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展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消息展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99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840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9040.3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琼艳
合议组组长:贺利良
参审员:刘欣科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相同的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9040.3,名称为“消息展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5099891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682039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8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3、9-12、13-15、2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8、16-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消息展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为未读消息且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一展示区域;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被读取,且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中不存在其他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待展示消息时,将所述消息会话窗口移动至第二展示区域内;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二展示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区域位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预设边沿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边沿为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顶部边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包括:
获取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并将所述权重值与预设权重值进行比较;
其中,当所述权重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权重值时,判定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包括:
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
根据预定义的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对应的权重值,以作为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下述方式中至少之一,对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进行配置: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配置指令,对相应的消息进行权重值配置;
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用户对各种消息的操作习惯,并根据所述操作习惯配置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习惯包括:用户关注度;其中,所述权重值与所述关注度呈正相关。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内,按照权重值的大小对各个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进行排列展示;
其中,当多条待展示消息对应于相同权重值时,将相应的待展示消息按照接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包括:智能排序区域和手动排序区域;所述当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一展示区域,包括: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智能排序区域;
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到用户对任一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手动排序区域。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开关指令,开启或关闭智能消息排序模式;
其中,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开启时,根据所述待展示消息对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满足情况,将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或所述第二展示区域;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关闭时,消息会话窗口的排列方式与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无关。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为即时通讯应用中的功能页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13. 一种消息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单元,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
第一展示单元,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为未读消息且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一展示区域;
窗口移动单元,当所述待展示消息被读取,且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中不存在其他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待展示消息时,将所述消息会话窗口移动至第二展示区域内;
第二展示单元,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二展示区域。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区域位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预设边沿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边沿为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顶部边沿。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并将所述权重值与预设权重值进行比较;
其中,当所述权重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权重值时,判定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通过下述方式获取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
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
根据预定义的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对应的权重值,以作为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重值配置单元,通过下述方式中至少之一,对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进行配置: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配置指令,对相应的消息进行权重值配置;
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用户对各种消息的操作习惯,并根据所述操作习惯配置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习惯包括:用户关注度;其中,所述权重值与所述关注度呈正相关。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排列单元,在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内,按照权重值的大小对各个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进行排列展示;
