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88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74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21084.7
申请日:2015-12-1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小岭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杨丽丽
国际分类号:G06F1/32,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另一对比文件也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21084.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15/0100621A1,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9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②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显示单元。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254696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显示单元和第二显示单元;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第一内容;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包括:
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感应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
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包括:
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记录所述第一内容与第一显示单元的所述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 设备,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位置以及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内容中的第一显示对象的输入操作,产生控制信息;
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改变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包括:
确定当前的输入模式;
基于所述输入模式确定是否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实时同步显示输入操作的输入轨迹;
其中,当所述输入模式表征为手写输入模式时,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实时同步显示在所述输入模式下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所感应到的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的输入轨迹。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得第一内容之后,还包括:
获得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以及显示控制规则确定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还是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
第二显示单元;
处理器,用于:
获得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得第一内容;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感应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
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记录所述第一内容与第一显示单元的所述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位置以及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内容中的第一显示对象的输入操作,产生控制信息;
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改变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确定当前的输入模式;
基于所述输入模式确定是否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实时同步显示输入操作的输入轨迹;
其中,当所述输入模式表征为手写输入模式时,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实时同步显示在所述输入模式下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所感应到的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的输入轨迹。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在获得第一内容之后,获得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以及显示控制规则确定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还是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智能手机与智能手表之间的同步,以解决“显示尺寸较小的可穿戴设备很难操作”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是第一电子设备基于第一内容对第二电子设备的控制,并非是两个电子设备之间的同步,两电子设备具备的是不相同的应用程序,两电子设备的用户界面也不相同,这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在通过电子设备的显示屏来查看从另一电子设备同步过来的信息时,若想对观看到的内容进行操作,只能在原设备中进行,对于用户来说操作过程较为繁琐”。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来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也公开了“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②对比文件1中和本申请一样,都是“第一电子设备基于第一内容对第二电子设备的控制”。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其记载的技术方案所限定的。在进行特征对比时,应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比对对象,而不是将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显示单元。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②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显示单元,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5(原独立权利要求7)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8和9,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显示单元和第二显示单元;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②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得第一内容;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实质是智能手表与智能手机之间的数据同步,而本申请不是为了实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数据同步,而是用户为了根据控制信息驱动第二电子设备,本申请中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功能作用完全不同,第一操作生成的控制信息为了控制或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动作,完成与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而第一电子设备此时并不一定作出与第二电子设备相同的工作。