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骨质疏松患者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2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1F2441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9760.9
申请日:2015-07-21
复审请求人: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海力生海洋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迪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汪建斌
国际分类号:A23L1/29、A23L1/305、A23L1/302、A23L1/303、A23L1/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9760.9,名称为“一种骨质疏松患者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海力生海洋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51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骨质疏松患者全营养配方食品,其特征在于,由按重量份计的下述原料制备而成:
,
其中,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的重量比例为80-120:2-3: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由按重量份计的下述原料制备而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由按重量份计的下述原料制备而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的重量比例为90-110:2.2-2.8:1.2-1.8。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的重量比例为100:2.5:1.5或100:3:2。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得自由鳕鱼、沙丁鱼、三文鱼、金枪鱼和红利鱼所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的分子量为1000-2000道尔顿。
8.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食品,其特征在于,该食品为颗粒、粉末或液体。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食品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称量各原料,并粉碎;
(2)将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和大豆油混合,备用;
(3)将麦芽糊精、乳清蛋白粉、MCT粉、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三氯蔗糖和食用香精混合,备用;
(4)将剩余的氨基酸类、维生素类、牛磺酸、异黄酮和无机盐类混合,备用;
(5)将上述步骤(2)、(3)和(4)得到的物料混合均匀;
(6)将步骤(5)得到的物料检验合格后密封包装得产品,或者将步骤(5) 得到的物料进一步制成颗粒剂或者液体制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3)和(4)中过30-50目筛。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3)和(4)中过40目筛。”
驳回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CN1951397 B,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公开了一种用于预防老年骨质疏松症的生理平衡的协同效应营养剂,含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维生素还包括维生素B1、维生素B12、烟酰胺,用泛酸代替了泛酸钙;限定了维生素K为维生素K1,限定了钙、镁、锌、锰、铜、硒的具体添加形式,省略了硼、铬、硅;还添加了麦芽糊精、深海鱼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三氯蔗糖、食用香精、生物素、胆碱、左旋肉碱、异黄酮、碘化钾、硫酸亚铁、磷酸二氢钠、氯化钾、柠檬酸钠,且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营养全面、丰富且适用于骨质疏松患者的保健食品。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维生素B1、维生素B12以及烟酰胺是本领域常见的B族维生素或衍生物,泛酸与泛酸钙均是维生素B5的常规形式,葡萄糖酸钙、氯化镁、硫酸锌、硫酸铜、亚硒酸钠分别是本领域钙、镁、锌、锰、铜、硒的常规添加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选用。硼、铬、硅是常见矿质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省略。其次,对比文件2(CN103736074 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公开了一种增加骨密度的保健胶囊(参见说明书第6、9段),给出了碳酸钙、硫酸软骨素、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为主要原料,佐以大豆异黄酮、苦瓜皂甙、维生素K1、胶原肽粉、羊骨髓肽粉、维生素D3和辅料硬脂酸镁制成增加骨密度的保健食品的技术启示,还公开了各原料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产品的营养保健功效时,能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增加硫酸软骨素、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大豆异黄酮、胶原肽粉、维生素K1,并合理选择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的具体添加形式。另外,麦芽糊精、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三氯蔗糖、食用香精、生物素、胆碱、左旋肉碱、碘化钾、硫酸亚铁、磷酸二氢钠、氯化钾、柠檬酸钠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食品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营养和保健功效添加。对于各原料的用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借助常规试验调整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8所述食品的制备方法,在权利要求1-8的食品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于进一步限定的工艺步骤, 称量原料并将粉碎、根据原料本身的性质分组混合、最后总混、检验合格后密封包装得到产品或将其进一步加工成颗粒剂或液体制剂均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限定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海力生海洋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本申请发现深海鱼胶原蛋白肽、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联合在提高骨密度方面有协同作用,对比文件1和2均未给出教导。对比文件1公开了缺少任何要素都造成生理不平衡,且特别强调硼主导的协同效应对骨骼保健起关键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成分的结合对提高钙吸收、增加骨密度具有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略对比文件1和2中的成分。(2)各组分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含量不同,无法通过对比文件调整得到本申请各组分的含量。根据实施例4,混合物颗粒剂比单独的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和深海鱼胶原蛋白肽颗粒效果更好,该效果不能预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预防老年骨质疏松症的生理平衡的协同效应营养剂,虽然说明书记载了硼主导协同作用,但对比文件1中的硼元素来源提及了硼砂和硼酸,两者有毒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省略。