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成型品及导光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成型品及导光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92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45673
优先权日:2012-07-13
申请(专利)号:201280061422.9
申请日:2012-12-19
复审请求人:东洋苯乙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相欣
参审员:翟晓晓
国际分类号:C08L25/04,C08K5/13,C08K5/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1422.9,名称为“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成型品及导光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洋苯乙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4年06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6页(即第1-67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包含a)重均分子量为15万~70万的苯乙烯系树脂;选自下述(B-1)~(B-4)中的至少一种的(b)磷系抗氧化剂;和选自下述(C-1)~(C-4)中的至少一种的(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
(B-1)三(2,4-二-叔丁基苯基)亚磷酸酯,
(B-2)2,2’-亚甲基双(4,6-二-叔丁基-1-苯基氧)(2-乙基己基氧基)磷,
(B-3)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
(B-4)3,9-双(2,6-二-叔丁基-4-甲基苯氧基)-2,4,8,10-四氧杂-3,9-二磷杂螺〔5.5〕十一烷,
(C-1)十八烷基-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
(C-2)3,9-双[2-〔3-(3-叔丁基-4-羟基-5-甲基苯基)丙酰氧基〕-1,1-二甲基乙基]-2,4,8,10-四氧杂螺[5.5]十一烷,
(C-3)亚乙基双(氧乙烯)双〔3-(5-叔丁基-4-羟基-间甲苯基)丙酸酯〕,
(C-4)季戊四醇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
其中,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100质量%中的(b)的含量为0.03~0.40质量%、(c)的含量为0.02~0.30质量%,
(b)磷系抗氧化剂和(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为,选自(B-1)和(C-2)、(B-1)和(C-4)、(B-2)和(C-1)、(B-2)和(C-4)、(B-3)和(C-1)、(B-3)和(C-2)、(B-3)和(C-3)、(B-3)和(C-4)、(B-4)和(C-1)、(B-4)和(C-2)、(B-4)和(C-3)、(B-4)和(C-4)组合中的至少一组,
(1)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可聚合苯乙烯系单体而得到的树脂,
(2)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将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共聚而得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树脂,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的含量为90.0~99.9质量%,(甲基)丙烯酸单元的含量为0.1~10.0质量%,其中,将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和(甲基)丙烯酸单元的含量的总计作为100质量%;
(3)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将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共聚而得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树脂,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的含量为40.0~99.0质量%,(甲基)丙烯酸酯单元的含量为1.0~60.0质量%,所述(甲基)丙烯酸酯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其中,将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和(甲基)丙烯酸酯单元的含量的总计作为100质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其中,(b)磷系抗氧化剂和(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为,选自(B-1)和(C-2)、(B-1)和(C-4)、(B-2)和(C-1)、(B-2)和(C-4)中的至少一组。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含有0.4~2.0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
4. 一种成型品,其特征在于,由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构成。
5. 一种导光板,其特征在于,由权利要求4所述的成型品构成。”
驳回决定中认为:(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聚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1379130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4日)公开了一种阻燃性苯乙烯基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苯乙烯系树脂的重均分子量为15万-70万;(2)权利要求1中磷系抗氧化剂b的用量较对比文件1实施例略高。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抗氧化性。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GPPS的重均分子量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这一级别,选择17-70万这一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抗氧化剂的用量,对比文件1给出了上限为0.5重量份的技术启示,适当增加磷系抗氧化剂b的用量从而提高抗氧化性/热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成型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成型品。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导光板。对比文件2(JP特开2003-075648A,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2日)公开了一种导光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抗氧化剂添加到对比文件2的体系中,实现抗氧化和热稳定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二)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聚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3(WO2011/129392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20日)公开了一种加热稳定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苯乙烯系树脂的重均分子量为15万-70万;(2)权利要求1中磷系抗氧化剂b的用量较上述实施例略高。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抗氧化性。