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01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71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6822.4
申请日:2016-03-24
复审请求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樊继红
参审员:杜长亮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部分区别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其他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6822.4,名称为“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即第1-6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2幅(即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1、池塘处理:
1-1-1、在池塘的四周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在护坡底部建一条混凝土圈梁,顶部用混凝土砌护坡压顶,给池塘配置增氧机和投饲机;
1-1-2、池堤和池底暴晒2-3周后,向池塘内加水至水深为池塘深度1/3-1/2,接着向池塘内泼洒生石灰,生石灰的泼洒量为40-50kg/亩,泼洒完毕池塘放置1-2周,加水至池塘深度的3/4-4/5后放养鱼种;
1-2、鱼种放养:
选取体重为0.5-0.75kg/尾的体表无伤的鲢鱼鱼苗、体重为0.4-0.5kg/尾的体表无伤的鳙鱼鱼苗和体重为2.0-2.5kg/尾的体表无伤的青鱼鱼苗,随后将它们放养到池塘中,鲢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90-100尾/亩,鳙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70-80尾/亩,青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60-170尾/亩;
1-3、饲料投喂:
采用定点投喂的方式投喂饲料,饲料为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35%的浮性颗粒饲料,水温达到15℃后开始投喂饲料,每天的投喂量为所有青鱼体重的2-5%,每天投喂3-4次,在池塘边残留的饲料则被鳙鱼吞食;
1-4、养殖管理:
晴天白天下午开启增氧机增氧,阴天白天不增氧,晚上下半夜增氧,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并控制水体透明度为30-35cm,所述的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由15-20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15-3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2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10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5-15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
定期向池塘内注水,保持池水深度为池塘深度的3/4-4/5;
在水温为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a、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4.5-7.5m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b:全池泼洒固体二氧化氯,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0.1-0.3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c、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为0.01-0.03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2中,在 将鲢鱼鱼苗、鳙鱼鱼苗和青鱼鱼苗放养到池塘之前将它们置于质量百分浓度为3%的氯化钠溶液中进行消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4中,当池塘中均匀配置三台增氧机时,晴天白天开启增氧机时,增氧机功率为2000-3000瓦/台,增氧时间为2-3小时,晚上下半夜增氧时,增氧机功率为2000-3000瓦/台,增氧时间为5-6小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4中,水温为32℃-38℃的高温季节,每月中旬抽水至池水下降的深度为池塘深度的1/25-1/20,再注入新鲜的水至池水深度为池塘深度的3/4-4/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由15-20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15-3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2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10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5-15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
驳回决定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09465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01873968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3:“青鱼草鱼“三病”防控管理意见”,武进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http://www.shuichan.cc/article_view-28000.html,《中国水产养殖网》,公开日为2014年8月5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池塘的四周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在护坡底部建一条混凝土圈梁,顶部用混凝土砌护坡压顶;(2)池堤和池底暴晒2-3周后,向池塘内加水至水深为池塘深度1/3-1/2,生石灰的泼洒量为40-50kg/亩,泼洒完毕池塘放置1-2周,加水至池塘深度3/4-4/5后放养鱼种,选取的鲢鱼鱼苗的体重为0.5-05kg/尾且体表无伤,选取的鳙鱼鱼苗体重为0.4-0.5kg/尾且体表无伤,青鱼鱼苗体重为2.0-2.5kg/尾且体表无伤,鳙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70-80尾/亩,青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60-170尾/亩,饲料喂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35%的浮性颗粒饲料,水温达到15℃后开始投喂饲料,每天的投喂量为所有青鱼体重的2-5%,在池塘边残留的饲料则被鳙鱼吞食,晴天白天下午开启增氧机增氧,阴天晚上下半夜增氧;(3)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