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可溶胀性乳液聚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碱可溶胀性乳液聚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92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48795
优先权日:2013-04-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705.2
申请日:2014-04-04
复审请求人:罗门哈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晓洁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周文
国际分类号:C08F220/06,C08F2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705.2,名称为“碱可溶胀性乳液聚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门哈斯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1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5年09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液聚合物粒子,所述乳液聚合物粒子包含25wt%到45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的聚合残基和0.1wt%到2wt%的至少一种交联剂的聚合残基,其中所述粒子的Tg出现在至少60℃的范围内;所述聚合物粒子通过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来产生:
(a)提供第一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包含15wt%到28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
(b)提供第二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包含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以及
(c)在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其中重量百分比是按所述第一和第二单体混合物的总重量计,
其中C3-C6羧酸单体是含有一个或两个羧酸基的单烯系不饱和化合物;以及
其中所述交联剂选自下组:二醇或多元醇的二烯丙基醚或三烯丙基醚以及二(甲基)丙烯酰酯或三(甲基)丙烯酰酯、二酸或三酸的二烯丙酯或三烯丙酯、(甲基)丙烯酸烯丙酯、二乙烯基砜、磷酸三烯丙酯、二乙烯基芳香族化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粒子,其进一步包含54wt%到74wt%至少一种(甲基)丙烯酸C1-C12烷酯的聚合残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粒子,其包含29wt%到41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的聚合残基、0.1wt%到1.5wt%的至少一种交联剂的聚合残基以及58wt%到70wt%的至少一种(甲基)丙烯酸C1-C12烷酯的聚合残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聚合物粒子,其中所述聚合物粒子的平均粒径在100到2000nm范围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聚合物粒子,其中所述交联剂除以所述交联剂中烯系不饱和基团数目后的分子量不超过150。
6. 一种用于产生乳液聚合物粒子的方法,所述方法通过以下步骤来进行:(a)提供第一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包含15wt%到28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b)提供第二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包含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以及(c)在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其中重量百分比是按所述第一和第二单体混 合物的总重量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进一步包含54wt%到74wt%的至少一种(甲基)丙烯酸C1-C12烷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之前,小于5wt%的所述单体处于所述聚合反应器中,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进一步包含0.1wt%到2wt%的至少一种交联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包含17wt%到25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和58wt%到70wt%的至少一种(甲基)丙烯酸C1-C12烷酯,并且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包含0.1wt%到1.5wt%的至少一种交联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时间是向所述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的时间的75%到100%。”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1821377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23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制备所述聚合物粒子时,将单体分为两部分,并限定了加料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聚合物粒子的水溶液粘度、零应力粘度,并获得较宽的热转变。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US3804881A,公开日为1974年04月16日) 公开了通过控制聚合过程可获得具有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的聚合物粒子,其采用的方法是在第一可聚合物料混合物滴入反应器的同时将第二可聚合物料混合物加入第一可聚合物料混合物中。