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聚苯乙烯的重均分子量,但这一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抗氧化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其用量从而提高抗氧化性/热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4和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光板。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三)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聚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4(JP特开2000-34377A,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2日)公开了一种阻燃聚苯乙烯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苯乙烯系树脂的重均分子量为15万-70万。对比文件4虽然未公开聚苯乙烯的重均分子量,但这一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公开,或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4和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光板。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洋苯乙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至4均没有公开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组合物构成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关于通过这样的特定的组合物获得抑制变色的光学用苯乙烯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至4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2)“光学用”限定了能够用于光学用途程度的透明性,应当能够解释对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具有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组合物中包含阻燃剂,如日本特开2002-3688说明书第2段中所记载的,阻燃剂的添加通常损害透明橡胶改性苯乙烯系树脂的透明性。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中的包含阻燃剂的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用于光学用途。对比文件3中示例了各种树脂和抗氧化剂,但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的苯乙烯系树脂和特定的抗氧化剂的组合,也没有公开通过这些成分的组合获得抑制变色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组合物的性能由其组分以及用量决定,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光学用”属于用途限定,其对组合物性能本身并无实质的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3、4分别公开了聚苯乙烯、与本申请对应的特定的磷系抗氧化剂、特定的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并未排除其他物质的存在,对比文件1含有的阻燃剂并不构成区别。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光板。1.1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将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共聚而得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树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使用特定类型及用量的(b)磷系抗氧剂和特定类型及用量的(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经分析可知,本申请通过使用特定结构和含量的磷系抗氧剂以及特定结构和含量的受阻酚系抗氧剂,可以提高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变色抑制效果。此外,通过使用特定类型的苯乙烯系树脂和/或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可以有效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合议组查明,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聚合物的泛黄现象与聚合物的种类有很大关系。比如,未经稳定的聚烯烃在氧化过程中也不会出现色变现象,聚烯烃的着色主要是由于外加添加剂的氧化产物所致,而苯乙烯系聚合物、聚氨酯、聚碳酸酯在老化条件下会出现严重的泛黄现象。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聚合物制品,抗氧性能要求是各有侧重的(参见“塑料橡胶加工助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49页)。受阻酚与亚磷酸酯的配合使用是抗氧剂配合中最成功的例子。当受阻酚与亚磷酸酯并存于聚合物体系中时,能够发生协同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42页)。对于苯乙烯系树脂来说,例如结晶聚苯乙烯,受阻酚通过与亚磷酸酯并用,以改善其色调(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82页)。本领域常用的受阻酚抗氧剂有:抗氧剂1076(即本申请所述的C-1)、抗氧剂AO-80(即本申请所述的C-2)、抗氧剂245(即本申请所述的C-3)、抗氧剂1010(即本申请所述的C-4)等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63-171、193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这些常用的受阻酚抗氧剂的用量范围,例如抗氧剂1010的一般用量为0.1%-0.5%,抗氧剂245的一般用量为0.03-0.1%(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70-171页)。抗氧剂1076的添加量一般为0.1%-0.5%(参见“实用工业助剂全书”,吕百龄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08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01页)。抗氧剂AO-80的添加量为0.05份左右(参见“塑料新型加工助剂应用技术”,董晨空等,中国石化出版社,1999年06月,第108-109页)。本领域常用的亚磷酸酯类抗氧剂有:抗氧剂168(即本申请所述的B-1)、抗氧剂HP-10(即本申请所述的B-2)、抗氧剂PEP-36(即本申请所述的B-4)、抗氧剂S-9228(即本申请所述的B-3)(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73-175页)等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已知这些常用的亚磷酸酯类抗氧剂的用量,例如,抗氧剂168的一般用量为0.1-0.2份(参见“精细化工配方常用原料手册”,黄玉媛等,广东科技出版社,1998年03月,第473-474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已知,复合抗氧剂是利用抗氧剂组分之间的协同效应,通过现有的抗氧剂复合出多功能、高性能的产品。复合抗氧剂的理论依据的是主、辅抗氧剂的协同作用。主抗氧剂多采用受阻酚化合物,辅助抗氧剂可使用亚磷酸酯。