并控制水体透明度为30-35cm,所述的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由15-20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15-3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2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10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5-15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保持池水深度为池塘深度的3/4-4/5,在水温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a、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4.5-7.5m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b、全池泼洒固体二氧化氯,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0.1-0.3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c、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为0.01-0.03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然而,区别特征(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申请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5,将说明书实施例1部分的内容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鱼饲料为非膨化饲料,而本申请的饲料为浮性颗粒饲料,且蛋白质含量高达32%,这一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三个技术问题,即减少水体污染、饲料浪费和提供足够的蛋白质营养,因此蛋白质含量高达32%的浮性颗粒饲料这一技术特征并非原审查部门所认为的常规技术手段;(2)池堤与池底暴晒两周,向池塘内加水至水深为1m,接着向池塘内泼洒生石灰,生石灰的泼洒量为50kg/亩,泼洒完毕池塘放置1周,加水至池水深度为2.4m后放养鱼种,生石灰加入水中后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氢氧化钙,该过程中放出大量的热,放热过程将水中的细菌和病毒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全部杀死,彻底净化了水质,然后放置一周,让热量散去,让氢氧化钙沉淀至池底,再加水至所需深度即可重新补充营养物质与氧气,通过前期杀菌达到彻底净化水质的目的;(3)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水质改良剂为生物制剂,由15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2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10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其作用是弥补浮性颗粒饲料中缺失的益生菌和酶制剂,二是提高光合作用,调节水色,达到改变水质的目的;(4)以上几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三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任何一个特征的改变和调整都将引起其他特征的变化,进而引起整个方案技术效果的改变,各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取决于各个组分及含量的联动组合,而不能从各个独立的变量预期。在水产养殖业,技术效果应当仅仅从产量、质量以及物耗等方面进行判定,原审查部门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可以预期的,显然是拔高了该领域的创造性审查标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池塘处理:
(1-1)、池塘的养殖面积为25亩,深度为3米;在池塘的四周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护坡厚度为10cm,在护坡底部离池底130cm左右处建一条混凝土圈梁,混凝土圈梁的作用是固定水泥预制板,护坡顶部用混凝土砌一条宽40厘米左右的护坡压顶,给池塘均匀配置台功率为3kw的增氧机,在池塘上方靠近岸边处搭建饲料台,在饲料台上安装1台投饲机,投饲机旁设1个浮性食台,由PVC管连接成型,边框出水面防止浮性饲料飘散;
(1-2)、池堤和池底暴晒2周后,向池塘内加水至水深为1m,接着向池塘内泼洒生石灰,生石灰的泼洒量为50kg/亩,泼洒完毕池塘放置1周,加水至池水深度为2.4m后放养鱼种;
(2)、鱼种放养:
每年2月,选取体重为0.75kg/尾的体表无伤的鲢鱼鱼苗、体重为0.5kg/尾的体表无伤的鳙鱼鱼苗和体重为2.5kg/尾的体表无伤的青鱼鱼苗,先将它们置于质量百分浓度为3%的氯化钠溶液中进行消毒,随后将它们放养到池塘中,鲢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00尾/亩,鳙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80尾/亩,青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60尾/亩;
(3)、饲料投喂:
通过投饲机投喂饲料,由于投饲机位置固定,即此处采用定点投喂的方式投喂饲料,定点投喂以便于青鱼集群上浮抢食;饲料为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的浮性颗粒饲料,水温达到15℃后开始投喂饲料,每天的投喂量为所有青鱼体重的2%,每天投喂4次,实际投喂量可根据天气或残饵情况进行具体调节,在池塘边残留的饲料则被鳙鱼;
(4)、养殖管理:
晴天白天下午开启3台增氧机增氧,增氧2小时,阴天白天不增氧,晚上下半夜开启3台增氧机增氧,增氧时间为5小时,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由15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2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10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喷洒水质改良剂的作用是始终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并控制水体透明度为35cm,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当池水水质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时,就要喷洒水质改良剂,其喷洒方法为:选择晴天中午,将水质改良剂粉末溶于水后全池均匀泼洒或多点泼洒于池塘中;每月定期向池塘内注水,始终保持池水深度为2.4m,当池水低于2.4m时,就要向池塘内注水;
