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6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49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49925.5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湖南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艳
合议组组长:李士坤
参审员:李磊
国际分类号:C07D48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49925.5,名称为“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4日由湖南益阳益威生化试剂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9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其特征是它的生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以重量计,按1:12~18:0.02~0.05的比例取血粉、冰醋酸和氯化钠,首先将浓度为65﹪~68﹪的冰醋酸升温到103℃~105℃,再加入血粉和氯化钠,保温搅拌反应15分钟~25分钟后,放出溶液冷却沉淀24小时~36小时,吸出上清液回收冰醋酸;
所述血粉呈淡黄色至棕黄色,98﹪通过40目筛,水分≤10﹪,粗蛋白≥80﹪,粗灰分≤10﹪,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2)将步骤(1)得到的沉淀物用浓度为45﹪的醋酸加温到70℃~95℃搅拌洗涤,放出冷却沉淀,去上清液;
在步骤(2)中,醋酸的加入量为沉淀物重的5倍~10倍;
(3)将步骤(2)得到的沉淀物用蒸馏水洗涤;
(4)将步骤(3)得到的沉淀物用浓度为80﹪的酒精加温到50℃~65℃搅拌洗涤,放出冷却沉淀,去上清液;
(5)将步骤(4)得到的沉淀物用乙醚洗涤;
(6)将步骤(5)到的沉淀物干燥后,得到含量达98﹪以上的血红素成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其特征是所述步骤(2)重复进行2次~4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其特征是所述步骤(3)重复进行2次~4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其特征是所述步骤(4)重复进行2次~4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其特征是所述步骤(5)重复进行1次~2次。”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利用冰醋酸提取血红素的研究”,钟耀广,《食品科学》,第25卷,第4期,第90-95页,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冰醋酸提取粗血红素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使用的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中使用血粉,并对血粉的质量进行了限定;②权利要求1得到粗血红素后使用醋酸、蒸馏水、酒精、乙醚进行洗涤,并限定了血红素成品的含量;③提取粗血红素的实验操作、实验参数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血红素的纯度。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CN101941975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公开了一种以动物血球粉尤其是猪血粉为原料制备血红素的方法,教导了使用血粉进行血红素的制备可以解决原料不易保存的问题,同时可以提高产品的纯度和收率,对血粉质量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产物纯度的需要、处理步骤的复杂程度等能够得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3(“血红素提取和精制方法的研究进展”,马永征等,《化工文摘》,2005年第1期,第49-50页,公开日2005年12月31日)公开了将血红素粗品分别用去离子水、50%乙酸、95%乙醇以及乙醚进行洗涤精制的步骤;对于区别特征③,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对实验操作、实验参数等进行调整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包括对比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都没有公开采用冰醋酸法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②本申请利用血粉与冰醋酸直接反应制备血红素,同时通过确定反应条件,达到了提高收率和产品纯度以及降低成本的效果。本申请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指出:①血球粉和新鲜血液中含有的红血球部分是一样的,无论是使用酸性丙酮法还是使用冰醋酸法,都是将红血球中的血红素沉淀出来从而制备得到产物,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教导的采用血粉能够解决原料不易保存、运输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血粉和冰醋酸法结合制备血红素,并能够预期血红素质量的提高;②物料比、反应温度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单因子试验和正交试验能够获得的;③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效果之间没有明显差距,且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预期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湖南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冰醋酸法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并提高血红素的纯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原料不同,且所采用的制备方法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 给出的启示来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影响血红素生产的因素很多,有pH值、温度、时间、浓度和配比以及加入物料的顺序。采用血球粉作为原料和采用鲜血作为原料,并不是简单的原料替换,因为血球粉是变性的金属蛋白质,而鲜血是具有活性的蛋白质。(2)本申请利用血粉与冰醋酸直接反应制备血红素,同时,确定冰醋酸的浓度、冰醋酸与血球粉的重量比、血球粉与氯化钠的重量比,加入的先后次序、反应温度和时间等工艺条件,达到了规模生产、收率高、纯度高、成本低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1)无论是血粉还是新鲜血液,其含有的血红素成分并不会由于其是否经过分离干燥处理而产生变化,冰醋酸法和丙酮法均是通过与血红素发生作用从而将血红素分离出来,蛋白质是否变性并不会影响所述方法中试剂与血红素的作用进而导致血红素无法分离。