(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一个设备具备两个显示屏,但其中的任何显示屏均不是为了与其他设备进行数据交互而设置的,即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方案均与本申请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没有给出结合启示。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显示单元和第二显示单元;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其中,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
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第一内容;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包括:
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感应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
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包括:
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记录所述第一内容与第一显示单元的所述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位置以及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内容中的第一显示对象的输入操作,产生控制信息;
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改变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包括:
确定当前的输入模式;
基于所述输入模式确定是否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实时同步显示输入操作的输入轨迹;
其中,当所述输入模式表征为手写输入模式时,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实时同步显示在所述输入模式下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所感应到的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的输入轨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得第一内容之后,还包括:
获得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以及显示控制规则确定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还是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
第二显示单元;
处理器,用于:
获得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其中,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得第一内容;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感应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
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
记录所述第一内容与第一显示单元的所述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位置以及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一内容中的第一显示对象的输入操作,产生控制信息;
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
控制改变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确定当前的输入模式;
基于所述输入模式确定是否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实时同步显示输入操作的输入轨迹;
其中,当所述输入模式表征为手写输入模式时,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实时同步显示在所述输入模式下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所感应到的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的输入轨迹。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在获得第一内容之后,获得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参数以及显示控制规则确定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还是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另一对比文件也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US2015/0100621A1,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54696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于智能手机与智能手表之间的信息处理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51]段,附图图1-图9):参见附图7,给出了第二实施例典型操作的系统流程图:步骤702,智能手机202(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智能手表204(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通过通信链接206连接;步骤704,表示各种应用程序的多个图标214显示在手机显示器208上,其中图标214包括表示手表虚拟用户界面228的图标216;步骤706中,通过用户与智能手机202的交互选择图标216;步骤708中,响应用户的选择,一个控制信号从智能手机202传输到智能手表204;步骤710中,用户界面228和用户界面246的相同层级通过同步的方式显示在屏幕上(即公开了手机获得并显示了手表的同步内容,对应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步骤712中,可以从智能手机202或者智能手表204接收到一个用户输入,从智能手机202或者智能手表204选择一个应用程序(其中当从手机获得用户输入的操作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步骤714,响应选择的应用程序,手表处理器242利用智能手表204执行被选择应用程序(其中手表响应手机的选择的过程,必然包括手机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控制信息发送给手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得第一内容;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丰富设备的显示功能并降低功耗。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设备上低功率显示器的使用,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图5显示其中可以使用具有低功率显示器的设备的示例处理,设备可以具有多个显示器,其包括第一显示器(相当于第二显示单元)和第二显示器(相当于第一显示单元)。