在水温为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预防青鱼池塘细菌性疾病和青鱼肠炎的发生,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a、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4.5m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b:全池泼洒固体二氧化氯,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0.3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c、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为0.01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而且,每月中旬抽水至池水深度下降0.15m,再注入新鲜的水至池水深度为2.4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投喂的饲料不同,蛋白质含量高于32%的浮性颗粒饲料这一技术特征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原审查部门进行公知举证,可参见戈贤平主编的2013年5月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大宗淡水鱼生产配套技术手册》第204页“青鱼成鱼配合饲料要求粗蛋白含量32%以上,建议投喂浮性配合饲料”。其他的陈述理由参照驳回决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池塘的四周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护坡厚度为10cm,在护坡底部离池底130cm左右处建一条混凝土圈梁,混凝土圈梁的作用是固定水泥预制板,护坡顶部用混凝土砌一条宽40厘米左右的护坡压顶;(2)池塘的养殖面积为25亩,深度为3米,池堤和池底暴晒2周后,向池塘内加水至水深为1m,生石灰的泼洒量为50kg/亩,泼洒完毕池塘放置1周,加水至池水深度为2.4m后放养鱼种,选取的鲢鱼鱼苗的体重为0.75kg/尾且体表无伤,选取的鳙鱼鱼苗体重为0.5kg/尾且体表无伤,青鱼鱼苗体重为2.5kg/尾且体表无伤,鳙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80尾/亩,青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60尾/亩,饲料为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的浮性颗粒饲料,水温达到15℃后开始投喂饲料,每天的投喂量为所有青鱼体重的2%,实际投喂量可根据天气或残饵情况进行具体调节,在池塘边残留的饲料则被鳙鱼吞食,晴天白天下午开启3台增氧机增氧,增氧2小时,阴天晚上下半夜开启3台增氧机增氧,增氧时间为5小时,增氧机功率为3kw,在池塘上方靠近岸边处搭建饲料台,在饲料台上安装1台投饲机,投饲机旁设1个浮性食台,由PVC管连接成型,边框出水面防止浮性饲料飘散;(3)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并控制水体透明度为35cm,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当池水水质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时,就要喷洒水质改良剂,其喷洒方法为:选择晴天中午,将水质改良剂粉末溶于水后全池均匀泼洒或多点泼洒于池塘中;每月注水保持池水深度为2.4m,当池水低于2.4m时,就要向池塘内注水。所述的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由15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2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10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在水温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预防青鱼池塘细菌性疾病和青鱼肠炎的产生,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a、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4.5m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b、全池泼洒固体二氧化氯,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0.3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c、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为0.01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每月中旬抽水至池水深度下降0.15m,再注入新鲜的水至池水深度为2.4m。而区别技术特征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申请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提供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区别技术特征2和区别技术特征3进行论证。
公知常识性证据1:《大宗淡水鱼生产配套技术手册》,戈贤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5月印刷,第204页:青鱼成鱼配合饲料要求粗蛋白含量32%以上;建议采用浮性颗粒饲料
公知常识性证据2:《微生态制剂生产及应用》,潘春梅主编,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印刷, 第290最后1段-291页第1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选择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的浮性颗粒饲料来进行饲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大宗淡水鱼生产配套技术手册》,戈贤平主编, 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5月印刷,第204页:青鱼成鱼配合饲料要求粗蛋白含量32%以上;建议采用浮性颗粒饲料);
(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对池塘进行暴晒5-7天,加水30厘米,每亩用生石灰150公斤溶化后全池泼洒,隔2-3日过滤注水后,放养鱼种的基础上,至于池堤和池底暴晒的时间、加水的深度、生石灰的泼洒量、放置时间、放置后放养鱼种前的加水量的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池塘干净程度、消毒情况以及饲养对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些都是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