(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且本申请取得了与对比文件2相似的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纯度为98.01%的血红素,尽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制备血红素的方法不同,本申请采用的是冰醋酸法,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酸性丙酮法,但是目前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利用血粉制备的血红素,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制备方法的不同并没有导致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血红素和对比文件2的血红素在结构上产生差异,所以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血红素,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3)如果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5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则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醋酸提取粗血红素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使用的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血粉,并对血粉的质量规格进行了限定,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抗凝猪血球;②提取粗血红素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操作参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③对比文件1没有对粗血红素进行精制的过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原料质量稳定、成本低,操作简便,便于推广,污染小,反应速度快且纯度高的生产血红素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以动物血球粉尤其是猪血粉为原料制备血红素的方法,并且教导了用猪血球粉替代猪血作为生产原料具有原料质量稳定、易于运输和保存、利于规模化生产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寻求原料质量稳定、便于推广的血红素的生产方法的技术问题,有动机用血球粉替换对比文件1的猪血球。另外,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生物化学》,余蓉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2版,第45页第1-2段,2015年08月)公开的蛋白质的变性条件可知对比文件1猪血球中的蛋白在醋酸以及100℃条件下同样会有一定程度的变性,血红素不溶于醋酸,综合考虑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醋酸中可以实现变性蛋白和血红素的分离,进而可以预期冰醋酸法同样适用于从血粉中制备血红素。至于血粉的质量规格,由公知常识性证据2(《配合饲料质量控制与鉴别》,郭金玲等,金盾出版社,第1版第1次印刷,第99页,2007年03月)公开的血粉质量指标可知,其是本领域工业生产中容易达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具体的操作过程和操作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能够调整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血红素粗品分别用去离子水、50%乙酸、95%乙醇以及乙醚进行洗涤精制的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精制方法并得到相应纯度的产品。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限定的洗涤次数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洗涤次数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复审通知书中指出:①本申请目前的权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由于制备方法没有对产品的结构产生影响,所以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血红素。②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血粉替换血球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具有原料质量稳定、易于运输和保存、利于规模化生产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血球粉替换对比文件1的猪血球。尽管血粉中的蛋白属于变性蛋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基础上可以预期冰醋酸可以实现变性蛋白与血红素的分离,进而能够预期冰醋酸法同样适用于从血粉中提取血红素。至于具体的操作参数,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的优化反应条件的手段可以确定的。进一步,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本申请达到的效果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效果没有明显差距,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项,1页),其相对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的修改之处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适应性修改从属权利要求2-5的引用部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1)以重量计,按1:12~18:0.02~0.05的比例取血粉、冰醋酸和氯化钠,首先将浓度为65﹪~68﹪的冰醋酸升温到103℃~105℃,再加入血粉和氯化钠,保温搅拌反应15分钟~25分钟后,放出溶液冷却沉淀24小时~36小时,吸出上清液回收冰醋酸;
所述血粉呈淡黄色至棕黄色,98﹪通过40目筛,水分≤10﹪,粗蛋白≥80﹪,粗灰分≤10﹪,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2)将步骤(1)得到的沉淀物用浓度为45﹪的醋酸加温到70℃~95℃搅拌洗涤,放出冷却沉淀,去上清液;
在步骤(2)中,醋酸的加入量为沉淀物重的5倍~10倍;
(3)将步骤(2)得到的沉淀物用蒸馏水洗涤;
(4)将步骤(3)得到的沉淀物用浓度为80﹪的酒精加温到50℃~65℃搅拌洗涤,放出冷却沉淀,去上清液;
(5)将步骤(4)得到的沉淀物用乙醚洗涤;
