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及系统、调度中心平台与无人车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07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70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9335.2
申请日:2016-07-21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明媚
合议组组长:王阜东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5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9335.2,名称为“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及系统、调度中心平台与无人车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基于RFID的景区车辆调度系统研究》,刘倩,《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学术论文》,正文第1-64页,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5日)相比,区别在于: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的车辆为无人车辆,调度指示信息是向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确定调度的车辆除了根据购票数量和车辆预设座位数外,还基于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于何种车辆以实现车辆调度管理、如何确定调度的车辆以使得调度更加均衡。对比文件2(CN 10270868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相应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无人车辆的调度的管理方法,调度系统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信息以供该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相关位置接客,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无人车辆进行管理实现车辆自动调度管理,即对比文件2相应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现车辆调度的管理方法应用于无人车辆以实现无人车辆在景区的调度管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减少车辆磨损,在确定调度车辆时还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及被调度次数,避免在有些车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很少被调度,或是有些车刚完成一次调度任务又参与下一次调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调度车辆时容易想到的,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上为更合理确定调度结果,通过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限定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3,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是与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6是与权利要求4-8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4-8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系统,权利要求9-11、12-16均不具备创造性,而调度中心平台采用权利要求9-11任一所述的调度中心平台,各无人车辆采用权利要求12-16任一所述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6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3段;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
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
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游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消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
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
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
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未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时,进一步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是否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
当检测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所述预设时长,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所述发车提示消息。
4. 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调度指示消息;所述调度指示消息为所述调度中心平台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并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之后,向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
根据所述调度指示消息,控制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以接游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调度指示消息,行驶至发车位置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之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指示消息;
根据所述验票指示消息,获取游客所持的票的标识信息;
向验票服务器发送所述票的标识信息,以供所述验票服务器根据所述票的标识信息验证所述票的真伪以及所述票是否重复核验;
接收所述验票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票的核验信息;
根据所述票的核验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票的核验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包括:
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当所述票为真的,但已重复核验,发出所述票已核验过,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当所述票为假的,发出所述票为假的,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进一步地,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向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所述票核验通过的消息,以供所述调度中心平台统计核验通过的票数。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所述票核验通过的消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达到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或者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时,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
根据所述验票停止消息,停止验票;
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发车提示消息;
根据所述发车提示消息,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发车提示消息,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展示所述预设路线的旅游线路地图和所有景点的信息;
显示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
接收所述游客根据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选择的所述景点的选择信息;
当到达所述游客选择的所述景点时,发出下车提示信息。
9. 一种调度中心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
确定模块,用于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
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游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还包括检测模块;
所述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 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平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当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未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时,进一步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是否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检测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所述预设时长,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所述发车提示消息。
12. 一种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车辆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调度指示消息;所述调度指示消息为所述调度中心平台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并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之后,向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度指示消息,控制所述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以接游客。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车辆还包括:获取模块、发送模块和处理模块;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之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指示消息;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验票指示消息,获取游客所持的票的标识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用于向验票服务器发送所述票的标识信息,以供所述验票服务器根据所述票的标识信息验证所述票的真伪以及所述票是否重复核验;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验票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票的核验信息;
