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64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02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13994.0
申请日:2013-05-31
复审请求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晓蓓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张玥
国际分类号:G01N15/14;G01N21/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13994.0,发明名称为“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498646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31422A,公开日为1989年03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包括:
前光组件,用于提供照射被检测粒子的光束;
流动室,用于提供被检测粒子被光束照射的场所;
散射光收集组件,用于接收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的散射光,其特征在于所述散射光收集组件包括:
低角度光阑,所述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
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经低角度光阑后出射的光路上,用于感应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并输出电信号;
中角度光阑,所述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
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经中角度光阑后出射的光路上,用于感应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并输出电信号;
大角度光阑,所述大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第三角度范围位于22°~42°之间;
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经大角度光阑后出射的光路上,用于感应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并输出电信号;
所述第二角度范围大于第一角度范围,第三角度范围大于第二角度范围;
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发出的散射光不经过散射光收集透镜会聚直接到达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阑;
所述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整合在第一光阑板上,第一光阑板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垂直的平面上,所述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所述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和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分别与其对应的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平行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的形状为中间设有挡光条的第一角度范围散射光的散射圆,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的圆心位于光轴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挡光条的宽度等于1°散射光散射圆的直径。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的形状为由直边、与所述直边相对的第二角度范围中最大角散射光的散射圆弧和与所述直边垂直的两平行边围合成的形状,所述直边与第二角度范围最小角散射光的散射圆相切;或所述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的形状为由直边和第二角度范围中最大角散射光的散射圆弧围合成的形状,所述直边与第二角度范围最小角散射光的散射圆相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和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分别包括矩形的光电二极管面元,所述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和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整合为一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第一角度范围位于1°~4°之间,第二角度范围位于6°~20°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成30°~60°角设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成45°角设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结构件和第二结构件,所述第一光阑板、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和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安装在第一结构件上,大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安装在第二结构件上,所述第二结构件具有与大角度光阑呈45°的倒角面,所述倒角面贴合在第一光阑板上,以使大角度光阑与散射光光轴成45°。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发出的散射光直接到达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阑,并通过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阑后分别直接到达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和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角度光阑开孔为矩形。”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细胞或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发出的散射光不经过散射光收集透镜会聚直接到达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阑,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大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整合在第一光阑板上,第一光阑板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垂直的平面上;(2)第三角度范围为22°~42°,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光学系统的结构以及实现对细胞的精确区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散射光收集透镜的作用仅仅是对细胞的散射光进行会聚,无论是否对散射光进行会聚均可以对不同角度的散射光进行收集从而得到细胞的信息,而使装置小型化是目前的普遍追求,为了使光学系统结构更加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去散射光收集透镜,使散射光直接被光电感应装置接收;当不对散射光进行会聚时,将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大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不同角度散射光的收集而容易想到的。为了减小光学系统的体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将装置中的各结构进行整合,由于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所涉及的角度范围较小,且均分布于光轴附近,因此,将二者整合在同一光阑板上,且第一光阑板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垂直的平面上以减小整个系统的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关于第三角度范围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光散射技术的多部分鉴别分析装置,其通过光散射技术对白细胞子群进行鉴别,与本申请同属于粒子分析装置的光学系统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掩模28与虚线600之间的区域602接收在10°和20°角范围内的散射光,该区域602将被叫做“15°LS”,以下在整个文件中称之为“低中角度光散射”LMALS,由虚线600和光检测器25的外缘限定的区域604接收20°和65°范围内的散射光,以下将其称为“上中角度光散射”UMALS。