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层纸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54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6102
优先权日:2013-12-13
申请(专利)号:201410771708.7
申请日:2014-12-15
复审请求人:斯托拉恩索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蓓蓓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D21H27/30,D21H11/02,D21H21/18,B32B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1708.7,名称为“多层纸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斯托拉恩索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高品质纸板,其包括至少三层:表面层、中间层和背层,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50重量%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所有的百分比都基于所述中间层的总纤维重量计算,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干强度添加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低于400kg/m3的密度,和至少150kPa的z-强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出至少100J/m2的Scott Bond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纸板,其中在所述中间纸浆中的所述阔叶木浆具有低于300kg/m3的密度,所述密度为根据ISO 534:2005的纸浆片材密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板,其中所述干强度添加剂选自阳离子淀粉、阴离子聚合物、纳米纤化的纤维素、聚乙烯胺、壳聚糖、伯胺和仲胺、聚乙二胺、改性的聚丙烯酰胺以及它们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20kg/吨的阳离子淀粉,和/或至少0.1kg/吨的量的阴离子聚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1kg/吨的量的CMC。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0.1kg/吨的量的A-PAM。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80重量%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90重量%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
11. 根据权利要求2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低于350kg/m3的密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2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低于300kg/m3的密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2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至少250kPa的z-强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2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至少350kPa的z-强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3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显示出至少150J/m2的Scott Bond值。
16. 根据权利要求4的纸板,其中在所述中间纸浆中的所述阔叶木浆具有低于250kg/m3的密度,所述密度为根据ISO 534:2005的纸浆片材密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4的纸板,其中在所述中间纸浆中的所述阔叶木浆具有低于200kg/m3的密度,所述密度为根据ISO 534:2005的纸浆片材密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6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至少40kg/吨的量的阳离子淀粉。
19. 根据权利要求7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1.5kg/吨的量的CMC。
20. 根据权利要求8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0.2kg/吨的量的A-PAM。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的纸板,其中所述阔叶木纤维来自桦树和/或桉树。
22. 用于承装液体的纸板,其特征在于其由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的纸板制得。
23. 用于承装食品的纸板,其特征在于它由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的纸板制得。”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563504A,公开日2009年10月21日)的区别特征为:中间层包括至少50重量%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然而,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4)还具体公开了具有由78%HT-CTMP(CSF 740)和22%软木硫酸盐法纸浆纤维的混合物制备的内层,同时添加湿部化学品,因而纸板为多层时,中间层选择包括至少50重量%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如该申请说明书表1所示,针叶木和阔叶木纸浆在强度性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制备高品质纸板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认识或预期是在中间层使用针叶木浆而不是阔叶木浆,然而当在权利要求1的纸板的中间层中使用至少50%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与干强度添加剂时,令人惊奇地发现其仍然维持高强度,即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月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中间层包括作为干强度添加剂的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例如阳离子淀粉和至少一种阴离子聚合物,例如阴离子CMC(羧甲基纤维素),或者阴离子聚丙烯酰胺(A-PAM)”,并删除了权利要求5中所限定的“阳离子淀粉、阴离子聚合物”。