部分代表性的复合抗氧剂品种例如有汽巴精化的Irganox B225、215、220、561(上述商品牌号的复合抗氧剂均为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的组合,即本申请所述的B-1与C-4的组合);以及汽巴精化的Irganox B900、911、921(上述商品牌号的复合抗氧剂均为抗氧剂1076与抗氧剂168的组合,即本申请所述的B-1与C-1的组合)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78页)。其中,Irganox B225为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以1:1的组合、B215为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以1:2的组合、B220为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以1:3的组合、B561为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以1:4的组合;Irganox B900为抗氧剂1076与抗氧剂168以1:4的组合、B911为抗氧剂1076与抗氧剂168以1:1的组合、B921为抗氧剂1076与抗氧剂168以1:2的组合(参见“中国塑料制品配方大全”,周祥兴等,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05月,第776页)。受阻酚/亚磷酸酯复合抗氧剂,尤以抗氧剂1010和抗氧剂168配合品种居多,例如Irganox B215/B225/B220/B56等,推荐用量为0.1%-0.3%(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10页)。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苯乙烯系聚合物本身对光敏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加入抗氧剂来改善其色调。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受阻酚抗氧剂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剂复配能够起到协同作用,因此,能够想到从常用的受阻酚抗氧剂和亚磷酸酯抗氧剂中进行合理选择和复配。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b)磷系抗氧剂和(c)受阻酚系抗氧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类型,其中限定的(B-1)和(C-4)的组合更是市售可得的复合抗氧剂。此外,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b)磷系抗氧剂和(c)受阻酚系抗氧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用量范围,例如,Irganox B225为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以1:1的组合,按照推荐用量,如其用量为0.3%时,抗氧剂1010与抗氧剂168的用量分别为0.15%与0.15%,此时均落入权利要求1相应的用量范围内。虽然本申请提供了一系列实施例以及比较例,证实使用其所述类型和/或含量的磷系抗氧剂以及受阻酚系抗氧剂优于其它类型和/或含量的磷系抗氧剂以及受阻酚系抗氧剂,但是,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本申请实施例中使用的(B-1)与(C-1)的组合、(B-1)与(C-4)的组合已经是市售可得的复合抗氧剂,而且本申请所述的用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用量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本申请实施例中使用其所述类型和/或含量的磷系抗氧剂以及受阻酚系抗氧剂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理应是现有技术中所通常能够达到的技术水平,其并未取得何种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1.2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可聚合苯乙烯系单体而得到的树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使用特定类型及用量的(b)磷系抗氧剂和特定类型及用量的(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苯乙烯系树脂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具体参见上文的评述理由。针对区别特征(2),已在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1.3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将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共聚而得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树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使用特定类型及用量的(b)磷系抗氧剂和特定类型及用量的(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苯乙烯系树脂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具体参见上文的评述理由。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共聚并可以合理的选择共聚物树脂中的单体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成型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导光板。当权利要求4或5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或5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1),或者,存在上述区别特征(1)和(2)。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项)和说明书第1-25页(即第1-67段)。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而且,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表3中记载的“亲水系添加剂D”栏下所有种类的编号中的“B”修改为“D”。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包含“0.4-2.0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通过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并将其含量控制在0.4-2.0质量%的范围,能够解决以下技术问题: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防止环境变化引起的白化现象。由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中均完全没有涉及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该成分添加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中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更不可能容易地得到上述含量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包含(a)重均分子量为15万~70万的苯乙烯系树脂;选自下述(B-1)~(B-4)中的至少一种的(b)磷系抗氧化剂;选自下述(C-1)~(C-4)中的至少一种的(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和0.4~2.0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
(B-1)三(2,4-二-叔丁基苯基)亚磷酸酯,
(B-2)2,2’-亚甲基双(4,6-二-叔丁基-1-苯基氧)(2-乙基己基氧基)磷,
(B-3)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
(B-4)3,9-双(2,6-二-叔丁基-4-甲基苯氧基)-2,4,8,10-四氧杂-3,9-二磷杂螺〔5.5〕十一烷,