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相比,将在上中角度光散射范围UMALS内散射出更多的光线,在标记为区域602的下中角度光散射范围LMALS内,嗜酸性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将散射出大约同等量的光线,使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不能区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10°~20°的角度范围内,无法将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区分开来,而在20~65°范围内,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的散射光量将出现差别,因而可以根据20°~65°范围内的散射光情况对嗜酸性细胞和中性粒细胞进行区分,根据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散射光均为前向散射光。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实现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的精确区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对细胞种类进行精确区分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对1°~20°范围的散射光进行收集的基础上,有动机进一步对20°~65°范围内的散射光进行收集,由于在20°~65°范围内,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的散射光量均存在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仅收集22°~42°范围内的散射光,同样可将两种细胞区分开来,即该角度范围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子探测单元分为三部分,从而系统输出三路散射光信号的基础上,使大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用于收集22°~42°范围内的散射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收集的总的散射光角度范围的大小可以进行合理分配的,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当省去了散射光收集透镜后,从流动室散射出的光线具有发散性,因此,为了收集大角度的散射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3)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本申请还包括“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第三角度范围位于22°~42°之间”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光散射技术的多部分鉴别分析装置(即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大角度光阑,所述大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所述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2)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整合在第一光阑板上,所述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3)第三角度范围为22°~4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光学系统的结构以及实现对细胞的精确区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光检测器组件34、36,用于获得UMALS信号(即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输出的电信号),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大角度光阑,并将其与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平行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减小光学系统的体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将装置中的各结构进行整合,由于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所涉及的角度范围较小,且均分布于光轴附近,因此,将二者整合在同一光阑板上,并将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以减小整个系统的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关于第三角度范围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在20°~65°范围内,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相比散射出更多的光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在20°~65°范围内选择收集主要散射光线如22°~42°范围内的散射光,同样可将两种细胞区分开来,即该角度范围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1、对比文件2中从孔202射出的是窄角度散射光,穿过孔202后的光线向远离光轴方向弯折,才能使得散射光角度达到10-20°,因此,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中角度散射光。2、对比文件2中,10-70°范围的散射光由单个检测器收集,无需设置多个检测器,不存在进一步细分散射光范围的技术需求,也没有将其改进为“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整合在第一光阑上”和“大角度光阑相对散射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2中的散射光范围是10-70°,未公开22-42°的范围。4、对比文件2未公开低角度光阑或中角度光阑。5、第三角度范围不是常规选择。6、对比文件2不涉及分析仪体积方面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从减小体积方面进行改进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光散射技术的多部分鉴别分析装置(即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第15页至第29页,图1-6),“低角度光散射”LALS被定义为从相对于激光束轴小于10°不包括0°的范围内获得的光散射信息,“高角度光散射”HALS被定义为相对于激光轴90°为中心处的光散射信息,“中角度光散射”MALS被定义为10°和70°之间的角度内获得的光散射信息,窄角度光散射NALS是低角度光散射LALS的一个子集,它定义为在向前方向上偏离激光束轴0.5°到2°的一个角度范围,NALS受细胞大小的强烈影响,15°LS被定义为是通过仅允许光检测器上偏离激光轴15°并具有可接受的偏角±5°的一个环形范围内获得的MALS的一个子集,允许的环形区从偏离激光轴10°到20°,“光束障”被定义为去掉不需要的激光的一个遮挡物,它一般表现为横贯光检测器的一个水平线,降低被检测的光散射信号,“掩模”被定义为一个圆形或椭圆形遮挡物,它去掉不需要的低角度光散射信息以及0°或激光轴上的信息,并防止这些信息被光检测器接收,图6C为没有coulter类型检测孔径的改进的流动单元的展开侧视图,用于获得MALS、ALL信号、NALS信号、15°LS信号;该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包括:激光器22(相当于前光组件)作为光源,用于提供照射被检测粒子的光束20;流动单元199,用于提供被检测粒子被光束照射的场所;散射光收集组件,接收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的散射光,其包括:不透光装置200、204(其相当于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用于在光线照射到光收集装置上之前选择性地遮挡该光线,不透光装置200、204具有按角度排列的孔202、206、208、210、212,用于允许散射光线以规定的角度通过,孔202,其被置于偏离轴向约0.5°-2°(即第一角度范围)的光路上并允许拾取窄角度光散射(NALS),光检测器218(相当于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光束经孔202后出射的光路上,其响应于从0.5°-2°的窄角度光散射,孔206、212其被置于偏离轴向约10°-20°(即第二角度范围)的光路上并允许提供15°LS,光检测器214、216(相当于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光束经孔206、212后出射的光路上,其响应于由血细胞在15°光散射,MALS传感器200,收集并转换出MALS或叫10°-70°的环形光收集范围,其可以为两个光检测器组件34、36(参见图2),光检测器组件34、36可置于和偏离激光轴26为45°的线成正交,面向前并与样本流14的轴平行,光检测器组件34、36的输出信号将在电子控制电路中相加以便增加信噪比,掩模28与虚线600之间的区域602接收在10°和20°角范围内的散射光,该区域602将被叫做“15°LS”,由虚线600和光检测器25的外缘限定的区域604接收20°和65°范围内的散射光,以下将其称为“上中角度光散射”UMALS(UMALS相当于第三角度范围,此时光检测器组件34、36相当于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可以确定,第二角度范围大于第一角度范围,第三角度范围大于第二角度范围。