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高的松厚度和维持强度的高品质多层纸板,而合议组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根据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来确定,这种对技术问题的认定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后见之明”,应该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申请中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阳离子淀粉,但是没有公开或教导还使用阴离子聚合物,更没有公开或教导在同时使用阳离子聚合物和阴离子聚合物干强度剂的情况下,可以在中间层使用大量的阔叶木浆能够解决该申请的技术问题;而且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中国造纸年鉴 2006》的教导是为了获得表面平整性和不透明度而使用阔叶木浆,而该申请中使用阔叶木浆是为了保持产品的强度性能,显然阔叶木浆的作用是不同的。松厚度和强度之间通常认为是难以兼得的,该申请在得到高松厚度的同时还兼顾了强度性质,因此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高品质纸板,其包括至少三层:表面层、中间层和背层,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至少50重量%的来自阔叶木纤维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所有的百分比都基于所述中间层的总纤维重量计算,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作为干强度添加剂的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例如阳离子淀粉和至少一种阴离子聚合物,例如阴离子CMC(羧甲基纤维素),或者阴离子聚丙烯酰胺(A-PAM)。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还包括选自以下的干强度添加剂:纳米纤化的纤维素、聚乙烯胺、壳聚糖、伯胺和仲胺、聚乙二胺、改性的聚丙烯酰胺以及它们的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品质纸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压纸制品(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段至第9页第1段,第14页倒数第1段至第16页第1段),特别涉及层压纸制品在用作包装纸板、尤其是用作水性、油性和/或干性食品的贮存容器中的用途;这类食品可包括大米、谷物(干性食品)以及牛奶、果汁、热饮等(液体);并在实施例4中具体公开了一种三层纸制品,包括:A)使用动态纸页成形器(Formette Dynamic,Fibertech AB,瑞典提供)生产总克重分别为150g/m2、200g/m2、250g/m2和300g/m2的层压纸制品。表层和背层(均为55g/m2)由60%硬木(°SR 26)和40%软木(°SR 23)硫酸盐法纸浆纤维的纸浆混合物制备。内层(分别为40g/m2、90g/m2、140g/m2和190g/m2)由70%CTMP(CSF 400)和30%软木硫酸盐法纸浆纤维的纸浆混合物制备。纸页如实施例1和3在动态纸页成形器中形成,但在泵送及纸页形成之前在悬浮液中加入的化学品量(基于纸浆重量)及加入时间(秒)如下:
时间(秒)
外层(%)
中间层(%)
产品
化学品
150
0
0
MFC
90
0.2
0.5
Eka DR 8HF
AKD(烷基烯酮二聚体)
30
0.6
1.0
PB970
阳离子马铃薯淀粉
15
0.03
0.03
NP442
胶态硅溶胶
0
泵送
为了达到约600kg/m3的密度值,按如下将产品在平压机中压榨;150g/m2层压材料在8.5巴下5分钟,200g/m2层压材料在10巴下5分钟,250g/m2层压材料在13巴下5分钟并且300g/m2层压材料在13巴下7分钟。
B)根据A)生产总克重分别为150g/m2、200g/m2、250g/m2和300g/m2的纸制品,其具有由78%HT-CTMP(CSF 740)和22%软木硫酸盐法纸浆纤维的混合物制备的内层(40g/m2、90g/m2、140g/m2和190g/m2)。在内层中添加的微纤丝纤维素量为5%,同时根据A)添加湿部化学品(即对比文件1的内层中也加入了阳离子马铃薯淀粉)。根据 A)压榨纸制品。
C)根据B)生产总克重分别为150g/m2、200g/m2、250g/m2和300g/m2的纸制品,但具有由83%HT-CTMP(CSF 740)和17%软木硫酸盐法纸浆纤维的纸浆混合物制备的内层(40g/m2、90g/m2、140g/m2和190g/m2);在内层中添加的微纤丝纤维素量为5%,同时根据A)添加湿部化学品(即对比文件1的内层中也加入了阳离子马铃薯淀粉);根据A)压榨所述纸制品。
表6中所示结果显示出,与参考A相比,尽管样品B和C的克重和密度较低,但样品B和C的弯曲挺度指数得到实质改进,同时抗张强度基本上得以保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4中公开了一种三层纸板,包括表面层、中间层和背层,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78%或83%的HT-CTMP,且所述中间层包括干强度添加剂(阳离子马铃薯淀粉和微纤丝纤维素)。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中间层所包括的高温化学热磨机械浆(HT-CTMP)是来自阔叶木纤维的HT-CTMP;限定了中间层还包括作为干强度添加剂的至少一种阴离子聚合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纸板的松厚度、不透明度、表面平整性以及纸张强度等性能。
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纤维素纤维可来自硬木和/或软木,硬木和软木的实例包括桦木、山毛榉、杨木、桉木、枫木、相思木、混合热带硬木(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高得率浆发展初期,纤维原料主要采用针叶木;在过去20年里,高得率浆的纤维原料已由针叶木为主发展到阔叶木占主导地位,阔叶木高得率浆的发展拓宽了高得率浆在很多纸种中的应用;高得率浆最大的用途是用作多层纸板的芯层浆,高游离度针叶木浆有很好的松厚度和抗张强度,但其作芯层的纸板表面会比较粗糙,因此其仅限于在一些低档纸板中使用;在高档纸板中,通常是枫木(阔叶木)和白杨(阔叶木)高得率浆配合使用以使纸板获得更好的表面平整性;枫木高得率浆以高松厚度著称(参见:《中国造纸年鉴 2006》,中国造纸学会编,第129-130页,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11月),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识的教导下,根据纸板的性能要求如松厚度、不透明度、表面平整性以及降低成本等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来自阔叶木纤维的HT-CTMP,由此带来的效果经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
至于阴离子聚合物干强度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纸浆中加入干强剂可以提高纸张的干强度,纸张强度的提高可实现配用阔叶木等短纤维原料来生产对强度要求较高的高档纸张,且阴离子聚合物如羧甲基纤维素和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干强剂,其中羧甲基纤维素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淀粉混合使用,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中间层加入阳离子淀粉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改善含有阔叶木浆的纸板中间层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纸板的中间层再加入阴离子聚合物如羧甲基纤维素与淀粉混合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21