为获得具有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的聚合物粒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上述方法制备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乳液聚合物,并在对比文件3相应单体用量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第一、第二单体的种类和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10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CN102906131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对比文件2(US2006182707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7日)均公开了包含丙烯酸残基、交联剂和丙烯酸类烷基酯的聚合物粒子,其组成和含量均与本申请相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创造性。(4)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对比文件3教导共聚物通过常规的聚合方法制得,权利要求1使用了特定方法。②对比文件4是为了提供一种能用于形成具有改善的刚性模量的挠性且非粘性涂层膜的共聚物,而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在水溶液中具有改善的粘度的共聚物。对比文件4没有教导或暗示其聚合方法能够对聚合物带来何种改善。此外,对比文件4做出了如下教导:在pH约为10时,通过本发明的方法产生的胶乳组合物具有非常低的布鲁克费尔德(Brookfield)粘度,基于该教导,在面临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且对比文件4没有教导或启示选择所述特定的第一单体混合物和第二单体混合物。③本申请的实施例显示,权利要求1限定的聚合物粒子能够粘性方面的显著改善,这是基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无法合理预期的。驳回决定认为:①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改善聚合物粒子的水溶液粘度、零应力粘度,并获得较宽的热转变。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所述加料方法可获得具有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的聚合物粒子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了该方法可用于不同单体之间的乳液共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所述的加料方法制备对比文件3中的乳液聚合物,并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相应单体用量基础上根据各单体需要的总量调节其在加料过程中的用量,本申请并未证明以上调整产生了何种更好的效果。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一种成熟的制备聚合物粒子的方法,且实施例中以与本申请类似的单体为原料应用所述加料方法进行聚合物制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直接应用于对比文件3聚合物粒子的制备,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②虽然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pH约为10时,通过所述方法产生的胶乳组合物具有非常低的布鲁克费尔德(Brookfield)粘度,但本申请实施例中在测定聚合物粘度时,pH值基本在中性值左右,两者的pH值差距较大。并且,聚合物的粘度与聚合物的浓度、反应时间、分子量等有很大关系,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与本申请进行直接类比和推断。进一步,所述粘度的改善是所述加料方法客观带来的效果。③第二单体添加到第一单体中的时间以及第一单体添加到反应器的时间不同,实时存在于反应器中的两种单体的量就不同,此种不同会直接影响反应器中两种单体的比例,进而影响最终聚合物颗粒的结构,而聚合物的结构与粘度等性能有着必然的联系,以上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添加的时机和单体的加入速度等进行调节。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得了何种更优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罗门哈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尽管较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能够使聚合物具有较宽的使用温度,但其不是本申请的目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适用作流变改性剂的碱可溶胀性聚合物,流变改性剂是用于改善流体的流变性质(诸如粘度或稠度)的物质,较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不是主要性质。尽管对比文件4泛泛教导了馈料模式,但其关注点在于涂料组合物,所有实施例均为制备涂料组合物,与流体中的粘度等效果不相关,对比文件4未给出具有改善的粘度或粘度改善效果的启示。(2)对于玻璃化转变温度本身,对比文件4的实施例中所显示的变宽的使用温度范围为52℃、55℃,相比之下,本申请的粒子的Tg出现在至少60℃的范围内;并且,聚合物实例13甚至显示89℃的Tg范围,表明本申请能获得明显更宽的使用温度,获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预料不到的益处。(3)对于第一、第二单体的种类和用量,对比文件3中没有在加料前将单体分为两部分。对比文件4的实施例采用不多于5wt.%的羧酸单体(丙烯酸),远低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下限。其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更不能预期在水性溶液粘度和零应力粘度方面的改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4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测定了具有2.5%、1%聚合物的经中和水溶液Brookfield粘度以及个人护理调配物的零应力粘度。对比文件3中对所制备的流变改性剂以2%的重量百分数调配的产品的Brookfield粘度进行了测定。根据本领域公知,本申请中聚合物粒子实质上属于增稠剂,其能够提高产品的粘度。增稠剂的高粘度对于其功效的发挥而言是有利的,并且增稠剂自身的粘度应高于所制备产品的粘度。本申请中具有2.5%聚合物的经中和水溶液Brookfield粘度大致在5000-9900cp之间,而对比文件3用更少的聚合物配制的产品粘度甚至达到了54000cps。经过间接比较可知,本申请所制备的增稠剂的粘度并不好于对比文件3,其在改善增稠剂的粘度方面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何种贡献。(2)虽然本申请聚合物实例13具有相对于对比例1的更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言明所述更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对于所述流变改性剂产品的性能产生了何种影响。