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输送控制的传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输送控制的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45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513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885.0
申请日:2013-08-15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鹏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向虎
国际分类号:B66B1/06(2006.01);B66B1/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该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885.0,名称为“用于输送控制的传感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10、15-17、21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10-15、18-20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幅(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2/0234631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
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
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手势;以及
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深度流是基于以下至少一个:结构光基础、飞行时间、立体、激光扫描以及光检测和测距(LIDAR)。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从所述场景中产生视频流;以及
通过所述计算设备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颜色信息,
其中基于所述颜色信息识别所述手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被对准和联合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被独立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以下至少一个识别所述手势:字典学习、支持向量机和贝叶斯分类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送设备包括电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手势包括行进方向的指示,并且其中所述输送设备被控制以在所述指示的方向上行进。
9. 一种装置,其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
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
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手势;以及
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深度流是基于以下至少一个:结构光基础、飞行时间、立体、激光扫描以及光检测和测距(LIDAR)。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从所述场景中产生视频流,以及
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颜色信息,
其中基于所述颜色信息识别所述手势。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对准和联合处理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独立处理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基于以下至少一个识别所述手势:字典学习、支持向量机和贝叶斯分类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送设备包括以下至少一个:电梯、小件升降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轮椅升降机。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送设备包括电梯,并且其中所述手势包括行进方向和楼层数中的至少一个的指示。
17. 一种系统,其包括:
发射器,其被配置成将红外(IR)光的图案发射到包括多个对象的场景上;
接收器,其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所发射的图案产生深度流;以及
处理设备,其被配置成:
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
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由所述对象中的至少一个作出的手势,以及
基于所述手势控制输送设备。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还包括成像器以产生视频流,并且其中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成:
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颜色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颜色信息识别所述手势。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器包括市售的传感器,所述市售的传感器具有相对于所述传感器的现成的版本的增加数量的像素。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器包括多个三角测量传感器,其中所述传感器中的每个覆盖特定视场的部分。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成基于所述深度信息估计至少一个乘客状态。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乘客状态包括以下至少一个:存在、运动方向和运动速度。”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装置,并且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系统,并且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5和22中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7-8、16和21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5和22中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以及3-6、11-14和18-20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始终未公开或者教导,深度检测模块226的功能是提供用于识别手势的深度信息,对比文件1至多公开了,深度信息是用于确定目标区域。(2)关于手势识别,对比文件1始终没有公开,基于深度信息来识别手势。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的是,基于拍摄的手势来识别手势,而不是本申请的基于深度信息来识别手势。对比文件1给不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任何启示。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同理其余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识别出人体的动作,如举手、摇手、握拳等。