(C-1)十八烷基-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
(C-2)3,9-双[2-〔3-(3-叔丁基-4-羟基-5-甲基苯基)丙酰氧基〕-1,1-二甲基乙基]-2,4,8,10-四氧杂螺[5.5]十一烷,
(C-3)亚乙基双(氧乙烯)双〔3-(5-叔丁基-4-羟基-间甲苯基)丙酸酯〕,
(C-4)季戊四醇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
其中,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100质量%中的(b)的含量为0.03~0.40质量%、(c)的含量为0.02~0.30质量%,
(b)磷系抗氧化剂和(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为,选自(B-1)和(C-2)、(B-1)和(C-4)、(B-2)和(C-1)、(B-2)和(C-4)、(B-3)和(C-1)、(B-3)和(C-2)、(B-3)和(C-3)、(B-3)和(C-4)、(B-4)和(C-1)、(B-4)和(C-2)、(B-4)和(C-3)、(B-4)和(C-4)组合中的至少一组,
其中,
(1)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可通过聚合苯乙烯系单体而得到的树脂;或者
(2)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将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共聚而得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树脂,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的含量为90.0~99.9质量%,(甲基)丙烯酸单元的含量为0.1~10.0质量%,其中,将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和(甲基)丙烯酸单元的含量的总计作为100质量%;或者
(3)所述苯乙烯系树脂是将苯乙烯系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共聚而得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树脂,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的含量为40.0~99.0质量%,(甲基)丙烯酸酯单元的含量为1.0~60.0质量%,所述(甲基)丙烯酸酯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其中,将苯乙烯系树脂的苯乙烯系单体单元和(甲基)丙烯酸酯单元的含量的总计作为100质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其中,(b)磷系抗氧化剂和(c)受阻酚系抗氧化剂的组合为,选自(B-1)和(C-2)、(B-1)和(C-4)、(B-2)和(C-1)、(B-2)和(C-4)中的至少一组。
3. 一种成型品,其特征在于,由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构成。
4. 一种导光板,其特征在于,由权利要求3所述的成型品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项)和说明书第1-25页(即第1-67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和说明书第1-25页(即第1-67段),于2014年06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阻燃性苯乙烯基树脂组合物,并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系列具体的阻燃性苯乙烯基树脂组合物,如实施例8公开了:100重量份树脂A-2(GPPS),3.0重量份溴化阻燃剂B-1(六溴环十二烷),0.15份尿素化合物C-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1(双(2,6-二叔丁基-4-甲基苯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2(季戊四醇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0.5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1(滑石)和2.0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2(膨润土);实施例9公开了:100重量份树脂A-2,3.0重量份溴化阻燃剂B-2(四溴双酚A双(2,3-二溴-2-甲基丙基)醚),0.15份尿素化合物C-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2,0.5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1和2.0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2;实施例10公开了:100重量份树脂A-2,3.0重量份溴化阻燃剂B-3(四溴双酚A双(2,3-二溴丙基)醚),0.15份尿素化合物C-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2,0.5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1和2.0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2;实施例11公开了:100重量份树脂A-2,3.0重量份溴化阻燃剂B-2,0.15份尿素化合物C-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1,0.02重量份热稳定剂D-3(十八烷基-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0.5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1和2.0重量份发泡成核剂G-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10页,表3实施例8-11)。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光板,该导光板由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系聚合物树脂制成,所述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系聚合物树脂中,苯乙烯系单体的含量为80-20质量%,(甲基)丙烯酸酯系单体的含量为20-80质量%,以及可聚合的其它可能的乙烯基单体0-10质量%。所述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系聚合物树脂的重均分子量Mw为60,000-170,000,树脂中残留的单体量为3000ppm以下,低聚物的含量为2%以下。所述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可以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等。所述导光板中可以含有其它的成分,例如有机系光扩散剂、无机系光扩散剂、着色剂、热稳定剂、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08、0017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并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系列具体的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如实施例3-93:100重量份聚合物P3-10(聚苯乙烯)和0.61份加工安定化剂,所述加工安定化剂包含0.2重量份化合物(1-1)、0.2重量份化合物(2-1)、0.2重量份化合物(3-1)和0.01重量份D-葡萄糖(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表11-3、表12-1)。实施例4-153:100重量份聚合物P4-10(聚苯乙烯)和0.41重量份加工安定化剂,所述加工安定化剂包含0.2重量份化合物(2-1)、0.2重量份化合物(3-1)和0.01重量份D-葡萄糖。实施例4-154:100重量份聚合物P4-10(聚苯乙烯)和0.61重量份加工安定化剂,所述加工安定化剂包含0.2重量份化合物(1-1)、0.2重量份化合物(2-1)、0.2重量份化合物(3-1)和0.01重量份D-葡萄糖(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表15-3、表15-4、表16-1)。