因此,所述较宽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获得并未在改善碱可溶胀性乳液聚合物作为流变改性剂的性能方面对现有技术做出何种贡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料方式和对比文件3不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聚合物粒子Tg的范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的粘度,以及在一定浓度下降低水溶液的浊度。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教导了通过调整加料方式可以获得多分散性聚合物,相对于常规制备方法,该聚合物具有增加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宽度。根据公知常识证据(《现代涂料工艺新技术》,刘国杰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04月,第93-94页3.5.1分子量分布和官能团分布,下称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高分子物理》,何曼君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14页3.1.1高聚物溶解过程的特点,下称证据2)可知,本领域公知,分子量分布对聚合物有和齐聚物相同的影响,因此,随分散度增加,高分子量聚合物组分增加,低分子量聚合物组分也增加,高分子量成分增加将导致体系粘度增加;而由于低分子量聚合物的溶解度大于高分子量聚合物,在分散度的提高导致低分子量聚合物组分也增加的情况下,该部分聚合物的溶解性更好,在一定溶液浓度下,其良好的溶解性使得溶解或者溶胀体系更趋于形成均相体系,从而提高体系的透明性,降低溶液的浊度。由此可知,当采用对比文件4中所述加料方式制备聚合物时,其能够得到多分散性聚合物,该高聚物具有较宽Tg范围,并因为聚合物具有多分散性,使得聚合物溶液相对于常规方法具有更高粘度,且在一定浓度下具有更低的浊度。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所述加料方式制备聚合物能够提高聚合物溶液粘度和降低一定浓度下的溶液浊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所述加料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对所述流变改性剂进行制备,并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使第一和第二可聚合物料中含有一定量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单体。而根据需要调整第一和第二可聚合物料即单体组合物中羧酸单体的含量和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或4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的加料方式和对比文件3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的粘度,以及在一定浓度下降低水溶液的浊度。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或4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粘度和降低一定浓度的聚合物水溶液浊度。对比文件4明确指出,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多分散聚合物,可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性能,对于聚合物,相对于常规方法,可以获得更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根据该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为针对现有技术中的普遍的聚合物的聚合方法进行的改进,并非仅限于涂料聚合物的制备,所述方法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聚合物的制备。对比文件4给出了对对比文件3所述聚合物的聚合方法进行改进从而制备得到多分散性聚合物、获得更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具有更高的溶液粘度和在一定浓度下更低的溶液浊度的启示。②对于玻璃化转变温度,首先,权利要求1限定“Tg出现在至少60℃的范围内”,其存在歧义,可以理解为Tg的温度值至少在60℃的范围内,即Tg大于等于60℃,无法得出其Tg的宽度范围大于等于60℃,该限定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所指以及说明书所记载的含义并不相符。即使理解为Tg的宽度范围大于等于60℃,基于前述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其次,本申请并未记载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的选择取得了何种效果,而不同的单体组成和聚合物结构会导致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有所不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聚合物组成的基础上,在结合使用了对比文件4所述聚合加料方式后,得到所述范围的Tg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无法通过将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进行对比得出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羧酸单体的总含量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其并非区别,因该总含量带来的效果,已被对比文件3所实现。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分两部分进行加料,但是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启示。对于第一第二单体中羧酸单体的含量的选择,本申请并未记载、实施例也未证明其取得了何种效果。本申请并未在零应力粘度方面得到改善。而溶液粘度的提高是在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的,本申请并未给出证据证明第一和第二单体中羧酸单体的含量与粘度存在特定关系,取得了更优的效果。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相对于驳回文本所作的修改为在于:将权利要求1、6中分别补入技术特征“其中,该乳液聚合物粒子被配制成增稠的水性调配物,所述增稠的水性调配物含有基于相对于水性调配物全部重量的聚合物固体所计算的不超过2wt%的聚合物粒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乳液聚合物粒子,所述乳液聚合物粒子包含25wt%到45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的聚合残基和0.1wt%到2wt%的至少一种交联剂的聚合残基,其中所述粒子的Tg出现在至少60℃的范围内;所述聚合物粒子通过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来产生:
