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及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及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45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78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9826.7
申请日:2016-07-22
复审请求人:金陵科技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雪英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E01C1/00;E01F9/576;G06K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9826.7,名称为“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及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金陵科技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7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050011A,公开日为2013年4月17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所述高速公路两侧为路边绿化带(1),所述高速公路中部为中央隔离带(12),所述高速公路通过中央隔离带(12)分成两个部分,两个部分车向相反,在每个部分由路边绿化带(1)至中央隔离带(12)依次为应急车道中心标识线(2)、应急车道与右侧行车道分界线(3)、右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4)、右侧行车道与中间行车道分界线(5)、中间行车道中心标识线(6)、中间行车道与左侧行车道分界线(7)、左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8)、左侧行车道与超车道分界线(9)、超车道中心标识线(10)和超车道左边线(11),其特征在于:所述应急车道中心标识线(2)上有一排应急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3),所述右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4)上有一排右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4),所述中间行车道中心标识线(6)上有一排中间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5),所述左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8)上有一排左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6),所述超车道中心标识线(10)上有一排超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7),若高速公路为弯道同一路段中的应急车道、右侧行车道、中间行车道、左侧行车道和超车道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的中心点应在同一条垂直于车道的弧线上,二进制编码数据条的各条码线的中点在对应的标识线上,各条码线与对应标示线垂直,每排车道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包含车道信息、路段信息、里程信息,所述应急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3)、右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4)、中间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5)、左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6)和超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7)通过涂料或者贴片方式固定在相关车道位置上,所述应急车道中心标识线(2)、右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4)、中间行车道中心标识线(6)、左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8)和超车道中心标识线(10)分别在各个车道的正中间位置,为全程实线,它们的宽度根据对应的交通规则确定,所述应急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3)、右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4)、中间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5)、左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6)和超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7)的涂料内加入交通规定用颜色的颜料添加有易反光材料或磁性材料或金属粉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急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3)、右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4)、中间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5)、左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6)和超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7)均由多根等长的线组成,每根线代表一位二进制数,每根线长为100~160厘米,宽选为5厘米,具体由相应交通规则决定,线与线之间无间隔,无涂料线以沥青路面底色,没有明显长度边界来表示二进制数的“0”,涂料线表示二进制数的“1”,具体由相应交通规则决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其特征在于:将高速公路按里程划分为一个个路段,每个路段以10公里或者20公里划分,从每一路段的起点开始,在每排车道中心标识线上标注包含车道信息、路段信息、里程信息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重复三次,即有三段相同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每两段二进制编码数据条之间距离在2~10米之间,具体由标注方法由相应交通规则决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其特征在于:在高速公路的异常路段起点增加包含异常信息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标注,重复三次,即有三段相同二进制编码数据条,每两段二进制编码数据条之间距离在2~10米之间,具体由标注方法由相应交通规则决定。
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公路的异常路段为入口或出口或事故易发路段或桥梁或隧道,具体异常路段划分由相应交通规则决定。
6. 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的使用方法,具体步骤如下,其特征在于: 1)根据需要在应急车道中心标识线(2)上设置一排应急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3),在右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4)上设置一排右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4),在中间行车道中心标识线(6)上设置一排中间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5),在左侧行车道中心标识线(8)上设置一排左侧行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6),在超车道中心标识线(10)上设置一排超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17); 2)在每辆车的车头下方安装固定感应器; 3)车辆在车道上行驶,通过感应器识别车道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对车辆进行偏离车道中心线位置的识别和检测; 4)将相应信号发送给车辆控制系统判断和调整车辆在车道中的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车的车头下方的感应器为光敏传感器或磁敏传感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二进制编码形式优于对比文件1的编码形式,且本申请的编码中包含的信息量多于对比文件1中的编码包含的信息量,同时本申请的编码线长度、宽度设置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的车道中心标识线便于车辆底部传感器识别,为车辆控制系统判断车辆是否在车道中间、是否与车道平行提供标识,因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所属领域也不相同;(3)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探测器属于现有技术,但对比文件1并未因金属探测器已经被用在了相当广泛的多个领域而不能授权,同理,本申请二进制编码虽然也属于成熟技术,但并不能基于此就否认本申请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 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50011A,公开日为2013年4月1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车道信息指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6段,附图1-2):该车道信息指示系统包括在路口划分的渠化车道,各渠化车道的路面下埋设有金属件,金属件根据特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标识不同的渠化车道;还包括安装在车辆底部的金属探测器,用于探知所述的金属件及其排列方式。