(3) 对比文件3公开了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呈黄绿色或油青色,且在水温为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全池泼洒聚维酮碘、全池泼洒二氧化氯(杀菌)和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杀虫)来防治疾病的发生,而聚维酮碘选用溶液的形式,二氧化氯选择固体形式,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聚维酮碘和二氧化氯形式的常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防治鱼病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而对于用作水质改良剂的微生物制剂,复合微生态制剂在水质净化和水产养殖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而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能降低水体氨氮(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 :《微生态制剂生产及应用》,潘春梅主编,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2014年9月印刷, 第290最后1段-291页第1段),而在此基础上选择几种常见的芽孢杆菌作为复合制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选择15-20质量份的第一芽孢杆菌、15-3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2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10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5-15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水质改良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微生物制剂种类和添加量的常规选择,可以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4)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3)之间存在协同关系,而且基于专利法创造性的规定,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也没有明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何种协同关系进而给本申请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没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不予采信。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1虽然提供了一种混养方式,但其最终目的是提高青鱼的成活率,而本申请的着眼点在整体而非青鱼,另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鱼种搭配的方式不同,鱼种比例的改变使混养体系打破了原来的平衡,如何进行调节在对比文件中并无借鉴的技术启示;b.公知常识性证据2仅仅教导了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对罗非鱼生长有较大促进作用,并没有教导其对于青鱼、鲢鱼和鳙鱼是否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而且每种微生物菌剂菌种不同,配比不同,其作用和效果均不相同;因此仅仅得知芽孢杆菌对于水产养殖和净化水质方面有效果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其具体应该如何确定选择何种菌种,菌种之间如何配比,是否需要加入复合蛋白酶,菌种与复合蛋白酶之间如何配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想到引入复合微生物菌剂,也不会想到其具体的组成。本申请的微生物菌剂完全是由芽孢杆菌的不同菌种和复合蛋白酶组成的,与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的这两种菌剂均不相同,其净化水质、促进鱼类生长的机理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微生物菌剂改良水质的效果不能直接预期;c.本申请通过几个步骤的共同作用,使鲢鱼、鳙鱼和青鱼的体重均达到了大规格水平,从而提高了混养体系整体的协同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而且通过说明书表1可以证实,这种养殖模式降低了物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18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对比文件1(CN104509465A)公开了一种池塘养殖青鱼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池塘准备(相当于本申请的池塘处理):池塘水源充足、水质无污染,水深在1.5-2.5米,面积5-10亩,鱼种放养前清除池塘中淤泥,冰冻曝晒(相当于本申请的暴晒)5-7天,加水(相当于本申请的向池塘内加水)30厘米,每亩用生石灰150公斤溶化后全池泼洒(相当于的接着向池塘内泼洒生石灰),隔2-3日过滤注水后(相当于本申请的泼洒完毕池塘放置,加水),用茶籽饼每亩50公斤浸泡24小时后泼洒,每3-5亩水面配备3千瓦叶轮式增氧机1台,投饵机1台(相当于本申请的给池塘配置增氧机和投饲机)。
鱼种放养:首先过滤注水后在2月底前后放养,每亩放养尾重1公斤二龄青鱼种200尾-250尾,搭配尾重0.3公斤的鲢鱼种100尾、鳙鱼种50尾(相当于本申请的选取鲢鱼鱼苗、鳙鱼鱼苗和青鱼鱼苗,随后将他们放养到池塘中,鲢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90-100尾/亩)和尾重0.05公斤的乌鳢鱼种20尾。鱼种入池前用8克/平方米硫酸铜和1克/平方米漂白粉合剂浸浴20-30分钟,或用3%-5%的食盐水消毒15分钟;
饲料投喂;选用粗蛋白质含量为大于30%的人工配合饲料,饲料颗径为4毫米,长度为颗径的1.5-2倍(相当于本申请的饲料为颗粒饲料)。投放至于投饵台上(相当于本申请的采用定点投喂的方式投喂饲料),日投饵率按3月1.5%、4月2.0%、5月3.0%、6月4.5%、7月5.5%,8月6.5%,9月5.0%、10月3.0%、11月2.0%执行,每天投喂3-4次。
日常管理(相当于养殖管理)
巡塘:每天早晚巡塘,检查水质,观察鱼情,6月-9月,晴天中午开增氧机1-2小时(相当于本申请的晴天白天开启增氧机增氧),阴雨天半夜开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阴天白天不增氧,晚上半夜增氧)。
水质管理:定期加注新水(相当于本申请的定期向池塘内注水),水质达到“肥、活、嫩、爽”,每15-20天全池以用量每亩15-20公斤泼洒生石灰1次。
鱼病防治(相当于本申请的防治疾病):用含氯制剂全池泼洒消毒,在饵料中添加药物制成药饵投喂。”
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青鱼的高效生态养殖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池塘的四周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护坡厚度为10cm,在护坡底部离池底130cm左右处建一条混凝土圈梁,混凝土圈梁的作用是固定水泥预制板,护坡顶部用混凝土砌一条宽40厘米左右的护坡压顶;(2)池塘的养殖面积为25亩,深度为3米,池堤和池底暴晒2周后,向池塘内加水至水深为1m,生石灰的泼洒量为50kg/亩,泼洒完毕池塘放置1周,加水至池水深度为2.4m后放养鱼种,选取的鲢鱼鱼苗的体重为0.75kg/尾且体表无伤,选取的鳙鱼鱼苗体重为0.5kg/尾且体表无伤,青鱼鱼苗体重为2.5kg/尾且体表无伤,鳙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80尾/亩,青鱼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60尾/亩,饲料为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的浮性颗粒饲料,水温达到15℃后开始投喂饲料,每天的投喂量为所有青鱼体重的2%,实际投喂量可根据天气或残饵情况进行具体调节,在池塘边残留的饲料则被鳙鱼吞食,晴天白天下午开启3台增氧机增氧,增氧2小时,阴天晚上下半夜开启3台增氧机增氧,增氧时间为5小时,增氧机功率为3kw,在池塘上方靠近岸边处搭建饲料台,在饲料台上安装1台投饲机,投饲机旁设1个浮性食台,由PVC管连接成型,边框出水面防止浮性饲料飘散;(3)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并控制水体透明度为35cm,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当池水水质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时,就要喷洒水质改良剂,其喷洒方法为:选择晴天中午,将水质改良剂粉末溶于水后全池均匀泼洒或多点泼洒于池塘中;每月注水保持池水深度为2.4m,当池水低于2.4m时,就要向池塘内注水。