(a)提供第一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包含15wt%到28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
(b)提供第二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包含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以及
(c)在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其中重量百分比是按所述第一和第二单体混合物的总重量计,
其中C3-C6羧酸单体是含有一个或两个羧酸基的单烯系不饱和化合物;以及
其中所述交联剂选自下组:二醇或多元醇的二烯丙基醚或三烯丙基醚以及二(甲基)丙烯酰酯或三(甲基)丙烯酰酯、二酸或三酸的二烯丙酯或三烯丙酯、(甲基)丙烯酸烯丙酯、二乙烯基砜、磷酸三烯丙酯、二乙烯基芳香族化合物;
其中,该乳液聚合物粒子被配制成增稠的水性调配物,所述增稠的水性调配物含有基于相对于水性调配物全部重量的聚合物固体所计算的不超过2wt%的聚合物粒子。
6. 一种用于产生乳液聚合物粒子的方法,所述方法通过以下步骤来进行:(a)提供第一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包含15wt%到28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b)提供第二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包含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 C3-C6羧酸单体;以及(c)在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其中重量百分比是按所述第一和第二单体混合物的总重量计;其中,该乳液聚合物粒子被配制成增稠的水性调配物,所述增稠的水性调配物含有基于相对于水性调配物全部重量的聚合物固体所计算的不超过2wt%的聚合物粒子。”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乳液聚合物粒子具有宽Tg范围。对比文件3采用的是已知的聚合方法,其没有教导、公开或提示采用动力进料交联剂来在所得聚合物产物中获得宽Tg范围。本申请对比例证明相同重量百分比的各种单体由非动力进料方法生产的聚合物不具有宽范围的Tg。对比文件4教导“聚合科研人员能够以这样的方式控制聚合过程,即,其可以生产具有所需化学结构和物理性质的聚合物。”但未指出什么样的物理性质才是所需的。可对某些方法进行修改的事实,不代表由此获得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不代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特定的修改以获得本申请所述方案。(2)复审通知书中,证据1和证据2为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提供理论支持。然而,高分子量聚合物可能增加粘度,而水溶性低分子量聚合物具有低浊度的事实不具有有用的参考价值。对比文件3的工作是在对比文件4的教导后很久完成的,且证据1和证据2的教导也类似地存在,然而,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提到存在对比文件4的方法。现有技术中并无记载合理教导来进行特定选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0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5年09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乳液聚合物粒子(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性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0.1-8重量%的一种或多种交联共聚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3页第3段-第4页3段,第5页第4段),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交联共聚物中的每一种独立地包含2.5-35重量%的(甲基)丙烯酸残基、10-8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C2-C4烷基酯残基、2-25重量%的亲脂改性的(甲基)丙烯酸酯残基、以及优选0.1-2.5重量%的交联剂残基;所述交联剂包括例如二乙烯基苯、三羟甲基丙烷二烯丙基醚、四烯丙基季戊四醇、三烯丙基季戊四醇、氰脲酸三烯丙酯、双酚A二烯丙基醚、二烯丙基季戊四醇和烯丙基蔗糖;交联剂残基用量至少为0.1%、不超过2.5%或者1.0%;(甲基)丙烯酸C2-C4烷基酯残基的量优选不超过70%或65%、至少为15%。所述聚合物可以通过已知的在酸性pH值的水性乳液聚合法、或在中性pH值的反相乳液聚合、沉淀聚合法或溶液聚合法,使单体共聚制备,通过在用于制备共聚物的单体混合物中加入具有可聚合的乙烯基的(甲基)丙烯酸,从而在共聚物中引入(甲基)丙烯酸残基;共聚物能够特别有效地用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性组合物的流变改性剂,即在将该产物施涂于基材上时,需要该水性组合物稠化、悬浮、澄清、能够平滑流动和铺展而且不会结块。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甲基)丙烯酸残基、交联剂和丙烯酸类烷基酯的聚合物粒子,并将所述粒子配制成增稠的水性调配物。其中,(甲基)丙烯酸为含有一个或两个羧酸基的单烯系不饱和化合物的C3-C6的羧酸单体的下位概念,三羟甲基丙烷二烯丙基醚、双酚A二烯丙基醚等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交联剂具体种类,(甲基)丙烯酸C2-C4烷基酯为(甲基)丙烯酸C1-C12烷酯的下位概念。由于(甲基)丙烯酸残基是在共聚物的单体混合物中加入具有可聚合的乙烯基的(甲基)丙烯酸从而引入的,因此,(甲基)丙烯酸残基的含量即为(甲基)丙烯酸单体的总含量。经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各残基含量和丙烯酸单体的总的用量范围,并公开了水性调配物中聚合物粒子含量。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料方式和对比文件3不同,权利要求1通过向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第一单体混合物的方式制备聚合物,其中第一和第二单体混合物中各含有15wt%到28wt%、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加料方式;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聚合物粒子Tg的范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作流变改性剂的碱可溶胀性聚合物,其为增稠的水性组合物提供透明度和悬浮特性。