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22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488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5477.6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驰
合议组组长:崔海云
参审员:李静妍
国际分类号:D06F33/02;D06F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5477.6,名称为“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4日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5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加漂键,其中,所述加漂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按下加漂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加漂键的加漂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漂洗的次数,
其中,所述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其中,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过程较常规程序的洗涤过程增加预定漂洗次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常规程序包括标准程序、浸泡程序、轻柔程序、毛毯程序中任一种或几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漂洗次数设定为1次或1次以上。
4.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其中,所述加漂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加漂键的加漂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
启动执行,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漂洗的次数,其中,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过程较常规程序的洗涤过程增加预定漂洗次数。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常规程序包括标准程序、浸泡程序、轻柔程序、毛毯程序中任一种或几种。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漂洗次数设定为1次或1次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KR97-6587B1,公告日为1997年04月2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加漂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按下加漂键之后,洗衣机启动;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对不同洗涤方式的需求并方便用户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满足用户对不同材质衣物或污垢程度的洗涤,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CN103132280A,公开日2013年06月05日;CN1548609A,公开日2004年11月24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加漂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并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按下加漂键之后,洗衣机启动,以及为了能够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不同的增加漂洗次数,将加漂键设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加漂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启动执行步骤在按下加漂键步骤之后执行;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4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对不同洗涤方式的需求并方便用户操作。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如下的意见陈述:本申请的加漂键是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洗衣机启动前被触发的,与常规程序关联执行,是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的叠加,并非设置漂洗次数,且对比文件1中的额外功能键是在相应的洗衣行程中被触发的,因而漂洗次数的增加取决于当前正在执行的洗涤行程,因而本申请方便了用户操作;本申请中的加漂键包括漂洗次数选择的功能,这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叠加可以增加漂洗次数的额外功能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操作是否方便的问题时有动机在常规程序选择后即按下加漂键再进行洗衣机启动,以避免中途再按加漂键增加常规程序的漂洗次数;将加漂键设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强调的加脱键与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所代表的功能有区别。本申请设定的加脱键,可在程序选择阶段与所选择的常规程序关联和叠加,在该常规程序执行时通过“加脱键”自动增加脱水时间叠加到常规程序中;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为触发该按键,再次执行当前正在进行的洗衣行程,其之所以能够增加脱水时间,还取决于当前正在执行脱水行程。本申请的加脱键与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的触发方式和实际执行功能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按键本身并非是被设定为增加脱水时间,更非被设定为在常规程序中顺序执行各个洗衣行程时自动增加脱水时间。(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预定脱水时间”。本申请增加的预定脱水时间是在选择常规程序时通过加脱键设定的,并在选择常规程序时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叠加的。(3)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希望在常规程序上额外加脱,多增加脱水时间,以脱得更干爽。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解决如何兼顾,同时能够满足用户对操作便利性及脱水要求等需求。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4)对比文件1是通过额外功能键延长或增加当前的执行程序,这种调整方式单一,随着使用环境的不同,模式不同,洗涤档位不同等,对比文件1的调整方式都是固定的,本申请随着设定档位不同,带加漂功能的标准程序参数设置中的漂洗时间增加量是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争辩的“加脱键”应该是本申请中的“加漂键”、“加脱功能”应该是“加漂功能”、“增加预定脱水时间”应该是本申请中的“漂洗选择次数”。在此基础上,(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增加漂洗次数的额外功能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加漂键),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按下额外功能键是在执行漂洗程序时操作的,但是这样设置使得用户在需要增加漂洗次数时必须在漂洗的时候按下额外功能键,因而给用户带来了不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常规程序选择后即按下加漂键再进行洗衣机启动,以避免中途再按加漂键增加常规程序的漂洗次数,方便用户操作;(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增加漂洗次数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不同的增加漂洗次数,将加漂键设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3)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关于漂洗时间随着设定档位变化的相关技术特征,而一项申请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为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多个不同类别常规程序按键;2)权利要求1中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加漂键按下后,洗衣机启动,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对比文件1中在洗衣机清洗程序运行时,增加功能键被选择;3)权利要求1中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的洗衣机。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先选择加漂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漂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漂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加漂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漂洗次数强化衣物漂洗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另外,根据用户对漂洗次数的具体需求,将按键设置为具有次数选择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加漂键被按下后,也即洗衣机启动后水位达到洗衣预设水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加漂键包括漂洗次数选择功能;启动执行;对比文件1中漂洗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功能键。