其中,化合物(1-1)为丙烯酸2,4-二-第三戊基-6-[1-(3,5-二-第三戊基-2-羟基苯基)乙基]苯基酯。化合物(2-1)为3-(3,5-二-第三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十八基酯。化合物(3-1)为亚磷酸三(2,4-二-第三丁基苯基)酯(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91段)。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阻燃聚苯乙烯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组合物:100重量份PS,15重量份阻燃剂b1(乙烯双四溴邻苯二甲酰亚胺),4重量份阻燃助剂c(三氧化二锑),3重量份氧化钛d1(平均粒径为0.2μm的氧化铝表面处理的金红石型氧化钛),0.3重量份抗氧剂e1(十八烷基-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0.1重量份抗氧剂e2(三(2,4-二-叔丁基苯基)亚磷酸酯),0.25重量份耐光剂f1(苯并三唑紫外线吸收剂,2-(3,5-二叔丁基-2-羟基苯基)-5-氯苯并三唑)和0.25重量份耐光剂f2(受阻胺系光稳定剂,双(2,2,6,6-四甲基-4-哌啶基)癸二酸酯)(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表1实施例6,第0022段)。
对比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4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共同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0.4-2.0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而对比文件1-4中均没有公开。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苯乙烯系树脂存在因温度或湿度、温水浸渍等环境变化而使成型品发生白浊的问题(白化现象),作为优点的透明性根据用途的不同而被损坏。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中含有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的方式也能够防止产生白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0025段)。本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试验1-试验3。在试验2中,首先,制备了一种苯乙烯的均聚物,并在该苯乙烯均聚物的制备过程中添加了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D。然后,将制备得到的苯乙烯均聚物与添加剂B和C混合来制备板状成型品,得到实施例2-1至2-26。本申请说明书表3中给出了实施例2-1至2-26的MFR、初期色相评价(透射率、YI值)、80℃×1000小时后的色相评价评价(透射率、YI值、相较于初期的YI值)、白化抑制效果以及维卡软化温度。结果显示,实施例2-1至2-23的成型品具有优异的白化抑制效果,其初期的透射率和YI值也很优秀,80℃*1000小时之后的YI变化量很小,长期热稳定性也很优秀。虽然,实施例2-24至2-26在初期色相评价和80℃×1000小时后的色相评价方面也很优异,但是,没有使用添加剂D的实施例2-24以及添加剂D的用量过小而不在本申请范围内的实施例2-25发生了白化现象,添加剂D的用量过多而不在本申请范围内的实施例2-26出现了耐热性降低的现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3-0059段)。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本申请通过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可以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有效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4中均没有公开加入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更没有公开通过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可以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有效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给出通过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4中获得教导,将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加入到苯乙烯树脂组合物中,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解决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的技术问题。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是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中常用的添加剂,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可以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有效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通过将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加入到苯乙烯树脂组合物中,可以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有效地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0025、0058-0059段)。由此可见,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单独以对比文件1或2或3或4,或者以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无法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或3或4,或者对比文件1-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成型品(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导光板(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其包含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的回应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是本领域的常规助剂,其用量是可以根据性能的需求进行调节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可以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有效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对比文件1-4均没有给出通过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的技术启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是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常用添加剂,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特定用量的具有聚醚链的亲水性添加剂可以在维持所述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的同时,有效抑制苯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白化现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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