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相比,将在上中角度光散射范围UMALS内散射出更多的光线,在标记为区域602的低中角度光散射范围LMALS内,嗜酸性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将散射出大约同等量的光线,使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不能区分,从图中可以确定,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发出的散射光不经过散射光收集透镜会聚直接到达不透光装置200、204;并且,不透光装置204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垂直的平面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大角度光阑,所述大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所述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2)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整合在第一光阑板上,所述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3)第三角度范围为22°~4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光学系统的结构以及实现对细胞的精确区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光检测器组件34、36,用于获得UMALS信号(即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输出的电信号),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大角度光阑,并将其与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平行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减小光学系统的体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将装置中的各结构进行整合,由于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所涉及的角度范围较小,且均分布于光轴附近,因此,将二者整合在同一光阑板上,并将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以减小整个系统的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关于第三角度范围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在20°~65°范围内,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相比散射出更多的光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在20°~65°范围内选择收集主要散射光线如22°~42°范围内的散射光,同样可将两种细胞区分开来,即该角度范围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圆形通光孔是光阑上常见的通光孔,由于低角度光阑用于收集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因此,低角度光阑的散射圆与第一角度范围相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将挡光条设置于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中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约空间所进行的常规设置;此外,由于低角度光阑用于收集小角度的散射光,因此,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的圆心位于光轴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低角度光阑的散射角度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处于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是以环形向外投射的,环形的内圆即为第二角度范围最小角散射光的散射圆,环形的外圆即为第二角度范围中最大角散射光的散射圆,为了使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能够通过中角度光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计为合适的形状,面积最大的形状可为上述环形,但也可在环形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变形,只要能够使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能够通过通光孔即可,具体将通光孔设置为由直边、与所述直边相对的第二角度范围中最大角散射光的散射圆弧和与直边垂直的两平行边围合成的形状,或由直边和第二角度范围中最大角散射光的散射圆弧围合成的形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当选用上述两种形状时,为了仅使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通过该通光孔,使直边与第二角度范围最小散射光的散射圆相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图6C)。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参见第18页)第一角度范围为0.5°~2°,第二角度范围为10°~2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角度范围的基础上选择收集相近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线,如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角度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图2、6C)。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 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便于光学系统中各部件的安装和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结构件和第二结构件,将第一光阑板、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整合在第一结构件上,将大角度光阑、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整合到第二结构件上,并进一步将第一结构件与第二结构件相连接以整合为一体;而要保证大角度光阑与散射光光轴成45°,在第二结构件上设置与大角度光阑成45°的倒角面,通过该倒角面与第一结构件的第一光阑板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大角度光阑的开孔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1),对比文件2公开,孔206、212其被置于偏离轴向约10°~20°(即第二角度范围)的光路上并允许提供15°LS,光散射信号光检测器214、216产生与15°光散射相关的信号信息,虽然该光线是由穿过孔202后的光线向远离光轴方向弯折产生,但依然落入权利要求中关于第二角度范围的保护范围内。对于(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参见图2),光检测器组件34、36可置于和偏离激光轴26为45°的线成正交,面向前并与样本流14的轴平行,光检测器组件34、36的输出信号将在电子控制电路中相加以便增加信噪比。并且为了减小光学系统的体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将装置中的各结构进行整合,由于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所涉及的角度范围较小,且均分布于光轴附近,因此,将二者整合在同一光阑板上,并将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以减小整个系统的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透光装置200、204(其相当于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用于在光线照射到光收集装置上之前选择性地遮挡该光线,不透光装置200具有孔202,其被置于偏离轴向约0.5°-2°(即第一角度范围)的光路上并允许拾取窄角度光散射(NALS),因此,虽然附图标记200表示MALS传感器,由于其使第一角度范围的光通过,其相当于低角度光阑,而掩模204被用于提供15°LS,其相当于中角度光阑。对于(3)、(5),对比文件2公开在20°~65°范围内,嗜酸性细胞与中性粒细胞相比散射出更多的光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在20°~65°范围内选择收集主要散射光线如22°~42°范围内的散射光,同样可将两种细胞区分开来,即该角度范围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6),仪器小型化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改变元件的设置方式来缩小仪器体积。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