其中,当多条待展示消息对应于相同权重值时,所述排列单元将相应的待展示消息按照接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包括:智能排序区域和手动排序区域;所述第一展示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智能排序区域;
所述第一展示单元还用于:接收到用户对任一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手动排序区域。
22.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开关单元,根据接收到的用户开关指令,开启或关闭智能消息排序模式;
其中,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开启时,所述消息展示装置根据所述待展示消息对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满足情况,将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或所述第二展示区域;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关闭时,消息会话窗口的排列方式与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无关。
23.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为即时通讯应用中的功能页面。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将“第一展示区域”修改为“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智能排序区域”,增加特征“接收到用户对任一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手动排序区域”,对权利要求13对应进行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0、23,并增加权利要求25和26,并对各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同时还修改了附图11和12中不清楚的地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未强调对自动置顶或手动置顶的技术手段的创新,而关键在于强调分别针对自动置顶、手动置顶提供了专门的展示区域,以实现对不同情况下的置顶消息进行空间上的区域划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以解决如何对用户的主观意愿和系统判定可能存在的用户意愿进行有效区分,有效满足用户频繁变动的需求。对比文件1未涉及任何区域划分的特征,置顶后的消息仍然处于原来的展示区域,且未公开手动置顶及区域的特征。对比文件1发明初衷为简化用户操作,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涉及手动置顶,有悖于对比文件1的简化用户操作的发明初衷。(2)对比文件2中好友动态信息处于同一展示区域中,未涉及展示区域的变动,且对比文件2受制于“有限的好友动态信息的显示区域”,对显示区域分割无疑需要增加分割线,势必减少现有的有限的显示区域,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对第一展示区域进一步划分的方案有悖于对比文件2在有限的显示区域中尽可能多地向用户展示好友动态信息的发明初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说明书附图第1-7页;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复审通知书详细评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3、10-12、13-15、22-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9、16-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置顶”本身就属于对于展示区域的划分,即将消息展示区域划分为“顶部”第一展示区和除了“顶部”的其余第二展示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智能的方式自动获得被关注对象也可以用户手动的方式设置被关注对象,这种手动的方式设置被关注对象,客观上就达到了将被关注对象的消息手动置顶的效果,上述被关注对象的消息均被置顶展示也即排列至第一展示区,对比文件1中未对自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和用户手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进行区别展示。然而为了区分展示用户的不同消息,在第一展示区中设置不同的区域,将自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和用户手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放置在不同的区域进行展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3明确公开了置顶位310和普通显示部分320,即其公开了对于展示区域的划分。在有限的显示区域中尽可能多地向用户展示好友动态信息,与对显示区域进行分区并不矛盾,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划分展示区域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消息本身进行权重的计算并按照权重展示消息,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重值的计算可以根据消息的类型确定,在第一展示区按照权重的大小对各个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进行排列展示,且待展示消息为未读消息,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被读取时将该消息会话窗口移动至所述常规展示区域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直接对消息计算权重并根据权重展示消息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方案的基础上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方案进行结合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4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和13中将“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修改为“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或所述待展示消息由未读消息变化为已读消息时”,并增加特征“且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在未经用户手动移出的情况下,始终展示于所述手动排序区域中”。
提交意见陈述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消息展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智能排序区域;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或所述待展示消息由未读消息变化为已读消息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二展示区域;
接收到用户对任一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手动排序区域,且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在未经用户手动移出的情况下,始终展示于所述手动排序区域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区域位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预设边沿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边沿为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顶部边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包括:
获取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并将所述权重值与预设权重值进行比较;
其中,当所述权重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权重值时,判定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包括:
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
根据预定义的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对应的权重值,以作为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下述方式中至少之一, 对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进行配置: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配置指令,对相应的消息进行权重值配置;