第一显示器是高功率显示器,例如触摸屏,而第二显示器是低功率显示器,例如电子墨水显示器(相当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低功率显示器能够在不汲取许多功率的情况下(或者,某些显示技术的情况下不汲取任何功率)显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设备处于睡眠模式中时,或者甚至在设备关机或断电时,也能够在该设备上显示信息(相当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在低功率显示器上能够显示任何类型的信息,可以是时间、与用户相关的一些状态信息,或者是用作电子书阅读器,这是因为某些类型的低功率显示器与高功率背光显示器相比而言,对于长时间阅读、眼睛可能更为轻松。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且与本申请中该特征起到了相同的降低功耗、丰富显示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将上述特征引用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设置显示的节能策略的问题时,可以想到在第一显示单元需要显示新内容时供电,维持显示内容时断电,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执行图5中的动作的设备可以具有多个显示器,其包括第一显示器和第二显示器。与早先的论述保持一致,第一显示器可能是高功率显示器,例如触摸屏,而第二显示器可能是低功率显示器,例如电子墨水显示器([0035]段);一些低功率显示器能够在不连续加电的情况下显示信息([0020]-[0029]段);低功率显示器是电子墨水(e-ink)显示器,甚至在已停止向该显示器加电之后,该显示器也能够显示图像([0016]段);由于低功率显示器可以用于显示用户特定的信息,诸如皮肤、纹身等等,所以设备100可以采用输入机制412来接收用户对于将要显示什么的选择;输入机制412可以是触摸屏102,或者可以是某种其他类型的机制(例如,键盘、麦克风、手写板(相当于,“输入操作感应单元”)、网络接口等等)([0031]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临如何使第二电子设备执行相应的功能和设置显示的节能策略的问题时,对比文件1以播放音乐为例介绍如何利用手机来控制手表操作,而现有的智能手表也能发送信息、微信聊天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利用智能手机来控制智能手表进行如编辑信息的输入操作,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墨水显示器在关闭供电后仍能显示的属性显示内容,利用用户对电子墨水显示器上的显示内容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内容像素点与显示区位置的对应关系),记录断电/非连续供电时的触控操作,产生相应的控制信息,在恢复供电时来改变、更新显示器上的显示内容,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由于低功率显示器可以用于显示用户特定的信息,诸如皮肤、纹身等等,所以设备100可以采用输入机制412来接收用户对于将要显示什么的选择;输入机制412可以是触摸屏102,或者可以是某种其他类型的机制(例如,键盘、麦克风、手写板(相当于,“手写输入模式”)、网络接口(以上各种输入机制,相当于,“输入模式”)等等)([0031]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临如何进行实时显示的问题时,对比文件1以播放音乐为例介绍如何利用手机来控制手表操作,而现有的智能手表也能发送信息、微信聊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利用智能手机来控制智能手表如编辑信息的输入操作,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手写的输入机制。基于此,在选择手写输入模式时,为了实时反馈、显示内容,设置对显示单元供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实时同步显示在所述输入模式下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所感应到的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的输入轨迹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如图5所示,在步骤502接收输入(相当于“在获得第一内容之后”),在步骤504,设备通过生成将显示给人员的一些信息(下称为“第一信息”)来对输入作出反应;在步骤504发生的反应的特性可能取决于所接收到的数据的类型(待显示数据的类型相当于“显示参数”)以及取决于设备正在运行的应用的类型;在步骤508,设备确定第一显示器是否正面对特定的人A,并随后根据第一显示器是否正面对那个人而或在第一显示器上或在不同的显示器上显示某些信息(相当于“显示控制规则”);如果第一显示器没有正面对人员A,则可以在第二显示器上显示在504生成的信息或内容(“第一信息”);否则,在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信息([0033]- [0039]段)(相当于“基于显示控制规则确定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还是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于智能手机与智能手表之间的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51]段,附图图1-图9):参见附图7,给出了第二实施例典型操作的系统流程图:步骤702,智能手机202(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智能手表204(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通过通信链接206连接;步骤704,表示各种应用程序的多个图标214显示在手机显示器208上,其中图标214包括表示手表虚拟用户界面228的图标216;步骤706中,通过用户与智能手机202的交互选择图标216;步骤708中,响应用户的选择,一个控制信号从智能手机202传输到智能手表204;步骤710中,用户界面228和用户界面246的相同层级通过同步的方式显示在屏幕上(即公开了手机获得并显示了手表的同步内容,对应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第一内容为从第二电子设备中获得的内容”);步骤712中,可以从智能手机202或者智能手表204接收到一个用户输入,从智能手机202或者智能手表204选择一个应用程序(其中当从手机获得用户输入的操作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获得针对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内显示的第一内容的第一操作”);步骤714,响应选择的应用程序,手表处理器242利用智能手表204执行被选择应用程序(其中手表响应手机的选择的过程,必然包括手机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控制信息发送给手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所述处理器还用于:获得第一内容;控制给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供电;控制将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断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维持所述第一内容的显示。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丰富设备的显示功能并降低功耗。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设备上低功率显示器的使用,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图5显示其中可以使用具有低功率显示器的设备的示例处理,设备可以具有多个显示器,其包括第一显示器(相当于第二显示单元)和第二显示器(相当于第一显示单元)。