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26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66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3904.4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华南师范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玮
合议组组长:李银锁
参审员:白璐
国际分类号:C01B3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3904.4,名称为“一种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华南师范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5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3896286A,公开日为2014年7月2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017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将粒径小于1mm的石英材料在有氧条件下高温煅烧,使其中的黄铁矿杂质与氧充分反应转化为赤铁矿;S2.通过磁选去除赤铁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中将石英材料在有氧环境下高温煅烧,高温煅烧温度最低为3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中将石英材料在有氧环境下高温煅烧,高温煅烧温度为300℃-70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中将石英材料在有氧环境下高温煅烧,保温时间最少为10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中将石英材料在有氧环境下高温煅烧,保温时间为10-60分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的煅烧水淬是物理过程,而本申请专利煅烧是进行了物质变化的化学过程,不同的技术原理导致两者工艺方法、参数及解决问题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化学反应转化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选矿工序是在磨粉后,磨粉前的煅烧不是选矿技术内容。其煅烧工序属于破碎磨粉技术的一部分。权利要求1采用已磨细的石英进行煅烧是为了充分接触反应。而对比文件1中先煅烧后冷却,不能实现将黄铁矿杂质与空气中的氧充分接触反应的效果。两者的作用机理和结果显然不一致。此外,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煅烧温度不同、产物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的煅烧与对比文件1的煅烧过程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不同,权利要求1的对石英的煅烧过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017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除去石英中黄铁矿杂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硅土制备高纯度石英的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1]段):一种高硅土制备高纯度石英的工艺,经过选矿→煅烧→水淬→磨粉→磁选→静电选→酸洗→去离子水清洗→烘干等工序,获得SiO2含量≥99.95%的高纯度石英。用高硅土制备高纯度石英的工艺,所述高硅土中SiO2含量≥98%。上述工艺中,煅烧温度为850~900℃,煅烧时长为1小时。上述工艺中,磨粉后颗粒直径达到1800目。上述工艺中,采用磁强为50~15000高斯的磁选设备,有效去除铁、钛铁类强磁性和弱磁性杂质。上述工艺中,采用电压为20~30千伏静电选机,除去矿物中的非磁性矿如:钾、钠长石、铝、云母等杂质。上述工艺中,采用盐酸、草酸、柠檬酸和氢氟酸等混合溶液进行酸洗。采用上述工艺获得的高纯度石英SiO2含量≥99.95%。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高硅土进行煅烧、磁选的工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石英材料以及粒径小于1毫米,而对比文件1为高硅土。
关于原料的区别,高硅土是主要含石英的矿物,将高硅土的除杂方法应用于石英材料是易于想到的 ;
关于粒径,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已经记载了经过选矿再煅烧,而根据选矿的一般过程:“选矿后得到的有用矿物因富集有用成分,称为精矿:有用成分很少的矿石称为尾矿。有用成分处于精矿和尾矿之间的矿石称为中矿。选矿前通常将各种矿石破碎成5毫米—25毫米的细小颗粒,或磨碎成10毫米—300微米的粉末。然后用不同孔眼尺寸的筛子过筛,分成不同粒度级别的矿料。再根据不同矿石的性质采用“重选”、“浮选”、“磁选”、“电选”、“化学选”等不同的选矿方法分离出有用成分,剔除无用成分。(参见:于世林主编. 新世纪 少年百科知识博览实业开发[M]. 2011)可知,选矿过程,一般已经包含了对原矿进行粉碎成细颗粒的过程;另一方面,为了使得高温煅烧中相关反应充分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将其颗粒粒径进行一定范围的限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上述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到权利要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高温煅烧的工艺参数,所述有氧环境高温煅烧温度、保温时间均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化学反应转化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领域通常采用“选矿前通常将各种矿石破磨碎”,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磨粉选矿之后,再进行煅烧,此外小粒径煅烧有利于提高煅烧效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即使对比文件1煅烧之后冷却,也不能否认其具有磨碎后提高煅烧效率的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是有磨碎再提高煅烧效率的教导。
2)关于煅烧温度:对比文件1的煅烧温度为850-900℃,其中也记载了后续磁选工序,有效去除矿土中的铁,钛铁类强磁性和弱磁性杂质;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其中500-700℃,黄铁矿 4H型磁黄铁矿 赤铁矿(微量),700-950℃,4H型磁黄铁矿 赤铁矿,根据其表一中的记载,磁黄铁矿磁化率为:5×103,赤铁矿,4×104,可见磁黄铁矿是有磁化率的,由此可见,即使生成物有略微区别,但也并非如申请人所述没有磁性,无法磁选去除。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 月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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