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用户对各种消息的操作习惯,并根据所述操作习惯配置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习惯包括:用户关注度;其中,所述权重值与所述关注度呈正相关。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内,按照权重值的大小对各个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进行排列展示;
其中,当多条待展示消息对应于相同权重值时,将相应的待展示消息按照接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展示消息为未读消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被读取,且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中不存在其他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待展示消息时,将该消息会话窗口移动至所述常规展示区域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开关指令,开启或关闭智能消息排序模式;
其中,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开启时,根据所述待展示消息对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满足情况,将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或所述第二展示区域;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关闭时,消息会话窗口的排列方式与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无关。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为即时通讯应用中的功能页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13. 一种消息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单元,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
第一展示单元,当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智能排序区域;
第二展示单元,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或所述待展示消息由未读消息变化为已读消息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二展示区域;
所述第一展示单元还用于:接收到用户对任一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手动排序区域,且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在未经用户手动移出的情况下,始终展示于所述手动排序区域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区域位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预设边沿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边沿为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顶部边沿。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并将所述权重值与预设权重值进行比较;
其中,当所述权重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权重值时,判定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通过下述方式获取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
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
根据预定义的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确定所述待展示消息的类型对应的权重值,以作为所述待展示消息的权重值。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重值配置单元,通过下述方式中至少之一,对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进行配置:
根据接收到的用户配置指令,对相应的消息进行权重值配置;
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用户对各种消息的操作习惯,并根据所述操作习惯配置每种消息对应的权重值。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习惯包括:用户关注度;其中,所述权重值与所述关注度呈正相关。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排列单元,在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内,按照权重值的大小对各个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进行排列展示;
其中,当多条待展示消息对应于相同权重值时,所述排列单元将相应的待展示消息按照接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展示消息为未读消息;所述装置还包括:
窗口移动单元,当所述待展示消息被读取,且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中不存在其他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待展示消息时,将该消息会话窗口移动至所述常规展示区域内。
22.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开关单元,根据接收到的用户开关指令,开启或关闭智能消息排序模式;
其中,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开启时,所述消息展示装置根据所述待展示消息对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满足情况,将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或所述第二展示区域;当所述智能消息排序模式被关闭时,消息会话窗口的排列方式与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无关。
23.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为即时通讯应用中的功能页面。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2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可执行指令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6.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消息会话窗口是否排列至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手动排序区域中,与该消息会话窗口是否接收到用户的触发操作有关,也即是由用户的手动操作而定的,而与消息会话的发送方是否为被关注对象无关,本申请实现了可完全由用户自主定义的消息会话窗口的置顶展示;而对比文件1中用户实际上仅手动添加了消息的发送方用户为特别关注对象,而对于接收通讯消息的消息会话窗口是否进行置顶仍然为移动设备或服务器的智能判断过程,智能判断该消息会话窗口中接收到的通讯消息的发送方用户为登录用户的特别关注对象的情况下,才自动实现将该消息会话窗口进行置顶的过程,显然对比文件1中消息会话窗口的置顶展示并非可完全由用户自主定义。因此对比文件1中“通过用户手动的方式设置被关注对象,以在接收到被关注对象相关的消息时,自动将该消息进行置顶”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案完全不同。(2)本申请实现了自定义置顶与智能置顶的同时展示与有效区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在第一展示区域内设置空间上差异化的智能排序区域和手动排序区域,在满足自定义置顶与智能置顶的同时展示的同时,又可有效地实现两者的区分展示。上述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4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099891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682039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消息展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应用的群消息提示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1-0088段,图3,7,8):步骤310,接收到服务器推送的群消息。步骤312,判断接收到的群消息是否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若相关则转入步骤314,否则转入步骤316。步骤314,采用第一提示方式进行接收提示。步骤316,采用第二提示方式进行接收提示。在本实施例中,第一提示方式和第二提示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任意方式,只要两者相互区分即可。其中,第一提示方式的提示强度可以高于第二提示方式,以便达到更好的提示效果,确保当前登录用户不会遗漏或错过该群消息。