聚合物使用单体动力进料来制备,具体采用如下技术手段:“(a)提供第一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包含15wt%到28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b)提供第二单体混合物,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包含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以及(c)在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其中重量百分比是按所述第一和第二单体混合物的总重量计”,并记载了通过动力进料方式所得的乳液共聚物具有较宽Tg测量值(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第1段,第6页第3段)。同时,本申请提供了涉及聚合物的实例1-13和比较实例1,涉及调配物实例的调配物5、13、9、10、12;测试了粘度和浊度用以证明具有2.5%和1%上述聚合物的中和水溶液特性;测试了聚合物为1-6、13和比较实例1所得调配物在pH值分别为5和6.5的零应力粘度、浊度对粘度和透明度进行评估,并记载对悬浮特性进行评估,但是未给出悬浮特性相关评估结果;提供了比较实例1和聚合物实例13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测试数据;各组分用量以及相关性能汇总于表格1-4中(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8-13页)。本申请指出,聚合物实例1-13得到比对应比较实例1高得多的水溶液粘度;与个人护理调配物中的比较实例1相比,聚合物实例1-13在两个pH下都产生较高的零应力粘度;与比较实例1的55℃到90℃的较窄热转变(Tg)相比,聚合物实例13取得了31℃到120℃的较宽热转变(Tg)(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13页)。经核实,实例1-13技术方案均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加料方式制备;而对比文件3采用的加料方式是将所有羧酸单体一起加入到反应体系中。对于聚合物的经中和水溶液特性,即粘度和浊度,将表2中实例1-13与对比实例1进行对比可知,对于具有2.5%聚合物的经中和水溶液,相对于对比实例1,实施例所得聚合物均具有提高的水溶液粘度,但是其浊度同时存在偏高或者偏低的现象,因此,浊度相关性能没有得到改善;对于具有1%聚合物的经中和水溶液,相对于对比实例1,除实例11外,均具有提高的水溶液粘度,且全部实例具有降低的浊度。综上,相对于对比实例1,实施例普遍具有提高的中和水溶液粘度,并仅在1%聚合物浓度下,具有降低的浊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加料方式取得了提高水溶液粘度,并降低一定浓度下水溶液浊度的效果。对于增稠的水性组合物的透明度和悬浮特性,对调配物实例进行分析可知,其聚合物的浓度为1.4-2.2%的范围,不是确定数值的技术方案;实例中记载的调配物可变参数的选择中仅记载了与表3特性数据相对应的聚合物5、13的调配物5、13,表3中被进行特性测试的含有聚合物1-4、6-2、对比实例1的调配物均未记载具体的组成和调配方法,且部分调配物并未记载相应的零应力粘度和浊度,因此,无法对其性能进行对比,无法证明所述加料方式在调配物零应力粘度和透明度上取得了何种效果。而由于并未提供悬浮特性评估结果,因此,也无法得出在悬浮特性方面取得了何种效果。对于玻璃化转变温度,表4中聚合物实例13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范围宽于比较实例1,因此,所述加料方式提高了玻璃化转变宽度。可见,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加料方式可以得到较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聚合物,进而提高了聚合物水溶液的粘度,以及在一定浓度下降低了水溶液的浊度。由于本申请所有实例的羧酸单体的含量均为35%,且在第一和第二单体中的羧酸单体含量也相同,因此,无法证明所述羧酸单体在第一、第二单体中含量的选择取得了何种效果。
对于本申请记载的上述效果,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说明书记载了“共聚物能够特别有效地用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性组合物的流变改性剂,即在将该产物施涂于基材上时,需要该水性组合物稠化、悬浮、澄清、能够平滑流动和铺展而且不会结块”、“增稠表示向水性组合物中加入聚合物,使组合物粘度增大,透明度表示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方法180.1(浊度法)测得样品的浊度小于50NTU”(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4段),且在实施例5中制备得到稳定的未观察到相分离的去屑洗发剂、在实施例6中制备得到透明护理洗发剂、实施例8中制备得到稳定的未观察到相分离的沐浴露(参见对比文件3第11-15页中实施例5、6、8),因此,对比文件3同样为用作流变改性剂的碱可溶胀性聚合物,并取得了提供透明度和悬浮特性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中的单体加料方式,根据在前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制备得到了具有较宽Tg测量值的聚合物,从而取得了提高水溶液粘度、并在一定浓度下降低水溶液浊度的效果。而对于Tg范围以及各进料单体混合物组成中羧酸含量的选择,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实施例也未证明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的粘度,以及在一定浓度下降低水溶液的浊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聚合物合成方法,其通过控制聚合过程生产具有所需化学结构和物理性质的聚合物,具体为在第一可聚合物料混合物滴入反应器的同时将第二可聚合物料混合物加入第一可聚合物料混合物中,该方法获得了多分散性聚合物,在聚合反应过程中聚合得到的分子结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同,因此,所述多分散性聚合物中的分子结构也具有无穷变化;相较于常规方法制备的无规共聚物,上述方法所得聚合物具有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从而具有较宽的使用温度;该方法可用于不同单体之间的乳液共聚,所述可聚合物料可以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栏第41-52行,第5栏第67-75行,第6栏第5-48、73-75行、第7栏第10-33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教导了通过调整加料方式可以获得多分散性聚合物,相对于常规制备方法,该聚合物具有增加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宽度。本领域公知,分子量分布对聚合物溶液粘度影响明显,分子量分布对齐聚物有和聚合物相同的影响,对于齐聚物,随分散度增加,高分子量齐聚物组分增加,低分子量齐聚物组分也增加,高分子量齐聚物成分增加将导致体系粘度增加(参见证据1);由于高聚物结构的复杂性,分子量大而具有多分散性,因此,其溶解现象比小分子复杂,高聚物的溶解过程要经过两个阶段,溶胀和溶解,对于交联聚合物,其只停留在溶胀阶段,不会溶解,溶解度与高聚物的分子量有关,分子量大的溶解度小、分子量小的溶解度大(参见证据2)。