即公开了三个技术方案:1)仅用摄影模块的输出信号识别手势、2)仅用深度检测模块的输出信号识别手势、以及3)结合摄影模块和深度检测模块二者的输出信号识别手势,因此对比文件1不仅明确公开了基于拍摄的手势来识别手势,也明确公开了基于深度信息来识别手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7-10、15-17、21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10-15、18-20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方法,并且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输送设备控制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点控制器162(相当于本申请的装置),并且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简单节点式运输系统,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产生深度流所发送和接受的是红外光,对比文件1中产生深度流所发送和接受的是激光。将激光更换为红外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8、10和15-1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6、11-14和18-2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9和17。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基于深度流,可以识别实时流中的一系列或者一连串手势,从而提供手势的一定模式,并且进一步提供反馈作为确认,从而可以将有意手势与无意手势区分开。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节点控制模块240执行面部识别和手势识别,对比文件1不涉及对于深度流来识别一系列或者一连串手势,对比文件1也不涉及提供反馈作为确认。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7段已经公开:“检测使用者的第一姿势动作,以便启动运输系统的控制程序。姿势动作可以包含静态姿势与动态动作,如举起的右手作出握拳张拳的动作;当检测到某一使用者作出第一姿势动作之后,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将该名使用者特别框列出来;发出声音确认使用者已输入该第一姿势动作。”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10和15-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6、11-14和17-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的技术特征“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修改为“使用传感器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所述传感器具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在独立权要求17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接收器包括市售的传感器,所述市售的传感器具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深度信息是关于目标区域和输入模块之间的感兴趣距离,对比文件1的手势检测是基于将照片信息和关于界定的距离的深度信息融合的数据集成。比文件1显然不涉及如何从深度信息来区分手势,对比文件1更不能教导或者启示对传感器进行配置为具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而且,从本申请上面列出的说明书的内容,当前的传感器不能通过简单地增加孔径“a”被修改来达到要求。本申请提出了通过增加像素的方式来实现深度检测精度来区分手势。这一点显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是本申请为了实现深度传感器的深度测量精度所做出的改进。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使用传感器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所述传感器具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
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
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手势,其中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
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以及
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深度流是基于以下至少一个:结构光基础、飞行时间、立体、激光扫描以及光检测和测距(LIDAR)。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从所述场景中产生视频流;以及
通过所述计算设备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颜色信息,
其中基于所述颜色信息识别所述手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被对准和联合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被独立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以下至少一个识别所述手势:字典学习、支持向量机和贝叶斯分类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送设备包括电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手势包括行进方向的指示,并且其中所述输送设备被控制以在所述指示的方向上行进。
9. 一种装置,其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使用传感器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其中所述传感器设置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
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
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手势,其中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
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以及
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深度流是基于以下至少一个:结构光基础、飞行时间、立体、激光扫描以及光检测和测距(LIDAR)。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从所述场景中产生视频流,以及
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颜色信息,
其中基于所述颜色信息识别所述手势。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对准和联合处理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装置:
独立处理所述深度流和所述视频流。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基于以下至少一个识别所述手势:字典学习、支持向量机和贝叶斯分类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送设备包括以下至少一个:电梯、小件升降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轮椅升降机。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送设备包括电梯,并且其中所述手势包括行进方向和楼层数中的至少一个的指示。
17. 一种系统,其包括:
发射器,其被配置成将红外(IR)光的图案发射到包括多个对象的场景上;