进一步地,还可以通过优化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的展示方式,实现此类群消息的区别性展示,帮助当前登录用户更好地查看此类群消息。该优化手段可以包括:1、消息置顶,作为一示例性实施例,可以在即时通讯应用的消息提示页面中,对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进行置顶。以企业即时通讯应用“钉钉”为例,如图7所示,在消息提示页面中,通常将各条消息按照接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依次排列,比如将最近(即最晚)收到的消息排列在最上方;然而,当接收到的群消息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时,比如图7中的群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存在由用户A作为发送方用户的群消息“明天上午9点……”,则虽然该群消息的接收时间为10:30,但仍然排列在诸如10:45收到的群组“来往事业部”的群消息、10:43收到的群组“淘宝事业部”的群消息的上方,形成置顶消息。同时,为了体现出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与其他群消息的区别,可以在消息提示页面中添加类别标识。如图7所示,通过在群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图标上添加类别标识使当前登录用户能够快速分辨出该群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在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类别标识,本申请并不对此进行限制。2、页面调整,作为一示例性实施例,可以对群消息的展示页面进行调整,包括:当群消息的展示页面被触发时,若存在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未读群消息,则对该未读群消息进行展示。在该实施例中,通过主动判断是否存在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未读群消息,并将未读群消息进行展示,便于当前登录用户进行快速查看,避免在浏览其他群消息的过程中,遗漏或错过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在一示例性实施方式中,可以提取所有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未读群消息,并集中进行展示。举例而言,当群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展示页面被触发时,假定存在两条由用户A发送的未读群消息,则将这两条群消息集中展示于如图8所示的展示页面中,便于当前登录用户进行集中查看。并且,在图8所示的展示页面中,当前登录用户可以选择返回聊天界面中,则移动设备从图8所示的展示页面返回群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正常聊天界面(即群消息的展示页面)。于已经添加的特别关注对象,当前登录用户可以在即时通讯应用中进行查看。如图5所示,当前登录用户可以在“联系人”页面查看到“特别关注”选项,然后通过触发(如点击)该选项,转入图6所示的特别关注对象展示页面,查看到A、B、C等自动添加的特别关注对象。同时,图6所示 页面的右上角提供了“编辑”功能,则用户可以对自动添加的特别关注对象进行筛选,也可以将自己感兴趣但未自动添加的对象手动添加为特别关注对象。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判断接收到的群消息是否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待展示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即时通讯应用的消息提示页面中,对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进行置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所述待展示消息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一展示区域”,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判断接收到的群消息是否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 否则转入步骤316, 步骤316,采用第二提示方式进行接收提示及对特别关注消息以外的消息进行非置顶操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所述待展示消息不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二展示区域”。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户可以将自己感兴趣但未自动添加的对象手动添加为特别关注对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到用户对任意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当所述待展示消息由未读消息变化为已读消息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第二展示区域;(2)第一展示区域包括的智能排序区域和手动排序区域,满足预设展示规则的展示消息排列至智能排序区域,接收到用户对任一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手动排序区域,且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在未经用户手动移出的情况下,始终展示于所述手动排序区域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调整已读消息的展示位置及如何设置不同消息的区分展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1段):图3中示出了一个显示好友动态信息的区域的示例,其包括置顶位310和普通显示部分320。在置顶位中仅显示从没被用户看见过的信息,也即信息被用户看见的次数(viewcount)的值为0。优选地,在置顶为中显示的信息会随着刷新进行变化”。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所述待展示消息由未读消息变化为已读消息时,将所述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置顶区域之外的普通显示部分320也即第二展示区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已读消息的展示位置进行调整。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智能的方式自动获得被关注对象也可以用户手动的方式设置被关注对象,上述被关注对象的消息均被置顶展示也即排列至第一展示区,对比文件1中未对自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和用户手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进行区别展示。然而为了区分展示用户的不同消息,在第一展示区中设置不同的区域,将自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和用户手动获得的关注对象的消息放置在不同的区域进行展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对特定消息持续进行展示,在未经用户手动移出的情况下消息始终展示于所述手动排序区域中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7,该置顶区域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展示区,且该第一展示区域位于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预设边沿处,预设边沿为所述消息列表页面中的消息展示区域的顶部边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096段):服务器根据用户对每个对象的关注程度,确定出特别关注对象;其中,特别关注对象为关注程度达到预设关注程度的对象。在本实施例中,在一种情况下,“达到预设关注程度”可以理解为:服务器将“关注程度”作为一个参数进行统计和计算,而预设关注程度为预设参数数值,那么当服务器统计和计算出用户对某个对象的关注程度的数值达到该预设参数数值,则判定该对象为特别关注对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消息的相关对象进行关注程序也即权重的获取,并根据与预设关注程序也即预设权重的比较来确定是否为关注对象,进而对关注对象的信息进行预设展示。对比文件1未公开直接对消息进行权重的计算,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50段): 在图3中示出了一个显示好友动态信息的区域的示例,其包括置顶位310和普通显示部分320。在一个实施例中,在置顶位中仅显示一条信息。如果存在多条viewcount为0的信息,则可以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序,取其中最重要(也即最可能被用户感兴趣)的信息进行显示。应该理解,可以按如参考步骤110中介绍的计算权重的类似方式来计算信息的权重,然后在置顶位中显示viewcount为0并且权重最高的那条信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消息本身进行权重的计算并按照权重展示消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直接对消息计算权重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下,可以将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50段):在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中,权重的计算取决于访问者的偏好。