根据证据1可知,分子量分布对聚合物有和齐聚物相同的影响,因此,随分散度增加,高分子量聚合物组分增加,低分子量聚合物组分也增加,高分子量成分增加将导致体系粘度增加。而由于低分子量聚合物的溶解度大于高分子量聚合物,在分散度的提高导致低分子量聚合物组分也增加的情况下,该部分聚合物的溶解性更好,在一定溶液浓度下,其良好的溶解性使得溶解或者溶胀体系更趋于形成均相体系,从而提高体系的透明性,降低溶液的浊度。由此可知,当采用对比文件4中所述加料方式制备聚合物时,其能够得到多分散性聚合物,该高聚物具有较宽Tg范围,并因为聚合物具有多分散性,使得聚合物溶液相对于常规方法具有更高粘度,且在一定浓度下具有更低的浊度。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所述加料方式制备聚合物能够提高聚合物溶液粘度和降低一定浓度下的溶液浊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所述加料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对所述流变改性剂进行制备,并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使第一和第二可聚合物料中含有一定量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单体。而根据需要调整第一和第二可聚合物料即单体组合物中羧酸单体的含量和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聚合物粒子的组成。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聚合物粒子的平均粒径以及交联剂的分子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聚合物用于流变改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聚合物应用的需求对所述聚合物粒子的粒径进行调节。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烯丙基交联剂如三羟甲基丙烷二烯丙基醚的使用,其分子量为296.4,将其按权利要求5的限定计算后,分子量为98.8,不超过150,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产生乳液聚合物粒子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的加料方式和对比文件3不同,权利要求6通过向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第二单体混合物的同时,向聚合反应器中添加第一单体混合物的方式制备聚合物,其中第一和第二单体混合物中各含有15wt%到28wt%、9wt%到17wt%的至少一种C3-C6羧酸单体,且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所述加料方式。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的粘度,以及在一定浓度下降低水溶液的浊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9进一步限定了单体组合物的组成。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所述(甲基)丙烯酸C1-C12烷酯的聚合单元和交联剂的使用及用量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单体混合物的具体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单体混合物添加到第一单体混合物的时间与第一单体混合物添加到反应器的时间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4实施例3进一步公开了可以在加入第一进料混合物的同时,将第二进料混合物加入到第一进料混合物中,且两个进料罐同时加完(参见对比文件4第11栏第41-48行)。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向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中添加所述第二单体混合物的时间是向所述聚合反应器中添加所述第一单体混合物的时间的100%。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选定的时间段内,将第二进料组合物进料至主要第一进料组合物,所述时间段小于进料所述第一进料组合物进料所需的整个时间段(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2)。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第二进料组合物的进料时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粘度和降低一定浓度的聚合物水溶液浊度。对比文件4明确指出,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多分散聚合物,相对于常规方法,可以获得更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合物具有多分散性,使得聚合物溶液相对于常规方法具有更高粘度,且在一定浓度下具有更低的浊度。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所述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制备多分散性聚合物,从而获得更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并使聚合物具有更高的溶液粘度和在一定浓度下更低的溶液浊度。对于玻璃化转变温度,本申请并未记载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的选择取得了何种效果。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聚合物组成的基础上,在结合使用了对比文件4所述聚合加料方式后,得到所述范围的Tg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无法通过将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进行对比得出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3并未记载对比文件4以及证据1、2的内容,且后者公开时间远早于前者,但是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明确教导了所述方法可以获得多分散性聚合物,相对于常规方法具有相对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可以提高水溶液的粘度,并降低浊度,因此,在面对需要解决提高聚合物水溶液粘度和降低一定浓度的聚合物水溶液浊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本申请并未给出证据证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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