所述的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由15质量份的地衣芽孢杆菌、2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10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在水温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预防青鱼池塘细菌性疾病和青鱼肠炎的产生,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a、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4.5m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b、全池泼洒固体二氧化氯,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是0.3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c、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每天每立方水体的泼洒量为0.01g,连续泼洒2天,每月中旬泼洒一次。每月中旬抽水至池水深度下降0.15m,再注入新鲜的水至池水深度为2.4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加固池壁;(2)如何对放养鱼苗进行养殖管理;(3)如何防治鱼病。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01873968U)公开了一种池塘护坡的结构,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28段,以及附图1):“沿池塘斜坡的顶面是一圈混凝土顶圈梁1(相当于本申请的顶部用混凝土砌护坡压顶),往下是一层水泥预制件层2(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池塘的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再往下是混凝土底圈梁4(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护坡底部建一条混泥土圈梁)”,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池塘的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护坡底部建一条混泥土圈梁,顶部用混凝土砌护坡压顶来作为护坡的技术启示,而在池塘的四周侧壁铺设水泥预制板做护坡来进行保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底部圈梁距离池底的高度、护坡的厚度、护坡压顶的宽度等参数,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池塘的面积和深度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的需要进行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对池塘进行暴晒5-7天,加水30厘米,每亩用生石灰150公斤溶化后全池泼洒,隔2-3日过滤注水后,放养鱼种的基础上,至于池堤和池底暴晒的时间、加水的深度、生石灰的泼洒量、放置时间、放置后放养鱼种前的加水量的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池塘干净程度、消毒情况以及饲养对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些都是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选择放养的鱼种为体表无伤的鱼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鱼种的常规选择,而至于选择的鲢鱼、鳙鱼、青鱼的鱼苗体重以及鳙鱼、青鱼放养的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养殖的实际需要来决定,这些都是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而饲料台以及设置浮性食台便于鱼类摄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选择蛋白质质量百分含量为32%的浮性颗粒饲料来进行饲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大宗淡水鱼生产配套技术手册》,戈贤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5月印刷,第204页:青鱼成鱼配合饲料要求粗蛋白含量32%以上;建议采用浮性颗粒饲料);而在水温达到15℃后开始投喂饲料,每天的投喂量为所有青鱼体重的2%,实际投喂量可根据天气或残饵情况进行具体调节,在池塘边残留的饲料则被鳙鱼吞食,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晴天中午开增氧机1-2小时,阴雨天半夜开机的基础上,选择在晴天白天下午开启增氧机增氧,阴天晚上下半夜增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而增氧机的数量、功率和具体增氧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青鱼草鱼“三病”防控管理意见”,武进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http://www.shuichan.cc/article_view-28000.html,《中国水产养殖网》,2014年8月5日)还公开了“草、青鱼‘ 赤皮、烂鳃、肠炎 ’病(俗称草青鱼三病)三病当水温在15-33℃时发生流行(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水温为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要采取预防措施,定期使用光合细菌、EM菌等微生态制剂及底质改良剂调节水质(相当于本申请的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所述水质改良剂为微生物制剂),使池水呈黄绿色或油青色,长期定期对水体进行杀虫、杀菌,杀虫可采用菊酯类、90%晶体敌百虫、阿维菌素等全池泼洒(相当于本申请的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杀菌可使用下述治疗用的任一种外用药全池泼洒,外用溴氯海因、三氯异氰脲酸、聚维酮碘(相当于本申请的全池泼洒聚维酮碘)、碘三氧、高聚碘、复合碘、二氧化氯(相当于本申请的全池泼洒二氧化氯)等任选一种,视病情全池泼洒一至两次”(参见第1页第2-10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呈黄绿色或油青色,且在水温为32-38℃的高温季节,需要防治疾病,防治疾病的具体方法为全池泼洒聚维酮碘、全池泼洒二氧化氯(杀菌)和全池泼洒阿维菌素(杀虫)来防治疾病的发生,而聚维酮碘选用溶液的形式,二氧化氯选择固体形式,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聚维酮碘和二氧化氯形式的常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防治鱼病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定期向池塘内喷洒水质改良剂,使池水的颜色为油绿色或茶褐色。