所述处理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票的核验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还用于当所述票为真的,但已重复核验,发出所述票已核验过,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还用于当所述票为假的,发出所述票为假的,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进一步地,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向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所述票核验通过的消息,以供所述调度中心平台统计核验通过的票数。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若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达到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或者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时,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验票停止消息,控制所述车辆停止验票;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发车提示消息;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发车提示消息,控制所述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车辆还包括展示模块;
所述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预设路线的旅游线路地图和所有景点的信息;所述展示模块设置在所述无人车辆的座椅的背后;
所述展示模块,还用于显示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游客根据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选择的所述景点的选择信息;
所述处理模块,还用于当到达所述游客选择的所述景点时,发出下车提示信息。
17. 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调度中心平台和至少一个无人车辆;所述调度中心平台与各所述无人车辆通信连接,以实现对各所述无人车辆的管理;
所述调度中心平台采用如上权利要求9-11任一所述的调度中心平台;各所述无人车辆采用如上权利要求12-16任一所述的无人车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限定调度的车辆是否为无人车辆,无人车辆的调度和有司机驾驶的车辆的调度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适用于有人驾驶车辆的调度方案未必适用于无人驾驶车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在计算车辆调度结果时,完全没有考虑车辆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仅仅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分析来计算调度结果发出调度命令,完全没有考虑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调度无人车辆的步骤,也没有给出在确定调度车辆时需要考虑车辆调度均衡性的相关启示;(2)对比文件2也既没有记载也没过给出关于特征“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轮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的相关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记载的“车辆的调度是否合理与配送速度、成本、效益以及客户对配送时间的满意度关系密切,且各项优化目标相互之间关系密切”,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对比文件1能够得到的启示仅此而已,“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减少车辆磨损,在确定调度车辆时还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和调度次数,避免有些车辆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辆很少被调度,或是有些刚完成一次调度任务又参与下一次调度”并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车辆调度时根据游客的购票数量和各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来确定调度的车辆来进行车辆的调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无人车辆的调度的管理方法,调度系统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信息以供该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相关位置接客,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无人车辆进行管理实现车辆自动调度管理,即对比文件2相应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现车辆调度的管理方法应用于无人车辆以实现无人车辆在景区的调度管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减少车辆磨损,在确定调度车辆时还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及被调度次数,避免在有些车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很少被调度,或是有些车刚完成一次调度任务又参与下一次调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调度车辆时容易想到的,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上为更合理确定调度结果,通过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车辆的调度是否合理与配送速度、成本、效益以及客户对配送时间的满意度关系密切,减少车辆磨损实质也是减少成本增加效益,且使得车辆调度次数均衡也属于车辆调度合理的一方面;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无人车辆的调度的管理方法,调度系统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信息以供该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相关位置接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无人车辆进行管理实现车辆自动调度管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调度无人车辆的启示。2.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车辆的调度是否合理与配送速度、成本、效益以及客户对配送时间的满意度关系密切。而在确定调度车辆时,使得车辆调度次数均衡也属于车辆调度合理的一方面,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需要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及被调度次数,避免有些车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很少被调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通过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结合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的车辆为无人车辆;2)进一步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来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3)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其实现的是对有司机驾驶的车辆的调度,调度司机会在调度中完成很多工作,而无人车辆处于没有司机的状态,对控制的合理性和准确度要求更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在计算车辆调度结果时,仅仅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分析和计算,完全没有考虑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和被调度的时间状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步骤的执行顺序不同。先验票再上车,当车辆满员时发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这一惯用手段在本领域中属于基本规则,重要的是如何在实际情况下控制乘客和车辆实现该基本规则。而本申请中针对的是无人车辆,既没有售票员也没有司机驾驶,那么如何保证上述基本规则的实现,则是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所公开的一系列特定的步骤和特定的执行顺序,需要调度中心和无人车辆之间通过特定的指示消息交互来控制实现的。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
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
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游客;
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
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
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
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未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时,进一步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是否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
当检测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所述预设时长,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所述发车提示消息。
3. 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调度指示消息;所述调度指示消息为所述调度中心平台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并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之后,向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
根据所述调度指示消息,控制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以接游客;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之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指示消息;
根据所述验票指示消息,获取游客所持的票的标识信息;
利用所述票的标识信息向验票服务器核验票;
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接收到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后,停止核验票;
接收到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发车提示消息后,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票的标识信息向验票服务器核验票包括:
向验票服务器发送所述票的标识信息,以供所述验票服务器根据所述票的标识信息验证所述票的真伪以及所述票是否重复核验;
接收所述验票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票的核验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具体包括:
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当所述票为真的,但已重复核验,发出所述票已核验过,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当所述票为假的,发出所述票为假的,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进一步地,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向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所述票核验通 过的消息,以供所述调度中心平台统计核验通过的票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所述票核验通过的消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达到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或者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时,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发车提示消息,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展示所述预设路线的旅游线路地图和所有景点的信息;
显示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
接收所述游客根据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选择的所述景点的选择信息;
当到达所述游客选择的所述景点时,发出下车提示信息。
8. 一种调度中心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
确定模块,用于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
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游客;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平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当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未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时,进一步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是否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检测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所述预设时长,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所述发车提示消息。
10. 一种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车辆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调度指示消息;所述调度指示消息为所述调度中心平台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并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之后,向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度指示消息,控制所述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以接游客;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之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指示消息;
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验票指示消息,获取游客所持的票的标识信息;
发送模块,用于利用所述票的标识信息向验票服务器核验票;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验票服务器返回的所述票的核验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验票停止消息,控制所述车辆停止验票;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发车提示消息;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发车提示消息,控制所述车辆按照预设路 线开始行使。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在利用所述票的标识信息向验票服务器核验票时,具体执行:向验票服务器发送所述票的标识信息,以供所述验票服务器根据所述票的标识信息验证所述票的真伪以及所述票是否重复核验。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还用于当所述票为真的,但已重复核验,发出所述票已核验过,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还用于当所述票为假的,发出所述票为假的,并拒绝上车的提示消息;
进一步地,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票为真的,且未重复核验,向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所述票核验通过的消息,以供所述调度中心平台统计核验通过的票数。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若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达到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或者当前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在所述发车位置停留时间大于或者等于预设时长时,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人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人车辆还包括展示模块;
所述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预设路线的旅游线路地图和所有景点的信息;所述展示模块设置在所述无人车辆的座椅的背后;
所述展示模块,还用于显示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游客根据各所述景点的选择框选择的所述景点的选择信息;
所述处理模块,还用于当到达所述游客选择的所述景点时,发出下车提示信息。
15. 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调度中心平台和至少一个无人车辆;所述调度中心平台与各所述无人车辆通信连接,以实现对各所述无人车辆的管理;
所述调度中心平台采用如上权利要求8-9任一所述的调度中心平台;各所述无人车辆采用如上权利要求10-14任一所述的无人车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6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3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RFID的景区车辆调度系统研究》,刘倩,《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学术论文》,正文第1-64页,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2708681A, 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RFID的景区车辆调度系统研究,其中涉及一种基于RFID的景区车辆调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1-54页):在景区的车辆调度中,已知需要运输游客的景点位置和游客数量,求得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游客运送到所要到达的景点,并求得需要参与调度的车辆数目,车辆所要经过的路线,分别运送多少游客。景区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的规则可这样描述:(1)游客在景区的自动售卡机处购买RFID智能卡门票,在其中选择自己的旅游线路和想要游览的景点;(2)游客在出入景区景点的时候,会经过门禁,门禁系统会判断游客是否可通行,做出放行或警报的反应,同时将读取的游客信息传到系统服务器中;(3)景区的车辆调度平台将汇总游客方位信息及景点布局信息,及其他信息等,并对游客的行动信息进行分析;(4)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发出调度命令(相当于发送调度指示信息,以供所述调度的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游客);采用蚁群算法实现对游客旅游路线(相当于向所述调度的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和车辆调度优化,解决车辆满载和非满载的相关问题。游客的位置和数量信息是系统进行车辆调度使用的重要数据来源,车辆调度算法主要包括车辆满载和车辆非满载两种情况的调度(相当于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车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的车辆为无人车辆,调度指示信息是向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2)确定调度的车辆除了根据购票数量和车辆预设座位数外,还基于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3)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于何种车辆以实现车辆调度管理、如何确定调度的车辆以使得调度更加均衡、如何验票的具体流程。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城市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11-0043,0055-0076段):调度中心实时掌握各路段车辆运行状况,包括路段拥挤度,每辆车位置、速度、载员、发车站、目的站等,以及用于预约需求等数据,智能生成调度数据包,并将调度数据包及时发送到智能小车(相当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信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客)和节点车站,为智能小车和节点车站的运行提供数据支撑。智能小车为无人驾驶车辆。车站调度系统按照调度规则,向有关智能小车发送指令,智能小车接到指令后按照相应的导航路径和速度行驶至分配的停车位。可见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区别特征(1),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无人车辆进行管理实现车辆自动调度管理,即对比文件2相应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现车辆调度的管理方法应用于无人车辆以实现无人车辆在景区的调度管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车辆的调度是否合理与配送速度、成本、效益以及客户对配送时间的满意度关系密切。