铬、硅也是常见的矿质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生物活性,可合理将其省略。(2)对比文件2含有胶原蛋白肽粉,深海鱼胶原蛋白肽是常见的胶原多肽粉,可合理选择添加。胶原蛋白肽、氨基葡萄糖及硫酸软骨素是本领域公知的可用于关节性疾病的营养补充剂,三者互相作用可以刺激软骨细胞和滑膜细胞的合成代谢,抑制降解酶类活性,改善微循环(参见《慢病解惑》,兰为民,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35-137页,2012年01月31日;《科学食用保健康 保健食品的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组织编写,第101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年02月28日;《名医的养生智慧》,北京华夏圣洲中医研究院编,第160页,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4年01月31日),故三者同时添加必然优于仅添加一种成分的效果。对于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原料特点、产品营养保健效果等调整获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维生素B1、维生素B12、烟酰胺、生物素,用泛酸代替了泛酸钙,限定了维生素K为维生素K1;微量元素加入了碘化钾、硫酸亚铁、磷酸二氢钠、氯化钾,并限定了钙、镁、锌、锰、铜、硒的具体添加形式,省略了硼、铬、硅;还添加了麦芽糊精、深海鱼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三氯蔗糖、食用香精、胆碱、左旋肉碱、异黄酮、柠檬酸钠等;(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更加全面、进一步提高骨密度的骨质疏松保健食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加骨密度保健胶囊(参见说明书第6、9段),给出了硫酸软骨素、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胶原多肽等可与碳酸钙、维生素K1、维生素D3配合用于增加骨密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成分加入对比文件1,取得的增加营养和骨密度等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成分的本身功效、平衡微量元素的种类、产品整体营养和保健功效等需要,对上述组合物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选择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种类和具体添加形式,取得的营养效果都是能够合理预期的;而麦芽糊精、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三氯蔗糖、食用香精、胆碱、左旋肉碱、柠檬酸钠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食品原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所具备的生物活性、风味和作用,并可结合产品所要达到的营养保健功效、风味口感、性状等选择添加上述原料;对比文件2所含的苦瓜皂甙、大豆异黄酮、硬脂酸镁等其他成分则是结合产品功效调整的需要可以选择省略的,省去后其带来的效果也自然消失。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结合各成分常规用量、产品营养保健效果、风味、口感等经常规实验优化调整可以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8所述食品的制备方法,在权利要求1-8保护的食品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于具体的工艺步骤:称量各原料并粉碎、根据原料本身的质地、性状特点分组混合、最后总混、检验合格后密封包装得到产品或将其进一步加工成颗粒剂或液体制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了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是通过多种对骨质疏松有作用的营养成分进行组合获得一种保健食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营养更加全面、辅助缓解骨质疏松效果更好的产品时,有动机将二者进行组合,并有能力对组合物的成分和含量进行调整,效果能够经常规实验确定,且看不出将对比文件1和2的成分省略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虽然本申请中某些营养素的用量和对比文件1、2存在差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营养和功效需要在营养成分安全和发挥作用的限量内可以对各成分的含量进行调整,看不出各成分的含量配比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另外,本领域公知硫酸软骨素和氨基葡萄糖之间存在协同作用(参见《关节养护与骨关节炎防治》,徐军主编,北京金盾出版社,2014年05月,第258-259页),深海鱼胶原蛋白肽也是常用于关节炎等疾病的营养素,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三者联用是本领域人员可作出的选择,具体的提高骨密度的效果则是通过常规试验能够测定和验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本申请的深海鱼胶原蛋白肽、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联合在提高骨密度方面有协同作用,对比文件1和2均未给出教导,复审通知书引用的证据不属于公知常识,其未教导三者在增加骨密度方面有协同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缺少任何要素都造成生理不平衡,且特别强调硼主导的协同效应对骨骼保健起关键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成分的结合对提高钙吸收、增加骨密度具有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略对比文件1和2中的成分。(2)各组分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作用和含量不同,无法通过调整得到本申请各组分的含量。根据实施例4,混合物颗粒剂比单独的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和深海鱼胶原蛋白肽颗粒效果更好,该效果不能预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9页(即第1-51段),以及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骨质疏松患者全营养配方食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预防老年骨质疏松症的生理平衡的协同效应营养剂,含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其特征在于每日用量的制剂处方中含有钙1000mg、镁500mg、锌25mg、锰10mg、铜 2.5mg、硼3mg、铬200μg、硒100μg、硅10mg,维生素D3400I.U.、维生素C 100mg、 维生素B610mg、泛酸钙10mg、维生素B210mg、叶酸400μg、维生素K 5mg、牛磺酸 30mg、维生素A 10000IU、维生素E 75IU(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维生素B1、维生素B12、烟酰胺、生物素,用泛酸代替了泛酸钙,限定了维生素K为维生素K1;微量元素加入了碘化钾、硫酸亚铁、磷酸二氢钠、氯化钾,并限定了钙、镁、锌、锰、铜、硒的具体添加形式,省略了硼、铬、硅;还添加了麦芽糊精、深海鱼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三氯蔗糖、食用香精、胆碱、左旋肉碱、异黄酮、柠檬酸钠等;(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更加全面、进一步提高骨密度的骨质疏松保健食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加骨密度保健胶囊,其是由胶囊体和封入该胶囊体内的内容物组成:所述的内容物是由下列组分按重量百分比组合而成:碳酸钙15~30%、硫酸软骨素8~20%、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10~25%、维生素K1 0.02~0.2%、胶原多肽10~20%、苦瓜皂甙5~15%、大豆异黄酮5~15%、羊骨髓肽粉5~20%、维生素D3 0.1~0.5%和辅料硬脂酸镁0.5~1%,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参见说明书第6段),本发明是针对易于骨质疏松的人群,结合骨质疏松发生的机理与防治办法,精选碳酸钙、硫酸软骨素、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为主要原料,佐以大豆异黄酮、苦瓜皂甙、维生素K1、胶原肽粉、羊骨髓肽粉、维生素D3和辅料硬脂酸镁,经现代工艺制成的具有增加骨密度作用的功能性保健食品。