01-07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雯
合议组组长:刘宇儒
参审员:唐嫣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或者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4027.9,名称为“电子装置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380013096.9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3年0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07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2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理由具体为:1、针对权利要求1、12、21中的技术特征①“所述控制器进行确定以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上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中没有上述相关内容的概括或描述;2、针对权利要求1、12、21中的技术特征②“在第二模式中,基于检测到第二预定事件发生,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说明书中仅仅阐述了事件相关信息的特征可同时显示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却并没有公开在第二模式中事件相关信息的特征可同时显示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因此,权利要求1、12、2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
显示器,包括主显示区域和曲面辅助显示区域,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从所述主显示区域扩展以便在所述主显示区域的至少一侧弯曲并且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小于所述主显示区域;
传感器,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以及
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装置以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
其中,所述控制器进行确定以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上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并且
其中,在第一模式中,基于检测到第一预定事件发生,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并且在第二模式中,基于检测到第二预定事件发生,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预定事件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相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预定事件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不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在第一模式中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者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并且
其中,在第二模式中所述主显示区域在使用中。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
其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显示器根据在第一模式中检测到的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在第一模式中在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被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时基于检测到所述电子装置的旋转,控制所述显示器根据所述旋转的方向旋转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
所述传感器还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主显示区域是否被覆盖,
其中,如果在第一模式中所述电子装置的主显示区域被覆盖,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显示器不将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而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显示器在第一模式中在信息没有被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时,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不显示信息的状态是指所述显示器提供单一颜色的状态或所述显示器的电源被切断的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被显示直到用户输入被接收到为止,或者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被显示一段预定时间。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预定事件是收到呼叫、收到消息、收到邮件、收到推送服务信息、以及收到社交网络服务通知之一。
12. 一种电子装置的控制方法,该电子装置包括主显示区域和曲面辅助显示区域,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从所述主显示区域扩展以便在所述主显示区域的至少一侧弯曲并且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小于所述主显示区域,该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
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
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上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
基于在第一模式中检测到第一预定事件发生,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以及
基于在第二模式中检测到第二预定事件发生,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定事件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相同。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定事件与所述第 二预定事件不同
15. 如权利要求12中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在第一模式中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者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
其中,在第二模式中所述主显示区域在使用中。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
其中,所述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包括根据检测到的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在第一模式中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第一模式中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被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时基于检测到所述电子装置的旋转,根据所述旋转的方向旋转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主显示区域是否被覆盖,
其中,所述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包括,在第一模式中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主显示区域被覆盖,不将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而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包括,在第一模式中在信息不被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时,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不显示信息的状态是指所述显示器提供单一颜色的状态或所述显示器的电源被切断的状态。
21.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包括,在第二模式中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并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22.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被显示直到用户输入被接收到为止,或者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仅被显示一段预定时间。
2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定事件是收到呼叫、收到消息、收到邮件、收到推送服务信息、以及收到社交网络服务通知之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包括权利要求第1-23项。在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所作的具体修改为:(1)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装置以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方向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分别修改为:“传感器,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装置以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2)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进行确定以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上方向被放置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修改为:“控制器进行确定以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正被使用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3)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修改为:“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4)对独立权利要求12进行了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的修改;(5)将从属权利要求21中的“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包括”修改为:“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包括”。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2、21项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
显示器,包括主显示区域和曲面辅助显示区域,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从所述主显示区域扩展以便在所述主显示区域的至少一侧弯曲并且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小于所述主显示区域;
传感器,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以及
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装置以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