接收器,其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所发射的图案产生深度流,其中所述接收器包括市售的传感器,所述市售的传感器具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以及
处理设备,其被配置成:
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
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由所述对象中的至少一个作出的手势,其中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
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以及
基于所述手势控制输送设备。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还包括成像器以产生视频流,并且其中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成:
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颜色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颜色信息识别所述手势。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器包括多个三角测量传感器,其中所述传感器中的每个覆盖特定视场的部分。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成基于所述深度信息估计至少一个乘客状态。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乘客状态包括以下至少一个:存在、运动方向和运动速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方法,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5]段,附图1-3):输入模块220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深度检测模块226(相当于本申请的传感器)以便对该输入模块220之前的环境进行识别;前述的深度检测模块226输出信号至该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进行深度信号的取样、压缩、格式转换、储存、与再输出(相当于本申请的使用传感器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通过“和/或”的限定公开了三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包含仅结合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的技术方案),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识别人脸的技术至少有两个层次,识别出脸部所在属于较低层次,通过脸孔的特征识别出使用者性别、身份、或大致年龄则属于较高层次;姿态动作的识别,除了找出手掌中心和/或手指等控制硬点的位置之外,也可以识别出脸部、肘关节、肩关节、颈关节、髋关节、膝关节等顶点,接着建立顶点之间的连线,以便建立出人体的基本架构。随着时间轴的变化,即可识别出人体的动作,如举手、摇手、握拳等(隐含公开了其中所述传感器设置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可识别出人体的动作,如举手、摇手、握拳等(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手势)。检测使用者的第一姿势动作,以便启动运输系统的控制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姿势动作可以包含静态姿势与动态动作,如举起的右手作出握拳张拳的动作(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当检测到某一使用者作出第一姿势动作之后,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将该名使用者特别框列出来;发出声音确认使用者已输入该第一姿势动作(相当于本申请的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输送设备控制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附图2):深度检测模块226可以多种方式实作,包含多个重迭视角的摄影镜头、雷射测距仪、超音波测距等等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3]段):输入模块220可以包含一摄影模块227与一灯光模块228。其中灯光模块228可放射出可见光波长和红外线波长以照明目标区,该摄影模块227也可以拍摄可见光波长和红外线波长的影像。前述的摄影模块227输出信号至该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进行视讯信号的取样、压缩、格式转换、储存、与再输出。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相当于公开了从场景中产生视频流;以及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视频信息,其中基于视频信息识别手势)。而具体地采用视频信息中的颜色信息进行识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进行不同媒体间的迭合或相关处理,比方将视讯和深度信号进行迭合或相关处理,产生一立体视讯讯号的输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通过“和/或”的限定公开了三种并联的技术方案,包含摄影模块227和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被独立处理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基于以下至少一个识别所述手势:字典学习、支持向量机和贝叶斯分类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手势识别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简单节点式运输系统的最普通例证是常见的大楼电梯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该第二姿势动作可以包含多种姿势和/或动作,例如将手掌向上与将手掌向下,分别对应至运输载具的两个运动方向,检测使用者的第二姿势动作,以安排运输载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点控制器162(相当于本申请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5]段,附图1-3):在每一个节点160处,各设有一节点控制器162以作为人机互动界面。此节点控制器162包含一传统触控模块210、一输入模块220、一输出模块 230、与一节点控制模块240(相当于本申请的处理器,其必然具有存储器,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处理器执行)。输入模块220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深度检测模块226(相当于本申请的传感器)以便对该输入模块220之前的环境进行识别;前述的深度检测模块226输出信号至该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进行深度信号的取样、压缩、格式转换、储存、与再输出(相当于本申请的从与输送设备相关联的场景中产生深度流;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通过“和/或”的限定公开了三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包含仅结合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的技术方案),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识别人脸的技术至少有两个层次,识别出脸部所在属于较低层次,通过脸孔的特征识别出使用者性别、身份、或大致年龄则属于较高层次;姿态动作的识别,除了找出手掌中心和/或手指等控制硬点的位置之外,也可以识别出脸部、肘关节、肩关节、颈关节、髋关节、膝关节等顶点,接着建立顶点之间的连线,以便建立出人体的基本架构。