从属权利要求2-4、11-17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2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C)根据A制备克重为130g/m2的纸板内层,但纸浆混合物由75% HT-CTMP纸浆(CSF 700)、20%浆化损纸和5%软木硫酸盐法纸浆组成并添加2-8%的微纤丝纤维素(C1-C4);分析根据A-C制备的纸板内层的抗张指数和Z强度特性;由表3可见,纸板内层密度可通过加入微纤丝纤维素以及增加量的CTMP,尤其是 HT-CTMP以形成内层而降低,同时基本上保持参考A的抗张指数和Z强度(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段至第13页的表3)。对比文件1在表3中列出了C1-C4内层的密度(分别为268、282、291、310kg/m3)和z强度(分别为180、222、250、282kPa),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要求调整纸板中间层的组成以获得纸板内层期望的密度和z强度。至于中间层的Scott Bond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纸板的具体要求能够获得的。此外,对于阔叶木浆的密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纸板的性能要求来选择和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11-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其他干强度添加剂也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干强剂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要求来选择合适的干强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8、18-20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4中公开了在中间层中加入阳离子马铃薯淀粉(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至第16页第1段);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一个实施方案,可以约0.5-约30kg/t纸浆的量加入干强度剂(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而阴离子聚合物如CMC和阴离子聚丙烯酰胺也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干强剂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纸板的性能要求选择加入合适的干强剂类型。至于阳离子淀粉和阴离子聚合物的添加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性能要求来调节和确定的,其效果能够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和10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4中公开了所述中间层包括83%的HT-CTMP(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至第16页第1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纸板的性能要求来调节纸板中间层中来自阔叶木纤维的HT-CTMP的含量,其效果能够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1对其引用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阔叶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阔叶木纤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22和23
权利要求22和2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承装液体的纸板和用于承装食品的纸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别涉及层压纸制品在用作包装纸板、尤其是用作水性、油性和/或干性食品的贮存容器中的用途;这类食品可包括大米、谷物(干性食品)以及牛奶、果汁、热饮等(液体)(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段至第9页第1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2和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其引用权利要求1-21任一项所述的纸板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2和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纸板的松厚度、不透明度等性能。
然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21任一项的评述意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2和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合议组指出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改善纸板的松厚度,即合议组是根据区别特征在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纸板松厚度的改善与纸板的不透明度、表面平整性能的提升并不矛盾,且根据《中国造纸年鉴 2006》可知,这些性能的改善都是由于使用了阔叶木浆,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获知)的。
(2)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短纤维和细小纤维使纸页的不透明度和松厚度增加,使表面更加均匀、平整,而阔叶木浆的纤维较细、较短;且《中国造纸年鉴 2006》中也指出,过去使用阔叶木高得率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浆料成本,但是近年来,却转移到如何利用高得率浆功能特性如松厚度、不透明度、透气性等特性,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纸板的中间层中使用来自阔叶木的HT-CTMP浆来改善纸板的松厚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此外,《中国造纸年鉴 2006》还指出多层纸板的芯层中可用枫木和白杨高得率浆,显然枫木和白杨高得率浆(即阔叶木高得率浆)能够保持纸板的强度需求。其次,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纸浆中加入干强剂可以提高纸张的干强度,纸张强度的提高可实现配用阔叶木等短纤维原料来生产对强度要求较高的高档纸张,且阴离子聚合物如羧甲基纤维素和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干强剂,其中羧甲基纤维素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淀粉混合使用,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中间层加入阳离子淀粉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改善含有阔叶木浆的纸板中间层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纸板的中间层再加入阴离子聚合物如羧甲基纤维素与淀粉混合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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