权利要求4限定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基于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的洗衣机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涉及的是洗衣机中“加漂键”的技术方案,而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关于“加脱键”技术方案的功能和作用,故不能够说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其次,即使将意见陈述中的“加脱键”相应内容理解为“加漂键”的相应内容,1)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增加功能键和权利要求1中的加漂键触发时机不同,但是二者均是设定为可增加一定清洗次数的功能键,选择功能按键后,将自动增加清洗次数的程序叠加到常规清洗程序中。且由对比文件1附图2的程序可知,洗涤、清洗到脱水的程序为顺序进行。而加漂键的触发时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并确定的。2)设置次数选择是漂洗键设置时的常规方式,且不论加漂键或增加功能键的触发时机在启动前还是清洗程序中,控制器都能够控制整个漂洗较常规程序增加预定的漂洗次数。3)对比文件1也同时兼顾了强化漂洗程度和满足用户对操作便利和漂洗的要求。4)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加漂键仅限定了能够较常规程序增加预定漂洗次数,这和对比文件1的增加功能键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另外,水位档位通常是由洗涤物品的重量确定的,洗涤物品重量增加,水位增加,相应的所需的漂洗时间也需要增加,以达到所需漂洗效果。增加漂洗时间是本领域在对洗涤物品漂洗时的惯用手段,其所带来的效果也能够预期。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正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额外功能键是指针对当前所执行的洗衣程序,只是通过额外功能键将当前的程序再执行一次,在实际中并不实用。本申请的加漂键并不是将当前程序再次执行一遍,而是根据触发情况再次增加相应的漂洗次数,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并不是简单将当前程序再次执行,而是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漂洗次数,达到漂洗干净的目的,例如常规程序漂洗五分钟,本申请加漂键被触发后,可能会增加30秒的漂洗时间,而对比文件1只能增加五分钟的漂洗时间。二者方案不同。加漂键与对比文件1的功能按键触发方式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可以选择相应的漂洗选择次数,增加相应的漂洗选择次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Al、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加漂键,其中,所述加漂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A2、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按下加漂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加漂键的加漂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漂洗的次数;A3、所述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其中,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过程较常规程序的洗涤过程增加预定漂洗次数。2)对于审查意见中提到的“可见,对比文件1在常规清洗程序运行的基础上启动增加功能键,也可以增加清洗次数来强化清洗程序,清洗的更干净”,对比文件1只是简单重复了当前的程序,并无法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应的漂洗次数,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二者完全不同。本申请在加漂键被触发之后,会修订洗涤程序,增加相应的漂洗时间,使漂洗更符合用户需求。而不是如对比文件1一样再重新漂洗一次。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加漂键的功能,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可以选择漂洗次数的功能也是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启示的。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和4中分别增加了技术特征 “其中,所述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衣物重量、水温增加了漂洗次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加漂键,其中,所述加漂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按下加漂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加漂键的加漂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漂洗的次数,
其中,所述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其中,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过程较常规程序的洗涤过程增加预定漂洗次数,其中,所述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衣物重量、水温增加了漂洗次数。
4.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其中,所述加漂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加漂键的加漂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的功能;
启动执行,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漂洗的次数,其中,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过程较常规程序的洗涤过程增加预定漂洗次数,其中,所述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衣物重量、水温增加了漂洗次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的运行增加方法,同时也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包括控制洗衣机所有动作的电脑(1),根据电脑(1)输入动作命令的输入键(2),根据电脑(1)控制标志着洗衣机动作的图标键(3),根据电脑(1)控制进行洗衣驱动的洗衣电机驱动键(4),根据电脑(1)控制可驱动进水阀门及排水阀门动作的阀门驱动键(5)等。在进行清洗程序的情况下,电脑(1)可判别持续进行清洗程序的同时使用者按下增加功能键,按下增加功能键情况下增加1次清洗次数。洗衣机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清洗次数、脱水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3-4段,说明书附图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洗衣机的运行方式:在洗涤物品进行洗涤程序时,关联现有洗涤物的洗涤程序、清洗程序及脱水程序的运行第1过程,第1过程中洗涤物的洗涤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洗涤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并计算洗涤时间,同时进行洗涤程序的第2过程,上述第1过程中进行着清洗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清洗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1次清洗次数后进行第3过程。第1过程进行着脱水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脱水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脱水时间后进行第4过程(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2)。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电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输入键也即增加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加漂键,且可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1具有控制面板,电脑必然与控制面板相连。对比文件1中增加功能键与洗涤、清洗、脱水程序(上述程序属于洗衣机运行中的常规程序)关联,增加功能键可与清洗程序功能叠加,相当于权利要求1加漂键的加漂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叠加。对比文件1中电脑在清洗程序参数上能够进一步增加预定的清洗次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控制器在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预定的漂洗次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多个不同类别常规程序按键;(2)权利要求1中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当加漂键按下后,洗衣机启动,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对比文件1中在洗衣机清洗程序运行时,增加功能键被选择;(3)权利要求1中加漂键包括漂洗选择次数功能;(4)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衣物重量、水温增加了漂洗次数;对比文件1中电脑根据正在进行的漂洗程序和用户按下的功能键增加漂洗次数。