随着时间轴的变化,即可识别出人体的动作,如举手、摇手、握拳等(隐含公开了其中所述传感器设置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手势)。检测使用者的第一姿势动作,以便启动运输系统的控制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姿势动作可以包含静态姿势与动态动作,如举起的右手作出握拳张拳的动作(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当检测到某一使用者作出第一姿势动作之后,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将该名使用者特别框列出来;发出声音确认使用者已输入该第一姿势动作(相当于本申请的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输送设备控制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10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2-6的评述,权利要求10、15和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简单节点式运输系统,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5]段,附图1-3):输入模块220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深度检测模块226以便对该输入模块220之前的环境进行识别。多名使用者可以同时对该节点控制器162进行操作;深度检测模块226可以多种方式操作,包含多个重迭视角的摄影镜头、雷射测距仪、超音波测距等等方式(雷射测距仪必然具有发射器,其被配置成将激光的图案发射到包括多个对象的场景上;接收器,其被配置成响应于所发射的图案产生深度流)。前述的深度检测模块226输出信号至该节点控制模块240(相当于本申请的处理设备),可以进行深度信号的取样、压缩、格式转换、储存、与再输出(相当于本申请的处理设备处理所述深度流以获得深度信息)。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通过“和/或”的限定公开了三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包含仅结合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的技术方案),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识别人脸的技术至少有两个层次,识别出脸部所在属于较低层次,通过脸孔的特征识别出使用者性别、身份、或大致年龄则属于较高层次;姿态动作的识别,除了找出手掌中心和/或手指等控制硬点的位置之外,也可以识别出脸部、肘关节、肩关节、颈关节、髋关节、膝关节等顶点,接着建立顶点之间的连线,以便建立出人体的基本架构。随着时间轴的变化,即可识别出人体的动作,如举手、摇手、握拳等(隐含公开了其中所述传感器设置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检测使用者的第一姿势动作,以便启动运输系统的控制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于所述深度信息识别出至少一个手势;基于所述手势控制所述输送设备),姿势动作可以包含静态姿势与动态动作,如举起的右手作出握拳张拳的动作(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手势的识别包括识别一系列手势或一连串手势);当检测到某一使用者作出第一姿势动作之后,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将该名使用者特别框列出来;发出声音确认使用者已输入该第一姿势动作(相当于本申请的提供反馈作为一个或者多个手势被识别的指示或者确认,其中所述反馈用于将预期的手势相对于无意的手势区分开)。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产生深度流所发送和接受的是红外光,对比文件1中产生深度流所发送和接受的是激光;所述接收器包括市售的传感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用户的舒适性。
由于红外线对于人眼不可见,从而使测距过程对用户不产生干扰,提高用户的舒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射和接收激光进行测距的雷射测距仪的基础上,将激光更换为红外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具体限定接收器包括市售的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识别手势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3]段):输入模块220可以包含一摄影模块227(相当于公开了成像器)与一灯光模块228。其中灯光模块228可放射出可见光波长和红外线波长以照明目标区,该摄影模块227也可以拍摄可见光波长和红外线波长的影像。前述的摄影模块227输出信号至该节点控制模块240,可以进行视讯信号的取样、压缩、格式转换、储存、与再输出。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相当于公开了成像器以产生视频流;以及通过计算设备处理所述视频流以获得视频信息,其中基于视频信息识别手势)。而具体地采用视频信息中的颜色信息进行识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接收器包括多个三角测量传感器,其中所述传感器中的每个覆盖特定视场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识别手势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20和2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第 [0043]段):结合摄影模块227和/或深度检测模块226的输出信号,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和2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深度信息是关于目标区域和输入模块之间的感兴趣距离,对比文件1的手势检测是基于将照片信息和关于界定的距离的深度信息融合的数据集成。对比文件1显然不涉及如何从深度信息来区分手势,对比文件1更不能教导或者启示对传感器进行配置为具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而且,从本申请上面列出的说明书的内容,当前的传感器不能通过简单地增加孔径“a”被修改来达到要求。本申请提出了通过增加像素的方式来实现深度检测精度以区分手势。这一点显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是本申请为了实现深度传感器的深度测量精度所做出的改进。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3段已经明确公开了:“节点控制模块240至少能达到识别人脸,和姿态动作的识别。识别人脸的技术至少有两个层次,识别出脸部所在属于较低层次,通过脸孔的特征识别出使用者性别、身份、或大致年龄则属于较高层次;姿态动作的识别,除了找出手掌中心和/或手指等控制硬点的位置之外,也可以识别出脸部、肘关节、肩关节、颈关节、髋关节、膝关节等顶点,接着建立顶点之间的连线,以便建立出人体的基本架构。随着时间轴的变化,即可识别出人体的动作,如举手、摇手、握拳等。”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需要通过脸孔的特征识别出使用者性别、身份、或大致年龄,由于不同性别、身份或年龄的人脸在尺度上的区别极小,其必然需要传感器具有足够高的像素数量和测量精度,才能够对不同的人的脸部特征的细微区别进行区分,这种人脸识别所需要的像素数量和测量精度,要远远大于对于不同的手势进行区分所需要的像素数量和测量精度,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器的像素数量必然足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即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所述传感器设置有足够数量的像素使得能够提供能够区分手势的深度测量精度。因此,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21仍然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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