……选择碳酸钙、羊骨髓肽粉补充钙质,硫酸软骨素、维生素D3硫促进钙质的吸收和融出形成新骨,维生素K1促进骨矿盐沉积,胶原多肽促进新骨生成,苦瓜皂甙可增加低密度脂蛋白,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营养骨关节,保护关节、软骨组织,大豆异黄酮加强成骨细胞的活性,促进骨基质的产生、分泌和骨矿化,提高机体免疫功能。各组分配伍应用,产生协同作用,共同提高人体对钙的吸收,增加骨密度(参见说明书第9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硫酸软骨素、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胶原多肽等可与碳酸钙、维生素K1、维生素D3配合用于增加骨密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成分加入对比文件1,取得的增加营养和骨密度等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成分的本身功效、平衡微量元素的种类、产品整体营养和保健功效等需要,对上述组合物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选择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种类和具体添加形式,取得的营养效果都是能够合理预期的;而麦芽糊精、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三氯蔗糖、食用香精、胆碱、左旋肉碱、柠檬酸钠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食品原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所具备的生物活性、风味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所要达到的营养保健功效、风味口感、性状等选择添加上述原料,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根据成分本身功效能够预料的;同样地,对比文件2所包含的苦瓜皂甙、大豆异黄酮、硬脂酸镁等其他成分则是结合产品功效调整的需要可以选择省略的,省去后其带来的效果也自然消失。(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结合各成分常规用量、产品营养保健效果、风味、口感等经常规实验优化调整可以获得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比例、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的原料和分子量、产品形式。对于各原料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结合各成分常规用量、产品营养保健效果、风味、口感等经常规实验优化调整可以获得的。至于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的原料和分子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要达到的功效从而选择相应的原料来源和分子量,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的。颗粒、粉末或液体均是本领域常见的产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需求选择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8所述食品的制备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预防老年骨质疏松症的生理平衡的协同效应营养剂(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9还包括维生素B1、维生素B12、烟酰胺、生物素,用泛酸代替了泛酸钙,限定了维生素K为维生素K1;微量元素加入了碘化钾、硫酸亚铁、磷酸二氢钠、氯化钾,并限定了钙、镁、锌、锰、铜、硒的具体添加形式,省略了硼、铬、硅;还添加了麦芽糊精、深海鱼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粉、MCT粉、大豆油、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三氯蔗糖、食用香精、胆碱、左旋肉碱、异黄酮、柠檬酸钠等,且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还限定了深海鱼胶原蛋白肽粉的来源以及分子量及产品形式;(2)权利要求9限定了具体的工艺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营养更加全面、进一步提高骨密度的骨质疏松保健食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8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称量各原料并粉碎、根据原料本身的质地、性状特点分组混合、最后总混、检验合格后密封包装得到产品或将其进一步加工成颗粒剂或液体制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料特点、产品生产加工需要可做出的常规选择,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分别限定了过筛步骤和粉碎程度。将原料分别过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产品质量可作出的常规操作,粉碎目数也是根据产品生产和品质要求能够常规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是通过多种对骨质疏松有作用的营养成分进行组合获得一种保健食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营养更加全面、辅助缓解骨质疏松效果更好的产品时,有动机将二者所用的营养成分尝试进行组合和调整,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对比文件1和2中各成分的作用,并有能力根据营养保健功效、口感风味、成分搭配等的考量,对组合物的成分和含量进行调整,效果能够根据各组分本身功效和已知的相互作用经常规实验确定,且看不出将对比文件1和2的成分省略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各组分的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营养、保健功效、口感风味等能够调整获得的,虽然本申请中某些营养素的用量和对比文件1、2存在差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营养和功效需要在营养成分安全和发挥作用的限量内可以对各成分的含量进行调整,看不出各成分的含量配比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另外,本领域公知硫酸软骨素和氨基葡萄糖之间存在协同作用,两者联用可增加软骨基质含量、有效保护关节软骨(参见《常见风湿病诊治手册》,闫小萍主编,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年06月,第179页),再结合对比文件2的公开硫酸软骨素可促进骨骼营养物质及骨骼对钙的吸收、促进形成新骨、使骨质结实,氨基葡萄糖加速骨形成和胶原蛋白肽可用于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等疾病以及其他成分的功效(参见说明书第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营养保健效果的具体需要有动机将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胶原蛋白肽共同加入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增强骨密度,三者联用后较单一成分取得更好的增强骨密度的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并通过常规试验测定和验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无法克服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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