其中,所述控制器进行确定以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正被使用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并且
其中,在第一模式中,基于检测到第一预定事件发生,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并且在第二模式中,基于检测到第二预定事件发生,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
“12. 一种电子装置的控制方法,该电子装置包括主显示区域和曲面辅助显示区域,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从所述主显示区域扩展以便在所述主显示区域的至少一侧弯曲并且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小于所述主显示区域,该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
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
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正被使用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
基于在第一模式中检测到第一预定事件发生,将关于所述第一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以及
基于在第二模式中检测到第二预定事件发生,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
“21.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包括,在第二模式中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主显示区域上并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显示在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第一模式为在辅助显示区域上显示事件信息的模式,第二模式为在主显示区域上显示事件信息的模式,没有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将事件信息提供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的第二模式”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2、2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或者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修改后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而言:
(1)本申请母案的国际申请文件公开文本(公开号为WO2012/103278A1)的说明书第2页第21-36行(第9-10段)、第3页第32行-第4页第11行(第15段)、第23页第12-22行(第104-105段)是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12]-[0013]、[0021]、[0110]-[0111]段相对应的内容。记载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包括:柔性显示单元,其布置在便携式终端的前表面上并且扩展到便携式终端的侧表面,所述柔性显示单元包括前表面上的主显示区域和侧表面上的辅助显示区域;传感器,其检测所述便携式终端的状态;以及控制器,其根据所检测到的便携式终端的状态选择性地在柔性显示单元的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输出事件信息”、“确定便携式终端的状态;当主显示区域没有被使用时,将便携式终端的模式改变为无声警报模式;在无声警报模式中接收警报事件;以及在辅助显示区域上输出根据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如果便携式终端的状态对应于柔性显示单元的主显示区域没有被使用的各种情形,即,无声警报模式,则使用柔性显示单元的辅助显示区域输出根据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而如果便携式终端的状态对应于主显示区域被使用的情形,即,一般模式,则通过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当中的基于便携式终端的设置的至少一个显示区域输出根据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当检测到便携式终端的位置变化(照度变化)时,控制器390可以将所述变化与预设的位置信息(或者照度信息)进行比较(1003)。所述比较可以对应于用于确定所检测到的位置变化(或者照度变化)是否满足用于进入无声警报模式的条件的操作”、“通过位置信息(或者照度信息)的比较,控制器390可以确定便携式终端的状态变化是否是用于改变为无声警报模式(1005)。例如,如果位置信息(或者照度信息)对应于预定义的设置信息,则确定改变为无声警报模式,并且如果所述信息不对应于预定义的设置信息,则确定根据一般模式进行处理”,从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传感器,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装置以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确定在无声警报模式中或一般模式中操作。可见,目前的权利要求1修改的特征:“传感器,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以及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装置以基于所述电子装置的状态确定在第一模式中或第二模式中操作”可以从原说明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本申请母案的国际申请文件公开文本(公开号为WO2012/103278A1)的说明书第3页第32行-第4页第11行(第15段)是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21]段相对应的内容。记载了:“当发生警报事件时,便携式终端的状态被检查,并且有可能在与所检查的状态相对应的模式中处理所发生的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输出。例如,如果便携式终端的状态对应于柔性显示单元的主显示区域没有被使用的各种情形,即,无声警报模式,则使用柔性显示单元的辅助显示区域输出根据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而如果便携式终端的状态对应于主显示区域被使用的情形,即,一般模式,则通过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当中的基于便携式终端的设置的至少一个显示区域输出根据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从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无声警报模式对应主显示区域没有被使用的各种情形,一般模式对应主显示区域被使用的情形。
本申请母案的国际申请文件公开文本(公开号为WO2012/103278A1)的说明书第5页第3-14行(第27段)是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33]段相对应的内容。记载了:“主显示区域没有被使用的情形(例如,前表面的主显示区域被其它物体(例如,便携式终端的罩和笔记簿,等等)覆盖、或者前表面通过接触桌子的表面等等而朝下的情形)中,如果发生警报事件,则用于警报事件的事件信息可以通过便携式终端的侧表面上的辅助显示区域来提供”。从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主显示区域没有被使用的各种情形包括: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
结合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原说明书中的无声警报模式对应于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的情形,一般模式对应于主显示区域被使用的情形,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模式对应于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的情形,第二模式对应于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正被使用时的情形,第一模式对应于原说明书中的无声警报模式,第二模式对应于原说明书中的一般模式。可见,目前的权利要求1修改的特征:“控制器进行确定以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沿向下方向被放置或当所述主显示区域被盖子覆盖时在第一模式中操作,且当所述主显示区域正被使用时在第二模式中操作”可以从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本申请母案的国际申请文件公开文本(公开号为WO2012/103278A1)的说明书第23页第23-34行(第106-107段)、第24页第32-35行(第113段)、附图12-13是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112]-[0113]段、第[0119]段、附图12-13相对应的内容。记载了:“如果便携式终端的状态被确定为按照一般模式的事件处理(在操作1105 中,否),则主显示区域110和辅助显示区域120中的至少一个可以被选择性地激活(1111)。进一步,控制器390可以在激活的显示区域上输出事件信息 (1113)”。
从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一般模式中,检测到事件发生,可选择性地激活主显示区域110和辅助显示区域120中的至少一个并在激活的显示区域上输出事件信息。由于一般模式对应第二模式,可见,目前的权利要求1修改的特征:“在第二模式中,基于检测到第二预定事件发生,所述电子装置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可以从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的控制方法,其修改特征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电子装置的修改特征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3、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2.1中第(3)点的意见,可知从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1中的修改特征:“将关于所述第二预定事件的信息提供在所述主显示区域和所述曲面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因此,该权利要求2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原说明书中仅仅阐述了事件相关信息的特征可同时显示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却并没有公开在第二模式中事件相关信息的特征可同时显示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第一模式为在辅助显示区域上显示事件信息的模式,第二模式为在主显示区域上显示事件信息的模式,没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将事件信息提供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的第二模式”。
针对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结合原说明书中对“无声警报模式、一般模式”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第一模式”对应于原说明书中的“无声警报模式”,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第二模式”对应于原说明书中的“一般模式”。在本申请母案的国际申请文件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24页第32-35行(第113段)即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119]段记载了:“如果便携式终端的状态被确定为按照一般模式的事件处理(在操作1105 中,否),则主显示区域110和辅助显示区域120中的至少一个可以被选择性地激活(1111)。进一步,控制器390可以在激活的显示区域上输出事件信息 (1113)”,从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可知,在第二模式(对应于一般模式)中,事件信息可以在主显示区域和辅助显示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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