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01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717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32437.9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红梅
合议组组长:隋子玉
参审员:李星星
国际分类号:F15B2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32437.9、发明名称为“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华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1-25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 10419606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 203267808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包括与三相交流电源连接的整流模块(1)、多个伺服控制电机(2),各伺服控制电机(2)分别与其对应的油泵连接,其特征在于:各伺服控制电机(2)分别电路连接有逆变模块(3),多个逆变模块(3)的输入端通过直流母线分别与整流模块(1)的两相直流电源输出端连接,在逆变模块(3)与整流模块(1)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动能量泄放模块(4)由开关电路(41)和制动电阻(42)连接组成,所述开关电路(41)的输入端与整流模块(1)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开关电路(41)的输出端与制动电阻(42)连接,所述的制动电阻(42)接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与各伺服控制电机(2)对应连接的油泵分别与多个油缸连接形成多套伺服液压控制油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每套伺服液压控制油路上的油泵之间设有单向阀(5)。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逆变模块(3)为IGBT三相桥式逆变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在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与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同一天,故而,对比文件1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②本申请的制动能量泄放模块是设置在整流模块与逆变模块之间,并没有对比文件2所述的释放继电器Kt;本申请中,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开关电路设定有电压以保护电路安全稳定,当直流母线的电压高于设定电压,不需要主控制器和释放继电器Kt,开关电路将自动连通,通过泄放电阻使直流母线的电压降低至预设的安全电压范围;③本申请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还记载了:还可以设有逆变回送模块,将大系统发电、用电内部平衡后将多余的电能回馈电网;也可以为电能储存单元,将大系统发电、用电内部平衡后将多余的电能储存起来。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披露上述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6年7月6日,属于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②首先,当前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在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并没有限定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具体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逆变器与二极管D1之间(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的供电电网正输出端OUT 处设有电阻释放回路(制动能量泄放模块),且均是为了使电机制动时反馈能量保持在合理范围从而保证电路安全性,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使电机制动时反馈能量保持在合理范围从而保证电路安全性的技术启示。并且本申请中的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实际上也是一种电路系统,这一点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其次,对于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具体限定(权利要求2)中也没有记载“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开关电路设定有电压以保护电路安全稳定,当直流母线的电压高于设定电压,开关电路将自动连通,通过泄放电阻使直流母线的电压降低至预设的安全电压范围”的电路控制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对这一点的陈述意见不成立。最后,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电路控制方式的相关记载补充到权利要求中,也不具备创造性。无论是在开关电路设置制动电压,根据实际电压与设定电压的高低,实现释放电路断开或导通的控制方式,还是对比文件2中通过主控制器控制释放继电器Kt、IGBT开关Q7的开闭实现释放电路断开或导通的控制方式,均能够实现制动能量泄放的功能,这两种常规方式的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公布日为2014年12月10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显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引用的对比文件1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其能够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②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电阻释放回路同样设置在二极管D1与逆变器之间,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起到了保护电路安全稳定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实质上均为通过控制元件当满足需释放能量的条件时将电路导通,从而进行能量泄放;而不论是对比文件2中通过释放继电器闭合,进而使电阻释放回路导通工作,还是本申请中通过设定电压阈值使电路导通工作,都是电路技术领域常见的阈值判断执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情形能够容易地选择合适的阈值判断方式;③首先,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可以设有逆变回送模块,将大系统发电、用电内部平衡后将多余的电能回馈电网;也可以为电能储存单元,将大系统发电、用电内部平衡后将多余的电能储存起来”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其次,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