而在确定调度车辆时,使得车辆调度次数均衡也属于车辆调度合理的一方面,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需要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及被调度次数,避免有些车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很少被调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通过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结合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特征(3),车辆调度中验票的具体流程是本领域公知的,将该流程应用在无人车辆中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降低运输成本并保证一定的用户体验,在车辆非满员时等候一定时间再发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对无人车辆进行人员检测并在非满员时等待预设时长,等待时间超过预设时长时发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RFID的景区车辆调度系统研究,其中涉及一种基于RFID的景区车辆调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1-54页):在景区的车辆调度中,已知需要运输游客的景点位置和游客数量,求得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游客运送到所要到达的景点,并求得需要参与调度的车辆数目,车辆所要经过的路线,分别运送多少游客。景区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的规则可这样描述:(1)游客在景区的自动售卡机处购买RFID智能卡门票,在其中选择自己的旅游线路和想要游览的景点;(2)游客在出入景区景点的时候,会经过门禁,门禁系统会判断游客是否可通行,做出放行或警报的反应,同时将读取的游客信息传到系统服务器中;(3)景区的车辆调度平台将汇总游客方位信息及景点布局信息,及其他信息等,并对游客的行动信息进行分析;(4)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发出调度命令(相当于接收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调度指示消息;根据所述调度指示信息,控制当前所述调度的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以接游客);采用蚁群算法实现对游客旅游路线(相当于向所述调度的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和车辆调度优化,解决车辆满载和非满载的相关问题。游客的位置和数量信息是系统进行车辆调度使用的重要数据来源,车辆调度算法主要包括车辆满载和车辆非满载两种情况的调度(相当于所述调度指示消息为所述调度中心平台获取游客的购票数量;并根据所述购票数量和各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车辆之后,发送的)。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的车辆为无人车辆,调度指示信息是向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的;(2)确定调度的车辆除了根据购票数量和车辆预设座位数外,还基于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3)当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之后,接收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指示消息,根据所述验票指示消息,获取游客所持的票的标识信息,利用所述票的标识信息向验票服务器核验票,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接收到所述调度中心平台发送的验票停止消息后,停止核验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于何种车辆以实现车辆调度管理、如何确定调度的车辆以使得调度更加均衡、如何验票的具体流程。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城市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11-0043,0055-0076段)调度中心实时掌握各路段车辆运行状况,包括路段拥挤度,每辆车位置、速度、载员、发车站、目的站等,以及用于预约需求等数据,智能生成调度数据包,并将调度数据包及时发送到智能小车(相当于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调度指示信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发车位置接客)和节点车站,为智能小车和节点车站的运行提供数据支撑,智能小车为无人驾驶车辆,车站调度系统按照调度规则,向有关智能小车发送指令,智能小车接到指令后按照相应的导航路径和速度行驶至分配的停车位。即对比文件2相应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现车辆调度的管理方法应用于无人车辆以实现无人车辆在景区的调度管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车辆的调度是否合理与配送速度、成本、效益以及客户对配送时间的满意度关系密切。而在确定调度车辆时,使得车辆调度次数均衡也属于车辆调度合理的一方面,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需要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及被调度次数,避免有些车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很少被调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通过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结合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3),车辆调度中验票的具体流程是本领域公知的,将该流程应用在无人车辆中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通过验票服务器进行票的标识信息的比对以验证所述票的真伪以及所述票是否重复核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验票时只有当票为真且未重复时才放行,否则拒绝上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在验票时还统计校验通过的票数以做后续统计分析使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在进行车辆调度时,车辆满员时发车及车辆非满员时等候一定时间再发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对无人车辆进行人员检测并在非满员时等待预设时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1-54页):从附图5.2可看出,可显示景区景点信息,结果显示模块可图形显示最终的路线结果(相当于展示所述预设路线的旅游线路地图信息),如图5.5所示,系统可显示车辆调度的运输路线的分配。另外,在观光车上显示车辆行驶路线的景点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游客可自行选择下车点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车辆上显示预设路线的旅游线路地图和所有景点信息,并显示各景点的选择框,游客可选择想参观的景点,接收游客根据各景点的选择框选择的景点的选择信息,到达游客选择的景点时,发出下车提示信息提醒游客下车。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是与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4是与权利要求3-7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3-7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无人车辆的管理系统,其中调度中心平台与各所述无人车辆的通信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采用的权利要求8-9任一所述的调度中心平台不具备创造性,以及采用的权利要求10-14任一所述的无人车辆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系统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该车辆管理方法应用的车辆为无人车辆;2)进一步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来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3)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是否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当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行驶至所述发车位置,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指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开始对游客的票进行核验,并在核验通过时,打开上车通道,允许所述游客上车;检测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核验通过的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当达到时,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验票停止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停止核验票;向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发送发车提示消息,以供所述调度的无人车辆按照预设路线开始行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其实现的是对有司机驾驶的车辆的调度,调度司机会在调度中完成很多工作,而无人车辆处于没有司机的状态,对控制的合理性和准确度要求更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在计算车辆调度结果时,仅仅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分析和计算,完全没有考虑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和被调度的时间状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步骤的执行顺序不同。先验票再上车,当车辆满员时发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这一惯用手段在本领域中属于基本规则,重要的是如何在实际情况下控制乘客和车辆实现该基本规则。而本申请中针对的是无人车辆,既没有售票员也没有司机驾驶,那么如何保证上述基本规则的实现,则是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所公开的一系列特定的步骤和特定的执行顺序,需要调度中心和无人车辆之间通过特定的指示消息交互来控制实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认可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
(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景区车辆调度系统根据游客的流量和车辆、景点的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车辆调度结果;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车辆的调度是否合理与配送速度、成本、效益以及客户对配送时间的满意度关系密切。而在确定调度车辆时,使得车辆调度次数均衡也属于车辆调度合理的一方面,为使得调度结果更为合理更为均衡,需要考虑车辆运行时间及被调度次数,避免有些车被调度次数很多,而有些车很少被调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通过监控每一个无人车辆当天的运行时间和被调度的次数,结合各个车辆的运行时间均衡性以及各个车辆上一次被调度的时间与当前的时间差,结合所述购票数量和各无人车辆的预设座位数,确定调度的无人车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3)车辆调度中验票的具体流程是本领域公知的,将该流程应用在无人车辆中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调度中心和无人车辆之间的消息交互是通过常规的计算机自动化手段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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