车辆上还安装有车道甄别模块和信号输出模块,车道甄别模块根据金属探测器所探知的金属件埋设情况,与预设的编码规则相比较,从而实时得知目前车辆所在车道;信号输出模块将车辆所在车道情况以声、光等方式提示车辆驾驶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通过路边绿化带和中央隔离带划分为方向相反的两部分,每部分包括的多个车道设置全程实线的中心标识线、车道间设置分界线;(2)编码为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及数据条的具体设置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指示系统应用到高速公路是容易想到的,并且高速公路通过路边绿化带和中央隔离带划分为方向相反的两部分以及每部分车道间设置分界线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此外,为了便于车辆沿车道中心行驶而全程设置车道中心标识线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二进制编码是本领域常用的编码方式,常见的一维条形码就是以二进制方式来表现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见的二进制编码形式的数据条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件的编码形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编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来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为了便于车辆读取数据而将二进制编码数据条的码线中点设置于车道中心标识线上并与车道中心标识线垂直、以及弯道上各车道的二进制编码数据条设置方法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适应性设置。此外,数据条通过涂料或贴片方式固定于相关车道位置上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便于识别而在涂料内加入交通规定用颜色的颜料并在其中添加易反光材料或磁性材料或金属粉料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发明采用的是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金属件,只能埋在地上,灵活度比较低,且本申请采用的条状物可以通过涂料或者贴片方式固定在相关车道位置上,并且涂料内加入交通规定用颜色的颜料添加有易反光材料或磁性材料或金属粉料,与对比文件1技术上两者完全不同。同时本申请采用二进制编码,易识别且误码率低,同时为避免误码还对车道相关信息进行了多次重复编码,这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具有车道中心标识线便于车辆底部传感器识别,可为车辆无人驾驶或辅助驾驶提供一种智能控制车辆在车道中的位置的可行方法与方案,对比文件中只能靠人工控制车辆在车道中合适的位置,从这一角度来讲,本申请与对比文件领域也有所不同,并且这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段公开了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套编码规则类似条形码或二维码,而二进制编码数据条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编码形式(可参考《电工与电子技术》,程周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第242页),其也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到交通领域中也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当二进制编码方式应用到道路交通时将编码条设置在路面上并采取易识别的颜色和其他材料进行识别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同时,为了扫描方便不漏码而进行重复编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2)本申请并未具体限定如何通过检测识别该车道中心标识线来判断车辆所处车道位置,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得不出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中心标识线的作用,而为了驾驶员便于追踪车道中心而设置一条车道中心标识线进行引导属于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感应金属件编码从而得知车辆所在车道,并且通过信号输出模块以声、光等方式提示车辆驾驶人,而通过车辆控制模块控制车辆如何行使比如车辆居中行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二进制编码数据条的具体设置,然而,一维数据条通过由多根等长的线组成,并且这些线的长、宽及线与线之间的间隔距离以及以沥青路面底色,没有明显长度边界来标识二进制数的“0”,涂料线标识二进制数的“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维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工作原理并按照交通规则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将高速公路按里程划分为一个个路段,从每一路段起点开始在每车道的中心标识线上设置二进制编码数据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保证车辆沿车道中心行驶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为了扫描方便不漏码而重复设置三段相同的数据条是容易想到的,同时,编码数据条之间的距离以及路段是以10公里还是20公里划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交通规划需要来选择的,并且这些选择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一些入口、出口、事故易发地段或桥梁或隧道等异常路段的起点处增加设置三段相同的数据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适应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全程带有车道中心标识的高速公路的使用方法。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前述意见)相比,区别在于:各车道编码的具体设置、感应器设置位置为车头下方、以及编码反馈信息的用途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使用二进制编码数据条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件编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手段,因为利用各种不同的编码来反馈相应的信息已经普遍应用,为了便于车辆读取数据,车道内的中心标识线上设置二进制编码数据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适应性设置,感应器固定位置为车头下方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此外,通过感应器识别的数据条的反馈信息来指导或控制车辆如何行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比如控制车辆居中行驶。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感应器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编码方式的不同来选取相应的感应器类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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