(6)将步骤(5)到的沉淀物干燥后,得到含量达98﹪以上的血红素成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步骤(2)重复进行2次~4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步骤(3)重复进行2次~4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步骤(4)重复进行2次~4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步骤(5)重复进行1次~2次。”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用原料虽然相同,但采用的方法不同,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酸性丙酮法,而本申请采用的是冰醋酸法。包括对比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都没公开采用冰醋酸法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同时,对比文件2采用丙酮法,需要先将血粉变成溶液状态然后再制备血红素,增加了工艺步骤,且成本高,不如采用新鲜猪血。②对比文件1的血红素精制后的含量可提高到75%-80%。本领域所指血红素通常为氯化血红素,其分子式为C34H32ClFeN4O4,分子量为651.9436,血红素中的铁原子量为55.84,血红素的分子量为616.4873,血红素中的铁含量与血红素含量可以换算,经换算,对比文件2各实施例中记载的血红素含量实际应分别为90.60﹪,87.33﹪,88.26﹪,83.83﹪,88.03﹪;本申请通过调整反应参数和工艺条件,达到了纯度高、收率高、成本低的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2,血红素纯度至少提高了8.28﹪(按本申请的实施例2计算),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及收率(至少提高了8.42﹪),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且申请人为目前全国最大的血红素产销公司。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项,1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醋酸提取粗血红素的方法:在配有回流冷凝管的三口烧瓶中加入一定量的冰醋酸与氯化钠,加热使氯化钠溶解,以细流加入20ml抗凝猪血球,避免血液碰到烧瓶的壁上,分别在一定温度下保持一定时间,停止加热,当反应液冷却到室温后,用布氏漏斗进行抽滤,即可得粗血红素(参见第91页第1.7节)。并进行了具有如下操作参数的单因子试验:冰醋酸的添加量为血球的3.6倍,反应温度为100℃,反应时间为30min,氯化钠的添加量为血球的1.5%(参见第93页第2.4节、图6)。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使用的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血粉,并对血粉的质量规格进行了限定,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抗凝猪血球;②提取粗血红素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操作参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包括血粉、冰醋酸和氯化钠的用量比、投料顺序、醋酸浓度、反应温度、反应时间、冷却沉淀时间等,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回收冰醋酸;③权利要求1的粗血红素经醋酸、蒸馏水、酒精、乙醚洗涤干燥后得到含量98%以上的血红素成品,且限定了洗涤液的浓度、用量和洗涤温度,而对比文件1没有对粗血红素进行精制。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利用动物血液生产血红素的工艺由于采用的原料新鲜血极易腐坏,造成保管、生产不方便。而猪血血球粉反应既快速,成本又低,而且有很多优势,便于血红素的推广应用。第一,不需要用大量的离心设备分离血浆和血球,减少了设备和人员;第二,血球血粉已通过专业厂家分离出来后,因是干燥血粉保质期很长,不像新鲜血,极易腐坏(特别是天热时);第三,专业厂家分离出血球后,血浆有更大的用途。生产量小时,血浆部分只能废弃,污染环境。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方法简单,质量稳定,成本较低,便于血红素的推广应用,环境污染小的冰醋酸法利用血粉制备血红素的生产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12]段)。具体的步骤包括:先用含氯化钠的冰醋酸提取血粉得到血红素粗品,然后依次经45%醋酸、蒸馏水、80%乙醇、乙醚洗涤得到含量达98%以上的血红素成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1]段)。说明书记载了两个实施例,分别采用冰醋酸法从25kg血粉中制备得到含量为98.5﹪的血红素525克和含量为98.1﹪的血红素515克(参见说明书第2-3页实施例1,实施例2)。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使用的血粉相对对比文件1使用的猪血球具有质量稳定、操作简单、成本低、便于推广以及环境污染小的优点。其次,权利要求1比对比文件1多了精制的过程,本领域已知精制可以提高产品的纯度。再次,对于反应速度,本申请的反应时间为15分钟-25分钟,对比文件1中反应时间为30min。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反应时间比对比文件1的反应时间略短,所以本申请的反应速度比对比文件1略快。最后,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收率,所以无法将本申请的收率与对比文件1的收率进行直接比较。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原料质量稳定、成本低,操作简便,便于推广,污染小,反应速度快且纯度高的生产血红素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以动物血球粉尤其是猪血粉为原料制备血红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传统的血红素生产方法,都是直接以新鲜血液(全血)或红细胞为原料进行提取,但是新鲜血液的收集,运输,保存存在明显的条件限制。例如,即使是来源相对集中的鲜猪血,其作为原料既存在原料运输、贮存困难,且因原料中水分含量过高,提取时易造成试剂的大量消耗,产品收率低、纯度低、成本高。而加入抗凝剂后,即使在4℃环境下保存,1周后也明显开始腐败,15天基本完全腐败。腐败后的血液极不利于血红素的提取。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以动物血球粉,特别是以高温喷雾干燥得到的猪血粉为原料制备血红素的方法,可以满意地解决上述问题(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09]段)。本发明方法不但实现了血球和血浆有效成分的联产,特别是避免了以来源丰富的鲜猪血为原料给生产带来的不便,使原料易于运输和保存满足集中规模化生产,并大大提高了对猪血和猪血球粉的利用率,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段)。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用猪血球粉替代猪血作为生产原料具有原料质量稳定、易于运输和保存、利于规模化生产的优点,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寻求原料质量稳定、便于推广的血红素的生产方法的技术问题,有动机用血球粉替换对比文件1的猪血球。进一步,尽管血粉中的蛋白属于变性蛋白,但其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对比文件2的血粉替换对比文件1的血球得到采用冰醋酸法从血粉中制备血红素的方法。首先,无论从新鲜血球还是从血粉中提取血红素,其均经历了在酸性条件下将血红蛋白分解为珠蛋白和血红素,然后再将珠蛋白和血红素进行分离的过程。