所述偏好包括访问者对信息类型的偏好、访问者对信息发布者的偏好、和/或访问者对信息类型和发布者的结合的偏好。可以根据访问者的偏好,依据信息本身的类型和/或信息发布者与访问者的偏好的匹配关系,对好友动态信息的权重相应地进行加分或减分。上面例举了用于评估信息的权重的若干因素。应该理解,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上述例举的因素,还可以包括其他因素,例如信息本身的类型,和/或对所述信息的最新回复的发布时间等。根据所计算出的权重对好友动态信息进行排序以便按顺序显示所述信息。所述排序按好友动态信息对应的权重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如果显示好友动态信息的区域是有限的,则在其中显示排序在前的预订数目的好友动态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重值的计算可以根据消息的类型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部分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2-0096段):服务器获取每个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步骤1004,服务器通过对历史行为数据的分析,确定每个用户分别对每个对象的关注程度。在本实施例中,历史行为数据可以包括与用户的任何历史行为相关的数据,比如可以包括以下数据中至少之一:在电商网站上的浏览记录、收藏记录或购买记录,在即时通讯应用中已加入的群组信息,线下消费记录等。通过对历史行为数据的分析,即可了解到每个用户的兴趣、爱好等,从而了解到用户对相应对象的关注程度。服务器将“关注程度”作为一个参数进行统计和计算,而预设关注程度为预设参数数值,那么当服务器统计和计算出用户对某个对象的关注程度的数值达到该预设参数数值,则判定该对象为特别关注对象。图6所示页面的右上角提供了“编辑”功能,则用户可以对自动添加的特别关注对象进行筛选,也可以将自己感兴趣但未自动添加的对象手动添加为特别关注对象。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接收到的用户配置指令,对相应的对象进行权重值配置;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用户对各种消息的操作习惯也即用户关注度,并根据用户关注度配置各对象对应的权重值,权重值与用户关注度正相关。而将对比文件1中上述对消息的对象的权重值的计算过程应用于对消息本身的权重值的计算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和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1段):图3中示出了一个显示好友动态信息的区域的示例,其包括置顶位310和普通显示部分320。在一个实施例中,在置顶位中仅显示一条信息。如果仅有一条viewcount为0的信息,则在置顶位中显示它。如果存在多条viewcount为0的信息,则可以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序,取其中最重要(也即最可能被用户感兴趣)的信息进行显示。应该理解,可以按如参考步骤110中介绍的计算权重的类似方式来计算信息的权重,然后在置顶位中显示viewcount为0并且权重最高的那条信息。在另一实施例中,置顶位可以显示两条或多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viewcount为0的信息进行排序,然后在其中顺序显示最重要(也即最可能被用户感兴趣)的两条或预订数目的信息。所述排序可以与上述按权重的排序类似,在此不再赘述。在置顶位中仅显示从没被用户看见过的信息,也即信息被用户看见的次数(viewcount)的值为0。优选地,在置顶为中显示的信息会随着刷新进行变化。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第一展示区按照权重的大小对各个待展示消息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进行排列展示,且待展示消息为未读消息, 当所述待展示消息被读取,且对应的消息会话窗口中不存在其他满足所述预设展示规则的待展示消息时,将该消息会话窗口移动至所述常规展示区域内。而待展示消息按照接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多条待展示消息对应于相同权重值时,将相应的待展示消息按照接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和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更好的适配用户的需求,根据接收到的用户开关指令,开启或关闭智能消息排序模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开启智能排序模式时根据消息是否满足预设展示规则对消息进行展示,当关闭智能消息排序模式采用常规模式对消息进行展示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2(此处应为明显笔误,实际应为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其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1-0082段):作为一示例性实施例,可以在即时通讯应用的消息提示页面中,对与特别关注对象相关的群消息进行置顶。以企业即时通讯应用“钉钉”为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和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消息展示装置,其包含多个功能模块。由于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完成已知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除了采用功能结构来限定该设备的技术特征外,权利要求13中的其他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因此请参考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24,由于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完成已知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除了采用功能结构来限定装置的技术特征外,从属权利要求14-24的其他附加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请参考上文对权利要求2-12的评述,权利要求14-2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独立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独立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应用的群消息提示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74、0189段,图24):图24示出了根据本申请的一示例性实施例的电子设备的示意结构图。请参考图24,在硬件层面,该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内部总线、网络接口、内存以及非易失性存储器,当然还可能包括其他业务所需要的硬件。处理器从非易失性存储器中读取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到内存中然后运行,在逻辑层面上形成即时通讯应用的消息提示装置。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可移动和非可移动媒体可以由任何方法或技术来实现信息存储。信息可以是计算机可读指令、数据结构、程序的模块或其他数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和2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户对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涵盖了比较大的保护范围,该预设触发操作可以是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用户手动对窗口的拖曳等操作使窗口置顶,也可以是通过用户手动设置消息会话窗口的相关参数从而达到将窗口置顶,这些都属于用户对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而消息会话窗口总是对应于特定的对象的,因此消息会话窗口的对象属于消息会话窗口的相关参数,将某一对象手动添加为特别关注对象,也即将该对象对应的窗口执行了预设触发操作,从而使该窗口置顶也即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户可以将自己感兴趣但未自动添加的对象手动添加为特别关注对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到用户对任意消息会话窗口的预设触发操作,将所述任一消息会话窗口排列至所述第一展示区域”。
(2)对比文件1和2均已经给出了划分展示区域以展示不同消息的启示,而为了区分展示用户的不同消息,在第一展示区中设置不同的区域,将自动排序后的消息和用户手动排序后的消息放置在不同的区域进行展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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