将不具备创造性,这是因为,节能环保早已是人们普遍关注和考虑的社会问题,在电路技术领域中,将多余电能回收利用或储存是非常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多余的电能通过适当方式加以利用,而不是将其白白浪费掉;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能够预料得到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在具体实施时,当伺服控制电机瞬间减速或停止运转时,会产生制动电能经过整流模块回流到直流母线上,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开关电路设定有电压以保护电路安全稳定,当直流母线的电压高于设定电压,不需要主控制器和释放继电器,开关电路将自动连通,通过泄放电阻使直流母线的电压降低至预设的安全电压范围;②本发明通过将各驱动单元的直流母线并联,各驱动单元仅需共用一套整流模块和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即可实现能量的充分利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腔独立变转速容积直驱纯电液压挖掘机能量回收系统,涉及一种伺服液压驱动多泵联动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0040]段,附图1-3):包括与三相交流电源连接的整流器9(即整流模块)、多个电动发电机39(相当于伺服控制电机),各电动发电机39分别与其对应的液压泵40(相当于油泵)连接,其中,各电动发电机39分别电路连接有逆变器38(相当于逆变模块),多个逆变器38的输入端通过直流母线分别与整流器9的两相直流电源输出端连接;回转马达制动的动能可以经过电动发电机转化为电能存入直流母线。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电机反馈的能量,保证电路连接的安全稳定性。
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能量回馈功能的永磁同步电机无轨电车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7]-[0036]段,附图2):在供电电网输出端A连接二极管D1(相当于整流模块),在逆变器(相当于逆变模块)与二极管D1之间设有电阻释放回路(相当于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当永磁同步电机制动时,主控制器检测汽车电池电压,从逆变器回流到正输出端OUT 的制动电能充满汽车电池时,使制动电能通过电阻释放回路往外释放。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制动能量泄放模块释放电机制动能量,保证电路连接的安全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7]-[0036]段,附图2):电阻释放回路由IGBT开关Q7(相当于开关电路)、发热电阻Rt(相当于制动电阻)和释放继电器Kt连接组成,IGBT开关Q7的的集电极(即输入端)与正输出端OUT (相当于整流模块的输出端)连接,IGBT开关Q7的发射极(即输出端)与发热电阻Rt连接,发热电阻Rt通过释放继电器Kt接地;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开关和电阻实现能量释放功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合理选择是否设置释放继电器Kt,这仅仅是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0040]段,附图1-3):与各电动发电机39对应连接的液压泵40分别与动臂液压缸1、斗杆液压缸2和铲斗液压缸3(即多个油缸)连接形成多套伺服液压控制油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每套伺服液压控制油路上的油泵之间设有单向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单向阀是液压系统中非常常见的液压控制元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每套伺服液压控制油路上的油泵之间设置单向阀以确保流动可靠性,这仅仅是一种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0040]段,附图1-3):逆变器38为IGBT三相桥式逆变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①权利要求1中,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在具体实施时,当伺服控制电机瞬间减速或停止运转时,会产生制动电能经过整流模块回流到直流母线上,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开关电路设定有电压以保护电路安全稳定,当直流母线的电压高于设定电压,不需要主控制器和释放继电器,开关电路将自动连通,通过泄放电阻使直流母线的电压降低至预设的安全电压范围。②本申请通过将各驱动单元的直流母线并联,各驱动单元仅需共用一套整流模块和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即可实现能量的充分利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首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关于制动能量泄放模块仅记载了“在逆变模块与整流模块之间设有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并未涉及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具体结构,如前所述,上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次,即使权利要求中包含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内容,权利要求也将不具备创造性。这是因为,本申请中的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实质上也为一种电路模块;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电阻释放回路(相当于制动能量泄放模块)同样设置在二极管D1(相当于整流模块)与逆变器(即逆变模块)之间,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起到了保护电路安全稳定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实质上相同,均是当满足需释放能量的条件时,通过控制元件的控制使得电路导通,从而进行能量泄放;而不论是对比文件2中通过释放继电器闭合,进而使电阻释放回路导通工作,还是本申请中通过设定电压阈值使电路导通工作,都是电路技术领域常见的阈值判断执行方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必要时通过开关电路和制动电阻泄放能量这一核心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情形能够容易地选择合适的阈值判断方式,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②“多台电机对应多个逆变模块,多个逆变模块进行并联而共用一套整流模块,实现多台电机共用一套动力单元”的技术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具体详见前述评述;制动能量泄放模块的合理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的,故上述特征并不能使得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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