而对于用作水质改良剂的微生物制剂,复合微生态制剂在水质净化和水产养殖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而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能降低水体氨氮(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 :《微生态制剂生产及应用》,潘春梅主编,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印刷, 第290最后1段-291页第1段),而在此基础上选择几种常见的芽孢杆菌作为复合制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选择15-20质量份的第一芽孢杆菌、15-3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2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10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5-15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水质改良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微生物制剂种类和添加量的常规选择,可以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而控制水体透明度为35cm,保持池水深度为2.4m,低于该深度时向池塘内注水,当池水水质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时喷洒水体改良剂,晴天中午将改良剂粉末溶于水后全池均匀泼洒或多点泼洒于池塘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保持水质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至于每天每立方水体泼洒聚维酮碘溶液、固体二氧化氯、阿维菌素的泼洒量、连续泼洒天速、以及每月泼洒的时间和次数等的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病情以及水质等来决定,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1虽然提供了一种混养方式,但其最终目的是提高青鱼的成活率,而本申请的着眼点在整体而非青鱼,另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鱼种搭配的方式不同,鱼种比例的改变使混养体系打破了原来的平衡,如何进行调节在对比文件中并无借鉴的技术启示;b.公知常识性证据2仅仅教导了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对罗非鱼生长有较大促进作用,并没有教导其对于青鱼、鲢鱼和鳙鱼是否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而且每种微生物菌剂菌种不同,配比不同,其作用和效果均不相同;因此仅仅得知芽孢杆菌对于水产养殖和净化水质方面有效果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其具体应该如何确定选择何种菌种,菌种之间如何配比,是否需要加入复合蛋白酶,菌种与复合蛋白酶之间如何配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想到引入复合微生物菌剂,也不会想到其具体的组成。本申请的微生物菌剂完全是由芽孢杆菌的不同菌种和复合蛋白酶组成的,与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的这两种菌剂均不相同,其净化水质、促进鱼类生长的机理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微生物菌剂改良水质的效果不能直接预期。C.本申请通过几个步骤的共同作用,使鲢鱼、鳙鱼和青鱼的体重均达到了大规格水平,从而提高了混养体系整体的协同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而且通过说明书表1可以证实,这种养殖模式降低了物耗。
对此,合议组认为:a.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同样包括提高青鱼的养殖质量,增加养殖效益和生态效益(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22段),对比文件1也提到了提高水产养殖的质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段),因此并无本质差别;而对于鱼苗的放养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养殖的实际需要来决定,这些都是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可以得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b.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能降低水体氨氮,亦即其能够起到水质净化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水质净化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利用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与其是否促进罗非鱼生长无关,而对于具体的配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芽孢杆菌为主导的复合微生态菌剂能降低水体氨氮(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 :《微生态制剂生产及应用》,潘春梅主编,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印刷, 第290最后1段-291页第1段)的情况下,在此基础上选择几种常见的芽孢杆菌作为复合制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选择15-20质量份的第一芽孢杆菌、15-30质量份的枯草芽孢杆菌、10-20质量份的巨大芽孢杆菌、5-10质量份的纳豆芽孢杆菌和5-15质量份的复合蛋白酶混合均匀而制成水质改良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微生物制剂种类和添加量的常规选择,可以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的这两种菌剂均不相同,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本申请能够起到水质净化的技术效果;
c.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就必然会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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