由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洗衣机的一些常规程序上,额外加漂,多增加漂洗1次或1次以上,以漂洗干净(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7-8行)。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洗衣机的常规程序之外,增设了加漂键,该加漂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该常规程序与加漂键关联执行的漂洗次数多于常规程序的漂洗次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同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通过对洗衣机的控制面板中的加漂键被触发,控制器可以将常规程序与加漂键叠加进行优化,进而控制洗衣机运行,从而增加了漂洗次数,漂洗得更干净(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6-7行)。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例如洗衣机设置8个水位档,每个水位档代表不同衣物重量下的水位,在常规程序如标准程序中各水位档的漂洗次数默认设为2次。在常规程序如标准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在标准程序内含的漂洗功能基础上,增加漂洗1次,即在各档水位下,漂洗次数3次。加漂键101被触发时,则控制器20控制洗衣机以加漂功能与选择的常规功能叠加的方式运行,从而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漂洗次数1次,漂洗得更干净(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8-10行,倒数第4行)。可知,本申请是通过增加漂洗次数(由标准程序的2次漂洗增加到3次漂洗)提高漂洗干净程度。而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是在洗衣机在进行洗涤、清洗、脱水程序运行的情况下,使洗涤时间、清洗次数、脱水时间增加(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5段)。可见,对比文件1在常规清洗程序运行的基础上启动增加功能键,也可以增加清洗次数来强化清洗程序,清洗得更干净。因此,对比文件1 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增加清洗次数的技术问题。另外,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洗衣机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再按下加漂键,然后再启动洗衣机能够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程序设置关联洗涤条件的洗衣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清洗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物品的清洗次数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清洗程序功能增加清洗次数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加漂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漂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漂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加漂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漂洗次数强化衣物漂洗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且,根据用户对漂洗次数的具体需求,将按键设置为具有次数选择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加漂键被按下后,也即洗衣机启动后水位达到洗衣预设水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1已公开在进行清洗程序的情况下,电脑可判别持续进行清洗程序的同时使用者按下增加功能键,按下增加功能键情况下增加1次清洗次数。即电脑可根据用户选择的增加功能键程序增加漂洗次数,也即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增加了漂洗次数。而衣物重量关联进水量、标准程序选择关联水温是洗衣机中的常规程序,在漂洗次数增加中同时考虑衣物重量及水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洗衣机的运行增加方法(即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具体参见前文。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加漂键包括漂洗次数选择功能;启动执行;对比文件1中漂洗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功能键。权利要求4限定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权利要求4限定所述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衣物重量、水温增加了漂洗次数。基于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程序设置关联洗涤条件的洗衣机控制方法。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清洗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物品的清洗次数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清洗程序功能增加清洗次数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加漂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漂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漂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加漂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漂洗次数强化衣物漂洗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且,根据用户对漂洗次数的具体需求,将按键设置为具有次数选择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加漂键被按下后,也即洗衣机启动后水位达到洗衣预设水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已公开在进行清洗程序的情况下,电脑可判别持续进行清洗程序的同时使用者按下增加功能键,按下增加功能键情况下增加1次清洗次数。即电脑可根据用户选择的增加功能键程序增加漂洗次数,也即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增加了漂洗次数。而衣物重量关联进水量、标准程序选择关联水温是洗衣机中的常规程序,在漂洗次数增加中同时考虑衣物重量及水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3分别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6分别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按下增加功能键,增加1次清洗次数。而根据衣物洗涤方式设置具体的常规程序、根据所需漂洗程度设定漂洗次数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第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洗衣机的一些常规程序上,额外加漂,多增加漂洗1次或1次以上,以漂洗干净。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洗衣机的常规程序之外,增设了加漂键,该加漂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该常规程序与加漂键关联执行的漂洗次数多于常规程序的漂洗次数。例如洗衣机设置8个洗衣机设置8个水位档,每个水位档代表不同衣物重量下的水位,在常规程序如标准程序中各水位档的漂洗次数默认设为2次。在常规程序如标准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按下加漂键,在标准程序内含的漂洗功能基础上,增加漂洗1次,即在各档水位下,漂洗次数3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8-10行,倒数第4行)。本申请权利要求1也记载“当所述加漂键被按下,…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过程较常规程序的洗涤过程增加预定漂洗次数,其中,所述控制器根据用户选择的程序、衣物重量、水温增加了漂洗次数”。可见,本申请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是在标准程序的漂洗次数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漂洗次数提高漂洗干净程度,如说明书也记载由标准程序的2次漂洗增加到3次漂洗。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运行方式为:上述第1过程中进行着清洗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清洗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1次清洗次数后进行第3过程。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是用户根据需要增加漂洗的情况,触发增加功能键后,增加1次漂洗次数提高漂洗干净程度。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均为通过触发加漂键或增加功能键,从而增加漂洗次数。第二,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加漂键被触发后,可能会增加30秒的漂洗时间”,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但对于增加漂洗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全自动洗衣机根据待洗衣物的重量设定进水量,也即确定水档位。衣物重、进水量大、水档位高,衣物轻、进水量小、水档位低,那么对于衣物重、水档位高的情况,也需要较多的漂洗时间对衣物处理来保证漂洗干净。那么,随着衣物增重,水档位增加,设定较长的漂洗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第三,对于加漂键的触发方式以及次数选择功能,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运行方式为:上述第1过程中进行着清洗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清洗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1次清洗次数后进行第3过程。即对比文件1也是根据用户选择触发增加功能键以增加相应的漂洗次数,如增加1次漂洗,提高漂洗干净程度,而并非是重复一次漂洗程序,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标准程序的漂洗次数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漂洗次数提高漂洗干净程度,使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增加漂洗次数),达到了相同的目的(清洗得更干净)。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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