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高温、强酸、强碱均可以使蛋白质发生变性,蛋白质变性后,一般溶解度降低且易发生沉淀,但在偏酸或偏碱时,蛋白质虽变性却可保持溶解状态。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对比文件1猪血球中的蛋白在醋酸以及100℃条件下同样会有一定程度的变性。其次,对比文件1通过抽滤以及洗涤沉淀的方法获得粗血红素,由此可知,变性蛋白可以溶解在冰醋酸中,而血红素在冰醋酸中溶解性差,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醋酸中可以实现变性蛋白和血红素的分离,进一步可以预期冰醋酸法同样适用于从血粉中制备血红素。对于血粉的质量规格,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业生产血粉有严格的质量指标:。98%血粉通过40目筛且不含有沙门氏菌是常规的质量标准,所以权利要求1限定的血粉质量指标是本领域工业血粉能够达到的。血球粉替换猪血球具有成本低,操作简便,便于推广,污染小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对比文件1进行了单因子试验和正交试验,研究了冰醋酸添加量、反应温度、反应时间、氯化钠添加量对猪血球中血红素提取的影响(参见第92-94页第2.1-2.5节),部分试验涉及如下操作参数:冰醋酸的添加量为血球的3.6倍,反应温度为100℃,反应时间为30min,氯化钠的添加量为血球的1.5%。权利要求1的反应温度103-105℃与对比文件1的100℃接近,在现有技术公开的反应温度附近进行适当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其次,由于血粉含水量少,而猪血球中含有大量水,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血粉作为原料提取时,容易想到使用含水的冰醋酸。再次,对于投料顺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使氯化钠溶解,然后加入猪血球,在此基础上,基于本申请的冰醋酸中含有水有利于氯化钠的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去氯化钠溶解的步骤,即在升温后,直接加入血粉和氯化钠进行反应。其它操作参数包括各物质用量、冰醋酸的浓度、反应时间以及冷却沉淀的时间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对比文件1的单因子试验和正交试验方法通过常规试验可以调整确定的,进而也容易得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较快的反应速度。最后,吸出上清液回收冰醋酸是本领域出于回收溶剂、节约成本考虑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血红素精制的一般步骤是:将血红素粗品分别用去离子水、50%乙酸、95%乙醇、乙醚依次洗涤2次(参见第50页左栏末行至右栏第2行)。乙酸洗涤前是否需要用去离子水洗涤是可以选择的,此外,在乙酸洗涤后用蒸馏水洗涤除去乙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洗涤温度、洗涤液浓度以及洗涤液的用量是通过常规试验可以调整选择的,所以权利要求1限定的精制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精制方法基础上能够容易得到的。干燥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血红素产品的含量是由生产方法决定的,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所述生产方法时,也能够得到相应纯度的产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使用各洗涤液依次洗涤2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2-5限定的洗涤次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①尽管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采用冰醋酸法从血粉中提取血红素的方法,但是参见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冰醋酸从血球中生产血红素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血粉替换血球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具有原料质量稳定、易于运输和保存、利于规模化生产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血粉替换对比文件1的猪血球,且基于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变性蛋白能够溶解在热的醋酸中,血红素不溶于醋酸,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冰醋酸法同样适用于从血粉中提取血红素,且可以预期采用该法提取时无需额外的溶解变性蛋白释放血红素的过程。②首先,对比文件1记载了如下内容:本试验提取的是粗血红素,含量可达50%左右,罗先隽(1990)报导[7],如果对冰醋酸提取的粗血红素采用重结晶法精制,血红素的含量可以提高到75%-80%(参见第95页3.4节)。可见,“75%-80%”是对比文件1引用的文献记载的重结晶能达到的纯度,并非对比文件1实际操作达到的纯度。此外,本申请精制的过程包括多步的溶解、沉淀、洗涤的过程,比重结晶过程更加复杂,每一步的加热洗涤均可以达到进一步除杂的目的,所以其能够进一步提高产品纯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对比文件2的产品纯度,一方面,血红素纯度的测定方法包括通过以分光光度法测定氯化血红素样品中的含铁量的途径来检验氯化血红素的纯度和通过将氯化血红素样品用溶剂溶解后测定其在最大吸收峰波长处的吸光度来求算氯化血红素的含量。本领域已知,由于实验误差的存在,即便完全相同的实验在多次重复时均不会有相同的实验结果,所以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时得到不同的纯度是合乎逻辑的。对比文件2同时记载了产品的纯度和血红素铁的含量,通过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可以看出,通过血红素铁含量测得的产品纯度与对比文件2记载的产品纯度有差异,在两种测定方法测得的纯度不同且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对比文件2通过测定铁含量的方法测得的产品纯度更接近对比文件2的实际产品纯度。另一方面,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测量方法测得的产品纯度是不同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本申请同样存在血红素产品纯度与基于血红素产品中铁含量测定的产品纯度不一致的情况,在本申请仅记载了血红素产品的含量,并没有记载测定其含量的方法,也没有记载产品的铁含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的产品纯度相对对比文件2的产品纯度有预料不到的提升。最后,尽管申请人是全国最大的血红素产销公司,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成功的取得是采用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直接导致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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