第一显示器是高功率显示器,例如触摸屏,而第二显示器是低功率显示器,例如电子墨水显示器(相当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低功率显示器它能够在不汲取许多功率的情况下(或者,某些显示技术的情况下不汲取任何功率)显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设备处于睡眠模式中时,或者甚至在设备关机或断电时,也能够在该设备上显示信息(相当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在低功率显示器上能够显示任何类型的信息,可以是时间、与用户相关的一些状态信息,或者是用作电子书阅读器,这是因为某些类型的低功率显示器与高功率背光显示器相比而言、对于长时间阅读、眼睛可能更为轻松。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小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消耗的功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在断电的情况下维持第一显示单元上当前的显示内容”,且与本申请中该特征起到了相同的降低功耗、丰富显示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将上述特征引用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设置显示的节能策略的问题时,可以想到利用处理器控制第一显示单元需要显示新内容时供电,维持显示内容时断电,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执行图5中的动作的设备可以具有多个显示器,其包括第一显示器和第二显示器。第一显示器可能是高功率显示器,例如触摸屏,而第二显示器可能是低功率显示器,例如电子墨水显示器([0035]段);一些低功率显示器能够在不连续加电的情况下显示信息([0020]-[0029]段);低功率显示器是电子墨水(e-ink)显示器,甚至在已停止向该显示器加电之后,该显示器也能够显示图像([0016]段);由于低功率显示器可以用于显示用户特定的信息,诸如皮肤、纹身等等,所以设备100可以采用输入机制412来接收用户对于将要显示什么的选择;输入机制412可以是触摸屏102,或者可以是某种其他类型的机制(例如,键盘、麦克风、手写板(相当于,“输入操作感应单元”)、网络接口等等)([0031]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临如何使第二电子设备执行相应的功能和设置显示的节能策略的问题时,对比文件1以播放音乐为例介绍如何利用手机来控制手表操作,而现有的智能手表也能发送信息、微信聊天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利用智能手机来控制智能手表进行如编辑信息的输入操作,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墨水显示器在关闭供电后仍能显示的属性显示内容,利用用户对电子墨水显示器上的显示内容与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内容像素点与显示区位置的对应关系),记录断电/非连续供电时的触控操作,产生相应的控制信息,在恢复供电时来改变、更新显示器上的显示内容,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由于低功率显示器可以用于显示用户特定的信息,诸如皮肤、纹身等等,所以设备100可以采用输入机制412来接收用户对于将要显示什么的选择;输入机制412可以是触摸屏102,或者可以是某种其他类型的机制(例如,键盘、麦克风、手写板(相当于,“手写输入模式”)、网络接口(以上各种输入机制,相当于,“输入模式”)等等)([0031]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临如何进行实时显示的问题时,对比文件1以播放音乐为例介绍如何利用手机来控制手表操作,而现有的智能手表也能发送信息、微信聊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利用智能手机来控制智能手表如编辑信息的输入操作,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手写的输入机制。基于此,在选择手写输入模式时,为了实时反馈、显示内容,设置对显示单元供电,以使得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实时同步显示在所述输入模式下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感应单元所感应到的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操作的输入轨迹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6]段,附图图1-图6):如图5所示,在步骤502接收输入(相当于“在获得第一内容之后”),在步骤504,设备通过生成将显示给人员的一些信息(下称为“第一信息”)来对输入作出反应;在步骤504发生的反应的特性可能取决于所接收到的数据的类型(待显示数据的类型相当于“显示参数”)以及取决于设备正在运行的应用的类型;在步骤508,设备确定第一显示器是否正面对特定的人A,并随后根据第一显示器是否正面对那个人而或在第一显示器上或在不同的显示器上显示某些信息(相当于“显示控制规则”);如果第一显示器没有正面对人员A,则可以在第二显示器上显示在504生成的信息或内容(“第一信息”);否则,在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信息([0033]- [0039]段)(相当于“基于显示控制规则确定所述第一内容显示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还是显示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①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不能对同步过来的内容进行操作,必须在原设备中进行操作。采取的技术方案是:第一电子设备可以对从第二电子设备获得的内容进行操作,第二电子设备完成相应的操作,即通过第一电子设备可以直接控制第二电子设备,使第二电子设备执行相应的功能。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穿戴设备如智能手表的显示屏尺寸比较小,不容易操作。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智能手机同步智能手表的界面,然后进行操作,智能手表对该操作进行响应,并执行相应的操作,如在智能手机上选择了某首歌曲,智能手表就播放该歌曲。即实现了利用智能手机控制手表播放歌曲这一操作,而不需要必须对手表操作才能播放歌曲,因此实现了智能手机对手表的控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利用易操作的设备对不易操作的设备进行控制操作,取得了相同的效果。
②创造性评述的对象是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没有记载的特征不予评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执行的工作是否相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创造性评述时不予考虑。而特征“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步骤714,响应选择的应用程序,手表处理器242利用智能手表204执行被选择应用程序(其中手表响应手机的选择的过程,必然包括手机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控制信息发送给手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生成控制信息,并将所述控制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内容相应的功能”)。
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备同时使用高功耗显示屏和低功耗显示屏,利用低功耗显示屏功耗低的特点,可以选择性的利用低功耗显示一些需要在断电情况下需要显示的内容。因此为了降低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同时使用高功耗显示屏和低功耗显示屏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显示屏设置方式引用到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启示。而什么时候对低功耗显示屏断电和连电,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